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强制预收物业管理费的依据怎么办

社区疑难杂症都拿来在居民议事会上讨论|业委会|物业管理费_凤凰资讯
社区疑难杂症都拿来在居民议事会上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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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是他们在新庄花园探索的一年,目前还没有收取物业管理费,但并不担心日后收费有麻烦。“业委会和居民自治起来,他们最想保护整治的成果。”锁金村街道负责人欣慰地告诉记者,吸取新庄花园居民自治的成功经验,现在他们把社区的疑难杂症拿出来在居民议事会上讨论,今年市区街道共同拿出30万元用于“为民办实事”。先办哪一件,由居民自己讨论决定,社区和街道及区里相关部门再按居民一致决定执行,这种转变为让居民自己参与治理,减少了投诉,也达到了解决问题的实效。
原标题:社区疑难杂症都拿来在居民议事会上讨论物业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是他们在新庄花园探索的一年,目前还没有收取物业管理费,但并不担心日后收费有麻烦。“业委会和居民自治起来,他们最想保护整治的成果。”锁金村街道负责人欣慰地告诉记者,吸取新庄花园居民自治的成功经验,现在他们把社区的疑难杂症拿出来在居民议事会上讨论,今年市区街道共同拿出30万元用于“为民办实事”。先办哪一件,由居民自己讨论决定,社区和街道及区里相关部门再按居民一致决定执行,这种转变为让居民自己参与治理,减少了投诉,也达到了解决问题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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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版:都市·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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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管费就不能当业委会委员?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干涉
&&小区业委会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其中新当选的5名委员有拖欠物管费的现象。因此,新的业委会没有得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并被要求重新选举。近日,省高院公布了今年第一批示范性案例,其中,熊某等诉武侯区房产管理局、晋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备案登记纠纷案入选。&&法院表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区物业管理具有行政指导职能,依法对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等事项负有备案职责,但小区业主依法享有的自治权,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干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认定属于业主自治权范畴,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审查,并不得以此为由不履行行政备案登记职责。&&业委会委员不交物管费&&房管局要求重新换届选举&&原告熊某等人是交大花园武侯小区业主。日,在蜀都公证处的公证下,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召开了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选举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及对三个文本投票表决,后以“人数、面积双过半”的结果表决通过了该三个文本,并选举出了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其中原告熊某等人当选。此后,换届选举筹备组作出报告,对选举结果予以确认。&&日,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向武侯区房管局、晋阳街办申请备案及提交材料。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表》中签署了“业主大会选出的委员中有5位委员不能提供缴纳的物管缴费凭据”的意见,晋阳街办在该表也签署了“情况属实,报房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意见,并将所有材料报送到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审查后未予备案。&&日,区房管局、晋阳街办作出《关于对交大花园武侯小区部分业主反映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以小区在“进行换届选举时未严格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对小区新选出的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并要求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晋阳街办重新组织召开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工作”。&&原告熊某等人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1.撤销《答复》中对交大花园武侯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的不当行政行为;2.判令区房管局尽快备案;3.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1元钱。&&委员资格业主大会说了算&&行政部门不能越权&&武侯法院审理认为:诉讼中,区房管局、晋阳街办以选举产生的交大花园武侯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有委员拖欠物业服务费而不应具备候选人资格为由,进而认定选举未严格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但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该权利属业主大会享有,而非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不得据此认定有关人员是否具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资格。因此,区房管局、晋阳街办的《答复》缺乏法律依据,其行为属超越职权行为,依法应予以撤销。另外,熊某等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有损失的存在或发生,因此对要求赔偿损失1元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武侯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区房管局、晋阳街办作出的《答复》。驳回原告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省法宣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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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可否直接收物业管理费
武汉:引发争议日 13:53 来源:武汉晚报 发表评论   昨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汇报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修改稿中,立法听证会陈述代表的“声音”、历次审议会上代表的观点,得到积极回应。
  业主委员会可否
  直接收物业管理费?
  审议草案时,有意见提到,如果物业服务费不交给业主委员会,业委会就是形同虚设,难以起到维权作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业委会还是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服务费,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法规不宜硬性规定。鉴于目前业委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力量有限,由业委会收取服务费后再将服务费支付给物业公司的办法,不失为一种加强监督的有效手段,法规有必要作出引导性规定。&&
  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条:“提倡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物业服务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
  这一规定在昨日的审议中也面临争议。李楚星、向庆平委员认为,物业费应由交易的双方完成,业主委员会作为第三方,不应享有收费权利。
  保障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
  有的听证陈述人认为,规定对外出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时限比较合适,目前山东等地的立法就是采用这个限制。有的听证陈述人认为,为避免开发商通过连续合同达到规避6个月的限制,建议设置公告和备案程序。
  在草案中,这些意见都得到回应:草案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应当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业主及其业主委员会有权查询”。
  交钥匙未入住
  物业费有望“打折”
  在听证会上,“交钥匙后业主未入住,物业管理费是否要全额交纳”话题引起热烈讨论。有的听证陈述人认为,业主没有入住,物业服务费用与交付后使用的应当有所区别。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房屋交付后使用与没使用的,在物业管理与服务方面是有所区别的,交付后没有使用的物业,业主可适当少承担物业服务费;条例因此增加“房屋交付后未使用的,由业主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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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买的政府修的以房还房,以前有正规的物管公司,后因费用原因撤走。2010年小区在大部分业主没有参与投票的情况下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也没有签订合同,后向我们每户收取10元每月的物业管理费,请了两个保安,一个清洁工。本人于前段时间在小区内停车棚处丢了一辆摩托车,后报案。我去问保安,知道什么情况不,结果他是一问三不知,旁边的几位大婶还说10块钱哪个给你看车。此事后,我便在也没有交物管费了。我的意见是,要找就找正规的物业管理公司,请问,我有错吗??我应该怎么给自己维权。谢谢谢谢
本人居住的小区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同时未经业主同意,小区物业能否收取车辆进出管理费用(5元/小时)?请专业人士指点 本人居住的小区为市政用地拆迁小区,已建成使用超过3年,但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现在使用的是天合物业管理公司,但此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设立收费标准,同时未公开他们的收费标准,对进出小区的所有车辆进行收费(半小时内免费,一小时内2元,超过一小时为5元,过夜10元)但物业一直提供不了相关的详细书面文件,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
本楼宇因楼盘太小(44户),业主大会制定物业服务:每户物业管理费100元,无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业主大会再次开会决议:对而至今未缴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提出诉讼后,该业主提出: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管理费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在成立之日起,前期物业管理结束。业主委员有权选聘新物业企业,在交接前,业主委员有权干涉业主们不交物业费吗?
物业公司到期撤走时不开小区业主会,把小区8位业主名字提为委员会成员主任,(在职公务员军人干部等)在由物业公司召开小区业主大会,在把是先8人名单复印在选举票上叫业主无选择投票,小区253户业主来开会只有30多来户,除了8人名单上业主只有30位业主,小区很多业主不同意不认可,然后所谓委员会成员主任到个业主家要求同意被业主赶出去,委员会这样合法吗?成立所谓委员会在小区发给业主说明纸上,介绍小区自己管理,不请物业公司实惠好处,然后在小区又收取业主物业费,停车费...
物业公司到期撤走时不开小区业主会,把小区8位业主名字提为委员会成员主任,(在职公务员军人干部等)在由物业公司召开小区业主大会,在把是先8人名单复印在选举票上叫业主无选择投票,小区253户业主来开会只有30多来户,除了8人名单上业主只有30位业主,小区很多业主不同意不认可,然后所谓委员会成员主任到个业主家要求同意被业主赶出去,委员会这样合法吗?成立所谓委员会在小区发给业主说明纸上,介绍小区自己管理,不请物业公司实惠好处,然后在小区又收取业主物业费,停车费...
我们小区物业被业委会撵走了,这两天贴出告示,让业主将物业费交到业委会,请问他们有权力收物业费吗
我们想在小区住房里注册一个公司,这个小区有一半都是开公司的。今天我根据会计要求去找物业的业主委员会对租地证明盖章的时候,他们说委员会自己规定了,现在新注册公司需要盖章的需要收三倍物业管理费一整年,为的是平息其他住户关于公司太多比较乱的投诉。我想知道这个物业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我小区没有物业公司了,业主大部分百分之九十自治管理选出业主代表自愿交费并降低了物业费。可是有两个原来的业委会成员却把持着一个楼非按原物业公司收费标准收取物业费。她俩又没经业主选举和任可。打着全区业主委员会的旗号整治这一个楼。她这样合法合理吗,
我们林业局下发文件,对居民晓区收取物业管理费,0.26元/月。平方米,并且物业公司属于林业局所属基层单位,没有进行招投标,也不具备资质,还没有收费许可证,我们小区住户应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我是厦门建昌花园的业主,我们小区物业管理很不好,不规范,乱停车,而且公共场所东西坏了,也不进行维修,并且在2008年我们家的一辆电动车也被小偷偷了,现在我们这一幢楼的住户,都不敢把车停在外面了,全部都停在上楼梯的过道里了,每天回来都很挤,所以我们就拒交了物业费,大概有一年没有交物业管理费用了,现物业公司通知我们要停我家的水及电,请问物业管理有权对我家停水电吗?如果我们要申斥,要怎么申诉,又需要那些相关材料,以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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