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现mmm利益最大化化可以通过并购的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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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方式
来源:郭加林
  【摘要】企业并购是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高风险投资活动。企业并购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企业并购的成功需要融资来支持,而选择融资方式对顺利完成企业并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企业并购活动越来越多,并购金额越来越高。并购融资方式创新势在必行。  【关键词】并购;融资方式;创新  并购是企业实现快速扩张的重要战略举措。从本质上说,并购是企业一种高风险投资活动,该项风险投资活动的根本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现在企业并购规模越来越大,并购金额越来越高,在国际上企业并购甚至高达几百亿美元。成功的并购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没有资金支持的并购最终会失败,然企业仅靠自有的积累资金很难完成并购,必须凭借外部融资来完成并购。因此,企业并购需要对外融资,对外融资就需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来帮助企业完成并购。   一、我国企业并购的主要融资方式  并购融资是指并购企业为了兼并或收购目标企业而进行的融资活动。根据融资获得资金的来源,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可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融资方式在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对企业并购活动中选择融资方式有着直接影响。   (一)内源融资  内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获利并积累所得的资金。内源融资主要指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无形资产摊销和企业的留存收益。内源融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并留存在企业内可供使用的&免费&资金,资金成本低,但是内部供给的资金金额有限,很难满足企业并购所需大额资金。   (二)外源融资   外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从企业外部筹集所需的资金,外源融资根据资金性质又分为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   1.债务融资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为取得所需资金通过对外举债方式获得的资金。债务融资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务融资相对于权益性融资来说,债务融资不会稀释股权,不会威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债务融资还具有财务杠杆效益,但债务融资具有还本付息的刚性约束,具有很高的财务风险,风险控制不好会直接影响企业生存。在债务融资方式中,商业银行贷款是我国企业并购时获取资金的主要方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其他融资渠道不畅或融资成本太高,此外,并购活动也往往是政府&引导&下的市场行为,解决国有企业产权问题,比较容易获取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   2.权益融资  权益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等方式取得的资金。权益性融资具有资金可供长期使用,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但权益融资容易稀释股权,威胁控股股东控制权,而且以税后收益支付投资者利润,融资成本较高。   二、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对并购成功与否有直接影响,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需要综合考虑,主要有以下因素:   (一)融资成本高低  资金的取得、使用都是有成本的,即使是自有资金,资金的使用也绝不是&免费的午餐&。企业并购融资成本的高低将会影响到企业并购融资的取得和使用。企业并购活动应选择融资成本低的资金来源,否则,并购活动的目的将违背并购的根本目标,损害企业价值。西方优序融资理论从融资成本考虑了融资顺序,该理论认为,企业融资应先内源融资,后外源融资,在外源融资中优先考虑债务融资,不足时再考虑股权融资。因此,企业并购融资方式选择时应首先选择资金成本低的内源资金,再选择资金成本较高的外源资金,在外源资金选择时,优先选择具有财务杠杆效应的债务资金,后选择权益资金。   (二)融资风险大小  融资风险是企业并购融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并购融资风险可划分为并购前融资风险和并购后融资风险,前者是指企业能否在并购活动开始前筹集到足额的资金保证并购顺利进行;后者是指并购完成后,企业债务性融资面临着还本付息的压力,债务性融资金额越多,企业负债率越高,财务风险就越大,同时,企业并购融资后,该项投资收益率是否能弥补融资成本,如果企业并购后,投资收益率小于融资成本,则并购活动只会损害企业价值。因此,我国企业在谋划并购活动时,必须考虑融资风险。我国对企业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都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规定,比如国家规定,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是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不足,没有进行并购的信贷项目,因此,企业要从商业银行获取并购信贷资金首先面临着法律和法规约束。我国对发行股票融资要求也较为苛刻,《证券法》、《公司法》等对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上市资格&比较稀缺,不是所有公司都能符合条件可以发行股票募资完成并购。   (三)融资方式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  资本结构是企业各种资金来源中长期债务与所有者权益之间的比例关系。企业并购融资方式会影响到企业的资本结构,并购融资方式会通过资本结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因而并购企业可通过一定的融资方式达到较好的资本结构,实现股权与债权的合理配置,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降低委托代理成本,保障企业在并购活动完成后能够增加企业价值。因此,企业并购融资时必须考虑融资方式给企业资本结构带来的影响,根据企业实力和股权偏好来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   (四)融资时间长短  融资时间长短也会影响到企业并购成败。在面对有利的并购机会时,企业能及时获取并购资金,容易和便捷地快速获取并购资金有利于保证并购成功进行;反之,融资时间较长,会使并购企业失去最佳并购机会,导致不得不放弃并购。在我国,通常获取商业银行信贷时间比较短,而发行股票融资面临着严格的资格审查和上市审批程序,所需时间超长。因此,我国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要考虑融资时间问题。   三、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方式的创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化,我国企业并购活动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趋势,我国企业并购活动不仅发生在国内,不少国内大型企业还主动参与国际间企业并购,企业并购资金金额更是呈几何级基数增加。而我国企业现有的并购融资方式显得滞后,难以适应所需巨额资金的国内或国际间并购活动需要,借鉴国外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创新,我国并购融资方式势在必行。   (一)杠杆收购融资  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s,简称LBO)是指并购企业以目标公司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或投资者融资来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待收购成功后再以目标公司的未来收益或出售目标公司部分资产偿还本息。杠杆收购融资不同于其它负债融资方式,杠杆收购融资主要依靠目标公司被并购后产生的经营收益或者出售部分资产进行偿还负债,而其它负债融资主要由并购企业的自有资金或其他资产偿还。通常,并购企业用于并购活动的自有资金只占并购总价的15%左右,其余大部分资金通过银行贷款及发行债券解决,因此,杠杆收购具有高杠杆性和高风险性特征。杠杆收购融资对缺乏大量并购资金的企业来说,可以借助于外部融资,通过达到&双赢&促成企业完成并购。   (二)信托融资   信托融资并购是由信托机构向投资者融资购买并购企业能够产生现金流的信托财产,并购企业则用该信托资金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购。信托融资具有筹资能力强和筹资成本较低的特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筹集的信托资金总余额上限可达30亿元人民币,从而可以很好地解决融资主体对资金的大量需求。由于信托机构所提供的信用服务,降低了融资企业的前期筹资费用,信托融资降低了融资企业的资本成本,信托融资就有利于并购企业完成收购目标公司。   (三)换股并购融资   换股并购是指并购企业将目标公司的股票按照一定比例换成并购企业的股票,目标公司被终止或成为并购公司的子公司。换股并购通常分为三种情况:增资换股、库存股换股、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持股。换股并购融资对并购企业来说不需要支付大量现金,不会挤占公司的营运资金,相对于现金并购支付而言成本也有所降低。换股并购对我国上市公司实现并购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认股权证融资   认股权证是一种衍生金融产品,它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能够在有效期内(通常为3-10年)赋予持有者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该公司发行一定数量新股权利的证明文件。通常,上市公司发行认股权证时将其与股票、债券等一起发行,通过给予原流通股股东的一定补偿,提高了股票、债券等融资工具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这样有助于顺利实现上市公司融资的目的。因此,发行认股权证对需要大量融资的并购企业来说可成功达到筹资的目标。   我国资本市场在1992年就尝试应用权证,比如飞乐和宝安等公司发行了配股权证。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一股独大,个别机构操纵市场,市场投机现象严重,权证交易不得不被停止。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各项法规、制度以及监管政策的到位,我国推出认股权证的条件逐渐成熟,相信认股权证融资终究会成为我国企业并购融资的重要方式。   【参考文献】  [1] 张丽英,赵立英.并购融资中的资本结构决策研究[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2).   [2] 李美华,王军会.我国企业并购融资的几种创新方式[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11).   [3] 杨莹,郑敏慧.信托与私募基金:现代企业融资新方式[J].现代财经,2005(8).   [4] 郭斌.企业债务融资方式选择理论综述及其启示[J].金融研究,2005(3).   [5] 邓彦,梁衍琮.从资本成本角度谈信托融资与证券融资的区别[J].东岳论丛,2006(11).   [6] 张世来.企业并购出资方式利弊分析[J].会计之友,2006(3).   [7] 黄速建,黄群慧.现代企业管理&&变革的观点[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3).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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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战略规划怎样做到并购利益最大化
一、踩准行业整合曲线
犹如人的脉搏,行业处于不断的“扩张”、“收缩”的周期性波动之中。行业的周期性波动,历史上和现实中已经摧毁了不少的企业战略规划,那些经历过数轮周期,并能借助周期壮大的企业战略规划,他们均有一个伟大之处,就是在赶在经济大幅衰退前收缩,在经济回暖前扩张。用简单的话讲,就是他们比竞争对手更加懂得产业整合周期的内涵,具备要素组合的并购战略思维。但在实际竞争中,对于产业整合周期却并不容易把握。
科尔尼通过长期对全球范围内并购行为的研究,发现绝大多数行业都以一种可预测的方式、按照一个明显的整合周期发展。根据研究结果,科尔尼将一个产业整合周期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起步阶段、积累阶段、集中阶段、及联盟阶段。一个行业在开始时集中度通常较低,通过不断兼并和收购直到达到饱和,并在周期的最后阶段呈现联盟的形式,而这个周期通常需要20年。其中,各阶段的特点和驱动因素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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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行政管制的行业、及初创企业战略规划,如生物制药、
电子商务、能源、文化传媒等行业。处于这一阶段的企业战
略规划,往往需要更多的关注营收而非利润、更多的关注技
术创新和市场开拓,来增强企业战略规划的关键资源能力以
提高竞争壁垒。重要的是,企业战略规划还应该关注自身并
购能力成长的基础。
积累阶段是产业变迁的第二个阶段,这一阶段的行业步
入快速成长阶段,市场分散度开始降低,企业战略规划发展策略通常是内生和并购并举以实现规模经济,获得行业的领导地位,这一阶段通常需要持续约5年的时间。在这一阶段,并购将成为必需,企业战略规划需要提升、锤炼自身的并购能力,同时谨慎的保持企业战略规划的核心文化。另外,在这一阶段慢半拍的企业战略规划往往成为被下一阶段被并购对象。如家电连锁零售行业,国美、苏宁、大中、及永乐等企业战略规划不同的命运轨迹。
集中阶段是行业整合的第三阶段,企业战略规划已经通过收购达成了拥有相当的规模优势而更加注重利润,需要通过并购来重塑盈利模式、业务系统、及自由现金流结构,这些活动使产业并购呈线性增长。与此同时,基于自身的战略选择,企业战略规划还会对于的弱势业务,要么大力扶持,要么干脆放弃。这一阶段,如2013年以后的中国互联网产业,腾讯对搜索和电商的处置方式。
联盟阶段是产业变迁的最后阶段,通过产业的集中阶段后,产业中的行业前几名企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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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中政府控制的代理问题分析
公司并购中政府控制的代理问题分析_6300字
公司并购中政府控制的代理问题分析
要] 公司并购史就是一部政府干预经济的演变史。在公司并购的过程中,由于政府行为同时受“公共利益”和“经济人利益”的双重目标调节,使政府控制的代理问题不可避免。本文从代理问题的根源入手,深度剖析了公司并购中存在的一些代理问题,同时从不同角度给出了解决问题的途径及方法,以期对进一步规范我国并购市场有所帮助。
[关键词] 公司并购;政府控制;代理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并购规模越来越大,人们对公司并购的关注度日趋增加。我国上市公司的主体是国有控股企业,而国有控股企业的终极控制人是各级政府,政府在国有控股公司的并购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只是终极所有者的代理人,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国有企业分级管理体制中蕴含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权力配置使得中国上市公司并购的机理变得更为复杂。在此背景下,研究政府控制的代理问题,有利于梳理中国上市公司并购的机理和规范公司行为。
代理问题的根源分析
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是产权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理论核心就是用一种合理的激励机制,给代理人提供各种激励,使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努力工作,最终实现“双赢”。主要目标是通过考察委托人和代理人所面临的风险分担、利益分享和激励机制之间的关系,确定合理的产权结构。詹森(Jensen)和迈克林(Meckling)于1976年就提出,现代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此种情况下,所有者和经理人之间易于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即股东和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聘请职业经理人来管理公司的日常业务,自己却不直接执行这项职能。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拥有的信息比委托人多,并且这种信息不对称会逆向影响委托人有效地监控代理人是否适当地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
在伯利—米恩斯之后的近半个世纪,研究股权结构的学者一直以“两权分离”作为研究的前提,因此,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被认为是现代公司中的核心代理问题。在公司并购的过程中,代理关系更显复杂。公司所有者将自己投入公司的财产交给经营者来管理,从而确立了他们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拥有所有权的股东是委托人,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是代理人。然而,代理人很可能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采取背离股东财富最大化的机会主义行为,乘势投机倒把严重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其中,政府控制所具有的负效应会造成并购低效,而这一切都源于政府的过度干预,及其由此导致的目标多元性、廉价股票权和寻租等代理问题。
目标多元性
从企业控制权理论分析,目标多元性是政府控制存在的一个主要代理问题。在中国,政府身兼社会管理者和国有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双重身份,往往在公司并购中发挥着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由于拥有实际剩余控制权的政府并不拥有名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因此,政府完全有可能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利益,将代表其行为目标特征的刺激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抑制通货膨胀、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政府权威等目标作为企业经营的目标。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目标受政府行为目标的制约,当企业目标与政府的阶段性目标不一致时,政府就会利用其经营的控制权来使两者达到一致,而这种一致有时候是以牺牲企业的利益为代价的。尽管国有企业有可能拥有的一系列特殊待遇,可以通过非市场体系
来获得实施多元化行为所需的一切通用资源,但也有可能承担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提供公共物品的社会责任。政府社会管理者和资产实际控制人的双重身份下,出现目标多元性这一代理问题。
廉价投票权
当全民所有者放弃国有企业的实际剩余控制权后,政府官员成为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行为的偏好和约束直接影响国有企业的行为特点和绩效水平。虽然政府成员掌握国有企业的实际剩余控制权,但并不享有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也就是说政府成员拥有的是一种廉价投票权。这种两权分离减弱了对实际控制人来说最为根本的两种刺激:动力刺激和压力刺激。其后果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绩效水平在控制人的效用函数中得不到直接体现,政府成员与国有企业的绩效和发展非直接相关,因而,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不会投入过多的劳动实现企业的绩效和发展。国有控股企业治理效率低下的种种表现形式,如经营者在职消费普遍和工资侵蚀利润等,无不与政府成员的监督不力有关。同时,由于政府掌握国有企业的实际剩余控制权,而国有企业名义剩余控制权又不完全,其不会面临被解雇或压力很小。在既无动力,也无压力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依然遵循“经济人”的行为规则,将追求其个体的效用最大化,国有企业并购则有可能成为实际剩余控制人实现其目标的工具。因此,全体公民名义剩余控制权和政府实际剩余控制权分离基础上的廉价投票权问题是政府过度干预并购并造成其效率低下的另一个根源。
寻租就是政府成员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直接表现。一般对寻租的理解为“直接的非生产性寻利”,即这种活动能产生货币收入,但是不会提供产生效用的商品和劳务。现阶段,我国行政分权、财政包干和片面政绩评价标准激励行政管理体制下,政府官员为了地方经济和社会利益不惜牺牲上市公司利益,其本质仍然是追求政治功利,获得私人控制权收益。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的经理都可以从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中获益。例如,企业经理通过向政府要求更高的预算可以保持良好的企业绩效,从而更能保住其职位或获得更多的偷懒机会,而政府官员也可以要求企业经理接受更多的雇员以提高社会就业率,从而获得更多的收入、权利和更好的社会形象等。由此推知,寻租问题也是政府过度干预并购并造成其效率低下的一个根源。
国有企业中的代理问题分析在公司并购的过程中,企业的运行多表现为行政性的委托代理制。这就决定了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层次过多,终极所有者缺位,政企不分及激励与约束机制弱化等国有企业产权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造成我国企业制度中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很多问题。
内部人控制问题
国有资产的性质和管理特点决定了各级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都不是真正的所有者。国有企业一直都是多头管理,以至于责权不清、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过大,董事长、总经理、甚至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权力过分集中;监事会只能监督业务,没有监事会应有的其他权利,甚至有的监事会由董事会或者总经理领导,形同虚设,由此导致了内部人控制。
因此,必须优化产权结构,重组国有股权、开放其产权结构,引入外资、私人经济、经营者持股等多种股东成分,是解决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一剂良方。其他股东为了自身利益,自然会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然而,经营者持股后
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自然会努力工作,争取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重利益最大化。
双重身份问题
国有企业的代理人与委托人有不同的利益追求:一方面,作为委托人,他的利益所在是使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另一方面,作为代理人,他的利益所在则是个人利益最大化。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强烈动机,代理者往往会偷懒、传递虚假信息、瞒报企业经营情况,更可能进行权力寻租等行为。委托代理关系中中间人的双重身份,导致国有企业既存在委托风险又存在代理风险。
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包括物质激励机制和精神激励机制。物质激励方面,最有效的做法是把代理人的报酬同企业经营效益挂钩。在西方公司中,股东个人收入与其资产增值息息相关,代理人收入更与企业经营业绩直接相关,这是委托人与代理人勤奋努力,协作共荣的根本。我国企业也可以引入类似的激励机制,使各层级代理人的收入分别与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精神激励方面,较为有效的是声誉激励。这是由于各层级代理人的名誉、声望等关系到他们未来发展。因此,将名誉、声望等与代理人的经营业绩联系起来,也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对最终代理人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国有企业最终代理人的所得相对于其所做出的贡献而言是很低的,从而难以激励其努力工作。此外,对代理人缺乏有效的约束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某些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导致代理问题突出。这些人利用在企业获得的资源,置企业利益于不顾、侵吞国有资产为己谋利,或采取悖德行为、使得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造成企业效益低下甚至亏损。而有效监督与制约机制的缺失,又为正确评价代理人造成困难,许多经营不善的企业代理人照样留任甚至升迁,最终使国有企业蒙受更大的损失。
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包括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和企业外部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主要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落实各职能机构的独立性使其独立承担相应的义务。企业外部的监督约束机制,主要由市场机制、法律制度、新闻媒体和社会道德等构成。
政府控制下的代理问题分析
在公司并购的过程中,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与委托人的效用函数并不一致,并且他们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即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动细节并不了解或者保持“理性无知”的状态,双方也都可能存在不道德的欺诈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而监控这些不道德行为的成本又非常的高,即产生代理成本。这就使得代理问题具有3个特点:①委托人与代理人拥有不同的目标函数,前者追求的是自身财富最大化,而后者的目标函数是包括货币薪酬、权利欲、社会地位等在内的自身效用最大化;②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比委托人更了解自己的能力、偏好和工作努力程度,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委托人对市场及外界环境的变化和企业内部经营真实状况的了解程度也远不及掌握实际控制权的代理人;③委托—代理合同具有不完备性,由于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和客观现实的复杂多变,并购相关方无法穷尽预料未来的各种情况,即使能够预料到未来的情况,签约双方有时也难以用一种共同的语言来进行描述,导致难以达成协议,即使能够达成有关协议,有时也很难在出现纠纷时,使第三方(如法院)明确理解并强制执行该协议,因而委托人和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不可能遍历一切将来可能发生的事件及其处理方式。
鉴于如上3个特征,政府控制的代理问题相应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①政府
主体与非政府主体的成本和收益的预期目标是不相同的,政府部门出于政治目的而有可能“拉郎配”,迫使上市公司收购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即并购行为体现的主要是政府成员的意志,并不是市场化运作,不能有效整合资源和发挥存量资源调整的功效。②国有控股企业的收购对象被限于同一政府管理区域内的企业,即政府成员为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实现其政治和经济目标而对并购行为进行地区封锁。③纵容上市公司为满足配股、增发和摘除ST或PT帽而进行的关联并购和“报表重组”。④政府成员需要借助上市公司的壳资源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缓解财政及就业压力,因而更有可能利用行政权威调动金融资源,在公司并购之前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之后将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源。政府成员的寻租无疑会损害上市公司的价值,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多元化并购中也常蕴含着“监督效应”和“掏空效应”两种代理问题。当大股东控制了公司并购的决策权和其他重大决策权力时,公司管理者只是大股东的代理人,这种情况下,主要的代理问题是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隧道效应”。当公司管理者处于强势地位且拥有公司的并购决策权时,管理层侵占股东利益的“监督效应”则成为代理问题的另一种表现形式。由于政府的过度干预,并购过程中的代理问题还表现在如下方面:①管理层与公司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代理问题,即管理层可能合谋攫取公司资产;②并购公司与并购中介(如投资银行)之间的代理问题;③代理人的有限理性特征,致使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代理问题难以规避。4
政府控制下的代理问题的缓解途径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与地区,有诸多制度优势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譬如,经理市场对管理层的制约。如果管理层的经营效益较差,那么会有外部的经营团队来参与企业经营权的争夺。同时,企业的经营绩效会影响到经理市场对管理层能力的评估,影响管理层人力资本的未来定价。再如,资本市场的压力。一个企业的股票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公司所有者或投资人对公司经营状况的评价,进而评估了公司管理层的努力程度。资本市场从另一层面迫使管理层降低代理成本。正如法马和詹森( 1983) 所指出的:股票价格是简要说明有关现在和未来净现金流量的内部决策的各种含义的无形标志。外部监督施加的这种压力,致使公司决策以享有剩余要求权者的利益为目的。
中国作为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经理市场远未发育成熟,同时资本市场的股票价格尚不能有效地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并购中政府控制的“代理”问题,不仅需要外部经理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制约,更离不开企业自身的产权结构和政府的适度干预,具体应做到如下几点。
进一步明确并购过程中的政府职能
虽然,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但是带有“计划性质”的干预随处可见,甚至出现行政划拨并购。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也是一个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他们往往做出有损公司所有者及股东利益的并购决策。因此,政府应明确自己的职能,做好并购过程中的“守夜人”角色,而不应直接介入公司的并购活动之中。一方面,应该对那些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不当并购行为进行管制,维护并购市场秩序,并制定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其行为;另一方面,对那些可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带动就业的并购给予更多的资金支持与政策优惠,必要的时候采取行政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对并购活动进行调控,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调节和监督等职能。
完善并购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政府的监管,健全政府外部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关于公司并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不断变换的情况下,国家和相关政府部门需及时调整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各级政府在并购中的行为,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企业兼并法》,唯有如此,“代理问题”的解决才会有坚实的法理依据。纪检和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对某些地方政府在并购中的投机行为进行严厉的追究与制裁。此外,各种新闻媒体也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使并购过程中的寻租等代理问题无处遁迹。
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也被视作解决代理问题的一种途径
组织要获得持久的生命力,健全的运行机制与优秀的企业文化就必不可少。法马和詹森认为,公司代理问题可由适当的组织程序来解决,并购则提供了解决代理问题的一个外部机制。然而,管理者劳动市场可以解决因证券所有权与企业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管理者激励问题,当目标公司代理人产生代理问题时,可以通过大量收购企业股票获得公司控制权,从而减少代理问题的产生。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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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善民,朱滔.多元化并购能给股东创造价值吗?——蒹论影响多元化并购长期高效的因素[J].管理世界,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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