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支付宝 资金不足足停止给交保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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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现金补齐社会保险,员工同意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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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面临强制划拨
自今年2月1日起,对于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逾期未改的用人单位,我市人力社保部门可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实施强制划拨。   “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环节,我市绝大部分用人单位能够依法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也存在一些用人单位漏报时光贵州参保人数、少报缴费基数的情况,不仅侵害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也损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此,市人力社保局依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及《关于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依据,发布了《关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银行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8号),本着逐步强制、规范程序的原则,对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采取银行强制划拨。”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员告诉记者。  按《通知》规定,对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处理,主要分为社会保险费催缴、存款账户查询、申请强制划拨、实施强制划拨四个环节。  环节一:催缴社会保险费。包括两个方面的催缴。一是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各区县社保分中心依法责令其在限期内补缴;二是市、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机构,依法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举报投诉并实施调查、检查,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情况,责令其限期补缴或者缴纳。  环节二:查询存款账户。责令限期补缴或者缴纳期满后,用人单位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区县社保分中心可以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看其是否具备缴费能力。  环节三:申请强制执行。区县社保分中心获得查询结果后,对于具备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  环节四:实施强制措施。经审核需要进行划拨的,区县人力社保局向用人单位送达催告书,催告缴纳期限为3个工作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催告缴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区县人力社保局向用人单位送达《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的同时,向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协助划拨用人单位存款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将依法协助划拨,及时将用人单位存款划拨到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账户。  此外,《通知》还规定,划拨金额包含应加收的滞纳金,按万分之五的比例自欠缴之日起计算至划拨决定作出之日,滞纳金数额不超过用人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如用人单位认为划拨决定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不影响划拨决定的执行。  记者还获悉,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设社会保险费执法收入账户的通知》(津人社局函〔号),开设了专门的社会保险执法收入账户,对存款余额不足、只能补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先划拨部分社会保险费、以后再补足,不受据实结算缴费的限制。先期划拨的社会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费执法收入账户作为过渡,待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分配计入相应账户、资金划入相应社保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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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资金问题,单位失业保险交不起,到退休时,退得了吗?会卡吗?到时要会补交吗?-
我给你列几条可以取出的条件,但是有一定条件的,或是保障基本得生存资源如,累计计算;2,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未满足缴费15年的条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给付):教育,帮助公民面对某些社会风险如,人不能支取社保:1,你可以到当地社保局咨询。 没有特殊情况,用完为止。也就是说:失业、疾病、退休后死亡、参保人因故死亡、事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未建账户、退钱关于社保是否可以可以退保: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可以取出的。 具体情况,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但停交期间不能享受医保待遇;4,供你参考,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退款,个人社保卡里面的钱是否可以提取等问题、医疗等:社保全称社会保险,或拨打劳动保障电话12333、死亡等。另外农村户口凭辞职回乡证明也可以一次性提取养老保险金,可以续交,不在公司了可以间断续交,但可以停交。对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可继续使用个人账户的余额;3、达到退休年龄,你就是换公司也可以接着交保费、参保人出国定居、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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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失业保险没有关系的,养老保险连续交够15年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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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内蒙古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 公布计发办法和标准发布时间: 13:49:29【】【字体:
  新华网呼和浩特12月4日电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内蒙古出台了《内蒙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与日前下发。《办法》自日起施行。
  据新华网内蒙古频道了解,《办法》明确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多渠道筹资机制、与缴费挂钩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兼顾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养老保险政策由自治区统一制定,全区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缴费比例、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调整办法;使用统一的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养老保险业务,数据资源由自治区级集中管理。在完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各地区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基础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四类单位纳入改革范围 不含编制外人员
  该《办法》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实行分类改革后确定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离休人员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由原单位发放离休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待遇。
  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参加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驻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原则上由自治区社保局负责管理。
  职工缴费比例为工资的8%
  《办法》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
  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不得提前支取
  按照《办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权益、支付本人退休后的账户养老金。除法定情形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按新标准计发养老金
  《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新标准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按规定享受职业年金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实行10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标准计发;新办法计发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新老待遇计发标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D)×
  A:2014年9月本人基本工资;
  B:2014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D:2014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M: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不包括劳模等人员加发的退休费比例);
  Gn-1: n-1年统一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日至日期间退休的,退休年度视同2015年。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职业年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计发。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确定。
  过渡期结束后(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执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办法》实施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自治区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办法》实施前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地区,其参保人员符合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的编制内正式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规定计发待遇,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本人退休时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开展试点的各地区应对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
  《办法》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参保单位应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办法》要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全部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工作人员退休或办理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转移时,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和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实行实账积累,按照实际收益计息。参保人员退休后,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领取相应的职业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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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金额不足扣款不成功怎么办?
1、身份证号码中含有X,为什么在电脑上和打电话都查不到相关的社保信息? 答:可以查询。在电话或电脑上以“*”代替X,电脑上有相关的提示,请查询人详细阅读。 2、参保员工拥有多个社保电脑号应如何处理? 答:员工在本市参保期间拥有不同社保电脑号的,应当予以合并。由员工本人或参保单位的社保经办人员持本人的书面申请书、《深圳市企业员工参保信息变更表》、社保卡复印件(验原件)、本人缴费明细单,向社保征收部门申请社保电脑号合并手续。如果各缴费记录中有重复缴费的,将重复缴交的保险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退还企业和员工本人。 3、个人缴费,因未及时存入足额金额以至扣款不成功后,如何补救? 答:如果社保机构划款期间银行托收账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在下月划款时一并划转。 如果连续三个月未能划款成功,社保机构将停止缴费人的社会保险缴费业务。若参保人需结算所欠保费,应到所在区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重新申请划扣。 4、年终奖是否纳入缴费基数? 答:年终奖只能纳入当月的缴费基数,不能平均分摊到全年各月,以提高全年各月的缴费基数。 5、请问现行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同一公司,他人工资低于本人工资,缴费却多于本人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 请核实你的缴费工资标准,如果企业未按你的实际工资缴费,你可带劳动合同、社保卡、工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你用人单位参保辖区社保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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