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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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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内地投资性房地产规则比较查看: 4476|回复: 7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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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版主,看了你很多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帖子,但是没有看到关于相关的土地成本的论述,现有一疑问咨询如下: 现在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在建造一投资性房地产(已经明确建成后用于出租),在国际会计准则下,与这一房产相关的建安成本记在construction in propgress(CIP), 相关的土地成本是记在prepaid land lease payment, 土地成本进行摊销,然后等到完工后,建安成本从CIP转入IP, 土地成本按照摊销后的净值从prepaid land lease payment 转入IP,请问我的上述理解是否正确?
那么在PRC准则下呢,是不是类似处理,如果是的话,由于PRC准则下没有prepaid land lease payment科目,相关的土地成本是不是计入无形资产呢,并进行摊销,等到建成完工后,土地成本按照摊销后的净值从无形资产再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盼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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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和PRC下都可以如你所述的理解。其中在中国准则下,土地使用权在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之前在无形资产中核算。
谢谢陈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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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另外还有一个问题,由于目前还在建,相应的土地摊销应该是要计入管理费用的吧?那房子完工后且取得租赁收入的时候,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又要主营业务成本?(由于租赁收入计在主营业务收入)假设另外一种情况,房子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但尚未取得租赁收入,相应的折旧是不是还是要记在管理费用?
1、建设期间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可以计入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成本。可参考《计学撮要》P193~197。
2、投资性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但尚未实际对外出租时,其折旧额也应当计入营业成本。这部分成本属于固定成本性质,与所获取的租金等收入并无直接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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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版,有两个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问题:
1.2010版讲解”投资性房地产“中对“已出租的建筑物的定义是:企业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 & 这点是否说明,如果一开始能确定该建筑物将来用于出租,在建时则在“投资性房地产-在建”科目核算呢?
2、对处于在建阶段建筑物相关的土地成本计入的科目,PRC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应先列入“无形资产”科目进行摊销,且在建成完工后再按摊销后的净值从无形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呢?
恳请赐教。
1、基本可以这样理解;2、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可以这样操作。&
Powered by  有人问了投资性房地产推倒重建的问题,如下,  A公司2012年度将其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北楼推倒后重新建造,其以前年度的成本中,包括了800万的评估增值成本。这笔成本在2012年度未作为损失结转损益。2013年度企业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准备开始建造办公楼,但是发现预算完工时实际成本数并不包括这笔评估增值的成本。但管理层为了避免处置时产生损益的波动,协商是否可以将在建工程的余额转至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并下设“在建工程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明细,在工程实际完工后,再按照最终评估的房产价值,抵减八百万的前期评估增值部分后入账。请问各位前辈,这种处理办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楼主发言:3次 发图:0张
  某人所述,  拆除原先作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旧房并在原址上建造新房,则被拆除的旧房的账面价值不能转入新房的成本中。应考虑公司以前将旧房账面价值转入新房在建工程成本的做法是否构成重大前期差错,如果是则应追溯重述前期报表。  没有完全看懂你所说的处理方法。按照你的说法,新房是否将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如果是,则根据《讲解2010》,对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如果能够可靠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则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即使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在建投资性房地产,该公允价值中也不可能包含被拆除的旧房的账面价值,也就是这部分旧房的拆除损失也不可能在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中消化。
  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可以看看下面意见:第一,投资性房地产800万的评估增值成本需要排除土地价值差和土地所有权增值的影响。换句话讲就是投资性房地产北楼的以前年度成本中的800万评估增值是否可以理解为土地价值差或者说是土地价值,如果是则应对其全部或部分单独标明分析;这部分评估增值还应结合土地所有权增值的情况,判断其是否恰当合理。
  第二,如果在建新房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那么该公允价值要尽量排除土地价值差的影响,也就是说在建新房的公允价值也可能包含被拆除的旧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即前述提到的土地价值差或者说是土地价值),不过这点需要考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实际情况。换句话讲就是虽然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但是它的价值并没有因北楼的推倒而完全丧失。
  @土地所有面积花钱 3楼
22:06:00  第二,如果在建新房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那么该公允价值要尽量排除土地价值差的影响,也就是说在建新房的公允价值也可能包含被拆除的旧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即前述提到的土地价值差或者说是土地价值),不过这点需要考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实际情况。换句话讲就是虽然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但是它的价值并没有因北楼的推倒而完全丧失。  -----------------------------  赞成,实际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及价值不会因推倒北楼的行为而全部损失,在建新房有可能延续旧有价值。
  “某人所述”不是完全正确,如“该公允价值中也不可能包含被拆除的旧房的账面价值”的叙述过于绝对,我认为主要是取得的资料过少造成的。
  很好,学习
  中华会计网,会计人的网上乐园。大家可以去中华会计网看看,里面有很多资料。还可以去论坛看看,也有很多小伙伴在里面学习~~~可以去中华会计网论坛,里面也有大一老师帮你解决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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