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条件服刑人员年满六十岁可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吗?

服刑人员年满七十岁可以申请监外执行么_百度知道
服刑人员年满七十岁可以申请监外执行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三)生活不能自理:(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服刑人员监外执行刑期不满能不能改名字_百度知道
服刑人员监外执行刑期不满能不能改名字
提问者采纳
这个是不能的
那刑满以后恢复自由身呢?可以改吗?
那样就可以,服刑期间是有人身限制的,型满就解除限制,自然可以改
嗯嗯!谢谢!帮表弟问问!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监外执行的相关知识
其他2条回答
肯定不能,
那刑满以后呢?
刑满可以,但是手续也很复杂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新闻热线:021-
江苏明确社区服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事宜
原标题:江苏明确社区服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事宜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参保人员假释期间可否办理退休?昨天,现代快报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江苏明确,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实现再就业的,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或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原标题:江苏明确社区服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事宜
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东方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电话:021-962007
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江苏明确社区服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事宜
日 10:08 来源:快报
原标题:江苏明确社区服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事宜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参保人员假释期间可否办理退休?昨天,现代快报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江苏明确,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实现再就业的,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或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原标题:江苏明确社区服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事宜
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东方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电话:021-96200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关于《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新闻来源:发布时间:字体【
】&浏览次数:
为了贯彻实施《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镇政规发(2015)8号),市人社局草拟了《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好地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使该实施细则既符合镇江市市区的实际情况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现在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在2015年12月1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告诉我们,我们将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有价值的意见。
联系电话:3
传 & 真:3
电子信箱:
      2015年12月3日
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镇政规发[2015]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指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下同)内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在《实施办法》实施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市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
(二)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或享受保险待遇人员;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群众团体的离、退休(退职)人员;非享受生活困难补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
(三)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即:不属于与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属于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属于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不属于享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四)未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社会保障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当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上述条件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对参保人员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录入参保登记信息,建立个人参保档案。参保人员信息由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汇总后,上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确认。
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障卡或经办机构指定银行为其办理的银行卡(存折)缴费。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缴费一次,缴费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缴费补助资金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的缴费资助资金纳入个人缴费范围,每年度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标准。
参保人员每年度按时缴费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给予政府补贴,未按时缴费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五条 《实施办法》中涉及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是指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作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人员。其选择100元缴费标准档次参保缴费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全额代缴;选择200元以上缴费标准档次参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缴费政府补贴。
第六条 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实记账,参照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到账计息,从个人缴费以及集体补助实际到账之月起计息,政府补贴资金随个人缴费同期记入。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中断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或退休领取保险待遇后到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
第八条 参保人员享受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60周岁;
(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其中包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及原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合并计算的实际缴费年限;
(三)未领取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即: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离休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及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养老金或社会保障养老补助金等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镇江市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女参保人员为年满55周岁。
第九条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A+A(N-15)1%
A: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N:参保人员累计实际缴费年限。
2016年1月1日《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实施办法》实施后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不足155元按155元计发。
第十条 《实施办法》于2016年1月1日实施时,未领取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市区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年满60周岁未满80岁的,可以按月领取省确定的最低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年满80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市政府确定的最低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社会保障等养老待遇的市区被征地农民,不用缴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省确定的最低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基础养老金领取手续的,自本人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之月起发给基础养老金。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到达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未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应当继续参保缴费,不得申请支取个人账户资金、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到达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少于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延长缴费期间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也可以申请补足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足缴费档次标准由本人按规定自愿选择,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在社区服刑矫正期间,可以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可以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参与调整。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期间,到达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时,暂缓办理相关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予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期满后,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养老金保险。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缴费期间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丧葬补助金标准为4400元。
未参保缴费领取省、市确定的最低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人员死亡的,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参保人员或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不享受丧葬补助金。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户籍在市区范围迁移的,可以在新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到达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时,在新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的,由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未在新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的,由原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
第十七条 《实施办法》实施后,原享受市区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全部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继续按原标准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实施办法》实施前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参加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 继续在原地按原待遇标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统一纳入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在同一时期只能参加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政府补贴纳入统筹账户。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不得同时领取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参加两种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时,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合并;同时领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应当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应当退还本人或转移合并,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含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转入的相关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从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养老补助金待遇,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符合省、市规定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省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计算参保人员重复缴费时段等分项数据时,缴费年限折算为月,并保留小数四位,各项养老保险待遇保留小数两位,合计数见分进角。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实施办法》一并实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中国·镇江政府门户网站版权所有
镇江市人民政府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C)Copyright 2009 Zhenjia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今日访问:
总访问量:票据宝年化收益率
票票宝、天天宝、玩赚宝…总有一款适合你!
已有账号?
当前位置: >
服刑人员的养老保险怎么办?
更新时间:
|整理发布:|所属栏目:
  服刑人员的养老保险怎么办?服刑人员能否办理养老保险?
  近日,省人社厅下发通知,明确假释等社区服刑人员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实现再就业的,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或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具体的服刑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因为各地的养老保险政策是有差异的,因此,对待服刑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也是不一 样的!社保咨询电话:12333!
  首先说明一下服刑期间的工龄问题:根据规定,服刑期间的工龄是作废的,刑满之后的人员可以以社会人员的身份继续,在服刑之前的工龄 和缴纳保费的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第二,服刑期间是否可以缴纳养老保险?服刑期间,无论是服刑者本人还是亲属,都不可为服刑人员购买养老保险。因为根据社保的规定,服刑人员服刑 期间的一切社会保险都是停止缴纳的。服刑期满之后,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都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服刑期满并且退休之后,可以根据之前缴纳社保的 年限(服刑前后可以累加)来领取相应金额的保险金。
  第三,对于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这样在退休时就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退休的,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
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其观点仅作为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本文标题:
本文链接:
下一篇: 上一篇:
阅读完本文的网友还阅读了...
全国统一服务电话:400-188-9138(09:00-18:00)
版权所有 (C) 2014 深圳市票据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备案号:粤ICP备号-1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监外执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