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成立时间是签字时间?合同生效时间是协议书只签字能生效吗中正式交房起租哪天吗

急!如何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我是租房的,租门脸房,..._百度知道
急!如何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我是租房的,租门脸房,...
提问者采纳
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2项的约定。 四、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4)因地震。 2008年10月 日支付第三年上半年租金11400元,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 (1)甲; 3; (1) 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危及安全的,乙方未续租的,乙方承租的房屋被征收。 3、违约责任及赔偿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七。 5,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2010年4月 日前支付第四年下半年租金13200元,第二年租金为19200元,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装璜,自日起至日止、洪水,甲方不得干涉、租赁期满。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台风,还应赔偿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承租方(下称乙方),不承担房屋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六、乙方向甲方承诺,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一,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 三、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房屋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八、其他约定 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1500元,2007年4月 日前支付第一年下半年租金9000元。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超过 60 天以上的。 2007年10月 日支付第二年上半年租金9600元、乙双方协商一致。 5,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2009年10月 日支付第四年上半年租金13200元、乙方租赁房屋为商业及辅助用房、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甲方必须保证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经双方协商,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就甲方将其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并且保证该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用于抵押担保,具体座落方位及四至见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附图、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一年上半年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税收。 3、征用或被拆迁的、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明确甲、电,第四年租金为26400元,甲方将该租赁房屋产权转让给第三方时、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4) 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十、在承租期内,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60日内搬离,第五年的租金为30000元、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 2010年10月 日支付第五年上半年租金15000元、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阜阳市西苑一幢 号 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甲方如有意续租,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本合同未尽事宜、在租赁期限内,经甲方书面通知,达成如下协议,2009年4月 日前支付第三年下半年租金11400元:在租赁期限内、在租赁期内。 九。 2。 (2)乙方承租期间、租赁房屋描述 1。所有可以移动,具体为、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本合同一式二份。 4。租赁期满,2008年4月 日前支付第二年下半年租金9600元、第一年租金为18000元。 (4) 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20天的、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五、租金及支付方式(单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2。 2。 2,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5年,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1、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租赁房屋用途 1,因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 (3) 在租赁期内。 2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下称甲方)、卫生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2。 3。 上述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甲方不得对所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20天以上的,甲、续租 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签订时支付第一年上半年租金9000元、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2011年4月 日支付第五年下半年租金15000元,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在不破坏房屋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但物业管理费除外。 4、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租金,若乙方无违约行为,第三年的租金为22800元、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甲。 (2) 在租赁期内,擅自将出租的房屋用于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的,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在租赁期间:人民币) 1、在租赁期间
提问者评价
多谢多谢,我加你好友聊。
为您推荐:
其他2条回答
可以在建委或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下载范本!看上边的在确定自己需要哪些!
按照合同规定条款要素进行查看,不能有漏项。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最佳答案: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贵公司有预收租金款,应按此规定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2人赞同
其它答案:共0条相关内容等待您来回答7410036编辑推荐财税资讯会计中心税务中心财税问答政策法规共享中心产品服务会计人生互动交流论坛精华酒店房屋租赁合同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酒店房屋租赁合同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2页未读,继续阅读
你可能喜欢电话咨询:021-
到所咨询: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中介费案例:已经签定居间买卖协议,但因双方不能就付款时间达成一致,未能签定正式的买卖合同。中介费是否应当支付?
已经签定居间买卖协议,但因双方不能就付款时间达成一致,未能签定正式的买卖合同。中介费是否应当支付?
本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臻所公司、杨某某及案外人陈某某签订的《物业买卖协议》中包含了杨某某与陈某某的买卖关系,及杨某某、陈某某与臻所公司的居间关系。《物业买卖协议》约定,杨某某一旦签署本协议,则视为同意将房屋通过臻所公司居间出售给陈某某,杨某某与陈某某的买卖关系成立。故杨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物业买卖协议》约定,臻所公司促成杨某某与陈某某的物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则臻所公司的居间义务完成。杨某某关于臻所公司未完成居间义务的意见,与约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物业买卖协议》约定,杨某某最迟应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一次性向臻所公司支付实际成交总价的1%的居间服务费。虽杨某某与陈某某因对合同条款未协商一致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臻所公司已经完成了居间义务,其要求杨某某支付居间服务费符合法律规定,居间服务费为房价1%之标准亦符合双方约定,臻所公司要求杨某某支付居间服务费4,350元,法院予以准许。”
本站律师点评:居间买卖合同签定而正式买卖合同未签,中介费如何处理,法院判决比较混乱。一般不会全额支持中介费。本案中双方对付款时间尚未清楚约定,致使无法签定正式买卖合同,即双方对交易条件还没有完全协商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法院确认买卖关系成立,居间活动完成,个人认为有失妥当。
杨某某与上海臻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臻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上诉人杨某某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三(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宝山区南大路86弄某号402室房屋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杨某某。日,杨某某(甲方)与案外人陈某某(乙方)、上海臻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所公司”)(中介公司、见证方)签订《物业买卖协议》,协议第二条“物业的买卖条件”约定,乙方委托中介公司购买甲方402室房屋,该房屋出售价格为人民币435,000元(如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以对房价进行变更);乙方于签订本协议时,向中介公司支付购房意向金20,000元,一旦甲方或代理人签订本协议,乙方同意中介公司将该意向金作为定金转交甲方;甲乙双方同意在签订用于交易备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140,000元(含定金),乙方于办理过户手续当日支付55,000元,于交房当日支付10,000元;乙方通过银行贷款支付230,000元,如乙方不能获得相应贷款,或贷款无法达到预期,则乙方应当在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当日补足并支付甲方。协议第三条“特别书面约定”约定,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一旦签署本协议,则视为甲方同意将物业通过中介公司居间出售给乙方,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甲乙双方于日到中介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本协议签订后,若甲方拒绝继续履行本协议,则甲方应当按照购房履约定金的金额双倍返还给乙方;若乙方拒绝继续履行本协议,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经支付的购房履约定金;本协议签订后,如因甲乙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导致双方最终没有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不影响中介公司已完成居间义务,双方仍应按本协议约定金额支付居间代理费;本协议签订后,如因一方或双方违约,导致双方最终没有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影响中介公司已完成居间义务,违约方仍应按本协议约定的金额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如甲方或者乙方违约,则中介公司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且要求违约方承担合理的调查费、差旅费及律师费。协议第四条“居间服务费用”约定,中介公司促成甲乙双方的物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则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完成,甲乙双方同意,最迟应在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同时,分别一次性向中介公司支付该物业实际成交总价(含房款、装潢等一切费用)的1%作为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费。协议第五条“其他事项”的第一款“补充事项”为空白,并用笔划去。第二款约定,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由中介公司作为见证方予以见证。上述协议签订后,杨某某与陈某某未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0年2月,陈某某起诉杨某某要求解除《物业买卖协议》,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法院认定杨某某与陈某某未能签订买卖合同的原因在于对付款期限协商未成,杨某某与陈某某均不构成违约,遂判决解除杨某某与陈某某签订的买卖协议。该判决已经生效。现臻所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某支付居间代理费4,350元,律师费3,00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臻所公司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3,000元。
  原审审理中,杨某某提供谈话录音,主要内容为,杨某某妻子表示,原房价为445,000元,现在降到435,000元,说好中介费和杨某某没有关系,《物业买卖协议》中的居间服务费条款也是划掉的。臻所公司的一位女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划掉就会写清楚上家到手多少钱,中介费由上家或下家承担,杨某某的1%的中介费是要付的。臻所公司表示,对录音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证明杨某某可以不付中介费。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臻所公司、杨某某及案外人陈某某签订的《物业买卖协议》中包含了杨某某与陈某某的买卖关系,及杨某某、陈某某与臻所公司的居间关系。《物业买卖协议》约定,杨某某一旦签署本协议,则视为同意将房屋通过臻所公司居间出售给陈某某,杨某某与陈某某的买卖关系成立。故杨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物业买卖协议》约定,臻所公司促成杨某某与陈某某的物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则臻所公司的居间义务完成。杨某某关于臻所公司未完成居间义务的意见,与约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物业买卖协议》约定,杨某某最迟应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一次性向臻所公司支付实际成交总价的1%的居间服务费。虽杨某某与陈某某因对合同条款未协商一致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臻所公司已经完成了居间义务,其要求杨某某支付居间服务费符合法律规定,居间服务费为房价1%之标准亦符合双方约定,臻所公司要求杨某某支付居间服务费4,350元,法院予以准许。《物业买卖协议》约定,如杨某某或陈某某违约,则中介公司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该条款列于协议第三条“特别书面约定”中,从整个第三条内容来看,该条款中杨某某或陈某某违约,指的是杨某某对陈某某违约或陈某某对杨某某违约之情形,并非杨某某或陈某某针对臻所公司违约之情形。杨某某与陈某某未协商一致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均不构成违约,臻所公司依据该条款要求杨某某承担律师费,法院不予准许。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臻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4,350元;二、上海臻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臻所公司当时口头承诺不向杨某某收取中介费;2、由于杨某某眼睛残疾,臻所公司作出承诺,并将买卖协议第四条“居间服务费用”划去,故杨某某看也没看协议就签字了。现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改判对臻所公司要求杨某某支付4,350元居间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臻所公司辩称:1、臻所公司未承诺不向杨某某收取中介费;2、因各方无其他补充事项,故划去的是买卖协议上的第五条第一款,没有划去买卖协议第四条“居间服务费用”。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如原审法院所言,臻所公司、杨某某及案外人陈某某签订的《物业买卖协议》中包含了杨某某与陈某某的买卖合同,以及杨某某、陈某某与臻所公司的居间合同。本案仅涉及居间合同部分,该部分内容依法有效,居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履行。根据《物业买卖协议》第二条、第五条的约定以及本案查明事实,臻所公司有权向杨某某主张居间服务费,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杨某某上诉认为臻所公司当时口头承诺不向杨某某收取中介费,因为臻所公司所否认,又无证据证明,本院无法采信。杨某某上诉认为合同第四条“居间服务费用”已经划去,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杨某某认为因其相信臻所公司的承诺故未看内容即签署《物业买卖协议》,本院认为,杨某某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杨某某自行承担。综上所述,杨某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卞晓勇代理审判员 邬 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一○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更多相关文章
沪ICP备号,版权所有 ? 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房产律师:甄灵宇律师团队,021-:00-19:30),Email: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自行成交版)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自行成交版)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交房不签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