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二年,做了工作半年经济补偿金用工单位不用,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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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北京市一家外资企业的职工,在该企业已经工作3年,劳动合同于今年8月31日到期。7月30日公司向我发出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理由是我的工作不称职,不...
你好,我的回答如下:
在回答问题前首先要搞清楚签订合同效力问题,回答是继续有效的。
1、08年2月正式转正。因为最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与95年劳动法都规定了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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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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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lay: 'inlay-fix'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21:30:40 责任编辑:王亮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与用工单位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是现在”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与用工单位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是现在”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与用工单位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是现在家里有事所以不能干了,不仅一个月的抵押金要不回来居然还要向_360问答<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与用工单位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是现在家里有事所以不能干了,不仅一个月的抵押金要不回来居然还要向 用工单位赔付一年零三个月的工资,请问这样的劳动合同生效吗?要详细答案,谢谢~   你好   该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   《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明确,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用工单位赔付一年零三个月的工资,请问这样的劳动合同生效吗?要详细答案,谢谢~解决方案2:  你好
  该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
  《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不但不需赔偿,而且可以通过劳动投诉或劳动仲裁收回抵押金。
  以上答案,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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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劳动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工作十几年,合同期满,能按《劳动合同法》得到经济补偿金吗我1997年进入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单位为事业单位),2004年单位转制为股份制公司。我被转到劳务派遣公司,还是在原单位上班。我被转到劳务派遣公司,还是在原单位上班06年单位又将我换了一家派遣公司,又被派遣到原单位上班至今。现在合同到期。现在合同到期用工单位以合同期满为由把本人退回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也就合同到期为由要和我结束了劳动合同。我今年56岁,像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单位对我进行经济补偿吗,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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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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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与实例之: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曰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是指,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但是用人单位拒绝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公司人事部门因为疏忽没有与员工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职工能否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并非出于故意逃避责任而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且一直正常地支付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对于员工要求公司支付两倍工资的请求,可以不予支持。
应用实例&&&
实例一&&& 王某在大学毕业之后,经过朋友介绍通过面试,于2008年7月进入某大型企业北京分公司工作。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王某工作表现尚可,部门领导也愿意继续留用王某,于是王某在2010年7月之后继续留在公司工作。由于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的疏忽,并没有及时通知王某前来签署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知道此事,但也没有向人事部门主动提出。公司也按照公司有关工资绩效的规定给王某发放劳动报酬以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从2011年年初开始,由于王某迷恋上了网络游戏,经常整日整夜地在家里玩游戏,甚至无故旷工玩游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部门领导在多次批评无效之后,通知人事部门要求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在人事部门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之后,王某一方面拒绝承认自己的旷工事实;另一方面提出公司没有和他签订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其二倍工资。
公司人事部门随即向王某交涉,并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某公司由于疏忽没有和王某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但是仍正常支付王某工资及社会保险,并没有想恶意逃避责任。同时王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打卡记录为证,因此王某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自知理亏的王某最终接受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书。
河南某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日,刘某通过招聘与河南某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在进入该公司工作之后,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该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为由,下发了[ 号关于对刘某除名的决定。刘某不服,经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协商无果之后,刘某于2008年12月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原告支付9个月二倍工资的剩余未支付工资16200元及原告应支付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赔偿金3600元。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及考勤管理制度未经民主程序通过不能作为处理依据为由,裁定:原告向被告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0月二倍工资的剩余未支付工资16200元;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600元。
河南某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不服裁决,便以刘某为被告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其不支付被告刘某2008年2月至10月二倍工资的剩余未支付工资16200元,不支付被告赔偿金3600元。
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原告于日向被告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但实际上原告仍向被告支付工资,原、被告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称其向被告下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但该通知书并没有被告的签字及向被告送达的相关手续,被告对此通知书不予认可,对原告称被告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理由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茸日起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止,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要求原告按照月工资标准支付剩余未支付部分工资162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对被告作出决定依据的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原告也未对被告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原告无权依据该制度作出对被告除名的决定,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600元。至于被告要求的股金未经仲裁,本案不予处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河南某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向被告刘某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0月二倍工资的剩余未支付工资16200元。
二、原告河南某建材家居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600元。
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河南某建材家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南某建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不服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公司已经向刘某下发了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故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因刘某未履行请假手续,已被除名,不应支付赔偿金。请求撤销原判,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赔偿金23729元。
被上诉人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准确。上诉人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赔偿金23729元的诉讼请求超出原审判决的范围,法院不予审理。上诉人称其向刘某下发了签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其称刘某未履行请假手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据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其证据不力,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某建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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