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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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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更顺畅,更省流量吴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苇子村。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日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在交往期间,吴某某偷配梁某某住处的钥匙。二人后来分手。2014年7月下旬,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计生委办公室4楼梁某某住处,用钥匙打开房门盗走两枚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58.00元)、一对黄金耳钉(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8.00元)。日23时许,吴某某再次来到梁某某家,拽开房门进屋后,用刮胡刀片将窗户塑料布及貂皮大衣划坏,又用小锤子将电脑屏幕划出十多道划痕,并将一瓶润肤水(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0元)、一瓶保湿霜(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0元)盗走。被告人吴某某合计盗窃人民币2,496.00元。经侦查,被告人吴某某于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抓获。赃款被花掉。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涉案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人吴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梁某某,二人相处交往,后梁某某提出分手。2014年7月下旬,被告人吴某某来到哈尔滨市呼兰区计生委办公室4楼梁某某住处,用钥匙打开房门盗走两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758.00元,一对黄金耳钉,价值人民币498.00元。日23时许,吴某某再次来到梁某某住处,将房门拽开进入室内,用刮脸刀片将窗户塑料布及貂皮大衣刮坏,又用锤尖将电脑屏幕划出多道划痕,并将一瓶润肤水、一瓶保湿霜(价值人民币240.00元)盗走扔掉。被告人吴某某将盗窃两枚戒指卖掉,赃款被花掉,案发后赃款1,756.00元被公安机关追缴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吴某某盗窃赃物总价人民币2,496.00元。经公安机关侦查于日将被告人吴某某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被告人吴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据二、(2013)呼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吴某某因犯盗窃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证据三、证人王某某、朱某某、李某某证言笔录,均证实日,有一个男的(吴某某)来呼兰区容大商场地下金店卖两枚黄金戒指的事实。证据四、被害人梁某某陈述笔录:日9时许离开自家,日回家发现房门被踹开了,屋里的貂皮大衣,电脑屏被划了,戒指、耳钉等物品被盗了,然后报案了。证据五、被告人吴某某供述笔录:2014年6月份我和梁某某认识相处,7月份左右她要和我分手,7月24、25号左右我用钥匙打开门锁,把屋内立柜内的一对耳钉,两枚戒指拿走了。日23时许我又到梁某某家,看见门用锁头锁着,我就把门推开了,门鼻子就掉了,进屋把她家窗户上的塑料布划坏了,将立柜里的貂皮大衣拿出来,用刀片在衣服背部划了三个口子,又用小锤子尖把电脑屏幕划十多道,我把她的化妆品拿走了,我在墙上留了辱骂梁某某的字,然后就走了。证据六、哈尔滨市呼兰区价值认证中心哈呼价刑字(2014)第162号关于盗窃案件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据七、扣押、返还清单、收条证实容大地下华美金店已将两枚戒指折合现金1,756.00元返还被害人,梁某某出具收条。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吴某某对上述指控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3)呼刑初字第32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某某缓刑判决。二、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时间。罚金已交纳10000元,余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侯志宇审判员  石伟华审判员  郝振生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博宇</d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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