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对方要我出具银行印鉴必需公安局 印鉴卡备案证明,请问申请备案书怎么写。

来料加工备案,核销的具体操作流程,急! - 报关报检 -
福步外贸论坛(FOB Business Forum) |中国第一外贸论坛
& 来料加工备案,核销的具体操作流程,急!
UID 341175
阅读权限 40
来料加工备案,核销的具体操作流程,急!
&&新手求助,
&&来料加工备案需要哪些资料及步骤,去准备哪些文件到哪些地去办理。
&&来料加工手册核销要准备哪些资料去海关核销呢?电子手册,电子帐册又怎么在网上核销呢?核销单又应该准备什么资料到外管局核销呢???
UID 151424
积分 11252
福步币 71 块
阅读权限 80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一、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一)申请备案的条件: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3、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必须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
4、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经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申请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1万美元以下的进口辅料除外);
& & 2、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其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备案的,可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 & 3、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供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给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备案的,可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国税部门备案证明(来料加工除外);
5、经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
6、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7、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需提供对口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
8、加盖企业印章的空白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9、《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
10、《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
11、《加工出口成品备案表》;
12、《单耗备案申请表》;
13、经预录入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
1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15、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资料;
16、从事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还应提供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注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17、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备案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和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设立台账
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合同,需到中国银行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AA类企业的所有合同,A、B类企业一万美元以下的合同除外)。
4、核发手册
按规定已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设立台账的合同,由主管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四)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
二、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一)申请合同变更的条件:
1、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已取得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经营企业已签订加工贸易变更合同;
3、申请变更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由商务部门审核批准;
4、合同的变更应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内。
(二)申请变更时应提交的文件: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2、经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贸易变更合同;
& & 3、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合同变更申请书;
5、《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加工出口成品备案表》、《单耗备案申请表》(填写变更部分);
6、经预录入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变更部分);
7、为确定变更后的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资料;
8、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加工贸易变更合同和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变更台账
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合同,需到中国银行设变更银行保证金台账(AA类企业的所有合同,A、B类企业变更后不超过一万美元的合同除外)。
4、核发手册
按规定已变更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变更台账的合同,由主管海关核发变更后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四)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三、加工贸易核销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
2、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进口料件已加工复出口;
3、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已核算清楚,能向海关如实申报;
4、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了内销征税、退运、放弃或余料结转等手续;
5、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提出;
& & 6、加工贸易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合同核销申请表;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3、齐全、有效的进出口报关单(按《登记手册》的进出口记录顺序编列);
进出口报关单票数和相关内容应当与登记手册进出口登记栏的进出口记录一致;
4、核销核算表;
5、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过内销征税、放弃、销毁等手续的,应提供税单复印件等资料和证明文件;
6、备案后因故中止执行、未发生进出口而申请撤销的合同,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的批件;
7、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合同,提交报关单留存联、补发联,或加盖原报关地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复印件;
8、遗失《登记手册》的合同,应向海关提供遗失情况的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手册遗失证明;
9、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如排料图、线路图、配方表等。
(三)办理程序:
1、报核受理
企业向海关递交核销所需要的各项文件。海关审核后受
2、海关核销
海关对企业报核的合同审核,并出具台帐核销联系单;企业凭海关开出的台账核销联系单到中国银行核销台账。
3、核销结案
海关凭银行开出的台账核销通知书核发加工贸易合同结案通知书。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报核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UID 341175
阅读权限 40
呵,太感谢了。
福步币 12 块
阅读权限 60
海关核销后不是还要到外经贸局吗,不是还有网上录入核销吗,谁知道告诉我怎么录入啊,我怎么找不到从哪儿录入呢?急呢。
UID 310863
阅读权限 60
不是很清楚,帮你顶了!
UID 244262
积分 15980
福步币 78 块
阅读权限 0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查看内容可尝试用搜索引擎网页快照 ***
福步币 62 块
阅读权限 40
来自 苏州太仓
回复 #6 Landy_qu 的帖子
最后到税务局核销这于财务负责的
UID 250526
积分 13951
福步币 175 块
阅读权限 80
原帖由 MICHAELXIN 于
23:16 发表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一、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一)申请备案的条件: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 学习了 ,谢谢
UID 102657
福步币 12 块
阅读权限 25
学习,谢谢!!!
UID 399606
阅读权限 25
来自 广东省
很受用,谢谢楼主!
UID 393993
阅读权限 25
来自 广东东莞
楼主如有需要核销单的话可以跟我咨询下QQ: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Powered by D1scuz! && 2001-我在网上签订了一份合同是与深圳邦信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现在要我交履行金 是不是骗子啊_百度知道
我在网上签订了一份合同是与深圳邦信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现在要我交履行金 是不是骗子啊
我网找额贷款公司 名字叫深圳邦信额贷款限公司 我签订合同身份证传真给 打电说要我看合同条款说要交5%履行金 我网申请贷款6万 说给打3000履行金再钟内款 真、说要交起诉我 急急急急 骗啊
【百度反诈骗联盟团队】特别提醒:请警惕网络发布各种虚假贷款办理额信用卡信息骗局网各种额贷款公司担保类公司发布所凭身份证贷款或者办理信 用卡信息基本都低级骗局论公司否注册备案都要相信骗先骗签订传真合同并按捺手印步步骗取交纳保险费、支付首月利息、缴纳履约费、保证金、担保费、放款费、公证费、征信费、抵押金、卡费等等银行流水足、查验款能力或者验资名要求自账户所资金打至骗账户甚至要求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存入定现金绑定骗手机号码等低级诈骗手段殊知种手段骗光账户所钱按骗要求交纳费用骗已经签合同名威胁要拉入黑名单、并威胁起诉违约、赔偿巨额违约金等等实低级诈骗手段典型诈骗请永远记住凡任何理由要求先支付任何费用都绝诈骗论任何情况都要先给其汇款、转账及缴纳任何费用免骗更要相信骗任何威胁由于涉嫌诈骗所骗签合约没任何律效力更存违约说骗威胁院起诉赔偿违约金低级诈骗手段更纯属稽谈需任何担 所特提醒广网友额贷款公司能跨区放贷办理信用卡请规银行要相信网各种投资、融资担保公司及各类额贷公司发布类贷款或者办卡信息特别北京、海、广州、深圳等城市类公司基本都骗公司骗论金额都请选择报警猖狂诈骗请各公安机关力打击整顿 ———————————————————————————————————————— 志于反诈骗知识豪杰快加入【反诈骗联盟团队】吧请点击【反诈骗联盟】申请加入,起答疑助让骗没行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2条回答
肯定骗都先见款给手续费说起诉让起诉要没违说种合同条款没任何律效力条款符合合同效用担更要
就是骗子你想想就是骗子,怕他干嘛
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第三章第三节保税加工货物习题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第三章第三节保税加工货物习题
上传于||文档简介
&&第​三​章​第​三​节​保​税​加​工​货​物​习​题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9页未读,继续阅读
你可能喜欢----> 银行与乙公司签订质押合同并接受该支票
银行与乙公司签订质押合同并接受该支票
&&&&&&&&&&&&
担保法案例&&&&第一章案例一担保法绪论甲公司向银行借款,乙公司以支票作为出质标的向银行出质,为甲公司借款提供担保。银行与乙公司签订质押合同并接受该&&&&&&&&支票。在甲公司到期不能清偿、银行打算以支票实现债权时,该支票仍然属于空头支票,不能兑现。由于该支票为空头支票,银行行使质权不能,遂起诉甲公司和乙公司。案例二甲公司向银行借款,乙公司以土地作为抵押物为甲公司担保。后因为乙公司没有在规定年限内开工,土地被政府无偿收回。&&&&&&&&以上案例为担保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某贸易公司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人民币,由第三方某房地产公司向银行提供房地产担保,并向登记机关作了抵押登记。半年后,贸易公司与银行将原借款合同中未结清的款项作为新的借款,签订金额为400万元的借款合同,终止了原先的合同。原担保单位房地产公司虽与银行签订了格式的抵押合同,但未在该合同中约定具体物业,也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贸易公司不能还贷,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问: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答案: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答案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请根据案情分析以下问题:1、设甲、乙均为生产企业,借款合同效力如何?2、设甲、乙均为生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3、(混合担保)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4、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为什么?简要分析:1、无效。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简要分析2、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该过错赔偿责任为不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3、保证人丙丁应承担保证责任。在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选择。4、可以。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人可向任一担保人请求全部清偿。课堂讨论: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请分析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及丙企业的责任性质和责任范围。唐某欠王某款项,有欠条一份。2007年8月,王在某厂遇到唐某,便向其催要该款,唐表示无力偿还。该厂张某与唐某系朋友,张某遂要求王宽限唐某几日,并在欠条上写上“此款由我星期三还”的字样,同时签注了姓名及日期。过了约定的星期三后,王某的款项未得到清偿,其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唐某所欠的款项。问:本案被告行为是债务担保还是债务承担?A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元,B厂提供担保。同时,银行又要求A公司将其设备、汽车作该笔贷款的抵押,并签订了抵押协议。事后,A公司擅自将已经抵押的设备、汽车转让给C公司。A公司不能按期归还该笔贷款,银行诉诸法院,要求B厂承担还本付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连带责任。B厂辩称: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己仅对有抵押担保(设备和汽车)以外的贷款部分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非法转让抵押物与己无关。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B厂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成立成立)成立课堂讨论:1、对同一债权,不仅有债务人和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还有第三人提供人的担保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如何行使担保权?2、在一个债权同时存在多个担保人的情况下,其中一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某公司向银行借款20万元,提供三辆汽车(每辆汽车价值7万元)作为抵押担保,汽车仍由公司使用。不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三辆汽车严重受损,交汽车修配厂大修。公司将此情况通知银行,银行要求公司提供新的保证。公司找到某企业作为保证人,银行予以确认,三方约定如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由该企业负责偿还。后公司到期未能还款,银行向某企业索赔,企业主张先执行公司未受损的两辆汽车后,剩余债务由企业赔偿。问:未受损的两辆汽车是否仍可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优先受偿?企业各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某市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博达)欲向该市某信托投资银行(下称投资银行)借款450万元,根据投资银行的要求博达以其新购买的华银大厦第三层共1200平米(当时估价350万元)作抵押,投资银行认为抵押财产不够,要求博达提供其他的抵押,否则不能借款。博达遂请求三丰商贸集团(以下简称三丰)以其新购买的—块土地作为抵押,同时请个体户丁某以其一辆奔驰牌轿车(当时作价100万元)作抵押。上述抵押分别由投资银行与各个抵押人之间订立了合同,且已办理了登记。在博达与投资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特别注明以上述三项财产作抵押。在三丰与投资银行订立的抵押合同中,第1条虽规定三丰以其一块位于该市开发区的面积约200亩、作价800万元的土地作抵押,但根据三丰的一再要求,在合同第5条规定:“乙方(三丰)仅以100万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在投资银行与丁某订立抵押合同以后,投资银行发现该轿车已经为他人设置了抵押,但不清楚该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至借款合同到期以后,博达不能清偿债务。投资银行因将博达的房产拍卖以后仅获得300万元,遂要求拍卖三丰的200亩土地,以清偿剩余的200万元的债务(本金450万元和利息50万元,减去300万元),遭到三丰拒绝,投资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丰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问:债权人应当如何行使担保权?分析:分析: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三丰以其价值800万的土地为博达提供了抵押,则应当对博达的债务负连带责任。由于博达提供抵押的财产因房价下跌仅值300万,对剩余的200万应由三丰负清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三丰与投资银行订立的抵押合同中,虽规定了三丰仅以100万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但合同也规定了应以200亩、价值800万的土地作抵押,这两个条款是相互矛盾的。在此情况下,只能认为当事人具有以土地作抵押的意思、而不能明确抵押财产的范围。所以,由三丰承担200万元的责任是合理的。第三种意见认为:抵押合同中明确规定三丰仅以100万的土地作抵押,这就意味着三丰并不是以全部200亩土地作抵押,而只是以该土地的八分之一作抵押,所以投资银行只能要求拍卖三丰的1/8的土地。2002年,张某向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于日与银行签订《住房专项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作为建房资金;借款期限1年,由张某就职的某镇政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镇政府负责每月从张某的工资中代扣本息440.95元归还银行,同时订立了《委托扣款协议》。签订合同当日,银行依约付给张某贷款15000元。2003年3月张某调至某乡政府上班。但镇政府与乡政府对于为银行代扣张某工资的问题没有协调好,张某亦未主动到银行还款,其仍欠银行贷款本金6075.95元及利息。协商还款不成,银行起诉至法院。问:本案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某商业银行与某县贸易公司于05年6月29日签订一份金额为855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履行。后于7月9日某县经贸委向该县房产管理所出具一份公函,内容为:我委同意用自有的房地产作为下属的贸易公司贷款抵押,请予办理为感。7月20日商业银行与贸易公司签订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将经贸委所有的房地产及其附属物设定抵押,作为向商业银行借款的保证。同日商业银行在房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并领取了房屋他项权证,但该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经贸委。由于贸易公司到期未能偿付借款,商业银行于2006年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贸易公司还款并以抵押物优先受偿;同时要求抵押物所有权人经贸委承担赔偿责任。问:1、抵押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法院处理:1、借款合同有效,贸易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处理2、抵押合同成立但以国家财产设定抵押,且抵押合同由贸易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签订,抵押财产非为抵押人所有,属无效合同,抵押无效。经贸委有过错责任。3、商业银行明知国家财产不能作抵押且明知贸易公司不是抵押财产的所有人而与其签订抵押合同,过错责任大于经贸委。故依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三十一条及《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经贸委对贸易公司应偿付商业银行的855万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向商业银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A房地产有限公司与B实业有限公司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B实业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C投资公司因投资项目资金缺乏,通过B实业有限公司协调,就与A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一事达成协议。A房地产有限公司同意借款600万元人民币给C投资公司,借款期为&&&&&&&& 1年,从日至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收取资金占用费。B实业有限公司为C投资公司该借款向A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C投资公司同时将其对D发展有限公司享有60%的股权向A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各方为此签署了《资金使用协议》和《保证合同》《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房地产有限公司向C投资公司实际发放了、。A贷款,并按月收取约定资金占用费。借款到期后,C投资公司不能按约定期限还款,仅偿还100万元人民币,并向A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延期偿还剩余的500万元借款,A房地产有限公司同意延长3个月,B实业有限公司也盖章同意继续担保,直至C投资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为止。此后,C投资公司在2006年9月偿还部分资金占用费后,一直未能偿还本金及其他约定的资金占用费。A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过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于2006年12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要求:1、C投资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赔偿损失;2、就C投资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D发展有限公司60%的股权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优先受偿;3、B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一切诉讼费由C投资公司、B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分析思路:涉及三个法律关系:1、A房地产公司与C投资公司的借贷关系;2、B实业有限公司与A房地产公司的保证关系;3、C投分析思路资公司与A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质押关系。答案:1、A房地产公司与C投资公司的借贷合同无效。(答案企业之间的非法资金拆借)2、B实业有限公司与A房地产公司的保证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3、C投资公司与A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质押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被告陈文芳系被告福建绿洲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股权董事之一。日,被告陈文芳个人因承包经营小芳蛇业有限公司鱼塘发展水产养殖及种殖经济作物资金不足,向原告光泽鸾凤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贷款6万元,被告福建绿洲保健品有限公司经公司股东会决定同意,将该公司座落于光泽县大坡路72号价值16万元的公司招待所的房产为被告陈文芳作抵押担保,并经光泽县房产管理所抵押登记。三方于日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日止,月利率6.6375‰,按季付息。逾期还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利息。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文芳仅支付了日之前的贷款利息,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原告于日向被告陈文芳发出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并向被告福建绿洲保健品有限公司发出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被告仍未履行。原告遂向法院起诉,开庭审理时,三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事实。1、被告陈文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日之后至还清该借款本息前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6.6375‰加收50%的标准计算)。2、被告福建绿洲保健品有限公司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被告陈文芳不能在上述的期限内还款时,原告光泽县鸾凤农村信用合作社有权以被告福建绿洲保健品有限公司所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被告福建绿洲保健品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文芳追偿。3、被告陈文芳、福建绿洲保健品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346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思考题:主合同解除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责任?担保人还款后是否具有追偿权?日,经刘某介绍并担保,李某与杨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李某发包给杨某耕种土地300亩(使用权),杨某于1月1日预付给李某承包费42000元。合同由双方签字,刘某在合同中担保人处也签了字,合同签定当日杨某按约定预付给李某承包费42000元。后因其他原因李某未将所发包耕种土地向杨某交付,经双方协商达成退还预付款并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后李某退还杨某预付款13500元,余款无力退还,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经杨某向刘某追要由刘某垫支退还余款给了杨某。后刘某向李某追要垫支款,李某以与杨某的合同解除、刘某私自还款系个人行为、刘某应向杨某追要此款为由,拒绝刘某的追偿请求。刘某为此将李某诉至法院。问:刘某是否具有担保责任?刘某还款后是否享有追偿权?答案:答案:刘某在主合同担保人处签名应视为担保关系成立,在主合同解除,李某未能全部归还杨某的预交款的情况下,刘某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形下向杨某支付剩余款项是其履行担保之责,刘某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合同债务人李某行使追偿权。甲发电厂向乙海外银团贷款3000万美元,由丙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丙信托公司向乙海外银团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函。丙信托公司与甲发电厂约定,发电厂将价值3亿人民币的厂房、设备抵押给信托公司,作为反担保。请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 日,李某的朋友杨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汽车分期付款购销合同》约定杨某以分期付款的方法在北京某公司购买“捷达”轿车一辆,总价款166000元。根据北京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联合推出的贷款购车办法,杨某首期支付车辆总价款的40%(66400元),余款60%(99600元)由某支行审查客户资信后,直接划给北京某公司在该支行开设的帐户。当日,李某应杨某的请求在北京某公司签署了由该公司提供的担保书。担保书中的担保人为李某(甲方),被担保人为杨某(乙方),主要内容为:根据购车合同及汽车消费信贷合同,若乙方不能按贷款协议之规定偿还所欠银行的本金及利息,或乙方不具备偿还能力时,甲方自愿为乙方承担担保责任,负责偿还乙方所欠银行的所有款项。该担保书作为购车合同的附件,存放在北京某公司。8月14日,杨某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车投保,保险期限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8月21日,杨某与某支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杨某向该行借款99600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自日起至日止,按月还本付息。当日,北京某公司又与该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保证合同》北京某公司为杨某所签借款合同向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后杨某共还贷3152.57元。10月20日,杨某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车毁人亡,经北京市朝阳交通支队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的规定,驾驶员饮酒造成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杨某死亡后,北京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向某支行支付26418.82元(自2000年10月至2001年10月)。北京某公司于2001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反担保责任支付车款计93791.95元。李某辩称,自己与北京某公司均系为被保证人杨某向银行担保。北京某公司并未说明要求提供的担保为反担保,在出具的担保书中亦无反担保的意思表示,且所签担保书系北京某公司提供的一种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故北京某公司并不具备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问:本案如何认定和处理?法院判决:在为购车人贷款购车向银行提供担保前,为保证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自身债权的实现,法院判决: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作为汽车销售方,而要求债务人(即购车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的担保为反担保。李玉兰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性质的担保。在李玉兰签署的担保书中虽未列明合同相对方,但因该担保书由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出具并持有,故应视其为该担保合同的相对人,亦即北京联拓机电公司系该反担保合同之担保权人,李玉兰则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作为一般保证人,在被保证人杨云松不能履行债务时,李玉兰应承担保证责任。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作为本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即取得追偿权)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鉴于目前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尚未履行全部债务,故其只能就已履行部分向李玉兰追偿。对杨云松尚未到期的、北京联拓机电公司未履行的债务,北京联拓机电公司无权要求李玉兰承担保证责任,对北京联拓机电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玉兰提出的其是向银行担保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李玉兰在担保书中对被保证人、保证方式作出承诺并注明该担保书为《分期付款购销合同》之附件,故李玉兰以该担保书为格式合同,应作出不利于北京联拓机电公司解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条、第17条第1款、第21条、第31条之规定,判决:1.李玉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人民币26418.82元。2.驳回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其它诉讼请求。甲保险公司与乙银行均违反法律规定,共同为丙公司提供担保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后甲保险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协议,约定乙银行承担甲保险公司在上述担保合同中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后因丙公司不能归还借款发生诉讼,法院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并判决甲保险公司与乙银行对丙公司不能偿还的300万元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甲保险公司根据判决支付款100万元后,起诉至法院要求乙银行就此100万元承担反担保责任。问:反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答案:甲保险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协议,从性质上应认定为反担保协议。因为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协议也应认定其无效。但合同答案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免责。反担保协议无效,双方责任也是相当的。因此,判决乙银行应当承担甲公司已经承担的赔偿责任中的一半,即50万元。内地甲公司与某香港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办理了外债登记。甲公司以其自有不动产进行抵押担保,抵押合同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登记,但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内地某国家机关乙作为担保人与该香港金融机构订立担保协议,承诺就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选择适用香港法。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甲公司未能依约还款,该香港金融机构作为原告向内地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还本付息,并主张甲公司的抵押担保无效,乙对此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问:本案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香港甲公司作为借款人与某香港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内地乙公司作为担保人,与该香港金融机构订立担保合同,承诺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负责办理该担保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但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未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手续。借款期限届满后,因借款人香港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某香港金融机构向内地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内地乙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问:本案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保证日,公民A因经营所需向B信用社申请贷款。4月12日,B信用社经审查同意贷款30000元给A,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到期日为日,利息按月息16.08%计算。借款合同由C加油站提供保证担保,约定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到贷款到期后两年。借款期限届至,债务人A未能清偿。B信用社于日将A和C加油站作为被告诉至某人民法院。另查明,C加油站是D石油公司领有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C加油站为A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未向D石油公司请示,亦未得该公司的书面授权。问: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李某向陈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由邵某充当保证人,保证责任明确为一般保证。2005年10月李某在未偿还陈某借款的情况下举家移民到欧洲某国。2006年4月本笔借款到期。债权人陈某在无法向李某主张权利的情况下,要求邵某承担保证责任。邵某认为自己是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拒绝了陈某的要求。陈某无奈诉至法院。问:邵某的拒绝理由是否成立?法院是否应当支持陈某的请求?(不成立不成立应当)&&&&&&&&2006年元月,杨某因做生意无钱便找马某借3万元现金,马某同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担保。于是杨某找到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同意担保后,杨某与马某签定了协议,约定:“由杨某于2006年4月底还清借款,若杨某到期未还款,由张某作为担保人负全责”。担保人张某在协议上签了字。至还款期限,杨某并未按期还款,于是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问:张某提供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某市虹光公司于某年10月15日向该市农业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元,由某信托投资公司作保证人,该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在合同签字处写上了“如果虹光公司不能按期付款,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的话,并在上面签字盖章。合同规定还款期为次年5月1日。同年12月1日,虹光公司改名为虹光集团。次年5月1日,虹光集团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本付息,农业银行因发现虹光集团无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投资公司偿还虹光公司的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投资公司答辩:投资公司曾与虹光公司达成协议,在投资公司作保后,虹光公司应为投资公司提供反担保,但虹光公司违反协议,且以后更名也没通知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不能代其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况且,投资公司即使负有责任,农业银行也应首先执行虹光公司的财产。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本案中,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声明:“如果虹光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这段话应理解为包含着保留先诉抗答案辩权的含义。“虹光公司不能按期还款”,可理解为应该先由虹光公司还款,在主债权人已经执行了虹光公司的财产以后,虹光公司仍不能还款时,才应由保证人负责,如果虹光公司有财产清偿债务,不是完全不能还款,则保证人可先不负责。可见,“如果虹光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这一声明已表明保证人选择了一般保证而不是连带责任保证。故此可认定本案中,信托投资公司为虹光公司所作的保证,应为一般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信托投资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农业银行应首先请求虹光集团清偿债务,在执行了虹光集团的财产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由保证人即信托投资公司负补充责任。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乙公司即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问:1、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3、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4、若乙公司将其20万元债权依法转让给戌公司,而未经保证人丙公司同意,则丙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答案:1、丙公司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丙公司与乙公司未就保证范围作明确约定,因此依法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对甲公司欠答案乙公司的30万元主债务及利息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2、有效。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甲公司与丁公司间的债务转让有效。3、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许可甲公司转让债务给丁公司,但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所以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丙公司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戌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没有此种约定,故丙公司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戌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日建设银行安康分行与甲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0万元,借款期限日至日。同日建行安康分行又与乙企业签订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合同到期后的两年。担保范围为上述贷款金额60万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等费用。合同签订后,建行安康分行支付60万元予甲企业。到期后,甲企业偿还了40万元。建行安康分行于日向保证人乙企业发出催收通知。日,建行安康分行向债务人甲企业发出催收通知。日,建行安康分行向保证人乙企业公证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2005年1月建行安康分行起诉要求债务人甲企业、保证人乙企业偿还借款本息。问: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承担应当承担)应当承担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主合同到期后的两年。建行虽在借款合同期满后两年内向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书,只能证明其享有诉讼权利。但催收通知书不是担保合同的延续,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故判决驳回建行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此规定是指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就连带责任而言,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即行终止,且不发生重新计算问题。此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权直接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即由诉讼时效期间取代保证期间。本案建行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发催款通知予保证人,即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建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日因建行再次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而时效中断。2005年1月建行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判决债务人甲企业偿还借款及利息,保证人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2005年6月,甲公司与乙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利率为年利率8%。双方约定此借款的期限为1年,甲公司应于日返还本金与利息。按照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丙公司作为甲公司提供的保证人在甲乙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书上签章,担保形式为一般担保,担保范围为此借款的本金300万元,保证期限3个月,即到日止。但甲公司在日之前未能归还借款。2006年11月,乙银行起诉丙公司,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代为给付300万元本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乙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甲公司主张债权,保证人丙公司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应裁定驳回乙银行的起诉答案甲担保公司诉称,2003年4月,张某依据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向该支行借款18万元用于购买装载机一台。借款同时,与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张某购买该车后,只偿还了借款本金及不足6个月的利息共8万元,拖欠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2004年6月,我公司依据车辆保险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为张某偿还剩余本息。后我公司多次向张某催要此款均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以上我公司的担保款10万元。张某辩称,我对借款买装载机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我是从中国工商银行借的款,该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我已全部付清。甲担保公司所诉,我从某银行借款18万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我也未向该银行付过款。故此,甲担保公司向某银行偿还借款与我无关。问:甲担保公司可否向债务人张某主张债权?答案:甲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可向张某行使追偿权答案日,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甲银行贷给乙公司流动资金100万元,月利率为1.206%,期限为日至8月31日止,丙公司和丁公司对甲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两公司确认:“保证期间自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在保证期限届满前,经贷款方甲银行催收,保证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签订同时,丙公司另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一份,确定:“保证期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被保证人乙公司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亦由本单位负连带责任。”在保证期间,丁公司又自行与甲银行修改担保期限,将原担保期延长至日。甲银行在签订合同当日,依约将100万元款项划入乙公司帐户。日借款期届满,乙公司未向甲银行还本付息。同年9月28日,甲银行向乙、丙、丁三公司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但三公司拒绝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同年12月15日,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三公司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在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与主债务的履行时间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保证责任期间?2、丙公司、丁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共同保证关系?如构成,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 3、丙公司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并且担保书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不一致,应如何确定丙公司的保证期间?4、丁公司与甲银行自行修改担保期限对保证责任有何影响?5、如何确定主合
同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6、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案:1、法律推定的6个月;答案2、构成连带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3、担保书修改了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丙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2年;4、丁对原保证期间的变更,应视为当事人双方对原保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日至同年10月31日。5、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为日至日,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日至日。甲银行的起诉均未超过诉讼时效。6、乙、丙、丁均应承担责任工商银行某分行与与某机械厂签定一份贷款合同,某机械厂为借款人,工商银行某分行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某服装厂,某陶瓷厂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规定,如某机械厂不能如期还款,某服装厂、某陶瓷厂承担保证责任,合同中未约定保证份额。某钢铁厂对某机械厂、工商银行某分行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钢材(价值10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请根据案情分析以下问题:1、某服装厂和某陶瓷厂的保证是什么性质?2、设某机械厂与工商银行某分行决定推迟还款期限2年,并将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某服装厂、某陶瓷厂和某钢铁厂,某服装厂、某陶瓷厂和某钢铁厂不同意推迟还款期限,则某服装厂、某陶瓷厂和某钢铁厂是否承担担保责任?3、设工商银行某分行决定放弃某钢铁厂的抵押担保,且签定了协议,但未取得某服装厂、某陶瓷厂的同意。某服装厂、某陶瓷厂应否承担保证责任?4、设某机械厂到期不能还款,工商银行某分行申请法院对钢材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130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1250万元,足以偿还工商银行某分行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工商银行某分行从某钢铁厂处受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某钢铁厂享有什么权利?5、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案:1、为连带共同保证。答案2、某服装厂、某陶瓷厂仍在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某钢铁厂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根据法律规定,在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人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他担保人应当分担担保人已经承担的责任。故某服装厂、某陶瓷厂由于工商银行某分行放弃物上担保,可以相应免除保证责任(但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4、某钢铁厂享有对某机械厂全部债权的追偿权;也可以向某服装厂、某陶瓷厂主张要求其清偿的份额。5、可向某机械厂、某服装厂和某陶瓷厂行使追偿权。日,原告厦门兴业银行与被告金象制衣厂、东区公司签订一份短期借款合同(编号为第96043号),约定原告贷款100万元给被告金象制衣厂用于流动资金周转;期限从日至同年10月28日止;若借款人没有按约履行合同,保证人东区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三方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同日,东区公司还向厦门兴业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保证函,该保证函载明:“1、保证总金额(一笔或多笔款):本金100万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和贵行实现债权的费用;2、保证函期限:本保证人自签字之日起至日对借款方在保证总金额内向贵行取得的每一笔贷款保证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负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3、每一笔贷款保证期限为该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的本息及其他费用全部清偿为止;……7、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本保证人仍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厦门兴业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借款期限届满之日(04年10月29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一份短期借款合同(编号为第96114号),约定由原告贷款100万元给被告作为流动资金周转,期限从日至日止,月利率为8.415‰,逾期利息按每日0.4‰计收。该合同补充条款中注明:以东区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保证函作担保。但东区公司未在保证人栏中签字盖章。同日,原告与被告以借新还旧方式将再借的100万元款项用于偿还前一笔贷款。日,第二笔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本付息。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于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金象制衣厂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被告东区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东区公司将该公司贷款证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办理年审换卡手续,该贷款证担保情况表中载明:日至日为金象制衣厂担保100万元,已撤;日至日为金象制衣厂担保100万元。&&&&&&&& 问:东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答案:答案:应承担。东区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保证函,应认定为其自愿为金象制衣厂在100万元本息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原告就一年内发生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第96043号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时,原告又与被告签订第96114号的借款合同,仍在东区公司的保证函期限内,借款金额未超过100万元,借款期限亦未超过保证函期限,且该笔借款实际并未增加被告东区公司的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甲因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登记。后甲又以该房屋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D)A.乙和甲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生效B.乙对甲的房屋不享有抵押权C.乙优先于丙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D.丙对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权甲为一私营企业主,因业务上的原因欠下乙20万元债务。因当时甲无力偿还,即与乙协商将该债务转为借款。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乙借给甲人民币20万元,借期一年,到期甲连本带息还给乙25万元,甲以其汽车一辆作抵押,到期如甲不能还款,汽车归乙所有。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其后,甲将该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丙,乙对此并不知情。甲卖车后以所得价款与他人合伙做生意,结果赔了本钱。甲乙间的合同到期后,乙向甲索要欠款,甲无力偿还;乙要求甲将汽车转给自己,甲提出该车已经卖给丙。于是乙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将甲卖与丙的汽车归自己以偿还甲的借款。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2005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认为虽然李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汽车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求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2005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2006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李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次交涉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分析以下问题:1、本案中,张某对该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2、如果车辆毁损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张某对该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答案:答案:张某作为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张某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或李某的原因损毁,张某的抵押权随之消灭,但对保险车辆拥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赔偿。抵押车辆的灭失系第三人原因所致,并且李某对第三人享有赔偿金请求权。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的规定,张某的抵押权移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金上,对该损害赔偿金可优先受偿,张某的抵押权并没有灭失,这种情况下,张某对投保车辆是没有保险利益的,出险后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李某因生意上的需要向赵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以自己所有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2004年1月,李某为了将房屋利用起来,又将该房屋出租给某商贸公司,租赁期限为二年。租赁合同签订后,李某并未告知商贸公司该房已抵押的情况。2004年9月,李某因做生意亏损明确表示无力偿还赵某的借款,双方协商赵某以30万元购买李某的房屋,除去借款本息,赵某再给付李某房款84000元,双方于2004年10月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李某即通知商贸公司因房屋已经转让,原租赁合同要解除,同时赵某也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将诉争房屋自住,商贸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赵某即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某与商贸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商贸公司应当立即腾房;商贸公司辩称其与李某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赵某无权解除或变更合同,同时商贸公司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李某的房屋。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张某欲开办一个酒店,但资金不足,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间作抵押向农业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张某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租给了李某,在经营酒店的过程中,张某又向工商银行贷款4万元并以上面的四间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手续,又用同一办法在建设银行贷款2万元,也办理了登记手续。2000年5月归还了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张某将4间房屋中靠东的2间卖给了孙某,孙某知道房屋上设有抵押权,但又在靠东面的侧墙新建了一个大厨房。2000年10月,张某的酒店倒闭,此时仍欠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在2000年7月,农业银行将2万元贷款的抵押权转让给了工商银行,现贷款已到期,张某无力偿还。1、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的租赁房屋合同在4间房屋都抵押后是否继续有效?2、农业银行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3、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4、设工商银行的债权先到期,农业银行的债权未到期,应如何处理?5、前述抵押权人可否就4间房屋和1间厨房一并行使抵押权?答案:答案:1、继续有效,参见《担保法》第48条之规定。2、将抵押权单独转让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0条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从属于债权,只能随债权一齐转让。3、根据《担保法》第53、54条之规定,债权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将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即先清偿农业银行贷款,有余款时再清偿工商银行,再有余款时方清偿建设银行。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工商银行的抵押权顺序在农业银行之后,因此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农业银行债权的部分受偿。5、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厨房系对主房屋设定抵押权后新建,故不属于抵押物,但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屋时,可以依法将厨房一齐拍卖,但对拍卖厨房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第四章质押A公司向B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出以其在C银行开立的帐户中的资金作为质押。问:1、本案中的帐户质押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性质?2、本案中,帐户质押的有效设立须具备什么条件?分析:分析:1、本案中的帐户质押属于金钱质押(特殊的动产质押)的性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2、被质押的帐户须具备特定化的形式,具有特户性质。被质押的帐户,一般不再供债务人使用,资金在帐户出质后应当冻结,不能浮动,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取得对帐户的控制权(帐户开在其他银行,质权人须和出质人及开户行约定,未经质权人同意,开户行不得向出质人支付或按照出质人的指令向任何第三人支付质押帐户中的资金),或因其实际占有(如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本身就是质押帐户的开户行)和控制质押帐户而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被质押帐户不具有特定化的特点,帐户在质押后债务人仍然可以使用该帐户中的资金,帐户中的资金出于浮动的状态,则应当认为这种质押不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因而不能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质权人就无法获得对该帐户资金的优先受偿权。甲做生意向朋友乙借款2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找到朋友丙,丙以自有价值15万元的房屋做抵押,与甲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在酒桌上,乙要求进行抵押登记,丙说都是朋友,抵押合同都签订了没有必要再去登记了,登记需要许多钱,甲也赞成丙的看法,乙想既然合同都签了也就没有再坚持。但还有5万元没有担保不放心,要求再提供担保,甲以一辆货车价值4万多元,一辆摩托车价值1万元质押给乙,甲乙签订了质押合同,并约定如果甲不能还款,摩托车直接归乙所有。乙因自家院子小,无地方放车,要求将货车放在甲家,没有把货车开走,饭后把甲的摩托车开回了家。事后甲从乙借走20万元现金。后由于甲做生意亏本,无力支付借款,乙找丙代为还债或要求变卖丙的房产还债,丙此时知道甲赔了钱也很着急,便向律师朋友询问,得知签订的担保合同没有登记无效,不同意丙的要求。乙又想到甲的货车,但到甲家发现由于甲的汽车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汽车已经被法院查封。乙以为摩托车可以归自己,但律师告知:担保合同因约定不能还款时摩托车归乙所有而无效,对摩托车也不能行使物权担保,乙很无奈。根据上述案例,回答问题:1、乙对甲的房屋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2、乙能否要求丙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能对乙更有利?3、乙能否对货车行使担保物权权利?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4、乙能否对摩托车行使质押权利?为什么?答案:答案:1、乙不能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因为以不动产抵押担保必须进行登记,登记是抵押权生效要件。&&&&&&&& 2、乙可以要求丙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因为在担保合同的缔约过程中,丙有意不登记造成合同无效,因此可以要求丙承担此部分的赔偿责任,但缔约过失责任对乙债权的保护远远小于物权担保的保护力度,本案在法院的最后判决中判决丙支付乙5万元的赔偿。3、乙不能对货车行使质权,因为质权的生效是以质物的转移占有为条件的,汽车未移转占有,质权无效。乙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参与货车拍卖款的比例清偿。4、乙对摩托车的质权乙设立,但流质契约无效。乙可就拍卖的价款清偿债务,或与甲协议折价取得摩托车所有权。2005年12月C公司向A银行某办事处申请贷款130万元,某投资公司(简称B公司)存入A银行办事处150万元,办成一年定期,以此为C公司提供担保。之后,C公司与A银行办事处签定了借款合同,期限10个月,B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盖章。后经查明,担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系孙某伪造,孙某与C公司的总经理武某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年后,B公司向A银行办事处支取存款,被拒付,由此形成诉讼。问:应如何处理?分析:分析:银行没有认真核押,因此未能了解到B公司没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致使犯罪分子诈骗得逞,其自身债权的实现也受到严重的影响。对于以单位定期存款质押的,除遵守《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外,还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比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开户证实书,存款人在存款银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贷款人要妥善保管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质押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确认数额的90%等等。省武林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办理3000万某国有银行杭州分行为浙江元银行承兑汇票。该行与浙江省武林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某钢铁集团销售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银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直接交付给某钢铁集团销售公司,某钢铁集团销售公司收到银票后,将货物运往指定的中国物资储运公司杭州仓储,中国物资储运公司收到货物后,出具仓单,提交给某国有银行杭州分行。某国有银行杭州分行与浙江省武林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中国物资储运公司签署《仓单质押保管协议书》。以上协议文本对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质押率、标准仓单的质押冻结和解冻、保证金比率(不高于70%)、资金用途等均做明确规定。仓单质押一般应当具备什么条件?第五章留置2006年5月甲因电视机出现故障送至乙处修理。由于甲逾期未支付修理费,乙将电视机留置,并通知甲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甲仍未能按期交付,乙遂将该电视机变价受偿。问:乙是否享有对电视机的留置权?原告山东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海南产国标一级中砂白糖2000吨,单价为每吨人民币3900元。付款方式: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0万元人民币(用原告在山东某地方的240吨白糖价值人民币110万元作为定金,以财务收据为准,多退少补)。同时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数额。合同签订后,被告提走了原告在山东某地的240吨白糖并予以销售,所得款项人民币98万元。后因被告交付的白糖不符合原告的要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某处新开了一个楼盘,各方面条件都不错,刘女士一定就是三套,每套都交了2万元定金。在交定金时开发商要求刘女士填写了一份认购文书,内称如果10日内客户不来签订购房合同,则开发商有权扣收定金。在签订正式合同的前两天,刘女士经人提醒,认为在此开发商处一次购买三套房子风险太大,于是在正式签合同时决定只购买一套房屋。开发商提出,定金是一种担保,客户交纳定金却不签订另外两套房屋的购房合同,无权要求返还相应的定金(共4万元)。而刘女士则认为,定金是履行主合同的担保,但是主合同还没有订立,因此也就无从谈什么担保,开发商应退还其已交付的全部定金。双方遂起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法律分析:法律分析:违约定金是定金的一般性质,若定金于主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约定并交付,但未明确约定其性质,应将该定金推定为违约定金。在本案中,定金于主合同正式订立前交付,符合立约定金的特征,在双方对定金性质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将其推定为立约定金,而不是违约定金。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立约定金也适用定金罚则,故刘女士若拒绝两套房屋的购房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相应的定金(共4万元)。日,陈某、张某、深圳市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张某向陈某购买位于龙岗中心城某栋某号房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3万元。该合同约定:张某于合同签订之日交纳定金人民币5万元,并于2007&&&&&&&& 年9月30日以前支付除定金、交房保证金之外的剩余首期款人民币8万余元;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该房地产价款20%的违约金;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法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某交纳定金人民币5万元,但未在日前支付剩余首期款人民币8万余元。陈某与深圳市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分别在日与日向张某发出《催告函》,要求张某与陈某、深圳市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并要求张某交付首期款。但张某仍未履行该义务。日,陈××向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解除《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张××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6000元。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日,某银行与某服装厂、某招待所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由某银行向服装厂提供贷款300万元,月息6厘,借款期限自合同签订日至日止。抵押合同约定:招待所以其自有房屋自愿为服装厂在某银行的300万元贷款作抵押,抵押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一年。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和招待所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在房屋他项产权证上设定抵押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一年。某银行按照约定发放了贷款,而贷款到期后,经某银行多次追要,服装厂无力还本付息,招待所拒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无奈之下,某银行于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服装厂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依法对招待所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服装厂对某银行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招待所辩称:抵押合同和登记机关均明确了一年的抵押期限,某银行起诉已超过抵押期限,因此不能承担担保责任。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当事人约定和登记机关设置的担保期间是否有效?2、法院应否支持某银行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3、担保人招待所应否承担担保责任?(应当应当)应当4、物权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A公司向B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以其存放于本公司仓库的等值货物为该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A公司根据B银行的要求,将该仓库交由B银行指定的人看管。贷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能偿还B银行贷款本息。B银行拟将上述货物变卖,以实现质权。就在此时,C公司来到A公司仓库,要求提货。B银行此时才得知,A公司已将上述货物卖给了C公司。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本案中的质权是否有效设定?2、B银行可以采取何种担保方式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因贷款需要,将其所有的一商住楼抵押给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此后,开发公司又将该商住楼出租。后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开发公司与银行协商,将该商住楼折抵给银行,以清偿其所欠贷款。银行获得该商住楼的所有权后,拟自行使用,故向各租户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通知。各租户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拒绝搬出。问:1、开发公司将商住楼抵押后又将其出租的行为是否有效?(2、银行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有权有权)有权3、本案中,如果开发公司是将已出租的商住楼向银行设定抵押,情形又将如何?(无权)无权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假如办理了抵押登记呢?(依照物权法第189条的规定,也不得对抗丙。因为丙是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了合理价款且取得了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ABC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C)有效)&&&&&&&&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关于担保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A.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B.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C.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D.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元。在诉讼中,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一处价值9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发现,乙公司在向丙银行贷款100万时已将该房产和一辆小轿车抵押给丙银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C)C)&&&&&&&&)&&&&&&&&A.一审法院不能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房产已抵押给丙银行B.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丙银行的同意C.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丙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D.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CD)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1、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BD)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2、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D)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3、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C)A.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B.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C.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问题: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答案:1.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答案:请求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2.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4.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性质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5.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7.请求解除合同,因为A公司构成严重违约,房屋无法居住,不能现行合同目的。8.B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或者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权。&&&&&&&&
分享给好友:
All Rights Reserved 图宝贝
本站声明:本站所转载之内容,无任何商业意图,如本网站转载稿件涉及版权、著作权等问题,请您来函与本站管理员取得联系,友情链接请加QQ,要求PR 或者 BR >=2(联系方式:QQ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安局 印鉴卡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