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儿子 车子 票子 房子的房子可以买吗

关于买房子房票子更名的问题_百度知道
关于买房子房票子更名的问题
我和老公和想换一个房子 这几天看了一个想要买 但是房主说房子还没有正是过户 是房票子 他说那个小区的房票子更名很麻烦 要把房票子压给我们 但是房票子是他的名字 给我们出一张证明 然后请律师公证 同时给我们到房子 这样我们需要支付买房的一多半钱 就可以入住了 另一部分钱 房子更完名再给他 请问陈律师这样买房子可以么 我们可以放心么 证据补充:请列举你拥有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如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借款欠条或者短信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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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很大,应当办理更名的同时交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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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没有房产证 只拿“房票子” 就能卖房办抵押贷款?_新浪房产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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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证 只拿“房票子” 就能卖房办抵押贷款?
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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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讯急用钱,长春市民张先生想到了卖房。这时,中介找来说不用卖房,拿房子抵押办贷款也能解决其燃眉之急。听信中介,张先生交了1.85万元。12月18日,距离跟中介签合同都有1个多月了,贷款仍没办下来。
今年11月份,张先生因为急用钱,想到将自己家一处108平方米的住房以38.5万元价格出售,售房广告贴出去后,一家名为“嘉诚地产”的房产中介打来电话,建议其拿房子抵押办贷款,对方可为其提供包括担保在内的房产抵押贷款“全程代办”服务。
据张先生介绍,他的这处房产只有“房票子”,没有产权证,“当时把这个情况跟&嘉诚地产&工作人员都说了,他们说能贷下来。这种情况下,我当天,也就是11月15日就跟他们签了合同,刷信用卡交了1.85万元的服务费(担保费)。”
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嘉诚地产受张先生委托,贷款37万元,嘉诚地产承诺在张先生配合办理的基础上,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如不配合,后果自负,如未办理成功,返还服务费。”
新文化记者注意到,张先生提供的一份跟中介签订的“房产抵押贷款服务合同”显示,甲方是张先生本人,乙方为“哈尔滨龙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提供的有两种方案,一种是&高利&,非银行渠道,可以不用产权证;另一种是&低利&,走银行渠道办贷款,需要借款人先将产权证办下来。”18日,哈尔滨龙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位田姓工作人员给新文化记者回复称,“嘉诚地产”是其在长春的子公司,并不存在承诺用“房票子”就能从银行办到贷款的事情。
按该人士说法,是因为张先生没有配合交齐材料,才导致贷款迟迟办不下来。
而张先生则认为,超出约定的15个工作日没有办理完毕,中介应返还服务费。
问题出在哪儿?双方各执一词。
对此,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刘海波律师表示,张先生的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是无法从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如果其有证据证明中介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那么,他有权自合同签订的1年内以受到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本合同、退还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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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房“房票”转卖 合同还有效吗?经济适用房购买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这是硬性规定,很多人都知道。但事实上,经济适用房未满交易年限,房主私下与人签订买卖协议的事屡有发生,有人甚至直接把经适房&房票&卖给别人。但这种私下交易很容易&流产&,受房价上涨等因素影响,房主常常反悔,而&未满5年不能卖&就是他们毁约免责的最佳理由。过去,这类纠纷闹到法院,法院多半会判决合同无效。但现在记者发现,南京两级法院都出现了认定此类经适房买卖合同有效的判例。 案例一 经适房名额2万转给亲戚 6年后反悔,法院判履约 张清和李强是一对表兄弟。2004年,张清家老房拆迁,按规定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房,但他并不缺房子,而且一次性拿出十几二十万购房款有点吃力,因此拿不定主意到底要不要申购。李强得知后找到张清,表示愿意花钱买下申购名额,张清同意了。两人谈妥转让费、过户等细节后拟了份转让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张清将经济适用房申购名额作价20080元转让给李强;购房费、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费用、过户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李强承担;约五年后,房屋达到交易年限,立即办理过户手续;一方违约应负法律责任。 几天后,张清的妻子出面在转让协议上签了字,李强随即向张清支付了20080元转让费。2005年5月,张清与浦口区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随后,李强向该中心支付了约20万元购房款及办理房屋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同年10月,李强拿到房屋钥匙,随即搬进去,居住至今。 根据《浦口区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就可以上市交易。去年,这套经济适用房正好满5年,只需拿着两证就可以交易过户了。李强好不容易盼到这天,他三番五次催促张清到房产局办理过户,可张清总是支支吾吾。 原来张清早就后悔了,从2005年到现在,房价翻了好几番,当年仅为2万多元就把名额转让,真是太没有远见了!被李强逼急后,张清索性提出增加转让费,否则协议就作废,他声称,当年在协议上签字的是他妻子,而妻子不能代表他的意见。 李强认为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坚决不肯增加转让费。双方谈崩后,张清将房子挂到中介,声称要卖房。李强无奈,告到了法院。 法官点评 属&附期限合同& 判决合同有效 南京浦口法院受理并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之间合法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拆迁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上卖方一栏&张清&二字,虽然为张清的妻子代签,但张清对该事实是明知的,而且合同签订后,李强也向张清交付了约定的20080元转让费,并为张清所接受,因此张清妻子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并且,双方签订转让协议时,均明知该经济适用房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交易,并明确了待可交易时张清应当协助李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应当认定该转让协议为&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的合同&,简言之,即到期后应当履行的合同。至于房屋在出售时尚未取得产权证,法院认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法院判决张清与李强之间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有效。目前,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办好,法院责令张清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立刻将该房屋产权过户给李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例二 拿到经适房当天就转手 一审判合同无效,二审改判有效 2007年底,市民周女士房子被拆迁,拿到7.2万元拆迁款。按照政策规定,周女士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2008年初,周女士与南京光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销售协议,以17.3万元的总价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经济适用房一套。 签约买房的当天,周女士就跟事先联系好的吴女士签订了《住房买卖契约》,将房子作价26万元转让给了吴女士。她说,父亲癌症,要交钱动手术,她只好卖房筹钱。 半年后,周女士开始后悔。卖房那点钱,后来连半间商品房都买不到。当时,周女士刚跟前夫离婚,一个人带着女儿生活,母女俩从原先的家搬出来后,一直租房居住。 周女士找吴女士商量,想把房子买回来,吴女士不同意,并迅速装修房子住了进去。去年,周女士将吴女士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周女士承认自己有错,但她觉得,既然国家规定不能卖,她跟吴女士签订的契约就是无效的,吴女士应当把房子还回来,她同意返还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同周女士的观点。法院引用《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之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认为,周女士在出售房屋时尚未取得权属证书,且至今未能领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订契约无效。既然契约无效,买卖双方就该互相返还房屋和房款,此外,由于吴女士已经对房屋进行装修,周女士还应补偿吴女士的装修损失。 一审宣判后,吴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吴女士称,周女士卖房给她的真实原因并非父亲患病,而是无力缴纳购房款,又不愿意放弃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机会,所以才找到她转让&房票&。她认为,双方是自愿达成买卖契约,不得随意反悔。 二审结果跟一审截然相反。南京中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契约,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尽管周女士还没领取房屋的权属证书,但这并不影响房屋转让的合同效力。今年4月,南京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改判的初衷是&保护交易& 南京一家区级法院的法官分析认为,中院改判的初衷应该是&保护交易&,认定交易有效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记者了解到,南京中院日前下发了一份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的意见,意见中,对于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就上市交易的效力问题,并没有一刀切地说一定有效或一定无效,而是分了若干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应属有效。 admin关于 经济适用房,合同 的新闻相关推荐楼盘知道热门关键词: 热点推荐由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主办、《财经》(博客, 楼盘名称价格区域铜仁市4000元/㎡1铜仁市2100元/㎡2铜仁市2000元/㎡3铜仁市3482元/㎡4铜仁市2800元/㎡5铜仁市3600元/㎡6铜仁市20000元/㎡7铜仁市2236元/㎡8铜仁市3188元/㎡9铜仁市3200元/㎡10楼盘网是全国首家专业楼盘信息导购平台,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楼盘价格、楼盘优惠、楼盘活动等楼盘信息,让您快速找房,轻松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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