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农合筹资标准能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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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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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日前,《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出台,明确全市2016年新农合政策。
  新补偿方案提高了全市新农合保障水平。乡镇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达45%。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分段同省衔接,转诊至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在原分段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床位费纳入可补偿费用限额提高。一级医疗机构提高5元达15元/床日,二级医疗机构提高10元达30元/床日,三级医疗机构提高10元达40元/床日。个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由20万元提高到22万元。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由20类扩大到22类,新增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两类。
  同时,为深化医改,发挥新农合引导作用,促进分级诊疗,新补偿方案适当拉开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维持乡级300元、县级600元不变,市级提高100元达900元,市外提高200元达1200元;进一步拉开转诊、非转诊补偿比例差距,未转诊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比转诊补偿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未转诊至市外省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可补偿费用(扣减起付线)的30%比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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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召开新农合、新农补2016年筹资工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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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周雪艳讲话
副县长李学军主持会议
&&& 1月4日,我县召开新农合、新农补2016年筹资工作会。副县长周雪艳出席会议。会议由副县长李学军主持。&&& 会议汇报了2015年度我县新农合工作运行情况,对2016年新农合、新农补筹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据了解,我县2015年,全县参合人数327015人,参合率99.94%,全县参合农民受益626608人次。2016年,新农合筹资继续坚持户籍在本县的所有农业人口,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合,筹资标准为人均560元,其中各级政府补助430元,个人缴费为人均130元。&&& 副县长周雪艳在讲话中指出,农民个人、参合新农合是新农合整体工作的基础,也是难点和关键所在,各镇、街道办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新农合筹资工作的实施,做到安排部署到位、组织落实到位、思想认识到位、责任明确到位、任务分解到位;加大向群众宣传新农合政策,注重对未参合群众的摸排联络,解释好筹资标准的提高是党和政府对群众惠民政策标准提高的体现,提高群众对新农合政策的知晓率和满意度;明确时间任务,高质量完成筹资各环节工作;县政府督查室、县卫计局要加强对各镇、街道办、各中心筹资工作的督导检查。作为新农合的延伸和补充,全县上下要高度重视,积极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新农合补充意外险筹集工作,解决农民群众“投保难、理赔难”的问题,确保全县2016年新农合、新农合补充意外险筹资工作圆满完成。&&& 会议还对2015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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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农合补偿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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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二、2016年新农合个人筹资时间及标准是多少?
  2016年新农合个人筹资从2015年6月开始,截止2016年2月底。新农合个人筹资标准120元/人&年,必须整户参合。鼓励孕产妇及家庭为在下年度预产出生的新生儿提前办理参合手续。
  三、普通住院补偿需带哪些资料,如何办理补偿?
  1、在省内&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农合卡、身份证到住院医院办理。
  2、在非&即时结报&医疗机构住院:持住院电脑原始发票、诊断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农合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农业银行卡(或存折)到县农合办办理。
  3、意外伤害、住院分娩、新生儿在县外住院的,参加商业保险的患者都必须回县农合办办理补偿。
  县内受伤的意外伤害还须加持村委会证明和县农合办意外伤害调查表;县外受伤的意外伤害还须加持受伤当地村委会开具的受伤证明。住院分娩须加持准生证或社会抚养征收收据原件。新生儿未上户口的须加持村委会证明和出生证。参加商业保险的须加持入保凭证、理赔单、理赔银行转帐凭证、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原始发票复印件。
  4、五保户住院补偿:五保户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基本医疗费用全免,住院须凭五保户证。严格实行乡镇卫生院首诊制和住院转诊审批制,未经转诊审批的新农合一律不予补偿。
  四、门诊补偿需带哪些资料,如何办理补偿?
  1、普通门诊补偿:参合患者需持农合卡、身份证或户口薄直接到县内镇乡卫生院或村级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看病购药刷卡补偿。
  2、大额门诊补偿:参合患者需持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诊断证明、门诊费用清单、农合卡、身份证或户口簿于本年度11月-12月10日前到县农合办办理补偿。
  3、一般门诊诊疗费用补偿:参合患者在镇乡级、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持医疗卡在新农合补偿窗口直接办理补偿。
  4、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参合患者于每年10月&11月,凭申请报告、县二级以上(含县二级)医院诊断证明书、相关检查资料、门诊病历、医疗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到各镇乡中心管理站办理申请。审批符合补偿条件的特殊慢性病患者于下年度3月底以前持特殊门诊审批表、农合卡、身份证或户口簿直接到县人民医院门诊、户籍所在地的镇乡卫生院门诊就医或购药。恶性肿瘤、白血病的门诊放疗、化疗、输血治疗,组织或器官移植术后、血透和腹透治疗、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病的参合患者到县农合办审批后直接办理特殊门诊补偿。
  五、2015年普通住院补偿标准是多少?
  1、住院起付线:
  ①镇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酿溪镇卫生院起付线为300元);
  ②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600元;
  ③市中心医院、市一人民医院起付线为1200元;邵阳医专附属医院、市中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市第二人民医院、市脑科医院、市宝庆精神病医院起付线为800元;市妇幼保健院、邵阳爱尔眼科医院、邵阳宝庆耳鼻喉专科医院、邵阳真美妇产医院、市红十字博爱医院、邵阳二纺机职工医院、市结核病防治医院、邵阳仁康中西结合医院、邵阳创伤骨科医院起付线为600元。
  ④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按省卫计委规定的标准执行;
  ⑤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800元。
  参合患者年度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一次住院按规定扣除起付线,再次住院减半扣除起付线。
  2、住院补偿比例:
  ①对在镇乡卫生院住院的参合病人,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减起付线后按90%补偿(酿溪镇卫生院医疗费用在1600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减起付线后按90%补偿);超过规定住院医疗费用按县级医院住院补偿标准补偿;同一病人年度内在镇乡卫生院住院不得超过5次。因病确需超过5次住院的,按县级医院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②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70%;
  ③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按照住院医疗费用分段确定,实际补偿金额为各费用段补偿金额相加的总额。具体分段补偿比例为: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5000元(含)以下段,市中心医院、市一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中西结合医院和邵阳医专附属医院补偿比例为45%,其他市级定点医院为5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的费用,市中心医院、市一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中西结合医院和邵阳医专附属医院补偿比例为50%,其他市级定点医院为55%;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的费用,市中心医院、市一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中西结合医院和邵阳医专附属医院补偿比例为55%,其他市级定点医院为60%;20000元以上至40000元(含)段的费用,市中心医院、市一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中西结合医院和邵阳医专附属医院补偿比例为60%,其他市级定点医院为65%;40000元以上的,市级定点医院补偿比例统一为65%。
  ④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按省卫计委规定的标准执行。
  ⑤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45%。
  3、住院门诊限额补偿标准:
  除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外,基本符合乡镇卫生院住院标准在门诊就诊的参合患者,可实行门诊限额补偿,门诊限额补偿不设起付线,所产生医疗费用按可报费用的60%予以补偿。
  4、补偿封顶线:
  每人每年累计医疗补偿最高限额为15万元。
  5、一般住院补偿费用计算公式为:(本次住院总费用-起付线-自负费用)&补偿比例
  六、2015年门诊统筹补偿标准是多少?
  1、普通门诊补偿标准:普通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封顶线以户为单位,全年最高补偿额为60元/人&年。普通门诊费用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同时,在镇乡卫生院住院的,普通门诊费用可抵扣住院补偿费用。
  2、大额门诊补偿标准:年度内未享受住院或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的可以享受大额门诊补偿。大额门诊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元,每人每年最高限额补偿5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元,每人每年最高限额补偿10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每人每年最高限额补偿5000元。
  3、一般门诊诊疗费用补偿标准:镇乡卫生院每均次门诊补助8元,村级卫生室每均次门诊补助5元,门诊一般诊疗费用补偿限每人每天补偿一次。
  4、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标准:年度内未享受住院或大额门诊补偿的特殊慢性病病种,可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1)肾移植患者术后抗排异治疗药费按60%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两年内年度最高限额35000元,两年后年度最高限额25000元。
  (2)肝、骨髓移植门诊抗排斥治疗:肝、肾、骨髓移植患者术后2年内的每人每月最高限额补偿1800元,术后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最高限额补偿1000元。
  (3)角膜移植和其他移植门诊抗排斥治疗:每人每年最高限额补偿1500元(限抗排斥药物)。
  (4)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血透补偿标准为(医疗总费用-自负费用)&80%,县外定点医疗机构血透补偿标准为(医疗总费用-自负费用)&70%。
  (5)尿毒症门诊腹膜透析:腹透患者定点药店购药每人每月最高限额补偿3000元,在非定点药店购药每人每月最高限额补偿2500元。
  (6)恶性肿瘤、白血病病人门诊放疗、化疗:按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7)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患者门诊输血治疗:按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8)重性精神病:三级定点医院500元/月,二级定点专科医院400元/月。
  (9)耐多药结核病:在省结核病医院治疗最高限额补偿1500元/月。
  (10)肺结核病(活动期):在县疾控中心免费治疗辅助用药补偿1000元/年。
  (11)恶性肿瘤、多发性骨髓瘤、恶性组织细胞病及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门诊对症支持治疗:未住院补偿且未实行门诊放、化疗患者最高限额补偿800元/年。
  (12)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长期服用尿毒清颗粒的患者、晚期血吸虫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溶血性贫血、血友病、长期瘫痪卧床不起、肝硬化晚期、系统性红斑狼疮:800元/年。
  (13)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小球肾炎(氮质血症期)、慢性肾盂肾炎(氮质血症期)、帕金森综合症、除重性精神病病种以外患其他精神病、重症肌无力:600元/年。
  (14)肺源性心脏病合并心衰(心功能Ⅲ级)、风湿性心脏病合并心衰(心功能Ⅲ级)、高血压性心脏病合并心衰(心功能Ⅲ级)、先天性心脏病合并心衰(心功能Ⅲ级)、冠心病合并心衰(心功能Ⅲ级)、脑血管病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硬化病、支气管哮喘、白癜风、糖尿病合并两种以上并发症、强直性脊柱炎、癫痫:400元/年。
  (15)无责任方动物咬伤注射狂犬疫苗:200元/年。
  (16)无责任方动物咬伤注射狂犬疫苗、抗狂犬免疫球蛋白:500元/年。
  七、住院分娩补偿标准是多少?
  在县、镇乡定点助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凡服务包内的项目,个人可享受全免费。在县外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按照县级一般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基本医疗补助标准予以补助。计划外生育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在本年度缴纳社会抚养费后,也可按照上述规定予以补助。
  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县人民医院)基本服务包费用住院平产费用为950元/人次(新农合补助650元/人次),住院剖宫产费用为2850元/人次(新农合补助2550元/人次);县级孕产妇一般医疗保健机构基本服务包费用住院平产费用为950元/人次(新农合补助650元/人次),住院剖宫产费用为2800元/人次(新农合补助2500元/人次);具备剖宫产资质的中心卫生院孕产妇基本服务包费用住院平产费用为700元/人次(新农合补助400元/人次),住院剖宫产费用为1800元/人次(新农合补助1500元/人次);其他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孕产妇住院平产基本服务包费用为700元/人次(新农合补助400元/人次)。在县内、县外不论平产、剖宫产住院分娩由本县住院分娩项目管理办公室限额补助300元/人次。
  八、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如何办理转诊?
  根据我县2015年新农合补偿方案规定:参合患者住院应实行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的原则。参合患者因病确需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办理转诊手续。
  1、普通疾病患者应先到县人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后才能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骨科患者应先到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或县人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3、急危重患者应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三天内到县人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以上三种情况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即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补偿标准按非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住院补偿起付线1800元,补偿比例45%)。
  九、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标准是多少?
  1.在县内医院住院总费用在600&15000元以内的,补偿金额(元)=(住院总费用&起付线600元)&50%的实际补偿比;在县外医院住院总费用在元以内的,补偿金额(元)=(住院总费用&起付线1500元)&25%的实际补偿比。
  2.住院总费用在元的,在县内医院住院最高限额补偿8000元;在县外医院住院最高限额补偿4000元。
  3.住院总费用在元的,在县内医院住院最高限额补偿9000元;在县外医院住院最高限额补偿5000元。
  4.住院总费用在元的,在县内医院住院最高限额补偿10000元;在县外医院住院最高限额补偿7500元。
  5.住院总费用在50000元以上的,在县内医院住院最高限额补偿12000元;在县外医院住院最高限额补偿8000元。
  备注:我县新农合补偿政策如有调整,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县农合办地址:新邵县大坪开发区蔡锷路(新邵县大坪至邵阳路段,新邵农业银行营业部往邵阳方向100米处)。联系电话:。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巨口铺镇枞阳县2016年新农合补偿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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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16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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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安徽省卫计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6版)》(皖卫基层〔2015〕25号)精神,11月19日,县合管委讨论通过了我县2016年度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现将方案的补偿政策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如下。
  筹资标准每人提高到530元
  2016年,个人缴费标准由100元提高到120元,而财政补助的增加水平远大于个人缴纳标准的增加水平。根据中央和省财政、卫生部门的规定,今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410元,人均筹资已达到530元/人。
  住院起付线
  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和参合病人合理的分级就诊,新方案规定:2016年,省内医院根据上年度的次均住院费用、可报销费用占总费用比例确定省内医院住院起付线。其中,省外非预警医院、预警管理医院、省内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按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计算起付线(最高2万元)。
  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五保户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及低保对象住院补偿,免除参合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脑瘫康复治疗患者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参合年度内同一医院治疗的,只设一次起付线(预警医院、省内非定点医院除外)。
  恶性肿瘤放化疗等特殊慢性病患者低于起付线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范围。
  住院报销比例
  全省协议定点医院中,扣起付线后:县内乡镇卫生院(Ⅰ类)政策性费用报销比例补偿比例90%;县内县级医院(Ⅱ类)政策性费用报销比例85%;县外(省内)位于城市的一、二级医院(Ⅲ类)政策性费用报销比例75%;省内城市三级医院(Ⅳ类)政策性费用报销比例70%;被处罚的医院(Ⅴ类)政策性费用报销比例55%。省内非协议定点医院和县内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协议定点医院的报销比例分别降5个百分点。
  省外非预警医院政策性费用报销比例65%。
  住院补偿封顶线20万元。
  住院保底报销
  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实行扣起付线后分段保底报销,县域医共同体内Ⅰ、Ⅱ类医院住院医药费用实行保底补偿,保底补偿比例分别为80%、70%。省内Ⅲ、Ⅳ类医院、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实行扣起付线后分段保底,具体分段保底报销比例:0-5万元段为40%、5-10万元段为50%、10万元以上段为60%,三段保底费用相加为当次实际保底报销金额。
  Ⅴ类医院、重点监控医院、预警医院及省内非定点医院住院患者不执行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以及诊疗项目等目录限制。
  预警医院报销
  在省外预警医院和省内省非定点医院就诊的。首次申报住院补偿时,经办机构须履行预警医院和省内非定点医院的名单及其补偿政策告知义务,并经参合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知情。在患者或家属获得该项政策信息之前,其真实合理的住院费用按照(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40%给予补偿,住院起付线分次计算,起付线计算方法同省外非预警医院。在患者或家属获得告知信息并签字确认知情后,仍然前往预警医院和省内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省外预警医院和省内非定点医院住院的一切费用,均不计入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其门诊相关费用不予补偿。
  意外伤害住院报销
  对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伤、自残、吸毒等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除上述以外的意外伤害(包括两年内的并发症及后续治疗),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报费用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县内医院就诊的按55%比例给予补偿,县外医院就诊的按45%比例给予补偿,保低补偿30%,封顶补偿3万元。意外伤害住院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范围。
  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的可报费用,按正常住院比例报销,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普通门诊报销
  在本县县、乡镇、村医院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每天只允许报销一次,人均年度补偿50元(不含一般诊疗费定额补偿金额),以户为单位集中使用。
  大额门诊报销
  对个人在二级以上医院普通门诊费用年度累计达到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按30%予以补偿,封顶补偿2000元。大额普通门诊申请补偿时必须提供正式电脑发票原件和相关门诊病历、费用清单,由县合医局组织受理、审核补偿。无相关门诊病历的不予补偿;无费用清单的,扣除总费用的20%后,按30%进行补偿。
  慢性病报销
  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申请补偿时需提供门诊发票、费用清单或复式处方、当次就诊门诊病历。不能提供当次门诊病历的不予补偿;不能提供费用清单或复式处方的,按保底补偿结算。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⑴高血压Ⅱ期及以上;⑵心脏病伴心衰Ⅱ级以上;⑶肝硬化失代偿(含晚期血吸虫病人);⑷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⑸风湿类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自身免疫性功能障碍、类风湿致关节畸型);⑹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⑺慢性阻塞性肺气肿;⑻肺心病;⑼癫痫;⑽肝豆状核变性;⑾帕金森氏症;⑿慢性活动性肝炎;⒀心肌梗塞;⒁慢性溃疡性结肠炎;⒂慢性肾炎;⒃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⒄重症肌无力;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⒆脑瘫;⒇精神类疾病(除重症精神病以外的一般精神类疾病);(21)血管支架植入术后;(22)心脏换瓣膜术后。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60%,保底补偿40%,分病种每人年累计补偿最高限额为3000元(其中高血压II期及以上为1000元)。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⑴再生障碍性贫血;⑵白血病;⑶血友病;⑷恶性肿瘤放化疗;⑸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⑹器官移植抗排治疗;⑺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特殊慢性病患者在乡镇一级医院门诊就诊的,不设起付线,其可报销费用比例为60%,保底补偿40%,封顶补偿3000元;特殊慢性病患者在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就诊的,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的各病种报销执行《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药品目录》。
  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金额计入个人年度住院封顶线计算基数。
  单病种付费补偿。
  在省内协议定点医院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补偿,不设起付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限制,新农合基金实行定额补偿。且省定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的患者定额补偿费用不计入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
  其它补偿规定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残疾人的大、小腿假肢补偿标准为大腿假肢每具为1700元、小腿假肢每具为800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补偿标准为3500元。
  筹资时未随父母一起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只要其父亲、母亲有一人参加我县新农合的,可享受我县当年新农合住院补偿待遇的一半。自第二年起,要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为有效防治因动物伤害引起相关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在县疾病控制中心对动物伤害的规范处置费按60%予以补偿,封顶补偿1000元。
  在定点诊治医院就诊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项目报销支付剩余后的门诊费用,按70%比例进行报销,封顶补偿600元。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补偿规定。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省卫生计生委指定医院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执行同类别住院补偿规定,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捐赠器官移植手术的参合供者住院医药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同类别住院补偿规定。
  新农合支付范围内的限制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技术除外)以及2015年后新增检查治疗类项目费用,直接按照60%计入可补偿费用。
  参合对象住院期间医药费用部分支付项目补偿。单价超过5000元的任何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一律按单价5000元计算(新农合结算系统设置最高限价)。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400元以下的(不含400元)全部纳入补偿范围;400元-5000元(含5000元)按80%进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材料费用5000元以下按80%、5000元以上按60%进入可补偿费用。
  农村敬老院入住的五保老人门诊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的基础上增加到人均150元进行包干;住院治疗,原则上不出县、且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服务内容的基础上,在本县乡镇医院住院报销95%。
  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费用中促人红细胞生成素和透析时用的透析器、循环血路、透析穿刺针、透析液费用全部纳入补偿范围;其门诊透析治疗费未按单病种付费补偿的,可补偿费用按80%比例补偿。在安庆市、铜陵市、枞阳县定点救治医院实行按病种付费的血液透析病人,其血液透析费用按90%比例补偿。
  新农合基金对二类疫苗一律不予补偿。
  非医院发生的医药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就诊和报销相关规定
  为方便就诊和补偿,在省内协议定点医院就诊时,参合患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办理住院和结算手续。
  非协议定点医院医药费用报销,需提供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出院记录、本人或户主粮补存折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非本人存折,需提供存折所属者身份证复印件)。报销材料由当地乡镇合医办负责受理并上报。
  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新农合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
  在县外参加其他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除外)人员的住院医药费用,凭医疗保险部门盖章后的发票复印件、补偿结算单和相关补偿材料到县合医局申请补偿,两次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总医药费用。(齐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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