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缴费证,无有关单位印章,能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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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办事治指南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村为参保单位,由村统一组织本村群众参保缴费。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到所属村委会提出新农保申请并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
2、村经办人员审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后签字,村委会审核确认,加盖公章后,将《登记表》、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报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3、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由村上负责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经办人签字,将纸制表一式三份、电子文档报至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加盖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公章后,将《登记表》和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社会劳动保障局。
4、县社会劳动保障局复核参保人员相关信息,确认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录入的参保信息,将参保人员的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缴纳程序
1、参保人员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将保费交村经办人员。
2、村经办人员收到保费后,填写缴费明细表,于当日将收缴的保费填制现金缴款单,存入指定的银行,严禁迟交和挪用。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后,及时将现金缴款单,并附个人明细表、缴费明细表上交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3、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各村交来的参保人员缴费明细表与参保登记审核无误后,填写保费汇款票据。并将保险费及时上解指定银行,将缴费凭证及相关资料及时上报县社会劳动保障局。
4、县社会劳动保障局对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参保人员缴费明细表、缴费凭证审核无误后,为新参保人员制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
5、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组织各村经办人员为参保人员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并加盖印章后,由村经办人员及时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镇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截至2009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2、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暂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3、政府补贴标准是多少: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55元。省级财政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财政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元、10元、15元的鼓励性补贴: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县财政代缴3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城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县财政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45周岁以上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按每补缴一年20元的标准,再其到龄当年补缴时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
4、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养老金标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生,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
5、个人账户如何继承:参保人员死亡,无论是已经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6、城乡居民如何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应携带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到所在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选择参保档次,缴纳保费。农村计生&两户&,城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的还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他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
7、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方式和时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以村为单位每年收缴一次,每年1月至3月为统一收取时间。
8、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如何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享受养老待遇人员自到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持本人身份证到指定金融网点领取养老金。
9、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注销: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继承人应提供参保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明,继承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银行账号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10、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缴费手续。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区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1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数据信息采集的内容:1、参保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码、联系电话、户籍地址、居住地址、参保特殊群体(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2、参保缴费信息:参保日期、缴费档次、各年度缴费金额;3、待遇享受信息:待遇享受时间、享受标准。
窗口电话:
监督电话:5539000(县政务中心)
&&&&&&&&& 5584303(镇党政办)
责任编辑:蓼泉镇党政办&&&&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日 点击数:
版权所有:临泽县蓼泉镇人民政府&&&& &&申领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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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导读
主管部门:
受理机构: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表格下载:
在省直参保人员或其单位。属于单位管理的参保人员由单位申办人负责申报;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由本人申报。
网上申办到现场次数为
承诺期限(工作日)
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任一年龄条件和缴费条件:(一)年龄条件: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其中1998年7月后参保的农村户籍合同制女工人要年满55周岁。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井下、高低温工种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4、政策性提前退休: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条件: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日前应参保未参保,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缴费年限不满足上述1、2点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如属于本省户籍的,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为止。男达到65周岁、女达到60周岁的,也可以一次性趸缴到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条件。
(一)申领人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一份。其中属于单位申报的,应提供在我局网站录入基本信息后打印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带水印)。(二)申领人签名的《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一式一份,并附人事档案原件。(三)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还需提供申领人签名的《参保人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一份。有单位管理的人员,以上三份申报表均需在单位申报意见栏里加盖单位公章。(四)申领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件一式一份。(五)以申领人名义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的账号页复印件。(六)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七)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原件。(八)申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书。其中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九)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补充表或加盖有关印章。(十)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如到龄未及时申报领取待遇手续的,需补发养老金半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要填写《基本养老金补发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说明延迟申报原因和申明有关情况。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申请书须由单位盖章核实情况。有单位管理的人员,以上材料中凡是复印件的,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如2012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在月提出申请)。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一)在职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两个月由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办“申领基本养老金”,填写申报信息并打印相关表格。(二)省社保局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将及时对申办业务进行预受理。对于预受理通过的单位,带齐相关材料到我局业务前台进行办理。(三)参保单位将有关材料交窗口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当即受理。
60个工作日(不包括参保单位或参保人补充材料的时间)
办事窗口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12:00&#-17:00(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停止对外办理业务)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号
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业务查询电话&#818688
交通指引:
地铁一号线、三号线“广州东站”F出口;公交车“广州火车东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2]104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2]96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3]1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10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2]11号)等及相关规定。
(一)申办人按《受理回执》上所注明的时间,在我局网站下载、打印《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将于审批的次月13日前通过受托银行划入退休人员指定的账户。(二)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以虚假资料申报并获得养老待遇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外,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三)在申领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申领待遇时间)的当月,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停保手续。(四)单位或申领人对核定的养老待遇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本指南及所需表格可在我局网站下载,也可到我局前台领取。(六)《基本养老金补发申请书》样式见业务表格。
主办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单位: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建设单位:广东省信息中心
粤ICP&#68号-7养老缴费证无印章有效吗_百度知道
养老缴费证无印章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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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那么请问,合同只有单位公章,没有劳动局公章是否有效,公司养老保险问题上违法,那合同是否有效,还有我_百度知道
那么请问,合同只有单位公章,没有劳动局公章是否有效,公司养老保险问题上违法,那合同是否有效,还有我
公司养老保险问题上违法那么请问?不给工资怎么办!如果合同到期,谢谢!合同签订8年是否不合理,如果公司不同意怎么办,合同只有单位公章,提出辞职申请多久后可以不上班,那合同是否有效,听说最多只能签订3年,才不违约,还有我以什么理由辞职,没有劳动局公章是否有效
提问者采纳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另外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你好。如果不给工资就可以去劳动局申请仲裁。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只要提前书面申请就不得干涉你办离职手续,你问的问题好琐碎: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只能按理解来回答你。也就是说你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范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你意思是合同时间超过3年的就是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
是的,没有8年劳动合同这一说。
那么无固定期限合同有啥保障,辞职有啥便利,听说这种合同可以在合同期间辞职!
没什么福利其实。。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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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京民福发〔2013〕398号&
设立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根据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许可权限
市民政局负责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除上款外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二、设立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具有与服务对象、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医疗
康复条件。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以上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具备从业资格。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设立养老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养老机构建设工程竣工并具备开业条件,应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北京市养老机构申请人(法人)登记表;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北京市养老机构申请人(自然人)履历表;
2.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3.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可以作为身份证明。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1.同一区县范围内,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不得重名;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申请有关章程格式提供章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企业申请有关要求提供章程或协议;
3.提供养老机构规章制度及执行部门登记表,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出入院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疗康复工作制度、后勤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管理文书。
(四)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
(五)建设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验收或证明文件。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其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卫生、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对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餐饮、医疗和生活饮用水等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文件;
3.环保部门核发的验收报告、审查意见或环评许可批复文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提供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备案凭证;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提供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报告。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以上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证明,并提供《养老机构主要工作人员登记表》。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1.法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和数额;个人投资者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存款或其他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及数额;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向民政部门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向民政部门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一式三份。
四、设立许可程序
(一)许可申请的受理
办理许可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设立许可的,应当即时告之申请人不受理,并向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3.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更正处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同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收到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受理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民政部门存档备查。
受理人出具的上述书面凭证,应当加盖本民政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审查和决定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实地查验时,民政部门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笔录应当经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提交的书面文件、材料审查情况应与实地查验结果一致。
2.对审查结果的决定
民政部门应对审查结果作出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材料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制作载明决定时间和加盖本民政部门印章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3)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民政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自受理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三)文书送达和材料归档
1.准予行政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并依申请人意愿,退还申请人申请材料;
3.将许可程序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五、许可管理
(一)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
设立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许可证的式样由民政部统一规定,市民政局统一印制。
(二)设立许可证中的“证书编号”,要采用全国统一的11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前2位数为公元纪年后两位;3-4位数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5-7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8-11位数为证书序列号,分别从顺排。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其他项目内容填写,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的通知》所明确的要求执行。
(三)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后,应当到民政、工商、编办等部门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养老机构,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应到商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许可证。
民政部门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五)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的设立条件,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七)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在终止服务两个月前应当向原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交回设立许可证。
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
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服务两个月前向原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经原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信息。养老机构设立、注销、变更等信息,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设立、注销、变更许可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六、监督检查
(一)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应当撤销许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1.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民政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四)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1.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3.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4.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民政部门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北京市民政局
&&&&&&&&&&&&&&&&&&&&&&&&& 2013年10月28日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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