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交付房款经济案交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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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案件中交付款物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 21:48:09
&&&&&为了保证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及时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执行过程中的款和物作如下规定:&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立案庭)执行人员要求当事人申报自己的财产的同时,应要求当事人登记简便快捷的通讯联系方法及银行帐号,对不易及时联系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收取执行款、物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授权。&
二、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由执行人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当面交付有困难的,执行人员可以暂收,并于2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
三、执行人员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在查封裁定书中,指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间,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执行人员应及时交拍卖机构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以物抵款,协商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超过期限进入拍卖程序。
四、不易保管和长期存放的财产,执行人员应采用活查封的办法,由被执行人保管,在价格上征得法院同意或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自行变卖,法院保存价款。
五、执行人员传唤被执行人,履行交付款物义务的,同时通知申请人到庭收取款物,按照本院统一制定的执行款物交付手续票据办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执行手续票据入卷。
六、当事人双方直接交付执行款项有困难的,执行员收取的执行款按下列顺序处理:
(一)直接传唤申请执行人或通知其执行过程中有收取执行款项权力的代理人于当日收取。
(二)直接把执行款项通过银行或邮局于当日给付申请执行人。
(三)存入法院指定帐户。
七、对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和有明显错误的案件的执行款项应存入法院指定帐户。
八、违反上述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办案人的责任。
执行案件结案归档操作规范
第一条&&结案方式分为执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和执行和解。
第二条&&执结
执结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执结时,执行员应制作案件执结通知书,写明应执行标的、实际执行标的,当事人缴纳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支出费数额,案件执结通知书应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执行中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以中止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延期执行、中止执行,造成执行期限内不能结案;&
(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暂时不能处分的;
(三)&案外人对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且该执行标的为判决书确定的特定物的;&
(四)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从执行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明确继承人继承权利的;&
(五)当事人一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从执行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六)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案件的;&
(七)案件执行必须待另案审理完毕或执行完毕后方具备执行条件,且该过程超过执行期限的;&
(八)案件进入再审且已作出中止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裁定的;&
&(九)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
&(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辩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要求裁定不予执行,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的。&
第四条&&对于根据前款第(二)项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必须用尽一切执行手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及两次以上执行笔录。
第五条&&中止执行的案件,执行员应提前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并逐级审批后,制作中止执行裁定书。
中止执行裁定书应写明:应执行标的、实际已执行标的、尚需执行标的、执行中止事由、缴纳执行费和实际支出费数额,中止执行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并写明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中止执行裁定书申请法院立案恢复执行,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定书10日内申请复议和听证。
中止执行裁定书应至少送达申请执行人一方。&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中止裁定提出复议的,合议庭应进行听证。
第七条&&终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撤销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或明确表示愿意放弃对被执行人剩余债权追索的;&
(二)被执行人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有权机构撤销的。
第八条&&执行和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和解:&
(一)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虽未全部履行完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提供了不小于未履行标的额的担保的;
&2、由具有履行能力的担保人担保;
&3、执行和解约定分期执行的期限超过执行期限的;
&第九条&&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如系委托代理人则必须有特别授权条款的委托书。&
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强制和解。&
执行和解结案应制作执行和解结案通知书,内容包括应执行标的、和解协议确定的执行标的、实际已执行标的、缴纳执行费和实际支出费数额,并写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对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恢复执行。&
执行和解结案通知书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签收。
第十条&&和解案件的恢复执行,由执行合议庭负责审查。经合议庭审查同意后依据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主办执行法官应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第十一条&&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执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和执行和解结案的,执行员、书记员均应于当月按规范装订好卷宗,月底交内勤统一到立案庭报结,报结前由案件评查组评查合格后归档。
案件报结操作规范
&&&&为切实增强审判人员的&公正与效率&意识,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案件报结操作规范:
&&&&一、报结范围
&&&&凡本院办结的普通初审、重审、再审案件、特别程序案件、督促程序案件、破产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及申诉案件(以下称审理案件),以及诉讼文书执行、非诉执行案件(以下称执行案件),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结案(以下称报结),实行一案一审制,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报结,纳入结案统计。
&&&&二、报结条件
&&&&(一)凡报结案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内容齐全的结案报告或结案登记表。结案报告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撰写,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立案时间,结案时间,案号,收案或立案案由,结案案由,公诉、自诉、起诉、申诉或申请的主要内容,相对当事人的辩论、辩解、答辩的主要内容,查明的事实或执行经过,需说明的问题,承办人或合议庭处理意见,审委会意见,最终处理情况。用结案登记表替代结案报告的,其具体内容按表式要求。
&&&&2、应收的诉讼费用已收足,附卷凭证齐全。
&&&&3、有符合各类案件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的书面材料。
&&&&4、卷宗装订、填写合格,符合归档要求,按普通程序结案的案件分正副卷。
&&&&(二)判决或裁定结案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结案的判决书、裁定书必须向所有当事人宣判或宣告并有笔录;
&&&&(2)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的送达材料。
&&&&(三)制发调解书结案的案件,必须有向当事人或其指定代收人直接送达调解书送达材料。
&&&&(四)不制发调解书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民诉法第98条或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不制发调解书类型的案件。
&&&&(2)没有执行内容或执行内容已履行完毕(包括诉讼费用的结算)。
&&&&(五)撤诉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原告或申请人的申请撤诉材料或撤诉函;
&&&&(2)有准予撤诉的口头裁定笔录或书面裁定或退卷材料。
&&&&(六)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按撤诉处理的传票送达回证、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书面材料。
&&&&(七)终结、终止审理的案件,应当有符合规定的终结、终止审理条件的书面材料。
&&&&(八)移送案件或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必须有移出或退回函稿以及邮寄等移出、退回的材料。
&&&&(九)执行完毕的执行案件,应当有执行完毕的收条、执行记录、协议等书面材料。
&&&&(十)执行和解的案件,应当有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合法的和解协议书。
&&&&(十一)执行中止的案件,应当有书面裁定并向当事人送达后,再行报结。
&&&&(十二)执行终结的案件,应当有书面裁定及其送达回证。
&&&&(十三)支付令案件应于异议期届满后报结。其中:
&&&&(1)被申请人在异议期未提出异议的,报结时应当有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支付令的送达材料;
&&&&(2)提出异议未被采纳的,应有不采纳异议的书面通知书及其送达材料,或提出异议者放弃异议的书面材料;
&&&&(3)终结该程序的,应当有终结裁定书及送达材料。
&&&&(十四)申诉被驳回的案件、公示催告案件,应有该类案件结案的法律文书及其合法的送达材料。重审、再审案件按不同结案方式适用初审案件的报结标准。
&&&&(十五)以第(二)至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形式结案的案件,应当符合该类案件结案的法定条件及其相应的书面材料。
&&&&三、报结及审核程序
&&&&1、各庭每月应当将拟报结案件的有关内容填入一式三联的《案件报结归档登记表》(下称登记表),连同卷宗,送审监庭作报结审核(审监庭所审案件由审委会指定专人负责审核)。
&&&&2、审监庭审核人员应当对报结送核案件逐件审核。经评查审核后对符合报结条件的案件,应准予报结,并在登记表上加盖&准予报结&和正卷封面上加盖&已评查&戳记;不符合报结条件,但能当即予以补正的,可当即补正后办理准予报结手续;不符合报结条件,又不能当即补正的,从登记表上将该案件划去,不准报结,退回补正。
&&&&3、经审核完毕,审监庭留下一联登记表,各庭送核人员应将准予报结的案件卷宗及已加盖准予报结戳记的登记表两联送交档案室归档。档案室经核对符合归档标准后,在其中一联登记表上签收,交由各庭带回,作为年终收结案登记簿归档的附件,一联留档案室。
&&&&4、各庭应于每月上旬将前一月审结的案件集中送审监庭评查审核。
&&&&5、报结案件均应归档,如当事人在案件报结后上诉,由有关业务庭到档案室办理调档手续。
&&&&6、案件报结后形成的执行回执等材料交由档案室补充附卷。报结后需依照卷内材料办理退赃、执行事项的,应于报结前预留有关资料。
&&&&四、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项,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裁判文书公示和
评比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实现公正司法,我院决定建立裁判文书公示和评比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裁判文书公示
&&&&1、法院网络公示:各庭月底报结案件时,必须将本月所结案件的结案法律文书存入磁盘(软盘)输入法院案件管理网络系统,凡没有将结案法律文书拷入磁盘的案件一律不予报结。
&&&&2、法庭公示栏公示:各审判庭和基层法庭设立&裁判文书公示栏&,将裁判文书(不含撤诉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全部张贴公示,并每月更换。
&&&&3、报刊公示: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在《朔城审判研究》等媒体上公示。
&&&&二、&裁判文书评比
&&&&1、评选优秀:每季度末各庭通过交流研讨评选出本庭季度优秀裁判文书2-3份报送研究室,年终评选出本庭年度优秀裁判文书2-3份。研究室会同有关部门评选出全院季度和年度优秀裁判文书,并适时予以公布表扬和汇编。
&&&&2、抽查评差:研究室每半年按案号随机抽查各庭数份结案法律文书,分为优、良、较差三等,并对较差的予以公布,以对全院的裁判文书实际水平进行全面掌握,鞭策后进,共同提高。
&&&&3、打造&精品&:对于新型、疑难复杂、影响大、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庭长要全程跟踪,指导把关,最后全庭集思广益,争取打造出裁判文书&精品&,同时要勇于改革、积极探索,在裁判文书的风格、样式上要出&新&。
刑事普通程序案件(包括附带民事)正卷装订顺序
1、立案登记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风险评估报告。
2、起诉书副本(2份)。
3、(1)在押的,附换押票(回执)。
(2)不在押的,附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保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送达该文书的送达回证,本院决定逮捕的附逮捕决定书等。
4、刑事附带民事立案审批表,后附起诉状及起诉时提供的证据。
5、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及送达回证。
6、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笔录及送达回证,各方代理人、辩护人的相关手续。
7、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调解意向确认书。
8、送达各方当事人的传票及送达回证,送达各方诉讼代理人出庭通知书的回证。
9、延长审限决定、报告、批复。
10、附带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笔录、调解书(正本)及送达回证。
11、送达公诉人、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出庭通知书的送达回证,送达各方当事人的传票及送达回证(不在押的被告人也用传票)。
12、公告(不公开开庭的不附)。
13、提押票(不在押的不附)。
14、法庭审理笔录。
15、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庭审时各方当庭提交的证据(以上4项没有的不附)。
16、给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送达出庭通知书、传票的送达回证。
17、公告(不公开开庭的不附)。
18、提押票(不在押的不附)。
19、宣判笔录(不是定期宣判的16、17、18项均不附)。
20、判决书正本(2份)。
21、送达各方当事人判决书的送达回证、回执(包括:被告人、公诉机关、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看守所、公安局、被告人单位等),作无罪判决的应立即释放,并装订相关手续材料。
22、若被取保候审的,在执行前,必须解除取保候审,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及送达该文书的送达回证。
23、(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附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通知书(存根)&,及送达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回证、回执。刑期届满并已取保候审的可以不再送达执行通知书。
(2)被宣告缓刑的,附缓刑执行通知书(存根)及送达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回证、回执。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送达证存根、回执,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24、证物袋、备考表附在最后。
备注:如对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的,与采取取保候审的类似。若存在抗诉、上诉,在送达判决书回执后,先装订上诉、抗诉书及送达回证,再装订报送上诉、抗诉函,然后装订退卷函、中院的裁定书或判决书,之后再装订23、24项的材料。对于其他文书、笔录,原则上按时间的先后顺序装订。封底、封面各一份,卷宗目录一份。
刑事普通程序案件(包括附带民事)
副卷装订顺序
1、案件审理报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风险评估报告。
2、合议庭评议笔录。
3、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4、附带民事调解书(原件)。
5、判决书(原件)、判决释明表(不适用量刑规范化的不附)。
备注: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比如:延期审理报告、请示报告等原则上按时间顺序装订。封底、封面各一份,卷宗目录一份。
刑事简易程序案件案卷材料装订顺序
1、立案登记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风险评估报告。
2、起诉书副本(2份)。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建议书。
4、(1)在押的,附换押票(回执)。
(2)不在押的,附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保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送达该文书的送达回证,
5、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及送达回证。
6、送达出庭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不在押的,还需当事人传票及送达回证)。
7、公告(不公开开庭的不附)。
8、提押票(不在押的不附)。
9、法庭审理笔录。
10、公诉词、辩护词、当庭提供的证据(上述3项没有的不附)。
11、判决书原件1份,判决释明表1份(不适用量刑规范化的不附),判决书正本2份。
12、送达判决书副本的送达回证、回执(包括:被告人、公诉机关、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看守所、公安局、被告人单位等)。
13、被告人在押因刑期届满取保候审的,或作无罪判决的、适用缓刑判决的,均附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保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送达该文书的送达回证。
14、若被取保候审的,在执行前必须解除取保候审,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及送达该文书的送达回证。
15、(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附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通知书(存根)&,及送达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回证、回执。刑期届满并已取保候审的可以不再送达执行通知书。
(2)被宣告缓刑的,附缓刑执行通知书(存根)及送达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回证、回执。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送达证存根、回执,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16、证物袋、备考表附在最后。
备注:如对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的,与采取取保候审的类似。若存在抗诉、上诉,在送达判决书回执后,先装订上诉、抗诉书及送达回证,再装订报送上诉、抗诉函,然后装订退卷函、中院的裁定书或判决书,之后再装订15、16项的材料。对于其他文书、笔录,原则上按时间的先后顺序装订。封底、封面各一份,卷宗目录一份。
民事案件案卷材料装订顺序
一、排期卷
1、卷皮、目录、信息一览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风险评估报告
2、起诉状(包括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立案证据和证据收据、具结书
3、立案审批表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驳回起诉裁定书及送达回证
4、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的送达回证及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
5、诉讼费收据(包括缓、减、免批单)或按自动撤诉裁定书及送达回证
6、财产、证据保全手续(包括申请书、担保材料、裁定书、清单、保管手续、反担保申请书、反担保材料、解除保全裁定书、以及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单位的送达回证)
7、当事人申请鉴定、勘验、审计的申请书,鉴定或审计报告、勘验笔录的相关证据
8、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申请书、法院通知书或决定书、调查笔录及相关材料
9、延长举证期限和审理期限:申请、通知书(准许、不准许)及送达回证。
10、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的送达回证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告)
11、答辩状、反诉状、反诉答辩状、管辖异议申请书及裁定书的送达回证
12、申请或决定追加必须共同诉讼参加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或中止诉讼裁定书及送达回证
13、当事人及相关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
14、被告、第三人提供证据和证据收据、具结书
15、首次证据交换笔录或二次证据交换笔录
16、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及调解书送达回证或撤诉申请书及准许和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及送达回证
17、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相关执行收续
18、案件移送审判庭的移送表(在立案庭未调撤结案)
二、审判卷(正卷)
1、封面、目录
2、申请转入普通程序审批表
3、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4、财产保全的物、款及担保的物、款移交手续材料
5、开庭传票存根,出庭通知书存根及其送达回证
6、开庭公告及开庭笔录
7、当事人在庭审中提供的书面答辩意见及代理词
8、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调解书及送达回证和履行手续
9、宣判公告、传票、送达回证、宣判笔录、裁判文书及送达回证
10、上诉移送函存根及二审退卷函和裁判书
11、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笔录及当事人的收据
12、解除保全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诉讼费结标清单或退费收据
13、备考表
14、证物袋
三、审判卷(副卷)
3、审理报告
4、合议笔录、内部文书审批表(如延期审理审批表),办案人员相关说明、上审委会审批表、审委会笔录
5、调解书及裁判文书原件
注意事项:应有公共文书必须填写,法律文书不得补签。文书字迹规范、清楚,语言通顺,时间顺序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当事人拒签必须附有文字说明。
行政案件案卷材料装订顺序
1、卷皮、目录、信息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风险评估报告
3、立案审批表
4、受理案件通知书
5、受理的送达回证
6、诉讼费收据(如缓交诉讼费的即申请书与审批表)
7、应诉通知书
8、举证通知书
9、应诉的送达回证
10、答辩状及送达回证
11、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裁定书及送达回证
12、第三人参诉意见书、追加第三人通知及送达回证
13、当事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
14、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及具结书
15、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具结书
16、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及具结书
17、证据交换笔录
18、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19、传票、出庭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20、开庭公告
21、停止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执行的法律文书
22、开庭笔录
23、证据材料(新的证据,超期限有正当理由的)及具结书
24、庭审中提供的书面答辩意见及代理词
25、赔偿调解、撤诉文书正本及送达回证(调解、撤诉的用)
26、传票、出庭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27、宣判公告
28、宣判笔录
29、裁判文书正本及送达回证
30、上诉移送函存根、二审退卷函及裁判文书
31、诉讼费收据或诉讼费减免审批手续、退费票据
32、备考表
33、证物袋
3、审理报告
4、延期审理审批手续
5、合议笔录、上审委会审批表、审委会笔录
6、裁判文书原件
注&:如有上述不包含的材料,原则上按材料成文时间排列。
执行案件案卷材料装订顺序
1、执行卷皮、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风险评估报告
2、卷宗目录
3、申请执行书(移送执行书)(应详细写明申请方、被申请方的基本情况、准确地址或住址及特别代理人的手续、有效身份证明)
4、立案审批表
5、申请执行费收据(缴费通知书或缓、免、减诉讼费申请及批示)
6、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份数按申请人数提供生效原件、委托执行法院提供生效原件)、提供的执行线索、可供执行的有关财产、具结书。
7、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传票等及送达回证
8、执行和解意向书
9、执行和解笔录及确认裁定书、送达回证
10、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11、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12、询问、调查、搜查、查封、扣押等有关执行笔录、清单相关书证
13、交付实物、钱款的相关手续(财务应向领取人收回各项缓交的诉讼费用、执行费)
14、结案审批表
15、备考表
注:执行案卷设正卷和副卷。阅卷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材料、合议庭笔录、上审委会审批表、审委会笔录及内部材料装入副卷。
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
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
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人民法院决定对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法律文书中列明。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信息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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