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 余额宝余额代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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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9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2层。负责人马琳,行长。委托代理人汤树荣,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鑫,律师。被告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田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黎丰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梦华。委托代理人莫远锋,律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与被告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维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温志军担任审判长,法官冀东、法官高晶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日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同日和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汤树荣,被告广维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梦华、莫远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生银行起诉称:日,民生银行(借款人,乙方)与广维公司(贷款人,甲方)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自日至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2%;乙方对甲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罚息;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但广维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应付款项。故请求:1、判令广维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元、罚息元,共计元(截至日,其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承担权利的费用由广维公司承担。经本院释明,民生银行明确其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罚息具体包括针对本金的逾期罚息和针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复利,原计算在内的对于逾期罚息计收的复利不再主张,予以放弃;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包括律师费20万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告广维公司辩称:民生银行在本案陈述的借款合同是丁×背着我公司签订的,我公司无法确认合同真实性,也无法确认合同是否按期履行。同时申请对《借款合同》中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及盖章、签字的时间进行鉴定。广维公司在答辩的同时提起反诉称:民生银行通过欺诈手段扣押广维公司公章,阻挠广维公司办理本案借款合同的事宜,故请求判令民生银行将扣押广维公司的印章返还,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民生银行针对广维公司的反诉辨称,该反诉与本案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经审查,本院以广维公司提起的反诉与本诉并非源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具备合并审理的条件为由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广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民生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借款合同》,证明民生银行和广维公司双方签订合同,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贷款利率、逾期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做了明确约定。证据2、放款通知书和单位借款凭证,证明民生银行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广维公司收到的借款金额。证据3、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民生银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证据4、申请融资的股东会决议和股东名单签字样本,证明广维公司股东会同意向民生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广维公司及股东签字样本的真实性。证据5、合同/协议面签声明和照片,证明广维公司签订合同的事实。证据6、托管资金结算业务回单,证明民生银行按合同约定履行贷款义务的情况。证据7、实际还款表和罚息记录表,证明广维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以及罚息的具体计算数额。证据8、印章样本,证明广维公司签订合同印章和签字与印章样本一致。证据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明广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性,签字照片与身份证照片系同一人。证据10、企业信用报告,证明广维公司向民生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和欠款的真实性,其中包括借据金额和余额以及放款和到期日期。证据11、本转业务回单(收款)和对账单,证明民生银行按合同约定履行贷款义务的情况,以及广维公司用于置换农行贷款和日常经营的情况。证据12、桂林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广维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其中包括付款人户名、账号和转账金额。证据13、对公贷款扣款回单,证明广维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其中包括当期利息和本金余额。证据14、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对账单,证明民生银行按合同约定履行贷款义务和广维公司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其中包括贷方发生额和借方发生额。被告广维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二龙路派出所110接出警证明,证明民生银行扣押广维公司公章,故意阻挠广维公司处理与民生银行间的借款事宜。经庭审质证,广维公司对民生银行提交的证据除证据3外,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表示无法确认,核心意见为不能确认《借款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的事实。民生银行认可广维公司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经审理查明:日,民生银行(贷款人,乙方)与广维公司(借款人,甲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开户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三元支行,账号为×××。合同具体条款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日至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2%;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乙方对甲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罚息,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结息日或结息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对于甲方的每笔提款,乙方核准后将核准的借款发放至甲方的贷款发放账户,并自提款日起开始计息。合同项下贷款发放账户为放款监管账户,开户行为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三元支行,账号为×××;甲方偿还借款的方式为:于合同约定的到期日一次还本,甲方指定如下账户为资金回笼账户,开户行为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三元支行,账号为×××;发生如下任一情况,视为甲方违约:……15.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应付款项。……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费用。《借款合同》加盖有民生银行、广维公司公章,并有广维公司法定代表人黎丰瑞的签名。民生银行称,因本案所涉借款未能及时转走,故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广维公司的名义在民生银行设立了一个托管账户,账号为×××。上述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依约履行了借款发放义务,其陈述的资金流向为,6000万元首先发放至合同约定的监管账户×××上,而后从监管账户转至合同约定的资金回笼账户即还款帐户×××,再从还款账户转至托管账户×××,最后从×××分三笔转出,两笔转至广维公司开设的中国农业银行广西桂林市阳朔县支行×××账户,金额共计5750万元,另有一笔按广维公司要求转至广西宝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兴宁支行开设的×××账户,金额为250万元。广维公司分五次偿还利息共计元,分别为日偿还804000元,日偿还1104000元,日偿还1104000元,日偿还1092000元,日偿还17933.52元。日,该笔借款到期,广维公司未能偿还本金,并欠付利息元。为证实《借款合同》及借款事实的真实性,民生银行提交了:1、加盖有广维公司两个法人股东广西文华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申请融资的股东会决议和股东名单签字样本,显示股东一致同意向民生银行申请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加盖广维公司法定代表人黎丰瑞名章,并有该公司授权经办人李珍珍签字的合同/协议面签声明,显示签字人愿意对面签《借款合同》的事实负责;3、包括黎丰瑞本人和民生银行工作人员在内的彩色面签照片,显示黎丰瑞本人面签情况;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显示广维公司未结清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等证据。经本院要求,广维公司对《借款合同》签订及借款是否实际发生的相关事实进行核实,广维公司分别日、日两次书面回函,称:1、中国农业银行广西桂林市阳朔县支行的×××账户确系广维公司账户,但未查到民生银行向该账户转入6000万元的信息;2、因无法联系到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故无法核实该公司公章的真实性,广西文华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该公司印鉴从表面看应该是该公司的印章,但需看原件再予以确认;3、因财务资料均在广维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处,且现无法联系到丁×,故无法确认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三元支行的×××、×××、×××账户系广维公司依法开设;4、因广维公司公章现在民生银行控制之下,故无法确认该公章的真实性,且责任在民生银行;5、黎丰瑞本人称面签照片中的签字人的轮廓大体与其本人相似,但不能确认,由于其本人在按丁×要求签署文件时,基本没有看过文件内容,无法肯定有关黎丰瑞的签字就是其本人的签字,也无法肯定照片中签字者所签文件就是民生银行提供证据中的有关书面文件。庭审过程中,广维公司在认可×××账户确系该公司账户的同时,认可该账户确实有两笔收入共计5750万元,但称没有反映出是从民生银行转入的,而是从广维公司账户付款至广维公司账户,但是来源不清楚。因本案诉讼,民生银行委托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为此支付律师费20万元。上述事实,有民生银行提交的证据、广维公司提交的回函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结合本案,民生银行为证明《借款合同》及借款事实的真实性,提交了股东会决议、合同/协议面签声明、彩色面签照片、企业信用报告,以及业务回单(收款)、对账单、电子回单、对公贷款扣款回单等一系列证据,上述证据彼此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待证事实的真实性。与此相对,广维公司虽对于《借款合同》及所有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对借款、还款事实不予认可,但却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加以反驳。特别是广维公司在明确表示无法确认×××、×××、×××账户系该公司依法开设的情况下,又在庭审中认可从×××账户转入该公司×××账户的两笔资金共计5750万元,系该公司账户之间的转款,两种表述自相矛盾,且无法说清5750万元巨额款项的来源,有违常理;同样有违常理的是,黎丰瑞作为《借款合同》签订时广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本案所涉巨额借款、《借款合同》签订过程及面签照片中的本人形象均表示无法确认,而仅简单以按丁×要求签署文件时,基本没有看过文件内容为由不置可否,与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合同签订人的身份明显不符。综上,本院通过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证据,并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证明力进行判断,能够认定《借款合同》及借款事实的真实性。同时,对于广维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因广维公司除简单质疑外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佐证,在民生银行已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足以证实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本院不予考虑。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民生银行与广维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现民生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向广维公司发放借款的义务,广维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如期还本付息,即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标准均有明确约定,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于民生银行要求广维公司支付利息、复利和罚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民生银行自愿放弃对于逾期罚息计收复利,本院不持异议。罚息、复利均按合同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因广维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民生银行要求广维公司承担律师费2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借款本金六千万元、利息二十三万九千六百六十六元四角八分及相应的罚息和复利(罚息,自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六千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十点零八计算;复利,自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二十三万九千六百六十六元四角八分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十点零八计算);二、被告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律师费二十万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四万四千零九十六元及财产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温志军审判员冀东审判员高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法官助理李晓蕊书记员 李 嘉 欣 书  记 员 白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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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 '1000,60',
display: 'inlay-fix'民生银行2015年半年报出炉&上半年实现净利润267.78亿元
作者:剧澜&&&&&来源:&&&&&日09:16
陕西传媒网讯 (剧澜) 8月28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代码:600016;H股代码:01988,简称民生银行)发布了2015年中期报告。2015年上半年,民生银行集团(包括民生银行及其附属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7.78亿元,同比增加12.08亿元,增幅4.72%。
2015年上半年,民生银行进一步聚焦战略,不断深化战略转型,积极应对利率市场化挑战,启动凤凰计划项目,加快推进转型和改革步伐,不断优化和调整经营结构,强化资产质量管理,保持盈利能力持续提升。
资产总额达到43亿元 不良贷款率为1.36%
2015年上半年,民生银行集团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7.78亿元,同比增加12.08亿元,增幅4.72%;平均总资产收益率(年化)1.3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年化)20.98%;基本每股收益0.78元,同比增加0.03元,增幅4.00%。
截至2015年6月末,民生银行集团资产总额达到43,010.7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859.37亿元,增幅7.12%;负债总额为40,127.6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453.80亿元,增幅6.51%;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9,493.3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66.70亿元,增幅7.54%;吸收存款总额26,326.8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988.70亿元,增幅8.17%。截至2015年6月末,民生银行集团不良贷款率为1.36%,比上年末上升0.19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分别为162.13%和2.20%,风险管理能力增强,资产质量保持稳定。
2015年上半年民生银行集团实现营业收入769.02亿元
在盈利能力不断提升的同时,民生银行的收入结构持续优化,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比持续提高。
2015年上半年,民生银行集团实现营业收入769.02亿元,同比增加117.73亿元,增幅18.08%。其中,非利息净收入299.08亿元,同比增加83.79亿元,增幅38.92%,占营业收入比率达到38.89%,同比提高5.83个百分点。在非利息净收入中,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51.45亿元,同比增加67.07亿元,增幅36.38%,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32.70%,同比提高4.39个百分点,主要由于银行卡手续费收入、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代理业务收入以及投行业务收入的快速增长。
在经营结构持续调整的同时,民生银行集团不断强化成本管理,优化成本管控模式,2015年上半年成本收入比为27.34%,同比下降1.78个百分点。
战略转型持续深化 重点业务稳步推进
2015年上半年,民生银行以规划实施凤凰计划为主线,深化战略转型,加强管理变革,推动战略高效执行,强力聚焦战略、聚焦客户,各项业务实现稳健发展。
2015年上半年,民生银行以互联网和投行思维改造公司业务,聚焦战略客户、交易银行和机构金融业务,聚焦核心客户的上下游、要素市场、电商平台等客群,加快增长方式转型,实现公司业务稳健发展。截至2015年6月末,民生银行有余额对公存款客户达61.36万户,比年初增加6.66万户,增幅12.18%;有余额民企贷款客户10,724户,民企一般贷款余额6,724.34亿元;境内对公业务板块中,有余额民企贷款客户数、民企一般贷款余额占比分别达到75.40%和59.60%。
2015年上半年,民生银行着力推进零售转型,优化资源配置,实施专业化客群经营,大力发展财富管理、消费信贷等重点业务,客户规模和金融资产持续稳定增长。截至2015年6月末,零售非零客户达2,266.66万户,比上年末增长288.22万户;管理个人客户金融资产10,958.82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28.59亿元。其中,储蓄存款5,407.69亿元,比上年末增长91.41亿元。截至2015年6月末,消费信贷余额1307.09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77.07亿元,增幅40.54%。
2015年上半年,民生银行继续坚定推进“小微战略”实施,以“稳规模、调结构、增收入”为主线,调整产品结构,推进交叉销售,提升小微客户的综合开发水平。2015年6月末,民生银行小微贷款余额为4,026.76亿元,小微客户数达到344.27万户,上半年累计投放小微贷款2,302.03亿元,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2015年上半年,启动小区金融2.0项目试点,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小区金融商业模式。截至2015年6月末,社区网点达到4,808家,其中获准挂牌的社区支行841家;小区金融项目下金融资产余额1,280.95亿元,有效客户超过48万户。
2015年上半年,民生银行继续深入挖掘客户需求,通过建立个人高端授信通道、海外信托业务及委托资产管理服务平台,依托独特的高端非金融服务以及家族办公室业务模式,为高净值及超高净值客群提供全方位管家式服务。2015年6月末,民生银行管理私人银行金融资产规模达到2,558.32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54.36亿元,增幅11.04%。2015年上半年,私人银行业务非利息净收入16.84亿元,同比增加6.31亿元,增幅59.92%。
2015年上半年,民生银行抓住国家推行“互联网+”战略所带来的重大机遇,大力创新手机银行、直销银行、线上支付、网上银行等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客户体验持续提升。截至2015年6月末,手机银行客户数达1,603.66万,比上年末增加301.54万户;上半年交易笔数1.51亿笔,同比增长124.18%;交易金额2.77万亿元,同比增长127.33%,客户交易活跃度一直居同业前列。截至2015年6月末,直销银行客户规模达215.59万户,如意宝申购额达5,129.10亿元。
2015年下半年,民生银行将围绕凤凰计划落地实施,进一步聚焦战略,变革优化商业模式和管理体制,全力抓好应对利率市场化关键能力及基础设施建设,重塑核心竞争力,打造升级版的民生银行。
(责任编辑:马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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