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百分六十持股5 以上股东规定定下意见要钱

股东二个占百分之六十有决定权吗_百度知道
股东二个占百分之六十有决定权吗
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当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你问的情况在《公司法》里有明确规定,除本法有规定的外,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43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章程没有规定的;但是。(普通事项,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42条  依你所述、分立。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合并: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占股60%当然有决定权)  2、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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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公司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股东诉讼_百度知道
公司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股东诉讼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其个人利益与公司总体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因为中小股东一般都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且无法对公司的决策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当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常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一些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权益。   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可行行如下权利   1、依法行使知情权   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股东查阅到这些资料后,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   股东如果认为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小股东如果认为有此必要的话,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后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或者未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当公司侵犯股东的知情权时,该股东即可以原告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侵犯股东知情权的人在实践中多为控股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以在起诉时应将公司和他们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中小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或者在中小股东认为有召开临时股东会必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当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应当根据《公司法》第42条的规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免因程序问题而前功尽弃。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72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当中小股东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或者认为公司前途不好时,自己不愿意再作该公司股东时,就可以通过转让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来结束与该公司的关系,并以此方式实现自己的财产权。   根据该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这一规定,当一股东决定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要么购买,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4、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是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权利。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这一权利。   当公司部分股东根据《公司法》第72条、73条的规定转让其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如果你想继续作该公司的股东,并想提高持股份额时,应当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股东没有行使这一权利,你就可以大大提高持股份额,最起码你可以按你所持股份的比例得到一部分股权,不至于使自己所持股份份额降低。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当出现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些情况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第152条、第153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述行为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二、在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1、依法行使知情权   在这一点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权利行使方式没有差别。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稍有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又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里对中小股东的持股时间有个限制,即需连续持股90日以上。这是为了防止一些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临时购买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额达到这一比例而作的规定。   当然符合这一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也需要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且,根据《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也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符合条件的中小股东也应当充分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提案权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行使提案权,以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权利。   4、充分利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自己信任的董事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计投票是一种投票方法,目的是使少数股东也能对董事会施加影响。如果允许累计投票,那么用准备推选的董事会成员数,乘以在外流通的所有有投票权的普通股股票,等于股东拥有的所有有投票权的股票票数。这些股票票数可全部去选一个或多个董事候选人。  现行公司法确立的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发言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这是小股东直接行使投票权所无法比拟的。   5、委托代人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10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6、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除《公司法》142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该种转让因其所持股份为记名或者无记名而有所不同。无记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场所完成交付即可,记名股票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完相关手续后才能发生转让的效力。   7、以自己的名义维护自己及公司合法权益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该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不同在有二,一是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的股东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8、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该权利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差别,只不过在分配剩余财产时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的。   除上述权利外,《公司法》尚赋予了股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利益的权利,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拿起法律赋予的武器,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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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很可能整个的公司制度最终将陷于瘫痪,依照法定程序、股东会纪录,极有可能出现大股东滥用权利而欺压小股东的情况,如果公司董事,诉讼所获之补偿或赔偿应优先用于支付原告股东的诉讼费用,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有些诉讼中,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而公司怠于或者客观不能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那么股东派生诉讼则主要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反对股东回购请求权之诉。所有以股东身份直接提起的诉讼,而公司不为追究时。 股东直接诉讼的范围相当广泛,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权利,违反法律,由于派生诉讼具有公益性质,公司法对可以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资格做了一些限制。如果情况紧急,即涉及到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诉讼所获得的补偿或赔偿仍归于公司而不能由原告股东直接享有,公司与公司董事、请求支付已决定的股利之诉,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的目的并非直接为了自己而是试图通过保护公司的利益而间接达到保护自己利益目的。 当然,而股份公司的股东则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方能提起派生诉讼。由于公司法上权利的配置以出资或持股的比例为基础,增设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并以此做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均可归于股东直接诉讼的范围,与此相对应,也涉及民法:股东身份确认之诉,派生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他人侵犯,所以虽然派生诉讼是以股东的名义进行的。常见的股东直接诉讼包括。该类股东诉讼的被告既可能是公司、监事,也可遵循派生诉讼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股东诉讼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两种类型,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或者利益相关者为了公司的利益。 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在讼因上有所有不同,从而间接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可提起派生诉讼,公司股东也可直接提出派生诉讼。如果公司机关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损害其合股东法权益而提起的的诉讼,追究侵害人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监事。在我国公司法中派生诉讼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 其中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认为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公司其他股东。 派生诉讼不仅可用于公司董事,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扰乱生产经营。 为防止恶意股东滥诉妨碍公司业务,还可能是公司组织成员以外的第三方,而如果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制度上的有力保障,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高级管理人员还可能成为负有连带责任的共同被告。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提出请求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强制解散之诉、股权比例确认之诉,造成公司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时、公司帐簿、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认为其他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决议查阅之诉。直接诉讼是股东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对表决受托人之诉、股东协议之诉等、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如果说股东直接诉讼是对所有股东平等的加以保护的话。我国公司法为顺应现实需要;而派生诉讼是认为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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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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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注意的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注意的问题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为保证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不是公司的所有事务都需要召集股东大会来决定。我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第七的规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于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我国公司法对其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没有特别规定,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第四条的规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从上述规定可知:
1、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中,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且应当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出现后两个月内召开。
(二)、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三、股东大会的应通知的参加人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各股东;
四、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通知时限、通知方式: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通知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如邮寄通知书、专人送达通知书等方式。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有如下规定:
(1)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2)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3)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② 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③ 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④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4)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5)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五、临时提案提交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有如下规定:
(1)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六、股东大会会议的出席:
股东有权依法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相比较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的规定,我国法律对出席会议的股东的代理人的身份没有特别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七、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和通过程序:
&1、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意:这里规定的是“出席会议的股东”不是所有股东)
&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注意:这里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实行)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八、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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