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万元一万元银行理财产品品有哪些,求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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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买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十万元的理财产品,一年后才发现自己欠了四十万的保险费
广西-柳州&09-11 15:41&&悬赏 0&&发布者:bbwcf & 回答:(3)
被骗买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十万元的理财产品,一年后才发现自己欠了四十万的保险费,要命呀!冤枉死了!谁能帮帮我?
日,我老公(陈生先)帮我妈拿十万元(养老金)去本地方“鹿寨县农行”办理理财产品,被身穿农行工作服的大堂经理(韦雪珍)推荐买新华人寿保险,当时(韦)用保险专业术语向(陈)介绍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红双喜金钱柜年金保险(分红型),她鼓吹高利,举例子,比如说:“一万元,连存五年,就有五万了,五万元是虚的。”她传达给(陈)的信息是:一万元钱定期存了五年就得五万元,只是五万元是虚的,还能享受20年的利益。(陈)对保险理财产品一点都不懂。(韦)对保险产品的各种条款及交费时间、金额、退保风险只字不提。全完把保险当作银行理财产品进行推销。(陈)问她:“一万元定期存五年就有五万了,五万是虚的,这么高的利益能保本吗?她答:“保本”。(陈)又问:“五年后我要取出全部本金和红利,可以吗?她肯定的回答:“可以&,但要留点分红,继续享受分红。”她误导(陈)此保险是整存整取,定期五年,五年后可取出全部本金及大部分红利,还可以享受20年利益的理财产品。(陈)同意买10万元。她帮(陈)填投保书,填好后叫(陈)签字,最后(韦)拿保险单给(陈),(陈)问:10万元定期存五年真能得50万,但50万是虚的,(韦)笑答::“是”。对于这样的小县城的一个大单,(韦)没有让(陈)白明每年都拿10万来交,连交五年,总的要交50万元。她明显故意误导欺诈。
签单第二日,我们的儿子出生,签单不久有过回访电话,对方语速太快,“陈”又忙,几乎没听清,但都作肯定的回答,他确定自己买10万保本理财产品,一直没有空看保险单。
(陈)一直以为他签的单是十万的单子(整存整取,定期五年)比银行利益还高的保险理财产品。一年以后,保险公司催再交10万,不再交10万就算退保,只能退可能5万的钱,五年交完还要交40万。(陈)才知道(韦)让他签的单子是50万。现欠保险公司40万保险费。而且并不是像(韦)所讲10万存了五年后,公司就记你50万(虚的50万)五年后能全部取出本金及大部分分红,而是自己五年内要交50万、20年后才能取出本金!真像上了传销的贼船,自己是一个普通的上班族,除了工资没有其他收入,还要养老人和一个一岁多的小孩,五年内到哪找到40万元,天文数字呀!现在保险公司不全额退回我们的血汗钱,我妈的岁数大了,这事又让我妈知道了,我们真是崩溃呀!
前段时间,我们拨打了全国统一客服电话,只反映了业务员(韦)搞错了我们的单子,我们答应买10万,但她弄成50万了,要求保险公司无条退回我们的全部本金。过了好几天,柳州派人来了来了个姓庞的,说什么专管银行这边保险,我们还以为她是我们的救星呢!她前面问我们一些情况,得知道我们误签了50万的单,而现在又没钱续保后,还没等我们把情况反映完,她就叫我们回答她的问题:一、字是不是自己签的?二、有没有回访电话?我伸头去看她写的东西,她不让我看还把我臭骂了一顿。我看她写的和我们讲的根本不是一回事,后来她叫(韦)和(陈)各写签单经过,谁都不让看对方写了些什么,然后(韦)有事轻松的先走了,(陈)签完字才走。
前两天,柳州打电话来,硬是瞎讲我们有钱没交。难道现在的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真的是一个搞传销的公司么?随便销售员怎么骗老百姓的钱?钱一骗到手就不管百姓的死活了。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回我们家的10万血汗钱?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一个上市的公司)居然让自己的员工帮公司此坑客户的血汗钱!期待中国的保险公司能给老百姓一个真正的保险,而不是一不心小买了保险自己遇险(负债累累)。
谁能帮帮我?其待我们的社会到处都充满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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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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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监会投诉,再不行,可以起诉。。
保险公司持有陈签有字的欺骗性合同,还有回访录音,韦不承认误导欺骗,保险公司没有一点欠意,可恶极了!
人家欺骗不欺骗,你们得有证据才行,你们当初不看清楚合同就签字了,现在说什么都没用。
保险本身是销费,韦讲是保本的理财产品,我们有录音算不算证据?
这个算不上什么证据的。
保险单上50万的金额,远远超出我们的正常收入。如果不是被骗签单,没有别的解释了。保险单本身的巨大金额不是很好的证据吗?
话不是这么讲的,人家公司会说,不知道你们的收入的。就这么点证据是没办法证明你们是被骗的。想维权还是带上你们的资料,当面咨询下律师吧,或者可以找出对你们有利的证据。
一、韦骗陈“把20年可取钱说成是5年可以取出本金加大部分红利,如果懂得是20年才能取钱,我家的人一定不会买”
二、10万完全够一次交清这保险费,起售价才是5千元,韦利用陈不懂,故意弄成50万。
三、关于退保的重要损失(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当时她也没有讲)。
单子上取钱是一次性取的(取钱都不愿多次去取,而交钱却是年年(五年内)去交。
以上这些不能说明被骗吗?
我们都是上班族,双休日人家又都不上班,唉!只能先这样问问您。
你需要有证据。。。
[广西-柳州]
回复时间:
找保险公司协商处理先。
保险公司持有陈签有字的欺骗性合同,还有回访录音,韦不承认误导欺骗,保险公司没有一点欠意,可恶极了!
[广西-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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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向保监会投诉。
请问李律师:我们是书面投诉还是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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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理财产品遭遇陷阱:5万元到底进了谁口袋
  (内文提要)两年前,王小鲁与银行签订了购买预约滚动理财的理财产品协议书,但对当时签订协议时只是“预先约定”还是已经“实际扣款”的不同理解,却引发了王小鲁与银行之间的一场官司。
  文 本刊记者/邢 力
  由于儿子在上海工作安家,2006年,安徽芜湖人王小鲁( 化名)在退休后也和老伴一起来到上海和儿子媳妇一块儿生活。来之前,他还把家里的10万元存款一起“搬迁”到了上海的银行。
  2007年8月,王小鲁存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支行一年期的10万元存款到期。王小鲁将10万元存款的利息提走后,本金中的2万元购买了一只股票型基金,3万元购买了一只混合型基金,还有5万元购买了一款光大银行发行的一年期的预期收益为4.5%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当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3.33%)。没想到,这看似平常的投资行为却为此后王小鲁和银行的纠纷埋下了种子。
  银行拒绝提款要求
  一年后,王小鲁第一次品尝到了“风险与收益成正比”这句话的滋味。经历了2008年的股市暴跌之后,王小鲁购买的两只基金亏损合计超过30%,但那款理财产品却稳稳当当地获得了4%的回报。
  日,王小鲁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就在他去银行领取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2000元时,大堂经理王越再次向他推荐了另一款光大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T计划普通客户月月盈2008年第二期(年收益4%)。
  据王小鲁声称,由于吃过了股票投资的“苦头”,自己更加倾向于投资稳健的银行理财产品,于是也对王越的推荐表示同意,并在王越的安排下到理财经理张燕(化名)那里索取该理财产品的协议书并填写了基本资料。随后又在王越的示意下到取款柜台继续办理取款手续。随后取款柜台工作人员让王小鲁在填写完整的协议书上签字,并交给他2000元利息,同时告诉王小鲁50000元本金用于此次购买理财产品。“因为上次在这里买他们的理财产品时也没有开过收款收据,而且这次操作也是大堂经理介绍的,还是在银行大堂内完成的,所以当时我也没什么顾虑,觉得这5万元就是直接购买了理财产品了。”王小鲁对记者说到。
  然而又过了一年,王小鲁准备去银行提取本息的时候,却遭到了拒绝,银行给出的理由是:一年前仅与王小鲁签订了理财产品购买协议书,但随后王小鲁并没有把协议书中约定的理财金额交给银行。为此,2009年12月,王小鲁便将光大银行送上被告席,要求被告支付自己所购的理财产品的本利合计52000元。
  按王小鲁的说法,一年前明明已经签订了理财协议,原来的五万元本金也被留在了银行账户里,怎么如今银行却说根本没有收到钱呢?
  “预先约定”VS“实际扣款”
  在法庭上,王小鲁的代理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最终理财:50000元,本次操作标志:增加,这就说明被告已收到50000元交易款项。而且协议中并没有客户另行付款日期的约定,也没有理财金额为银行实际扣款金额的内容,以及银行扣款不成功协议自行解除的内容,因此该操作标志就应该被视为已扣款购买理财产品。
  被告光大银行却认为,原告对协议中“增加”的含义理解错误,“增加”仅表明本次预约购买的金额比上次增加了多少,前次交易金额为0,而不是原告实际支付了多少金额。由于原告购买的产品为预约滚动理财,签订协议时,只是预先约定理财的金额,不需要实际支付,账户上也不需要现金。待到扣款日即协议中写明的产品收益起始日(日),以被告从原告银行卡中实际扣款金额为理财金额。而事实上,就在日原告到银行签订协议书时,前一次理财产品到期后打入账户的52000元已经被原告取走,当时原告账户上只有0.35元,且此后原告未再付款。所以日,被告依约从原告账户扣款不成功。
  录音资料VS交易记录
  王小鲁的代理律师随后又拿出录音证据表示,2009年协议到期后,原告又先后两次拔打被告客服进行理财产品咨询,接线员明确答复原告此种理财产品在签订协议后,可以预约增加或减少理财金额,但最低金额为50000元,如储户的银行卡金额低于50000元,则不能签订协议书。也就是说,当时王小鲁与光大银行签订协议书时,50000元本金应该还存于账户内,并没有像银行说的已经被取走,否则协议根本无法签订。
  对此,光大银行辩称,正是由于经常出现协议签订后投资者并没有在收益起始日之前及时将本金打入账户导致扣款不成功并使得协议自动终止,为了尽可能避免这种情况,减少客户违约风险,2009年6月,他们对该理财产品的预约方式进行了变更,要求签订协议当天预约购买人账户上一定要有钱,但当时不一定扣款,在签订协议和产品收益日之间,客户有权处分账户内的钱款,直至理财产品收益日当天把钱款划回账户即可。客服按这一新规定回答王小鲁并没有错,然而光大银行与王小鲁签订协议时并没有这一条规定,因此这一对话录音并不能作为签订协议时王小鲁账户上一定有50000元的依据。
  此外,被告还拿出了2007年以来,原告的存款凭条、转账凭条和取款凭条等交易流水记录证据,表明原告在被告办理的业务明细,每笔交易均有记载,不可能存在日原告购买理财产品无记载的情况。尤其是日的取款凭条的签字确为原告亲笔签名,可见原告确认已将本息全部取走且此后原告未再存款。
  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法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规定,“本协议书与协议书中记载编号的产品说明书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而在该产品的说明书的销售模式一栏中则明确规定“本产品仅能用阳光卡购买”。而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在购买签订理财产品协议书时,原告账户上仅有0.35元,根据当时的预约模式,客户账户没有存款也可以预约购买该理财产品,但必须在理财产品收益日当天保证账户里有足够的钱。日,被告依约从原告账户扣款未能成功,表明其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双方合同解除。由此可见,不管王小鲁何时以何种方式取走了50000元,都没有能够成功购买该理财产品,因此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购买预约扣款产品注意事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 林晓君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王小鲁虽然声称在签订协议时并没有提取5万元本金,但从银行提供的证据看,5万元本金当时已经由王小鲁提取,而王小鲁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可见,这起案件的过错方并不在被告银行。但对投资者来说,这起独特的案件依然有其借鉴意义。
  对于投资者来说,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该先对其有全面的了解。除了了解其最低投资额、投资期限、投资方向、投资风险、申赎费用、预期收益率等常规“指标”外,还要了解该理财产品是即刻扣款型的还是预约扣款型。如果是即刻扣款型,则要确保已扣款成功,并保管好相关凭据。如果是预约扣款型,则要明确知道收益起始日,并且一定要记住在收益起始日之前将协议约定的投资本金存入账户,以防银行因无法扣款导致其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而自己却仍然蒙在鼓里,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
  理财金手指:何时存入本金有讲究
  如今股票市场与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之间的翘翘板效应越来越明显,尤其在股市暴跌的时候,银行理财产品的低风险特征获得了许多投资者尤其是中老年投资者的青睐。然而由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较高,本金数额较大,因此在购买预约扣款型理财产品时,如果从协议签订日到收益起始日之间时间较长(如超过十天),则投资者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将这笔短期闲置资金用于购买货币基金或其他超短期理财产品,从而实现现金管理的最优化。如果两个日期的间隔期较短,则无需另作安排,万一收益起始日之前忘记往账户里存款,反而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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