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 非自费协议自费是指不合理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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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俊群,郑磊,战春燕
-《中国医院管理》
目的 探讨目前北京某三甲医院的自费项目情况,找出主要的自费项目及其科室分布,为更好地控制自费比例提供依据.方法 对4例按项目付费的医保出院患者的自费项目进行调查,观察其自费比例和自费构成等指标.结果 自费比例638%,其中,药品自费比例为2.64%,诊疗项目自费比例为3.74%.结论 控制自费金额绝对值是有效控制自费比例的方法;自费项目监控包括吻合器缝合器、镇痛泵等诊疗项目方面及即复宁和入血白蛋白等药品方面.
来源:道客巴巴
曾俊群,安玉蓉,高彤
-《中国医院管理》
目的 探讨现阶段北京某三甲医院手术科室住院医疗保险项目付费自费费用中麻醉自费费用所占比例以及麻醉自费项目发生情况.方法 对北京某三甲医院-7日一周的15个手术科室医保出院病人麻醉自费项目进行现状调查.结果 北京某三甲医院手术科室麻醉自费费用占总自费费用比例为12.04%,麻醉自费项目费用构成排名居前5位的是凯纷注射液(占43.20%)、瑞芬太尼注射 液(占17.43%)、镇痛泵(占10.04%)、赛机宁注射液(占8.20%)、天普洛安粉针(占8.14%),自费比例与麻醉自费费用正相关,与麻醉 自费项目费用构成负相关.结论 只有解决凯纷注射液、瑞芬太尼注射液和镇痛泵等的报销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控制麻醉自费费用.
来源:道客巴巴
-《中国医疗保险》
摘 要: 通过设计制作《医保患者自费项目应用协议单》,确保患者使用自费项目的知情同意权,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避免医疗费用纠纷。自“协议单”应用以来,医疗费用纠纷由原来平均每月3起下降至0起。
来源:道客巴巴
-《医药前沿》
目的 通过对参保患者采用自制<医保患者自费项目应用协议单>(以下简称),在确保患者使用自费项目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规范 医疗行为,避免费用纠纷.方法 应用表格形式,详细填入患者LD号、个人医疗保险号,个人基础信息,自费项目应用信息,医患双方签字.结果 自应用4个月以来,相关费用纠纷从未发生,由原来的平均每一个月3起下降至0起.结论 应用结果显示,此方法不仅为患者明白消费提供了可靠性,同时避免了费用纠纷的发生率,提高了患者对我院医保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来源:道客巴巴
赵光,林振平,陆向前,...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至今 取得了显著成绩,当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文章以江苏省沭阳县的调查数据为基础,主要从人口社会学指标、对当地医保政策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满意度等维度研究参 保人员对该制度的总体评价,并运用回归模型分析职工医保满意度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当地参保人员对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总体满意度为3.7分,个人医药 费用支付比例、个人缴费政策、药品目录包含的药品范围、住院总费用中的自费项目、住院办理医保手续(包括入院和结算)的便捷程度等因素都会对参保人员满意 度产生显著影响。
来源:道客巴巴
-《中华现代护理学杂志》
来源:journal.9med.net
孟宪军,朱安宁,廖秀莲,...
-《中国针灸》
摘 要: 介绍新加坡针灸疗法的发展历史及针灸教育、立法、收费、协会运行等情况。针灸于1840年后开始在新加坡发展,目前只有3所院校设立正规中医针灸专业课程;主要的针灸协会有2所;2000年针灸在新加坡立法;目前在新加坡针灸治疗的病种大约有50种,针灸在公立或私立机构均属自费项目,在慈善机构则费用较为低廉或完全免费。
来源:道客巴巴
-《四川劳动保障》
正川卫办发[号近年来,医疗机构涉嫌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时有发生,体现为对患者开大处方、自行加收费用、不合理检查、将自费项目擅自改为医保内项目、造假病历挂床、分解参保人住院人次
来源:万方
-《中国医疗保险》
摘 要: 通过疾病分组管理的探索,以临床路径为基础的综合支付制度改革,医疗质量不断提高,平均住院 日减少1.2天,医疗纠纷发生率为零,治愈率99%。总费用、次均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药占比控制在30%左右。基本没有自费项目,较未纳入路径管理的病 例提高补偿比例4—6个百分点。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空前提高,住院患者满意度99%。
来源:道客巴巴
-《护理学杂志:外科版》
正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 善,医疗保险覆盖面增大,参保人数增多,到医院就医患者的医保类型变得多样。由于不同种类、不同地方医保对费用结算报销比例、病种、自费药物、自费检查等 的规定不同,医生制定诊疗方案,尤其是涉及到自费项目时,需要取得患者的同意。由于医生管床患者多,工作量大,往往通过翻阅病历获取患者的医保信息。为了 提高工作效率,把更多的时间
来源:道客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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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医保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待遇
各区县医疗保险局
医疗待遇审核股
详见相关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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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函〔号)《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宜人社发〔2015〕89号)
是否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
非政务中心窗口服务项目,本地就诊在就诊医疗机构直接办理。
参保人在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提交下列材料住院就医:
1、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出具住院证明,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办理入院手续。
2、未办理《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的参保居民,凭《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入院手续。
3、无《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的参保居民,凭参保缴费凭证、参保地村委会(社区)证明以及参保编码办理入院手续。
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主动提供上述材料,办理参保病人入院手续。若未提供上述材料,参保居民本人全额垫付住院费用的,其住院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参保居民住院费用结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期间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二、参保居民在市外就医,所住医院与本市实现了联网结算的,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办理入院申报手续,出院时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个人与医院结算;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县(区)医保局按四川省异地就医结算相关规定结算。
三、参保居民在未实现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本人全额垫付,应在出院后2个月内到参保地申请报销。申请报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就诊医疗机构鲜章的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含入、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长期和临时医嘱、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单、麻醉记录单)、出院证;
2.发票报销联(社保报销联)原件和医疗费用汇总清单(盖有医院鲜章);
3.本人或监护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薄)、银行卡(折)及复印件;
4.无《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的,需委托他人办理,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银行卡(折)复印件。
四、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住院报销,需提供意外伤害证明。
五、参保居民在非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自付(危重病人抢救除外),不予报销。
六、参保居民出院因病后续治疗需带药的,带药范围限定为与本次住院治疗疾病相关,实行下列限量管理:
(1)急性病不得超过3天剂量;
(2)其他疾病一般不得超过7天剂量。
七、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未能在当年12月31日前出院的,其医疗费用应结算在当年12月31日,以后发生的费用记入次年。参保居民个人只支付一次起付线。
根据《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宜人社发〔2015〕89号文件:
一、每个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除大病保险赔付外,各项报销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当年的最高报销限额。最高限额标准为13万元。
二、参保居民住院,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其起付线、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一级及以下
起付线(元)
按住院总费用先由个人自费30%,剩余部分按40%报销
报销比例(%)
起付线是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的一部分,超额部分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扣除部分不能报销项目之后,再按比例报销。个人先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标准就是起付线。
三、下列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管理办法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一)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
(二)偏瘫肢体综合训练;
(三)脑瘫肢体综合训练;
(四)截瘫肢体综合训练;
(五)作业疗法;
(六)认知知觉功能训练;
(七)言语训练;
(八)吞咽功能障碍训练;
(九)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四、 参保居民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特殊医用材料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乙类药品费用的90%纳入住院报销范围再按相应报销比例报销;
(二)符合《宜宾市居民医保一次性医用材料限价目录》单价在200元(不含)以上的医用材料,费用的80%纳入住院报销范围再按相应报销比例报销。
五、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输血(含成份血)治疗的,按物价部门规定医院供患者使用的价格计算,费用的50%纳入住院报销范围再按相应报销比例报销。
六、未取得国家批准文号的中药配方颗粒(由单味中药浓缩提炼而成)不予报销。
七、同一住院参保居民一天使用的中医非药物疗法诊疗项目,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不超过3项,同一项目一天不超过2次。
八、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和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有限,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项目,属居民医保费用支付范围的,检查费用的60%纳入所住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范围再按相应报销比例报销。
九、住院分娩医疗费用限额补助标准为:顺产500元、剖宫产1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病理剖宫产(指重症妊高症,子痫或并发DIC,妊娠合并肾功衰,妊娠合并Ⅲ级心功以上心脏病,羊水栓塞,中央型前置胎盘,失血性休克等),符合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内费用按参保居民住院报销,不再享受限额补助。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先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再按前述款项规定进行限额补助,两项合并不超出住院总费用。
十、参保居民转诊转院,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国务院“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分级诊疗,逐级转诊。
(二)在市内转诊转院的,应在办结转诊转院手续之日起3日内到转入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三)由下级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起付线实行补差;由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按照所住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收取1次,转诊至的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不收起付线;
(四)首诊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越级转诊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危重症除外)的、首诊直接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危重症除外)的,起付线不享受补差,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十一、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按日限额纳入报销范围。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元;
(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3元;
(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元。
十二、 患精神病的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费用的报销标准由市、县(区)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十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继续按川卫发〔号和川民发〔2012〕91号文件执行。
按《关于开展宜宾市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宜人社发[2015]99号)文件:
居民参保医疗保险后,由医保局从居民缴纳的参保费用中列支30元/人缴纳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是指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费用仍然较高的情况下予以报销。具体标准如下:
个人承担医疗费用为的,超出部分按50%比例报销。
个人承担医疗费用为的,超出部分按60%比例报销。
个人承担医疗费用为6000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80%比例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以公开招标保险公司后中标结果为准。
下列特殊困难群体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中标结果的基础上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Ⅰ、Ⅱ级残疾证);
(3)纳入民政重点优抚对象的城乡伤残军人、“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
(4)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
(5)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1、全市各区县居民医疗保险服务地址及电话
翠屏区打金街(原宜宾市技工校)
南溪区青龙街108号
宜宾县柏溪镇城北新区康宁路政务中心
长宁县竹都大道二段189号
江安县竹都大道209号
高县开发路1号
珙县巡场镇新桥街46号
筠连县冰河东路二段4号
兴文县古宋镇建国大道
屏山县行政中心2号楼1楼
本事项表格由就诊医疗机构现场提供。
本事项不收费
《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函〔号)自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在此期间,若国家、省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宜宾市、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时废止。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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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码输入错误,请重新输入&&&&本报讯&根据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及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明日起,全省所有公立医院(含中医和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推行“先诊疗后付费”。病人住院时凭有效证件,与院方签署《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后,不用交押金即可办理入院,出院时一次性交清住院期间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记者&苏倩&&&&记者走访:&&&&“先诊疗后付费”手续周末照常办&&&&据了解,去年3月,海南省妇幼保健院率先试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昨日,记者在省妇幼保健院出入院办理窗口询问“先诊疗后付费”政策时,工作人员拿出一份《海南省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一般是先挂号去门诊看病,如果医生建议住院并且你同意的话,在没有带钱的情况下,就可以告诉医生走这个途径,医生会在入院通知书上写明‘先诊疗后付费’。”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病人拿着医生开的入院通知书到出入院办理窗口处,签署一份《海南省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就可立即住院,无需交押金。另外,患者需要在协议书上贴身份证复印件和医保证复印件各一份。&&&&昨天是周六,但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先诊疗后付费”的手续可以照常办,“等到周一医保办上班了,再把一些需要报销的证件和材料交过去。”&&&&患者须提供医保卡等作抵押&&&&省卫计委医政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新模式,优化了就医流程,可以提升服务水平和病人满意度,确保病人得到及时、安全、规范、有效的治疗,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方案》规定,各公立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根据患者医保证(卡)、身份证或户口本、低保证、五保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以及户口所在地民政局近期证明身份(低保、五保对象)的证明材料等有效证件,审核患者参保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签订《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不需交纳住院押金即可入院治疗,并将医保卡(低保证、五保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原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交医疗机构保管;医院在患者出院前一日出具发票和总费用清单,由患者或家属到医疗机构出院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交纳自付费用。结清自付费用后,医院退还代为保管的相关证件。符合医保报销和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医疗机构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结算。&&&&实行患者就医诚信等级管理&&&&《方案》规定,为有效规避欠费风险,医保经办机构、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与医疗机构要建立欠费预警机制,当年对参保(合)人员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医疗费用,应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内。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报告参保(合)患者欠费信息,实行患者就医诚信等级管理,督促患者自觉付费。对经督促仍不交欠费患者,在欠费未纠正前暂停其医保待遇资格,责令其交清住院所欠费用后再允许参保(合)。此外,医疗机构每天需向病人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明确治疗措施、治疗费用等,并由患者签字确认。&&&&患者恶意欠费的,可能被起诉&&&&记者从《海南省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上获悉,患者在住院三天内应向医院医保办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医保证(社保、城镇、农合)、结婚证(办理出生证明)、准生证等报销所需证件。医院每天向患者提供日费用清单,患者出院前1-2天内向病人或家属告知大体花费,以便患者筹措住院费用。病人出院时一次性交清个人承担费用,否则医院有权暂时保管病人的相关证件直至缴清。若患者确因家庭困难无法按时结算,可向医院财务科申请延期或分期付款,但需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村(居)委会和镇(街)民政部门的证明。同时,须签订《住院治疗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患者如果违约,医院有权暂时保管患者的相关证件,并保留向人民法院提供诉讼的权利。&&&&记者从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获悉,患者住院费用自费部分每超5000元要结账一次。&&&&适用对象&&&&省卫计委医政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在我省所有公立医院(含中医和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施行。&&&&可以享受这一服务模式的对象分别是:参加省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医疗协议的工伤病人;“三无”病人(无姓名和居住地等身份证明、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费用的病人)、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紧急救治的患者;医疗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这些人不适用&&&&《方案》指出,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患者(主要指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参保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应当由侵权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人员)、非参保人员和流动人员等,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医疗机构要及时予以救治,但不纳入“先诊疗后付费”,仍按原规定执行。&&&&记者在已经实施“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模式的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了解到,交通事故、自杀、自伤、自残、酗酒、打架斗殴、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及国家、省、市医疗保险规定不能报销的患者不列为实施对象。&&&&数据控&&&&海口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模式以来&&&&没有出现1例恶意逃费现象&&&&记者从海口市卫生局获悉,今年6月起,该局在海口市人民医院等5家市属公立医院全面启动“先诊疗后付费”模式。自去年10月30日实施以来,截至今年10月底,已有10986名患者享受这一便民政策,全市共累计垫付住院费用5639.23万元,医疗投诉纠纷数量同期相比降低了95.76%。海口市卫生局医改办主任邝雄告诉记者,海口施行“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模式的5家公立医院没有出现1例恶意逃费现象。&&&&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流程图&&&&病人出院&&&&病人出院结算时将个人承担费用一次结清,医保办将抵押证件归还病人或家属。&&&&住院费用自费部分每超5000元要结账一次。&&&&出院前1-2天内,护士长预先查明个人应承担的大致费用,并告知病人或家属。&&&&患者凭医保证复印件、住院卡和《协议书》到住院收费处办理入院手续。&&&&医保办审核,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住院卡盖上“先看病后付费专用章”,并将有效证件复印件及医保证原件留在住院处作抵押。&&&&患者就诊需住院的,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医保证原件办理手续,未带证件的24小时内提供,急诊患者可于次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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