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大病救助名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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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民政局圆满完成2011年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近日,沙河市民政局积极落实国家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严格按照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报审批发放程序,全面完成2011年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截止目前,我市全年救助城镇困难群众 654次,支出救助金129万元,其中救助因患癌症、尿毒症、心脏病等重大疾病救助300余次,支出救助金90余万元,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众“
近年来,该局始终坚持“民生至上、民本优先”的执政理念,把大病医疗救助当作重中之重和基础工作来抓,不断完善医疗救助体系,简化救助手续,取消起付线,打破病种限制,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额度,真正实现了救助对象和病种全覆盖、救助标准零起付。
在工作开展中,该局力求公开、公正、公平,既严把政策关,又注重实际情况,人性化推行救助工作,不仅切实解决了救助对象面窄、门槛高等问题,更使众多困难群众从中受益,极大提高了救助效率和效果,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及时、准确送达困难群众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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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叫中心: ICP备案序号:沙河市48位被执行人进入最高法“失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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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网邢台1月14日电(王英献 张文学)记者昨日从沙河市法院获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院去年以来分批将48位失信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面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将失信名单录入金融机构的社会征信系统,使被执行人体验到前所未有的“失信之痛”。
原标题:沙河市48位被执行人进入最高法“失信黑名单”
长城网邢台1月14日电(王英献 张文学)记者昨日从沙河市法院获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院去年以来分批将48位失信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面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将失信名单录入机构的社会征信系统,使被执行人体验到前所未有的“失信之痛”。据沙河市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介绍,这些被录入“失信黑名单”的被执行人或单位涉及四种情况: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失信企业及其法人在融资信贷、招标投标、市场准入、政府采购、资质认定等方面将受到限制。失信自然人则在房车信贷、投资建业、社会服务、享受社会福利等方面面临很多麻烦。”该工作人员介绍,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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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沙河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沙河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河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
一、基本模式
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大病保险
住院统筹包括:一般住院、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计划内正常产住院分娩
门诊统筹包括:一般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
大病保险用于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补偿服务
二、基金筹集
全市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1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参合农村居民每人每年380元。农村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和农村领取终身只要一孩光荣证计生家庭独生子女由市财政拨付参合基金个人缴纳部分(110元/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家庭成员参合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的20%(22元/人)由市财政拨付。
三、基金分配
(一)门诊统筹基金
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一般门诊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1.一般门诊统筹基金按每参合农村居民70元提取,占筹资总额的14.29%。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基金占筹资总额的10%。
(二)住院统筹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统筹基金、一般诊疗费、风险基金后的部分建立,占筹资总额的59.39%。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一般住院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和计划内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三)风险基金
截至2014年底,我市新农合风险基金为2015年统筹基金总额的7.96%,今年再提取2.04%使风险金达到今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
(四)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用于我市纳入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的乡、村两级医疗机构一般门诊补偿。一般诊疗费的提取标准为每参合农村居民每年20元,占筹资总额的4.08%。
(五)大病保险基金
大病保险基金用于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补偿服务。按每参合农民30元提取,占筹资总额的6.12%。大病保险基金不另行向参合农民个人收取。
(六)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基金
根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通知》要求,将参合农民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业务委托给商业保险机构,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按每参合农民20元提取,占筹资总额的4.08%。意外伤害保险基金不另行向参合农民个人收取。日起执行。
四、补偿方法
(一)门诊统筹补偿
1.一般门诊统筹补偿
(1)门诊统筹基金每参合农民提取70元,家庭成员共用。
(2)门诊统筹基金可用于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费用,门诊账户有余额的,补偿比100%,无余额的由参合农民自费承担。
(3)参合农民门诊补偿基金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但不充抵下年度参合个人缴费。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补偿
具体补偿病种是:高血压Ⅲ级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活动性肺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血友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及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共计22种。
补偿办法:起付点500元(前15种)、补偿比50%、补偿最高限额3000元;对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血友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比照住院病人相应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予以补偿。
(二)住院补偿
1.一般住院补偿
(1)补偿比
起付线(元)
邢台市级定点医院
邢台市以上医院
(2)封顶线
封顶线每人每年12万元。封顶线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计划内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一般门诊统筹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大病二次补偿。但是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的医疗救治补偿另行计算。
2.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及白内障复明手术定额补助
计划内正常产住院分娩在落实国家补助300元的基础上,新农合再按每例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总费用不足800元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补偿。符合我省“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条件的参合人员,在省卫计委确定的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复明手术的,新农合按每例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住院补偿说明:
(1)同一参合农村居民同年度再次住院治疗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多次住院的除外)。
(2)参合农村居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3)参合农村居民可以自主选择统筹地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并由病人或其家属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患者或其家属应当及时报告参加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并在住院七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4)参加人在异地居住的,在参加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医疗登记备案后,在异地约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新农合规定补偿。
(5)对计划内分娩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1人合并计算。新生儿免缴当年参合费用,不统计为当年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不追加补助资金。
(6)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农合以参合农村居民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①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的;
②接受的医疗服务有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
(7)凡是在邢台市中医院、邢台市第五医院、邢台市第七医院住院治疗和因患传染病在邢台市二院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按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补偿。
(8)参合农民在沙河市邻县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补偿。
(9)在沙河市中医院住院的参合患者,住院费用补偿按乡级标准补偿。
(10)22种重大疾病住院补偿办法为: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的医治救助,按省、市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1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执行95%的补偿比例,县级及以上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比。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的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基本药物和中药不重复提高补偿比例。
(三)二次补偿
为充分利用新农合基金,保证参合农村居民最大程度受益,如果2015年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金)超过15%或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5%,制定二次补偿方案,对当年住院、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的参合农民给予二次补偿。通过二次补偿使当年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历年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25%以内。
五、补偿程序
(一)门诊统筹补偿程序
1.一般门诊统筹:参合农民持医疗证、户口本或身份证到本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及时填写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要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并开具处方和正式票据,做好存档。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对已列入特殊病种的患者,实行年检制度,即每年一季度对特殊病种患者由市合管中心查验患者上一年度住院及门诊病历。对初诊申请特殊病种的参合农民由个人填写书面申请,经市卫生局指定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小组鉴定出具诊断证明,报市卫生局审核确认,由市合管中心登记注册。特殊病种病人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处方和收费凭证报销医疗费用。
(二)住院补偿程序
1.参合农民持医疗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沙河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出院即报制度。
2.如果需要到域外住院,3日内到沙河市合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属于急诊的,可直接到外地住院,7日内到沙河市合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
经批准到域外住院者,个人先垫付费用,出院后持合作医疗证、户口本、身份证、个人身份证明、转诊审批表、收据、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案首页、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总清单等到合管中心进行补偿,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沙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印发
&&&&&&&&&&&&&&&&&&&&&(共印20份)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河北村镇在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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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河北村镇在线 发布时间:
新闻来源: 中国政府网 作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国办发〔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大病保险试点以来,推动了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促进了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有力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动能,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
  (一)科学测算筹资标准。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细致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二)稳定资金来源 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提高统筹层次 大病保险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省级统筹或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一)全面覆盖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细化大病的科学界定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结合实际分别确定。
  (二)逐步提高支付比例 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
  四、加强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医保支付情况,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五、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
  (一)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二)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招标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各地要不断完善合同内容,探索制定全省(区、市)统一的合同范本。
  (三)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 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四)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业队伍,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流程,为参保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优势,简化报销手续,推动异地医保即时结算。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六、严格监督管理
  (一)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强化服务意识,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商业保险机构从业资格审查以及偿付能力、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强化基金管理。审计部门要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
  (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抓紧制定相关临床路径,强化诊疗规范,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商业保险机构要将签订合同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在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披露、社会监督等方面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现行规定。
  七、强化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市(地)人民政府要将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推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大病保险的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不断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宣传解读,使群众广泛了解大病保险政策、科学理性对待疾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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