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院住院期间,城镇职工住院报销医疗保险,那些报销,那些不报销?比如 吃饭 床费 护理费 等。

临沧市人民医院回复: 0 | 浏览: 656
| 字体: tT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阅读权限100&帖子2027&积分10603&精华3&
[Grace 香港保险 ]
妈豆12982 &地区:福田区街道:福田街道宝宝生日&积分10603&
| 字体大小: tT
本帖最后由 gng_sls 于
09:22 编辑
小女子原创~~~~
6万+流量,300 回复强帖
我有社会医保,是不是就不用商业保险了?对常见病,社会医保非常有效,对慢性病、重大疾病,杯水车薪。目前我省提供的社会医保最高为以2012年度为例,广州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34.48万元,重大疾病险15万元,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9.5万元;深圳患了三种门诊大病,经认定——三种大病即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90%报销。很多消费者认为,这样就一了百了了。可是你细看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有自费药品(譬如进口药)、诊疗、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能报销的还得根据当地,有些是60%,有些70%,有些还得看医院等级是二甲、三甲。社保什么不报?1.住院押金(住院要自己先垫钱,比如押金,还有如果是重大疾病的话要先拿钱再报销)2.手术中的自费器材等(非社保名录中器材及药物或方法都是不可报销范围,当一个人疾痛在身时,没有谁还会去看医保目录或讨还价格,只要能治病,好药、特药、进口药,这些项目都是自费不报销的!)3.ICU药物 、监护费(ICU是重症监护,重症的病人用的药品都是进口自费药品,远超社保范围都是不报销的!)4.住院期间家属额外开销,譬如护理费、营养费 (住院了家属要照料,不只是病人痛苦,家属也累,饮食起居医务护工照料这些都只要现钞)5.住院及在家休息期间工资及奖金(住院及回家休养期间,按正规的劳动手续只能有基本生活补贴,主体的工资和奖金是不会有哪个单位会愿意给的)6.未来的收入损失 (因为生病住院后影响未来的工作及收入,甚至某些大病后是无法再继续工作了,断了收入和生活来源这是个很大的问题)7.病后的康复、疗养费用(俗话说: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患病后的的康复、疗养费也相当可观,全靠自己了。)对于一些特别严重的疾病,可能需要寻求顶尖国家医院的帮助。如果用医保,在香港、在国外都是一分钱都报不了。但是,如果商业保险的重疾险,一旦确诊就马上给付现金,也不管你治不治,也不管你去哪里治。
gng_sls就是Grace,资深服务:客观、专业、用心!手机+微信+QQ都是 188
心得分享 www.baoxian.im
登录妈妈圈
手机上妈网
孕妈必用 谁用谁好孕
5分钟内必有答案
随时随地记录宝宝可爱的瞬间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网安备案号:3公安机关备案号:Copyright
All Right Reserved版权所有医院的种种不妥行为_觅尔_天涯博客
尽力说出自己想说的话,与朋友们交流,会让自己更加快乐。.cn
今日访问:[$DayVisitCount$]
总访问量:2523424
开博时间:
博客排名:500
(3248)(394)(259)(88)(237)(63)(34)(205)(15)(73)(48)(91)(241)(106)(438)(425)(156)(89)(98)(98)(94)
(1)(5)(18)(29)(29)(29)(31)(29)(30)(32)(22)(28)(27)(30)(22)(31)(31)(29)(29)(28)(22)(26)(24)(23)(24)(21)(28)(27)(23)(27)(30)(22)(13)(29)(27)(24)(27)(29)(28)(23)(29)(29)(26)(26)(26)(27)(25)(26)(29)(29)(29)(31)(24)(30)(30)(27)(28)(24)(29)(31)(28)(28)(21)(25)(23)(24)(25)(24)(24)(28)(23)(23)(28)(20)(21)(23)(26)(29)(32)(31)(15)(30)(30)(32)(31)(31)(31)(32)(30)(36)(37)(41)(57)(86)(79)(83)(89)(77)(30)(37)(22)(23)(18)(12)(14)(18)(15)(28)(3)
 医院的种种不妥行为 北大医学教授惨死北大医院 病历多处被院方篡改    公益医院非法行医,北大医学教授惨死北大医院    (记者:庄严 摄像:贡存、景延)    今天我们来关注一起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一位北京大学的医学教授,因为种种蹊跷的原因,最后竟然死在了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手术室里。    死者就是照片上这位女士,她叫熊卓为,是北京大学的一位医学教授,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心血管研究所任研究员,她关于脂蛋白的研究,获得了2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这位研究成果丰硕的北大医学教授,可能从来不会想到,她的生命竟然因为许多人为原因终结在北大第一医院,而这里正是她生前从事研究和工作的地方。    北大医学教授离奇死亡    北大教授熊卓为丈夫王建国:“想起了我太太当时死亡的那种惨景,就是像五雷轰顶那种感觉。”    王建国,熊卓为的丈夫,他是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教授。据他回忆,2005年12月,熊卓为正在申请第三个自然科学研究基金,因长期伏案工作,她有些腰疼,到北大第一医院拍片之后发现腰椎出现轻度滑脱,北大第一医院的骨科主任李淳德诊断需要尽快手术。    王建国:“他(李淳德)跟她讲四天就可以下床,一下就可以恢复,他(李淳德)说没有问题。”    王建国回忆,住院后的第二天一早,骨科主任李淳德就给熊卓为做了骨科手术。不过手术后,熊卓为并没有像医生说的那样很快恢复,病情反而突然严重起来。    王建国:“她就扶着这个床边就走,大概还只走了一分钟左右,‘哗’的一下就上来了,就说建国,我不行了,然后就倒在这个地下。”    1月31日,手术后的第7天,北大第一医院宣布,熊卓为因发生术后并发症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    王建国:“我一直跪在抢救室的门口,我在那求上帝,我一直都是在求,我已经当时没有一滴眼泪。”    妻子只不过是做了一个小小的骨科手术,怎么就会意外死亡了,妻子的离去,让王建国悲痛难抑。    王建国:“因为我们也没有小孩,一直我们都在,一起相依为命20来年,我太太在的时候,她叫我爹,我叫他娘,因为我们没有孩子,当时她死的时候,我给她写的挽联,我都讲,我说你,你是妻、是母、是女儿、是亲人、是宝贝。”    但是一位朋友的话,让王建国的悲痛变成了无比震惊。这位朋友叫胡盛寿,他是王建国妻子熊卓为的同学,现任北京阜外心血管医院院长。在熊卓为陷入昏迷的最后阶段,心急如焚的王建国找来了胡盛寿参与抢救,这位国内知名的心脑血管专家在北大第一医院的手术室里见证了熊卓为生命中最后的时刻。    王建国:“他出来就告诉我,他说建国她(熊卓为)说没有救了,他说太晚了,他说救得太晚,他说没有救了,他说有几道关卡,他说任何一道如果堵住了都不会死,都不会死掉。”  在校学生无证行医导致死亡事故    这真是让人非常非常惋惜,熊卓为教授去世的时候只有49岁,这个年龄正是一个学者最黄金的时期,如果她还在世,一定可以在医学领域取得更多的成果,造福更多的患者。    但悲痛中的王建国教授却一直在想,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让自己的妻子离开了这个世界?他难以理解北京阜外心血管医院院长胡胜诉所说的几道关卡,道道失控的含义。他也不敢相信,自己的妻子作为北大的医学教授,就在北大第一医院工作,而北大第一医院怎么会不尽心尽力?随后的调查,不仅让他震惊,更让他愤怒。    北大教授熊卓为丈夫王建国:“断了三根肋骨,心脏也破了,肝脏也破了,我在病历看到的时候,我自己就差一点就晕倒在这个地方。”    对于熊卓为的死亡,北大第一医院的结论是,手术后并发症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而王建国在妻子的病历记录上看到,妻子的肋骨折断了,心脏、肝脏竟然全都破了。    王建国:“肝脏破成什么程度?肝脏破成一个三厘米宽八厘米宽的一个口子。”    熊卓为只是做了一个骨科手术,为什么肋骨断了,心脏破了,肝脏也破了呢?从手术记录中,王建国发现,是医生在抢救的时候按压造成的。    诉讼代理人卓小勤:“抢救过程当中是非常非常地一个粗暴的一个抢救,然后造成肋骨胸骨骨折,然后刺破心包,刺破心脏,同时又造成肝脏破裂,最终还是由于肝脏破裂大出血无法止血而放弃抢救。”    王建国:“三厘米宽、八厘米长是个什么口子你可以想象得到,那样冒血那时候人还有救吗?”    熊桌为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死亡的呢?王建国和律师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件让他们难以置信的事。    诉讼代理人卓小勤:“凡是病历当中出现的医生和护士我们都去上网去查他的资质,这样我们发现,段鸿洲、于峥嵘和肖建涛是没有资质的。”    记者在熊卓为的病历记录上看到,负责观察,诊疗,抢救的主治医生叫段鸿洲、于峥嵘和肖建涛,最后的死亡证明,也是于峥嵘开的。而王建国告诉记者,这三个人,竟然都是没有行医资格的北大医学院的在校学生。记者随后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记者感到匪夷所思的是,北大第一医院是全国知名的好医院,其技术水准和规范管理一直是国内医院的榜样,这样公然违法而且置患者权益于不顾的行为,怎么可能发生在这里呢,更何况,病人还是本医院的一位知名教授?    王建国:“这种大医院,这是全国最好的医院之一,怎么可以出,出这种ABC,这是犯的一种最低级最ABC的一种错误,你去想,一个人的生命去交给一个没有资质的人这是什么意思?这就好比我把我自己交给街上一个人要他给我开刀是一样的,随时都可能损失生命。”    王建国告诉记者,对于于峥嵘等三名没有医师资格的学生行医的事实,北大第一医院并没有否认,但是院方强调,病人死于术后并发症肺栓塞,跟学生行医没有直接关系,医院对此无需承担责任。为了搞清妻子的死因,王建国在妻子刚去世不久,就从北大第一医院复印了病历,当他准备和北大第一医院对簿公堂的时候,他发现病历当中多处都被修改了。妻子的肋骨断了三根,这一点竟然在病历中消失了,而且院方还把熊卓为当初自己走着进医院的情况改写成了坐轮椅入院。    王建国:“我们有很多人一起,包括她的学生还有同事,提着袋子说说笑笑走到医院去,她这个诬蔑说,我太太是坐着轮椅推过去的,还威胁她的学生,要学生和他们的职员造假,说她是坐轮椅去的。”    王建国和律师统计,病历中被修改的地方不下10处。    诉讼代理人卓小勤:“恶意的一个篡改病历,这是医生做的手术记录,他是把一度滑脱改为二度滑脱,而且修改的痕迹是非常明显的。”    王建国发现,病历中多处修改涉及专业医疗知识,他们反复请多名医学界的朋友帮助分析查找,才得以发现其中的玄机。    诉讼代理人卓小勤:“那么为什么要改这个,如果是一度滑脱是没有手术适应症也就不应该做这个手术的,所以我们认为,是医生认为就是术后发现出了问题了,怕担责任,就试图把术前诊断由一度改为二度。”    术后第六天,熊卓为陷入昏迷,抢救过程中,北大第一医院从她的体内取出了血栓,,王建国当时就在现场,他看到取出的血栓是白色的,但是后来北大第一医院所出具的血栓化验单上写的却是红色血栓。    王建国:“说她是红色血栓,因为没有抗凝导致的血栓,一般来说它是混合血栓,如果是红色血栓的话,那就说你即使不抗凝也没有问题。”    王建国发现,北大医院试图摆脱责任的这张血栓化验单,在时间上根本不成立。    王建国:“因为我的太太是1月31号凌晨取的血栓,它的化验单是1月29号。”    在被修改的面目全非的病历中,王建国他们发现了很多前后矛盾的疑点,比如,死者的死亡时间竟然有三个。临时医嘱单上记录, 1月31号的上午3点30分,尸体处理一次,显示病人已经死亡,但是在死亡志里边记录的则是上午4点50分,抢救无效呼吸心跳停止,而在证明熊卓为死亡的心电图上,心跳呼吸停止的时间则是6点53分。    王建国:“这叫什么事,这都是奇闻了,这么好的医院,你怎么会高出这种事来。”    没有行医资格的学生给病人看病,病人死亡后,修改病历,这样的情况发生三级甲等医院,听起来确实像奇闻。    王建国认为,这些没有行医资格的学生缺少从医经验,在许多环节上处置不当,人为事故层出不穷,院方为了隐瞒真相,不得不事后修改病历。    比如说熊卓为是一位高血凝患者,手术过程中容易引发血栓,术后需要服用抗凝药物加以预防,但王建国发现,北大第一医院的学生医生们并没有给熊桌为采取任何抗凝措施。    北大教授熊卓为丈夫王建国:“(手术后)两天内,我的太太这个脚就开始胀,这个底脚就开始疼,如果按照现在看,她实际上当时已经在发生血凝,她是栓在(神)静脉血栓了,已经在,已经在脚上了,但是当时我们问这个医生,他说这个那个伤口神经痛。”    王建国回忆,做完手术后的第三天,熊卓为腿部肿胀的厉害。    王建国:“他们不仅仅没有给她检测,还给她吃大量的大止痛药,这个止痛药可以掩盖,掩盖这个血栓疼痛的这个表征,栓了还不知道疼。”    手术后的第五天,熊卓为开始呼吸困难,当天不得不吸氧六小时。    王建国:“后来才知道,这时候已经血栓已经很严重了,它说不一定已经跑到肺里边这些地方来了,因为她呼吸不畅,那肺肯定受到影响,但他们还是没采取措施。”    2008年年底,律师的一个偶然发现,让王建国发现了妻子死亡背后这些不为人知的秘密。北大医院麻醉科主任公开发表了一篇文章,分析忽略抗凝导致死亡的严重性,作者引用的这起死亡事故的主人公,碰巧就是熊卓为。    王建国:“这篇文章里边清清楚楚地讲了,她的肺栓塞的发生,讲的这是高危病人,容易发生肺栓塞,他们没有采取任何抗凝的措施,第二他这个里面也证明了一点,这个肺,两个肺动脉并没有完全栓死,只栓了一个,另外一个还可以流通,那时候抢救是可以抢救得了的,如果当时不把心脏按破,不把肝脏按破,把那个肺栓一取掉她根本不会死。”    北京阜外心血管医院院长胡盛寿参与了熊卓为最后的抢救,王建国在妻子去世后,和胡盛寿通了一个电话,把胡盛寿对于妻子死亡原因的判断录在了手机上。    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院长胡盛寿:“这个整个给她做完手术以后,术后的处理常规有问题,他没有给她抗凝治疗,明明一个高凝状态,做骨科手术长期卧床,不给她吃抗凝药,这是直接导致她肺栓塞形成的原因,抢救的过程当中,又使用非医疗人员进行抢救,导致抢救失败。”    日,在熊卓为死亡3年7个月之后,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了判决,北大第一医院的诊疗跟熊卓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拿到判决书后,王建国号啕大哭。妻子离世后,他一边忙着处理后事,搜集证据,一边来往于北京和妻子在新加坡的家,安抚年事已高的岳母。对于妻子离奇的死亡内情,至今他都不敢告诉老人。    王建国:“她现在的骨灰还放在这个上面,我不敢去埋,我把它放在八宝山,我做一个梦,她说她要回来,我就给她从八宝山把她接回来了,有的一些时间没做梦,我就去磕头,去求她。”  北大医院无证行医屡伤人命    没有医师资格的学生非法行医,由于经验不足导致了医疗事故层出不穷,这样的事情居然发生在全国知名的北大第一医院,这确实令人震惊。    是的,我们的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熊卓为教授在北大第一医院所遭遇的这一切,并不是个例,北京一位律师就告诉我们,他手里就有3起案子都涉及非法行医和修改病历,被告方都是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孙万军:“我在代理这些案子前,我也没有想到就是这个案子当中在北大医院,这么大的国家的医院会出现这么严重非法行医的行为。”    孙万军,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秘书长,他告诉记者,他代理的3个案件当中有两个已经结案,一个案子中涉及北大第一医院8个医生无证行医,另外一个案子,涉及北大第一医院12个医生无证行医,最近他刚接手的一个新案子,非法行医情况更加严重。    孙万军:“我竟然发现有34个医生没有证,给同一个病人来看病,能想象到这个情况有多严重吗?”    照片上的女孩叫刘莉,2006年11月,19岁的刘莉因牙龈出血,拉肚子呕吐,到北大第一医院急诊室求诊。四天后,刘莉死亡。    刘莉母亲周凤英:“越来越血抽不出来,人越来越弱,越来越白,脸上有青春痘,慢慢地都看不见了,变白了。”    刘莉的母亲周女士回忆,刘莉入院后,病情迅速恶化,但是对于他的情况,医生们似乎并没有十分重视。    周凤英:“孩子都跑步的速度了,这心速,你怎么还不着急,我说我一问那大夫,一问那护士,他告诉我正常,我们24小时监护呢。”    尸检报告显示,刘莉的死因是血栓性血小板减少症。法院调查发现,在四天的治疗中,医生错误地诊断了病情,而当时给刘莉诊治的10名医生,竟然有8名没有医师资格。    周凤英:“我真的很想把她抚养成人,看着她幸福,我说我老了也有个依靠,我说你说你怎么走了,你让我怎么活下去。”    照片上的男士叫王磊,2007年4月,王磊因感冒到北大第一医院急诊室求诊,三天后,王磊死亡。王磊的妻子刘女士回忆,入院的当天,医生在给王磊输液后,他就出现了抽搐症状。    王磊妻子:“输上这个药就开始哆嗦就难受,在这种情况下我找了他们医生找了四次,就在那坐着都不带动的。”    医生开的药物是一种抗菌素拜服乐,刘女士仔细看了一下药物说明书,发现丈夫的症状跟说明书中描述的的过敏不良反应非常相似。    王磊妻子:“我就跟他讲一下,我说他用这个药可能有一定的问题,这个医生陈夏欢,把手插着这个兜,完了靠在那个桌子上就一副那种傲视一切,结果他们给他推走以后,打了强镇静剂。”    在整理交费清单时,刘女士发现,王磊从入院到死亡只有50个小时,医生竟然开出了54支强镇静剂,综合其他用药量高达47730毫升,相当于47公斤的水。而且从后来的遗嘱中,刘女士看到,其实在第二天巡诊的时候,就有医生已经注意到了王磊对药物的不良反映,并留了医嘱。    王磊妻子:“我们看到他病历上记录说是,患者发作抽搐就是停用(拜弗乐),完了输(普森),这不是写得很清楚了吗?第三天陈夏欢,他又给开了,输完这个药就开始高烧了。”    刘女士查询以后发现,对王磊诊治的医生护士中,有12人没有执业资格。主治医生陈夏欢,竟然是北大医学院差三年才毕业的在校学生。    王磊妻子:“我没有想到就是国家的三甲医院能够出现这种问题,红帽子下开黑店。”    孙律师告诉我们,他代理的北大医院的这几起医疗纠纷案子,调查取证都极为艰难,病人的病历被大量修改。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孙万军:“这个病情本来不发烧改成发烧了,这些用药本来是零点用的药,改到四点改到七点,数量也是不一样了。”    王磊妻子:“我们这个案件就在审理过程当中,整个看,它的所有的全部都重新做了,整个改了一遍。”    记者:“有没有做过统计,修改过多少处?”  记者亲历北大医院非法行医    以前我们听说过黑诊所里的非法行医,但是发生在公立医院,尤其是北大第一医院这样全国都有名的三级甲等医院,确实让人想不到。    我们的记者多次要求采访北大第一医院,都被拒绝了。那么非法行医这种情况是否真的存在呢?我们的记者以患者的身份前往北大第一医院进行了暗访。    北大医院办公室主任:“不会,绝不会,因为他们没有处方权。”    北大医院办公室拒绝了我们的采访,不过对于见习医生开处方的情况,医院办公室的龙主任表示绝无此事。    记者:“实习医生您确定不会开方子,不会参与诊疗活动。”    北大医院办公室主任:“肯定不会。”    这位龙主任表示,按照北大第一医院的规定,见习医生都是跟着上级医生观摩学习,绝对不会独立看病。事实是不是这样?记者随后以患者身份在北大医院急诊挂了一个外科号。    医生简单问了一下病情之后,给记者开了一些消炎药。记者注意到,这位在门诊看病的医生名字叫做刘希高。那么刘希高是不是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医生呢?记者在卫生部公布的执业注册医师查询系统进行了查询。发现,系统里面没有任何关于刘希高的注册信息。    记者:“您现在在这里工作?”    北大第一医院急诊医生刘希高:“我在这里读博,在北大医院读搏,还在博士阶段,毕也不一定留下来。”    记者:“还没毕业,哪年毕业?”    刘希高:“还有两三年。”    记者得知,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生必须要取得执业注册资格才能行医。而急诊科通常接诊的是急重病人,所以对的医生要求更高,一般要求在临床工作5年以上才可以到急诊科看病。而刘希高只是一名差三年才毕业的在校博士生,为什么就可以来急诊科给病人看病呢?    刘希高:“平时在病房里,只是3个月的急诊,急诊结束了就回病房了,培养模式就是让你当住院医,这是给你的待遇。”    刘希高说,只要考入北大医院研究生,就可以享受住院医待遇,每月1000多元工资,医院管吃住,更重要的是,可以直接参与临床实践。    记者:“回病房还有机会接触临床?”    刘希高:“对阿,每天都要放病人,上手术,每天都有手术,我们所有的时间都在医院,上课就是周末。”    记者:“你做过多少手术了?”    刘希高:“我做过小的,阑尾炎什么。”    记者注意到,急诊办公室的桌子上有一张值班医生表,记者随后把相关医生名字输入卫生部执业医生查询系统进行了查询,发现除了刘希高以外,李少雷,周怡君,也同样没有任何注册信息。记者随后来到了熊卓为曾经动手术的北大第一医院骨科。在值班医生名字里面,记者意外地的看到了于峥嵘的名字。他正是当初给熊卓为看病的在校学生。我们了解到,按照刑法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住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于峥嵘非法行医早已经法院认定,不过记者从值班护士那里了解到,于峥嵘似乎没有受到这件事情的影响,现在他已经是北大医院骨科的主治大夫,这一周跟随主任到泰国学习去了。    记者:“你们说的是于峥嵘大夫是吧。”    北大医院骨科护士:“对,他现在是我们科的大夫了,就是主治大夫。”    护士告诉我们,现在住院处的主力医生,有不少就是在校的学生。在医生值班室,我们遇到了一位正准备上手术台给病人做手术的北大医学院的学生。    记者:“刚才那小伙子考执业资格证吗?”    北大医院骨科实习生:“他应该是明年就可以考。”    记者:“但他今年就已经在做临床的工作了。”    北大医院骨科实习生:“对。”    记者:“医院允许这么做?”    北大医院骨科实习生:“对,在这儿实际上可以,就是收收门诊过来的住院病人,看病历,开遗嘱,上手术。”    半小时观察:谁来保护我们的看病权?    看到我们记者的暗访,尤其是最后看到那位还没有考取医师资格的学生正在准备去做手术,我实在不知道该说什么了,我真是很担心那位躺在手术台的患者。    今天,我也特意上了一下北大第一医学院的官方网站,北大第一医院创建于1915年,是我国最早创办的国立医院,网站自称该院学科齐全,综合诊疗水平高,承担着北京全市6万多人的公费医疗,以及占北京八分之一的干部保健任务。就诊患者中,有1/3是来自全国各地的疑难病患者。北大第一医院自称其医院文化是厚德尚道,但国家的法律法规清清楚楚,没有职业资格不得行医,我不明白像北大第一医院这样历史悠久、国内外知名的医疗机构为何敢公然违法,而且在事故屡屡发生之后依然不改?国家和北京市的卫生监管部门为何在这里失控?这样一家知名的医院都不遵守国家法律、不尊重患者生命权利,不仅让人震惊,更让人寒心,全国到底还有多少类似的医院在草菅人命?我们期待尽快得到答案,究竟谁在保护我们的看病权?    分类: |
共9页/404条记录2015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现行政策
发表时间: 10:35:39 文章来源:
《2015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是有华当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一)门诊统筹(含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下同)待遇。  1、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以及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费用。  2、门诊统筹起付标准:1500元/年。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按50%执行;70周岁(不含)以下退休的门诊慢性病按65%执行;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门诊慢性病按50%执行。  3、统筹就医实行选择定点单位管理。即1+1+1。选择1家定点基层医疗机构、1家二级或三级定点医院就医、1家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选择的定点单位及A类药店就医购药,其产生的费用计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除在医保定点的专科医疗机构专科门诊和中医医疗机构就医以及急诊和急救外,在其他定点单位就医购药的费用只能使用个人账户,不计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定点单位已经选定,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本门诊部为基本医疗保险专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当统筹年度内就医购药的费用超过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后,只有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A类药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给予补助。  4、门诊补助比例  在自选的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爱心医院)就医,超过起付标准所发生的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按75%的比例予以补助;  在其他自选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A类定点零售药店按70%补助;  在自选的二级医院,按60%补助;  在自选的三级医院,按50%补助;  70周岁(不含)以下、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在上述基础上补助比例分别提高5个10个百分点。  5、门诊补助最高限额。一个统筹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为1200元。在此基础上,三类门诊慢性病增加到1500元、二类门诊慢性病增加到2000元、一类门诊慢性病增加到2500元。  同时患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患者,在以上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按同时患上述另一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病种的补助额之60%进行再补助。  一类门诊慢性病: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肾病综合征;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肝豆状核变性。  二类门诊慢性病:结核病(活动期);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慢性心功能不全;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冠心病(心肌梗塞);高血压病(III期);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多发性大动脉炎;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症;消化性溃疡;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小球肾炎;类风湿关节炎;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系统性硬皮病;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抑郁症(中度)、躁狂症(中度)、强迫症、偏执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  三类门诊慢性病:糖尿病;冠心病(心绞痛);高血压病(II期);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白塞病;骨关节炎;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癫痫;前列腺增生;强直性脊柱炎。  (三)门诊特定项目(简称“门特”)待遇。  1.范围:尿毒症患者透析;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患者的放、化疗、介入治疗;恶性肿瘤患者的非放、化疗、介入治疗;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及相关辅助检查和对症治疗。  2.医疗补助待遇:起付标准(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之上,发生的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治疗医疗保险待遇予以补助。其中,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最高补助1万元、恶性肿瘤非放疗化疗和重症精神病4000元。  同时患两种及两种以上实行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门诊特定项目疾病患者,在上述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再增加3000元。  门特和部分门慢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以合并享受。  门特选择1家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定点的专科医疗机构专科门诊和中医医疗机构就医以及急诊、急救和住院不受选择的限制。
 据了解,各地的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内容是不一样的,以咱们山东省某市为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如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经办流程。  一、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经办流程。  二、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职工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省确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2016年度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300元)。  三、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2%;特别困难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按7%缴纳,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只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四、大额缴费标准  在职每人每月10元,单位和个人各负担5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应缴纳的5元,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五、划入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  在职人员按照缴费基数,45周岁以下的(含45&周岁),划拨比例为2.4%,45周岁以上的,划拨比例为3.1%(缴费基数由财政、单位提供);退休人员以个人养老金为基数,划拨比例为4%。次月划拨上月的个人账户。  六、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持卡直接结算,只缴纳个人应当负担部分;在省结算平台内住院的,须先到县人社局医保处】办理登记手续,能联网的直接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到省外定点医院就医的,须先到县医保处登记,出院后将报销所需材料交单位,由单位统一报医保处,每季度报销一次。  七、住院医疗待遇  起付线: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为200、600、700元,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减少100元。  封顶线:每个年度基本医疗保险10万元,大额救助40万元,共计50万元。  基本医疗报销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为90%、85%、80%(政策范围内费用),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转往市外省内、省外定点医院和市外非定点公立医院的,分别首先自负10%、15%、25%。  大额报销比例:10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至30万元、30万元至40万元、4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分别按80%、70%、60%、50%报销(政策范围内费用)。  需转外治疗的,须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未经批准转往市外住院的不予报销。  八、特殊疾病  职工34个病种,居民4个病种。每年组织鉴定一次,8月份报名,9月份鉴定,没有经过住院治疗的,不予受理,其中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心(脑、大动脉)血管疾病术后综合治疗、精神病出院后治疗的可以随时办理。参保人员用药仅限所认定病种,一次限购一个月的用量。在私立医院、门诊开具的药品及检查单不予报销。有并发症的,可按认定的并发症购药。一般疾病不能超过4种药品,特殊情况的,经过审批后不超过6种药品。两年复查一次,如所患疾病治愈或因病情缓解达不到标准的,注销认定。患者6个月未发生医疗费,其资格自动终止。认定不合格的,本年度不得再次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其所做的认定无效,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九、退休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退职人员年满25年,启动医疗保险之前符合国家政策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的,须补费到最低年限,补费基数及比例按照现行补费规定办理。
  据介绍,各地的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内容是不一样的,以咱们山东省某市为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如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经办流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经办流程。  二、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职工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省确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2016年度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300元)。  三、缴费比例&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2%;特别困难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按7%缴纳,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只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四、大额缴费标准&在职每人每月10元,单位和个人各负担5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应缴纳的5元,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五、划入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在职人员按照缴费基数,45周岁以下的(含45&周岁),划拨比例为2.4%,45周岁以上的,划拨比例为3.1%(缴费基数由财政、单位提供);退休人员以个人养老金为基数,划拨比例为4%。次月划拨上月的个人账户。  六、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持卡直接结算,只缴纳个人应当负担部分;在省结算平台内住院的,须先到县人社局医保处,办理登记手续,能联网的直接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到省外定点医院就医的,须先到县医保处登记,出院后将报销所需材料交单位,由单位统一报医保处,每季度报销一次。  七、住院医疗待遇&起付线: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为200、600、700元,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减少100元。  封顶线:每个年度基本医疗保险10万元,大额救助40万元,共计50万元。  基本医疗报销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为90%、85%、80%(政策范围内费用),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转往市外省内、省外定点医院和市外非定点公立医院的,分别首先自负10%、15%、25%。  大额报销比例:10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至30万元、30万元至40万元、4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分别按80%、70%、60%、50%报销(政策范围内费用)。  需转外治疗的,须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未经批准转往市外住院的不予报销。  八、特殊疾病&职工34个病种,居民4个病种。每年组织鉴定一次,8月份报名,9月份鉴定,没有经过住院治疗的,不予受理,其中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心(脑、大动脉)血管疾病术后综合治疗、精神病出院后治疗的可以随时办理。参保人员用药仅限所认定病种,一次限购一个月的用量。在私立医院、门诊开具的药品及检查单不予报销。有并发症的,可按认定的并发症购药。一般疾病不能超过4种药品,特殊情况的,经过审批后不超过6种药品。两年复查一次,如所患疾病治愈或因病情缓解达不到标准的,注销认定。患者6个月未发生医疗费,其资格自动终止。认定不合格的,本年度不得再次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其所做的认定无效,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九、退休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退职人员年满25年,启动医疗保险之前符合国家政策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的,须补费到最低年限,补费基数及比例按照现行补费规定办理。
 从5月1日起,宁波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将有新调整。医保基金支付进一步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三级医院住院医保起付线由原先的900元调整为1200元,而社区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的住院医保起付标准将保持不变。这意味着,今后去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更实惠。此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部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个人只需承担50元。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部分新政策开始实施  1、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部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家庭医生制服务,市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凭本人卡在签约家庭医生团队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刷卡办理签约登记,每年150元签约服务费中,50元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50元费用,个账历年账户有结余资金的,由历年账户支付。尚未领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待领用社保卡后,再办理家庭医生签约登记。  家庭医生具体签约登记时间请广大参保人员向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咨询了解。  2、医保基金支付&老人和非从业人员待遇提高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自日起职工医保的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从原来的900元调整为1200元。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自日起居民医保的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从原来的900元调整为1200元;居民医保中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不包括特殊病种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比在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提高10个百分点,经家庭医生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往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不包括特殊病种住院)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新年度个人账户划入  宁波市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2016年度个人账户资金于日凌晨更新,新年度个人账户一次性预划入12个月(即2016年5月至2016年4月)的资金。  1、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  在职职工按2016年4月本人缴费的基数预划入,45周岁以下划入比例为3.7%,45周岁(含)以上划入比例为4%;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47元的缴费基数预划入,45周岁以下划入金额为1086元,45周岁(含)以上划入金额为1174.8元。  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划入金额2419.2元,70周岁(含)以上划入金额为2688元。  2、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保参保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按47元的缴费基数预划入,划入比例为2%(586.8元)。  参保人员在日前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在进行年度统算后转为历年账户资金,其中在2014医保年度内因跨年龄段、退休或缴费基数调整等原因造成原预划入资金不足的,在年度统算时按规定予以补足,并计入历年账户资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在4月30日前已透支的,透支部分按规定予以扣回。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划转  根据有关规定,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划转上一医保年度(2016年5月至2016年4月)职工个人按月缴纳的2%部分费用(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宁波市区以及奉化、象山、宁海划转办法如下:  1、划转条件  截止日零时,市区以及奉化、象山、宁海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大于100元,且2014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总额大于100元的。  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保的人员,个人按月缴纳的1%部分不属于划转范围。  2、划转方法  按先缴费、后划转的办法,在日零时,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对符合划转条件的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集中划转到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保卡金融账户(包括尚未激活的金融账户)。划转额度最多不超过个人缴费金额。划转后,社保卡关联银行将以短信方式提醒参保人员。  未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暂不划转;新年度在领取社保卡后的次月初再划转到本人的社保卡金融账户。  3、资金使用  划转后,社保卡金融账户已激活的参保人员可自日起,根据社保卡金融账户功能使用划转资金;社保卡金融账户尚未激活的参保人员应由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及社保卡及时到社保卡关联银行办理激活手续。  余姚市、慈溪市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划转办法由当地医保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月起申报  日起,市区统筹范围内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新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开始申报。  未按期为职工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参保人员上年实际缴费基数的110%调整。  企业单位可进行网上申报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6年1月至12月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  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2016年度企业月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3437元、下限为2688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继续开通网上在线申报方式,各用人单位可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实时进行网上申报。少数网上申报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自由职业者由经办机构统一调整  以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除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两种情况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外,其它情形由本人在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申报。
 1、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另外,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自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2、哪些情况应当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哪些情况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是不属于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情形的;二是虽属于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5、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认定?  根据伤亡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职工本人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交管部门、铁道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的责任认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5)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文书。  7.工伤认定时限是多少?对于伤情较重、医疗费垫付压力较大工伤职工是否能加快办理工伤认定和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在此基础上,为减轻职工工伤抢救期间单位和职工医疗费用垫付压力,我市于2013年出台了《市人力局关于建立工伤认定及医疗费用结算快速办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58),规定对于抢救治疗期的前5日内日均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工伤职工实行快速认定、快速结算,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且已进行预先调查的,一般应现场做出认定决定,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受理后确需进行工伤调查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并做出认定决定。快速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社保经办机构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即时为其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和住院联网结算手续。  8、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9、发生工伤后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10、工伤保险待遇都有哪些  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工伤保险且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待遇项目:(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康复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六)生活护理费;(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丧葬补助金;&(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用人单位承担的待遇项目:(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1、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供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符合条件的近亲属可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2、因工死亡,哪些亲属可以享受抚恤待遇及领取抚恤金的条件?  供养亲属是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内的人员,依靠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1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可以享受那些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4、工伤职工如何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5、工伤职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6、工伤职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7、工伤职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8、工伤康复的范围和程序是什么?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公务员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享受工伤康复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由工伤康复机构依据我市工伤康复价值评估标准对其康复价值进行评估,填写《天津市工伤康复价值评估表》,对于确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同时开具康复计划书,报经办机构确认后可进行康复治疗。  停工留薪期满后被鉴定为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仍有康复需求,需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提交工伤医疗诊断证明、检查材料等相关材料,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我市工伤康复价值评估标准对其康复价值进行确认,确有康复价值的可进行康复治疗。  19、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的期限是多少?主要康复机构有哪些?  答: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康复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康复期满后仍有康复需求的,应由工伤康复机构对前次康复效果及康复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康复计划书,在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后进行康复治疗,康复期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且延长后不得超出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满后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具有康复需求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其康复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鉴定意见,康复期1-4级工伤人员不超过9个月,5-6级工伤人员不超过6个月,7-10级工伤人员不超过3个月。康复期满后仍有康复需求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目前我市共确定了14家工伤康复机构,主要是市工伤康复中心(职工医院)、同安医院、天津医院、同安医院、三潭医院、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等。  20、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江苏工伤保险新政&昨起实施  6月1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式实施。省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5月31日在南京鼓楼广场举行工伤保险政策咨询宣传活动,记者现场获悉,今后,工伤保险将不再局限于企业,我省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都要参加此项保险。  参保对象从企业到所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无需缴费。从本月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构都要参加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从“治病”到防灾。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新实施的《办法》把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也纳入工伤保险的费用支付中。  工伤保险待遇告别“同伤不同价”。职工因工致残的,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按照相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基金还将一次性支付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今后,我省工伤医疗补助金统一按照伤残等级发放: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同样,伤残就业补贴也统一按照伤残等级发放,不再与职工的工龄挂钩。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伤残津贴不再按系数调整。因伤致残职工除了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还可以获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可以获得抚恤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调整。以前我省参考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和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伤残津贴统一按照一定系数调整。如工伤职工每月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是5000元,按照10%的调整比例,每月就涨了500元。如果每月是3000元,涨10%就只能涨300元,补贴越多涨幅越高。新办法实施后,我省将待遇调整的权力下放到各市,由各市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合理调整。
 新版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最高20万  6月1日起,新版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将正式实施。市工伤保险处科长史玉波表示,此前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根据职工的年龄和工资收入来确定的,新条例则是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每个等级都有具体的补助金金额。  据了解,新条例实施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最高可达20万,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将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依照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而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四成。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照规定从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转入。  储备金用于支付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一)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二)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因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工伤认定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选任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二十三条 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三十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第三十一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将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变更工伤保险关系的手续。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的有关待遇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应当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追偿。  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三)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  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  施前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放的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不再追补。
 2016年高考将于6月7日、8日进行,淮北市18722名考生参加考试。全市设立市区、濉溪县两个考区,13个考点,629个考场。具体考试日程安排为:7日9:00-11:30语文,15:00-17:00数学;8日9:00-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17:00外语。  据了解,为了给广大学子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各考点均设置在交通便利、封闭条件好、外部干扰小且内部设施优良的学校。目前,考点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各考点将提前向考生开放,考生可凭《准考证》于指定时间到考点熟悉考场位置及环境,熟悉交通情况,安排好路途时间。  考试期间,淮北市将使用手机屏蔽仪、身份证识别仪、金属探测仪、无线电监测车等现代化反作弊工具,严格防范考试作弊行为的发生,确保高考公平公正。同时,淮北市所有考场都具有视频监控和网上巡查功能,监考教师的考场记录、监控室的视频和后期录像回放都可作为认定考试违规的依据。一旦发现违纪作弊考生,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市招办提示,考试时,考生务必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和必需的考试用品,诚信应考,切勿违纪作弊。也预祝莘莘学子考出好成绩,进入理想的高校。(淮北新闻网)
 日前,安徽省召开了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网上评卷工作领导组全体会议。安徽省2016年普通高考网上评卷前期准备工作全面启动。2016年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网上评卷工作由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安徽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和安徽建筑大学承担。  会上强调,高校即将面临放暑假,四个评卷点高校要合理安排日常教学、考试、论文答辩等工作,将高考网评工作作为学校这一阶段的重点来抓。各评卷点要细化完善高考评卷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落实重点岗位责任到人,全面实现“平安高考、和谐高考、满意高考”的工作目标。
2016年安徽高考状元,北京高考文科状元和理科状元公布
[12-03] [12-03] [12-03] [12-03] [12-03] [12-03] [12-03] [12-03] [11-27] [11-27] [11-27] [11-26]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城镇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