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微信借钱利息,付我百分之二的利息,超出银行利息的四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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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支付的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利息如何处理
时间:日&&|&&作者:戴万赢律师&&|&&关键词:&&|&&浏览:4055
日,中国新闻网刊发报道《湖南民间借贷机构现“跑路”潮 理财切勿盲目跟风》,该报道从多个侧面反映了民间借贷的不规范,为当前的民间借贷市场敲响警钟。
日,中国新闻网刊发报道《民间借贷机构现“跑路”潮&理财切勿盲目跟风》,该报道从多个侧面反映了民间借贷的不规范,为当前的民间借贷市场敲响警钟。就个人感受而言,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明显增多,就作者参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除债务人“跑路”之外,大多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核心在于利息的支付,主要涉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必要费用的计算和支付,超过银行四倍利息如何处理,本文主要对当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利息如何处理做一个简要阐述。题述情况又分为债务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和债务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两种情况;一、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已经支付的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利息能否要求返还?例1:甲借乙一百万元,借期六个月,月利息五分,甲每月按约定还利息五万元,到期后甲按时偿还本金,甲共计偿还本息一百三十万元。远远超出银行同期利息四倍,合同履行完毕后,甲起诉要求乙返还超过银行同期利息四倍的利息,法院如何处理?在上,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借贷合同依然有效,因为四倍利息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超出银行四倍利息并不会导致无效,只是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而合同又履行完毕,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此种情况,各高院的指导意见、会议纪要观点比较一致:合同履行完毕的,债务人起诉要求返还超出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比如:1、《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借款人已按合同约定给付了出借人利息和违约金,且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借款人又以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违约金高于4倍利率为由,请求确认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违约金部分无效,返还多付的利息和违约金的,不予支持;”2、《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2013)1号规定:“借款人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不予支持。”3、《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号)规定:“第十八条&借款人对已经支付的利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经审理认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不予支持。”4、《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号)规定:“第二十六条&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违约金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类似的规定还有不少,不再一一列举,总体思想是各法院认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借贷合同有效,超过部分也是有效的。债务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又起诉要求返还多付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二、债务未履行完毕,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债务人还本付息,对已经支付的超出银行利率四倍的利息如何处理?例2:甲借乙壹佰万元,借期六个月,月利息五分,甲每月按约定还利息五万元,到期后甲无法偿还本金,乙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及未付利息。债权人起诉要求返还本金及未支付的利息。对于已经支付的超过银行利率4倍的利息如何处理,实务中各法院判决五花八门。各省高院及地方中院也出台了不少的指导意见、会议纪要。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冲抵本金,各法院做法各不相同,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1、法院直接依职权审查并将已经支付的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冲抵本金。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号):“借贷双方对本金、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认定。超过应付利息数额的部分,应当抵扣本金。”②《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第31次会议讨论通过)规定:“债务尚未履行完毕,可以依职权审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是否超过四倍利率标准;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超过四倍利率标准的,超出部分应当冲抵借款本金。”2、法院依当事人抗辩或者申请审查,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冲抵本金。①最高院《商事审判指导》2012年第4辑(总第32辑)刊载的最高院民一庭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的对此表述并不完全一致,该报告的表述为:“已偿部分超过4倍利率的,根据债务人的主张,冲抵本金;”②《内蒙古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借款人抗辩已付利息超出四倍的,应当审查,对已支付利息超出四倍利率的部分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但出借人与借款人结算后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或形成新的借据(条),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据还款协议或新的借据(条)认定借款事实;”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2013)1号规定:“借款人尚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冲抵本息的,应予支持。&”3、对借款人自愿给付四倍以上利息,法院可以不干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号)规定:“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以下简称四倍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预。”以上第二种情况更符合实际,即:法院依当事人抗辩或者申请审查,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冲抵本金。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借款人只是抗辩因自身经济问题一时难以周转,请求借款人对还款日期予以宽限,法院此时可以对债权人主张的尚未支付的超过银行四倍利息依职权予以释明或调整,对已经支付的部分法院不应释明,更不能依职权查明并冲抵本金。
作者: [湖南-长沙]专长: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债权债务 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337积分 | 帮助127人 | 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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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对超出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如何认定?
银行利率是被严格管控的,的利率虽然可以自由约定,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的约定无效。那么,超出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率该如何认定呢?365为您具体解答。日,吴某以其经营拓展需要资金为由,在李某处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0‰,按月付息,借款期限6个月。吴某按约定偿还了5个月的利息。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如何处理此案件呢?1、双方对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的约定无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当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月利率为30‰,已经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一条这一强制性规定无效,故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不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必然导致无效。本案中但其只是合同的部分无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的部分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部分无效属于抗辩情形,不属于抗辩权情形。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利息的约定超出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超出部分的约定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属于权利障碍的抗辩,是对请求权不存在的事实抗辩,而不属于抗辩权的情形。3、法院应当主动查明,并将超出部分利息扣抵或判令返还。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属于抗辩情形的,纵使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法官也应查明案件事实,从公平、正义的原则出发,须依职权予以适用。本案中,由于合同部分无效属于抗辩情形,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主动查明、适用与合同无效的有关法律规定,将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利息进行扣抵或责令李某返还,这样处理也有利于维护健康的金融秩序、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属合同部分无效,应当责令返还或扣抵本金。本案原、被告约定的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已违反前述二项规定,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因无效而产生了原告应当返还责任,或者直接扣抵本金。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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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超出银行四倍利率部分的利息,超出部分能否充抵本金
文章来源:汪世亚&&&&作者:何湾法院&&&&更新时间: 10:36:09&&&&
2012年5月4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5%,借期6个月。借款后,刘某按月支付利息1.5万元,共支付10个月15万元利息。后因刘某无法归张某借款本息,经张某催讨无果后,张某于2014年11月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2013年3月5日到该款还清时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庭审中,被告刘某对原告张某陈述无异议,但提出超出银行四倍利率部分的利息应充抵本金。分歧:对被告刘某要求已付的超出同期银行四倍利率部分的利息,能否充抵本金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刘某不能要求将已付给张某的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四倍的利息充抵本金。当事人已经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商定且已经履行完毕,再要求返还应不予支持,没有履行,法院也不得强制履行。第二种意见:刘某要求将已付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利息,充抵本金应得到支持。因现行法律明确规定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有关利息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超出四倍利息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的,因无效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故刘某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分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被告刘某同意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给原告张某,双方之债属于自然之债,系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且已经履行完毕,故刘某要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对于已经支付的“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利息是否应当充抵本金,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做法。“保护合法借贷行为,畅通融资渠道 ”及“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法院当前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两大原则。实践中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借贷行为在民间融资市场上十分普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实体权利并未消灭,只是该部分利息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丧失的只是胜诉权。从这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本意只是,只是承认胜诉权的消灭,而实体权利并未消灭。就民间借贷而言,借款人既然明知自己所支付的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而仍然自愿支付,而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此部分实无保护之必要。其次,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当事人之间相安无事,已付的超出银行四倍利率部分的利息要求充抵本金,实际上是一种不诚信,如果法院予以支持,实际上就是鼓励不诚信,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另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发现,合同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当然地对等。“不受法律保护”是指权利的实现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法律明令禁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对于平等的民事活动来说,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不违法。如法院仅依据“不受法律保护”来认定借贷约定利息超过银行四倍部分可以充抵本金,明显不妥,且无法律依据。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且被告已自觉履行了,各取所需,同时不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虽不强制当事人按以前约定履行,但如果已经自愿履行后即要维护履行效果,刘某不得要求将已给付超过四倍利率部分的利息充抵本金。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已付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四倍的利息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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