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被辞退如何赔偿员工凭社保交费清单能申请赔偿吗?

社保员工被辞退,原单位如何补偿_百度知道
社保员工被辞退,原单位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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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了可以辞退,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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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交社保,自己交了,辞退可以要求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因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你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半年半个月,时限是根据08年後到现在你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来计算,不但可以要求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一年一个月,满了半年没有满一年也是一个月,不得低於最低工资标准现在可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自己交的社保金数额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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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2016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 09:37:55
《2016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有哪些规定?》是由智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一、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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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社保由其他公司缴纳辞退员工
时间:日&&|&&作者:张涛律师&&|&&关键词:辞退&&|&&浏览:1019
申请人徐某于日进入被申请人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担任设备科科长岗位,双方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合同期限为日至日,该合同约定月工资5000元。
【当事人】申请人:徐某委托代理人:张涛,君澜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情】申请人徐某于日进入被申请人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担任设备科科长岗位,双方签订了两份。第一份合同期限为日至日,该合同约定月工资5000元。第二份合同期限为日至日,该合同约定税前月工资5100元。被申请人于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申请人上月整月工资。申请人工作时间为8:30-17:00,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被申请人处实行电子考勤。申请人最后工作至日。庭审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于日出具解除通知书,解除理由为申请人不能胜任目前岗位,申请人于日完成工作交接手续,故双方于日劳动关系解除。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每月5100元主张1.5个月,计算两倍。被申请人确认其于日出具解除通知书,通知书的解除理由为申请人不能胜任目前岗位。亦确认申请人于日完成工作交接手续。但辩称双方于日劳动关系解除,因申请人社保是由其他公司缴纳,双方由于缴纳社保问题产生异议,其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已对本单位造成了严重影响。而且,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写不能胜任目前岗位的离职原因才同意签字,故解除通知书上才写了该理由。因此,被申请人不是违法解除,故不同意支付赔偿金。申请人确认社保是由其他公司缴纳,但辩称双方对缴纳社保的问题并不存在异议,被申请人是认可并同意的。申请人也不存在要求被申请人写不能胜任目前岗位的离职原因,该理由是被申请人提出的。而且,社保由其他公司缴纳也不构成被申请人解除的理由。【裁决】委员会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离职、交接结算书中显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能胜任目前岗位为由,于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证明申请人不能胜任岗位之情形。被申请人虽辩称双方因申请人社会保险由其他公司缴纳而产生异议,从而应申请人要求,以申请人不能胜任目前岗位为由解除,但亦未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其之陈述。而且,社会保险由其他公司缴纳亦非被申请人可解除劳动合同之法定事由。最后,劳仲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应予以支持。但申请人主张金额有误,予以纠正。因双方均未能明确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故根据双方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予以折算平均工资(5000元*9+5100元*3)÷12=5025元。故此,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徐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人民币15075元。【评析】本案除了用人单位依据“不能胜任目前岗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之外,对于“社保由其他公司缴纳是否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也值得探讨。首先,《》第三十九条确实规定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判断当事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把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标准加以判断。本案中,仅凭徐某在其他公司存在挂靠社保这一简单事实,明显是不足以推断徐某与其他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更谈不上徐某挂靠社保的行为对单位造成了严重影响。其次,即使徐某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现行亦不否认其现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及其合法性。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日)十一条予以了解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实际就业发生争议的,是否适用?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认定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并适用劳动法,但社会保险关系依现行规定处理。说明:本条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就业发生争议的,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由于政策原因或维持生计的原因,可能在正式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实际劳动,以取得报酬。对于这种关系,我们认为仍属于劳动关系,不仅仅是处理程序上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更主要的是要求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这主要体现在拖欠、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将承担补发工资并加付25%的补偿金;单方解除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按一年一个月标准给付经济补偿金,等等。理由:劳动关系的本质是一方给付职业上的劳动,另一方给付报酬,只要符合这个本质要件,就应当认定是劳动关系,而不应当因为是在正式劳动关系以外的其他单位就业,就否认劳动者与实际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否则对劳动者是极不公平的。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是规定了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民事责任,并未否认他们之间仍是劳动关系。进一步而言,如果不让后一实际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则等于鼓励单位招用这样的劳动者,这对其他单位又是不公平的。根据其他一些国家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的实际单位通常也被视为雇主。
作者: [上海-浦东新区]专长: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法 法律顾问 律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2034积分 | 帮助453人 | 13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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