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后而达到退休年龄怎么办,受工伤之后而留下工伤后续治疗费,末与单位解除合同,而现己到达退休年龄,以

指导案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应进行工伤认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胡威律师研读
医保中心继续收取超龄人员保费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重庆璧山法院判决华丽公司诉医疗保险中心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案
连续参保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工伤亡,并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医疗保险中心在参保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接受其保费的,应当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责。
熊正琼生于1961年3月29日,系璧山县华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从2011年8月1日至今都为熊正琼上了工伤保险。2012年6月25日上午,熊正琼在工作时摔倒受伤。华丽公司于2012年7月24日向璧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熊正琼进行工伤认定,该局于2012年11月29日以熊正琼受伤时已满50周岁,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已终止为由,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华丽公司不服,诉至璧山法院。法院判决,撤销璧山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判决生效后,璧山县人社局于2013年5月10日重新作出工伤认定。2013年7月1日,璧山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熊正琼的伤残等级鉴定为9级。其后,华丽公司向璧山县医疗保险中心要求办理熊正琼的工伤保险待遇,璧山县医疗保险中心却称熊正琼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予办理。华丽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璧山县医疗保险中心履行支付熊正琼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正琼生于1961年3月29日,华丽公司于2011年8月1日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医保中心仍同意了其参保,为此,华丽公司、医保中心及熊正琼间建立起了一个相对比较特殊的保险合同关系。由于熊正琼一直处于一个连续的参保状态,故熊正琼在保险期中受伤,且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医保中心就应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综上,判决由被告医保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原告华丽公司履行支付第三人熊正琼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连续参加工伤保险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工伤亡,并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医保中心是只需退还已缴的保费,还是应当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首先,工伤保险领域的法律,主要倾向于保护职工的权益。法律通过利益调整来管理社会,而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主要是将利益要求转化为相关的权利,并把这种权利及相对的义务归诸于法律主体以及通过设置相应的补救办法——惩罚、赔偿等来实现的。为了平衡利益冲突,法律会特别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表现为法律保护向势单力薄的弱势群体倾斜,使他们有较多的机会获得赔偿。这尤其体现在社会法中,如工伤保险领域的法律,主要倾向于保护职工的权益。这种不平等的保护实际是在保护“平等”这个法律价值。在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还收取保费,双方在事实上达成了一个新的保险合同,处于强势地位的医保中心不能在收取其保费后再以内部规定为由而单方违反合同约定,基于工伤保险领域偏向保护职工权利的理念,医保中心应及时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其次,医保中心在参保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接受其保费的,说明医保中心通过行为表明其愿意与超龄人建立一个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合同关系。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内心的意思因外部表示而客观外化。在客观上可认为行为人在表示某种法律行为,在主观上有某种意图,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意思表示可以明示或默示加以表示。本案中,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保费与工伤保险中心继续收取保费的行为,不光在事实上产生订立合同的效果,而且也符合保险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而且医保中心也接受了其保费,并出具了相应的票据,同时也能从医保中心的管理系统中查询到本案用人单位一直在为熊正琼缴纳保费,从未中断。如果医保中心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不能再参加医保,可以直接拒绝收取保费,终止与熊正琼的保险合同关系。而一旦收取了保费,医保中心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在符合工伤的条件下,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以参保人受伤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抗辩只退还保费。
再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医保中心与职工签订医保合同时,与职工处于平等地位,甚至由于其是授权行使行政职能机关,就更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以维护公权力机关的公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即使之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这些都体现了国家从制度层面保障职工的权益。基于诚信原则,医疗保险中心在参保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接受其保费,就应当为其接受保费的行为负责,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经申请,医保中心应当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责。
本案案号:(2013)璧法行初字第00094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3日版)
@胡威律师研读认为,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社保机构是否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已久。
有观点认为,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又受聘到新工作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类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不应适用。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与离退休人员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而非构成劳动关系。因此,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又受聘到新工作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受伤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均否定了这一说法,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持续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依法认定为工伤的,社保机构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最后,引用裁判法官的一段精妙话语作为本文的结语。
法律通过利益调整来管理社会,而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主要是将利益要求转化为相关的权利,并把这种权利及相对的义务归诸于法律主体以及通过设置相应的补救办法——惩罚、赔偿等来实现的。为了平衡利益冲突,法律会特别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表现为法律保护向势单力薄的弱势群体倾斜,使他们有较多的机会获得赔偿。这尤其体现在社会法中,如工伤保险领域的法律,主要倾向于保护职工的权益。这种不平等的保护实际是在保护“平等”这个法律价值。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SPAN&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7〕88号
江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赣劳关〔1997〕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题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三、关于内部退养的职工可否流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是安置富余职工的一项措施。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为什么要停发伤残津贴,麻烦告诉我_百度知道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为什么要停发伤残津贴,麻烦告诉我
  1、伤残津贴,是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五级为70%,六级为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公司补足差额。   2、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公司支付的伤残津贴是对工伤职工收入损失的补偿,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于其已经不属于劳动就业人员的范围,因此,应当停发伤残津贴,转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公司补足差额。(国家有关规定是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提问者采纳
就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就领取退休金的金额。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准为,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但受伤职工是拖着病残身体过日的。只补差的,他们所受到的痛苦和生活成本都比常人高,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我认为这两点规定;当退休金的金额低于伤残津贴的金额时。未受伤而退休的职工同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工伤职工退休后仍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些怎么补偿。一般情形下退休金高于伤残津贴。国家给工伤职工的承诺是就高不就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正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待遇水平),是工伤职工优于普通退休职工的最大亮点:当退休金的金额高于伤残津贴的金额时.《工伤保险条例》这样规定。 2,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实际上还是领取的伤残津贴金额,停发伤残津贴;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这样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否有失公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保基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退休后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失公平;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伤残津贴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江苏法院网
当前位置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张某某要求某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履行法定职责案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王玮&&更新时间: 15:52:25&&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工伤待遇问题,近年来一直争议较大。这源于我国职工退休制度的不完善,按照法律规定,职工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就应该办理退休手续,但实践中大量存在(特别是农村地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在继续工作的劳动者。当这部分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时能否认定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不仅是法律需要给出明确规定的,也是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原告张某某原系第三人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2011年6月22日6时许,张某某在第三人厂区往炉中加料时,钢水溅出,全身多处烧伤,经泰州市人民医院诊断:全身多处钢水烧伤深度二度-三度10%。2011年8月4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张某某于2011年10月22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1年11月11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对张某某的伤残情况评定其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九级。2012年3月5日、3月20日原告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先后领取了医疗费6582.0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969元。2012年5月7日原告张某某与第三人某机械有限公司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达成调解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7月16日原告致函被告某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或书面告知不支付的理由及依据。后被告口头答复原告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待遇的依据,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明确
《工伤保险条例》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亡的,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未作规定,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各有不同。有的明确规定不予受理,有的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有的则是完全没有规定,而江苏地区目前属于法规的空白。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案件时,目前可以适用的仅仅是(2007)行他字第6号和(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但这两个答复仅仅是对请示的问题所作出的答复,针对的是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离退休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并不是对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待遇的所有问题的答复。
(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不衔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两个法条从不同角度对劳动合同终止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法》是从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角度,《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从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角度。事实上,如果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应该存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达到退休年龄却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情况非常普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而制定,法律往往是对某个领域的问题做笼统规定,而实施条例则更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正是基于以上考量而直接从便于实务操作的角度规定了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定终止情形,并未考虑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对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而言非常不利。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退休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有限,而现在我国出于城镇化的高速发展时期,大量失地农民进入城市,过去依靠土地、由子女养老的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城镇中也有大量的下岗职工,他们往往由于年限不足等原因不能享受退休待遇。这类情况造成的诉讼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才凸显了《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不衔接问题,进而造成了实务操作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难的问题。
(三)法定退休年龄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劳动者,虽有继续工作的能力,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届时即终止。对于这部分达到退休年龄,但还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来说,如果双方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因为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与其他普通的劳动者一样,并没有更多的社会保障,应当赋予他们劳动法上的保护,法律在这种情形下最好的选择应该是&&此时双方的用工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制约,故而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工作,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因工受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何享受待遇以及享受的待遇范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又成了新的问题。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待遇支付的建议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条件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工伤保险基金是否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关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形。&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且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则期满时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基金据此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关系存在,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工伤保险基金按此条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要想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其他规定。
(二)养老保险待遇与工伤保险待遇的衔接适用
在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工伤保险费缴费账户是专用账户,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使用人单位愿意缴费,客观上也无法办理。劳动保障部门设置的工伤保险缴费账户有其既定的要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无法再续缴费。但是如果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费,此时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劳动者因工出现事故伤害,如果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对于劳动者显然是不公平的。在养老保险待遇与工伤保险待遇衔接适用时,应该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妥善处理好两张不同待遇衔接适用中的问题。我们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往往滞后于司法实践,对于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如果等待法律法规的修改再来解决,时间太长,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适当适时的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从法律原则的角度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做出解释,推动司法解释的出台,进而推动法律法规的修改。
(三)引用案例的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工伤复发需要进一步治疗,以及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困难,故而设立的待遇。本案原告张某某2011年10月22日年满60周岁,2011年11月11日评定伤残等级九级,张某某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虽有继续工作的能力,但严格按法律规定应属退休人员。然而,对照本文中关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分析,张某某符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故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未终止,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张某某与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纠纷,兴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通知书后,张某某于2012年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2012年5月7日张某某与用人单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此时才是真正意义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这种法院审理过程中调解达成的协议,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形。张某某如因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享受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因此,本案中的被告某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拒绝支付张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正确。
&&&作者单位:兴化市人民法院
[返回首页]发生工伤未达退休年龄,治疗结束后超过退休年龄,怎么赔偿?_百度知道
发生工伤未达退休年龄,治疗结束后超过退休年龄,怎么赔偿?
领取退休金。到达退休年龄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5-10级伤残。不愿意退休而辞职的,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处理流程正常进行工伤认定,可以领取10%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能鉴定上伤残等级的,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外来农村户口在沪务工,没有养老保险什么的,如何办理退休?
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是不能办理退休的。至于工伤补偿,可能你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工伤保险基金也不会赔付,只能有用工单位全权负责。
我指的没有养老保险是美交够15年。治疗两年多的治疗费都是保险基金在给,
现在治疗结束了,也鉴定好了,就是赔偿的问题了。因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到了退休年龄单位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就没有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算下来很少,五级只有几万块而已,所以想了解一下有没其他司法解释,没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他解释的是转嫁到养老保险了,但是我们没到15年,根本就没有养老保险金领!所以。。。。。。
1.必须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碰上了伤残等级才由补偿,评不上就没有补偿。2.评上了等级后,可以全额得到与伤残等级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你的养老保险没有交够15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也不能领取养老金,只有等到交满15年后才能办理退休并领取退休金。4.你受伤后到治疗结束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所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不能全额领取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离退休年龄一年的,领取10%;两年的,领取20%;以此类推。5.工伤保险由工伤管理机构支付的没有赔偿一说,都是补偿。你的情况比较特殊,在年满60岁后和治疗终结后,能否等到其它补偿需要你同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和用工单位进行协商。协商无果的,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司法诉讼。工伤司法诉讼败诉后,还可以以人身伤害赔偿另行起诉。总之,你的申诉道路可能很长。
工伤认定了,鉴定结果五级。女性50周岁。所以啊!这样算下来只有几万块的补偿而已,五级伤残,以后几十年的生活怎么办?这于情于法都讲不通啊!所以想请教有没其他办法?
对这种情况,用工单位有相对的责任,可以提出自己的诉求进行协商。协商调解、申请仲裁、法律诉讼。信访申诉都是反映 自己诉求的渠道。自己的利益,只有自己争取了。
这样吧,你应该先熟悉一下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规定,熟悉工伤五级(生活是否部分不能自理)以便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收集好你工伤以来所有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是否有后续治疗、工资单、养老保险缴费单、劳动合同等等,再确定下一步。建议你最好找一个律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
哦!先谢了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1条回答
工伤的开始你就是以一职员进行治疗到结束也是职员复职后才能算退休
但是现在丧失了劳动能力了,而且已到退休年龄,单位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这是违法的要按照劳动合同赔偿他们违约了
按劳动合同来应该怎么算?麻烦你了!
按劳动合同上是!本人因工伤住院因由用人单位缴纳全部医疗费用如若造成行动能力因补偿以后生活费用
没签合同呢
没签合同是什么单位?
国家单位正式单位麽?
是一家私人企业,工作了六七年,保险交了3年,劳动关系成立,没有合同处理起来有区别吗?
有区别啊!进去合法单位都是要签约合同的没有劳动合同就等于是空话用人单位不承认也没办法因为没有依据根据你空口是无法证明的
但是工伤认定是他去办理的,有交保险,这些都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陈立啊
但是工伤认定是他去办理的,有交保险,这些都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陈立啊
是成立啊!你不是他合法劳动合同工人
工伤认定是任何人见证都可以去帮你办理的
这样啊!那麻烦啊
那介于这样的情况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总之你的在去找老板好了会给你一些补偿不好就算你去打官司都没办法得到你想要的补偿因为你们只是口头上的合法用人
现在就是老板不愿意给,一直让我们走司法程序
所以啊我说了你们走这个程序不会成功的你们没有合同怎么告都不赢的反而更害了你们
你知道么走法律这条你们输了是要承担所有费用的
那。。。。。?
这个事正的有些难办。明天给你去问问我的同事有没有接受过这样的案件吧我没有接过在告诉你吧这个你也不要急现在急也没用因为你现在什么都没有没办法走法律路线
好的,麻烦您了!
您好,您帮我问了吗?
退休年龄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伤后续治疗费用报销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