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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好的沉香手串吧,也就只有通过香至尊这家,
可以放心选购的。这家的沉香好,吸引买家无数呢。在我看来,预约这家买沉香,较为靠谱些,多做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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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产房屋商铺档口买卖租赁合同违约定金按金纠纷找律师
信息编号:&发布时间: 21:34:20&
律师咨询电话:(蔡律师)QQ号码:。预先核实。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前,购房者应亲自或委托房产中介机构到房屋所在地的警署进行核实。有的出售方承诺没有,但仍应到警署核实。这样做除了核实出售方承诺的真实性以外,还可以防止有其他人的仍未迁走,比如出售方以前购房时的上家等。委托中介代为核实的,应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书面的核实报告,并加盖,防止少数从业人员的疏忽或欺骗行为。如核实结果表明有的,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设定迁移条款以及违约责任条款和司法救济条款。
购房人除了享有上述逾期交房的解约权外,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的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
  (9)对于房地产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东金牌状王房产房屋商铺档口买卖租赁合同违约定金按金纠纷找律师团队地址:广州环市东路450号广东华信中心1602房。
法律咨询电话:(蔡律师),QQ号码:
公交站:广东工大站,2.地铁站:区庄c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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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质疑不动产登记证书存暗伤:使用期限选项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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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质疑不动产登记证书存“暗伤” 房屋使用期限之辩  本报记者 董映颉 北京报道  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落地,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当天上午在江苏省徐州市为申请领证的市民颁发了全国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  作为物权归属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主要依据,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面世后,却引起了业内人士的质疑。  “由于是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因此证书内页‘使用期限’这一项的出现就显得欠妥当,因为针对房屋的所有权性质是永久的,出现‘使用期限’的选项则意味着所有权性质暗藏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在记者采访中,部分律师及业内人士表示,由于《不动产权证书》是物权归属的重要法律依据,即使国土部门给出了填写证书的规范性意见,但有关“使用期限”的提法仍有可能造成误解。  争议“使用期限”选项  “新版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内页要求填写‘使用期限’,业主一夜之间变成房客了。”土地维权专家华新民表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于土地来说,权利性质为使用权,因此有使用限期,但房屋的权利性质属于所有权,是永久的,并没有使用限期。  按照此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此前的解释,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核心载体,由登记机构管理;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权利法定凭证,由权利人持有。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意义重大。  根据已公开的《不动产权证书》内页显示,关于不动产登记的主要信息为: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权利其他情况等。  “由于不动产登记要求权利载体为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但各载体的权利性质不同,如果要体现在一张登记证上,就需要兼顾使用权与所有权等不同权利性质的属性,因此才会出现这类容易产生误解的纰漏。”王才亮律师对记者表示。  东部某参与不动产登记试点城市的一位国土局官员向记者透露,在国土部下发给登记机构的证书填写指南中,已经明确指出“使用期限”仅仅填写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不得填写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的期限。  “对于权利人来说,国土部给出的不动产登记填写指南,在法律效力上是低于《不动产权证书》的,一旦日后出现任何问题,都以政府存档的不动产登记簿底页以及不动产证书为准。”王才亮律师告诉记者。  据上述参与试点城市的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当地已经颁发的涉房《不动产权证书》中,“使用期限”一栏为空,什么都没填。  “即使现在有国土部的填写指南,日后还会有不动产登记的实施细则及立法程序,但不动产证书的这一设计仍有可能为以后权利人的房屋权属带来麻烦。”王才亮律师向记者解释道,在其曾处理过的农村宅基地相关案件中,曾出现过相关部门在土地登记簿底页中添、改使用期限的情况。  公开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已有30多个市(州)、70个县(市、区)完成了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基本具备了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条件。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表示,今年会有更多的地区陆续开始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力争2015年年底,全国全面颁发新版证书。  一线城市暂“按兵不动”  截至目前,在不动产登记试点城市中,已有青岛、重庆、徐州、泸州、南宁等地开始换发新证,而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却“按兵不动”,纷纷表态暂时不会发新证。  “本市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还在整合,所以现在暂时还不能发放新的不动产登记证。”北京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公开表示。  此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魏成林曾表示,北京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今年将完成市区两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的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设置目前已有初步方案,正待市委、市政府最后审定。  “北京区域内不动产的权属更加复杂,除正常权属关系下的土地、房屋,还涉及为数众多的央产、军产以及房改房、福利房等类目,因此需要考虑得更为全面才行。”北京一位大型房地产开发商高管对记者表示。  此外,据记者了解,目前广州、深圳两市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也仍未成立,换发新证的工作需等到登记部门成立后,才有具体工作计划,尚无明确时间表。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局刚刚在2月27日挂牌,根据广东省的工作部署,今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市、县两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因此,目前广东各市均未发放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广州市一位业内知情人士对记者表示。  而在上海,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推进似乎进展更为缓慢。据公开资料显示,上海市政府网站仅在去年9月23日发布通知成立了上海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此后就再无有关这项工作的任何进展。  “对于一线城市而言,新政策的启动往往牵涉众多,因此在政策处于初步试点阶段,一线城市通常以观望、等待为主,等待确实的实施细则出台后,才会有所动作。”上述开发商高管告诉记者。  3月1日,国土部负责人在解读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时指出,目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全面征求了国务院36个部门和全国31个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启动了立法程序,正在按程序加快推进,争取尽快出台。  住房信息联网将提速  不过,一直被称为“降房价”、“反腐”利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在正式实施后,对市场的影响却“波澜不惊”。  “开发企业首先欢迎房产不动产登记制度,这项政策将有利于未来房地产税等深化改革的举措,也有利于反腐,以及未来公民个人档案的建立。”全国政协委员、泰禾地产董事长黄其森表示。  不过,黄其森也指出,不动产登记政策不会影响房地产长久以来所扮演的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角色,不会导致中国房地产滑坡。  按照黄其森的分析,一些多套房源持有者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将名下部分房源出手,但“抛售”不代表“甩卖”,更不意味着能左右市场大盘的走势。真正影响市场、掌握大盘的,依然是宏观经济形势、金融政策与供求关系。目前政策的主基调以“稳定住宅消费”为主。这意味着未来市场将趋于平稳,不会大起大落。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社科院城市与房地产中心主任张泓铭在今年“两会”期间表示,不动产登记实施后在短时间内可能会增加一部分二手房的供给,但是并不会造成全国二手房蜂拥抛售以及市场大逆转的局面。  不过,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投入使用,一直处于推进中的个人住房信息联网也将提速。按照国土部的工作计划,2015年下半年开始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这将加速房地产税及其他改革的推进。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日前公开表示,中央几次提出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其中关键一点,是强调以2016年为节点,相关财税配套改革事项要有头绪,而不动产登记为房地产税开征提供了可能,是一个技术性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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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证书使用期限物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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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建议使用 IE5.0 以上浏览器 分辨率||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昆明合同纠纷律师刘芳||律师为你解读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的种种
 昆明合同纠纷律师刘芳,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昆明合同纠纷律师刘芳,为您提供昆明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问题一】合同到期后不想再续约,能否要求房东补偿部分装修款?  市民林先生2012年在租下一间商铺,他和房东签订了为期3年的租赁合同,商铺原为毛坯房,林先生装修共花了约15万元。2015年合同到期后,林先生不想再续租,向房东提出10万元的装修补偿费,被房东以“装修是租用者自愿的”为由拒绝,而租赁合同中对此也没有规定。林先生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自己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依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和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林先生不能要求房东进行补偿。  【律师提醒】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如果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相关的条款,以免发生纠纷。  【问题二】在不知商铺存在纠纷的前提下签订租赁合同,能否申请合同无效?  市民王先生今年2月在租了一间商铺,当时商铺房产证上写的是房东陈女士和其老公的名字,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租赁合同,王先生预付了半年的租金。4月,一名自称姓谢的男子找到王先生,说该商铺已在4月初经法院判决归其和陈女士共同所有,陈女士不愿付给他一半的房租,他就有权不让王先生的店铺开张。对此,王先生很郁闷,他想知道,在不知商铺存在纠纷的前提下签订了租赁合同,是否可以申请合同无效,自己又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此种情况既不属于欺诈、胁迫,又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所以不属于无效合同范畴,只是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买卖不破租赁”。王先生与陈女士的租赁合同,是不应因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而改变的。谢先生主张的租金问题,其可与陈女士协商,不得影响王先生正常营业,否则王先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律师提醒】“买卖不破租赁”,不因房屋所有权变动而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及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除外。望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做好审查。  【问题三】因商铺的基本设施达不到要求想退租,房东不同意咋办?  市民李先生两个多月前看中了一处商铺,打算租下来经营餐饮。随后,他和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房东承诺会协助其办理餐饮业的相关手续。装修接近完毕时,李先生发现该商铺的电容量仅为5千瓦,根本无法负荷餐饮经营,而且因为商铺基本设施不达标,餐饮许可证也一直办不下来。李先生想退租,但房东认为基本设施不是自己能够控制的,合同中也没有这一款项的相应规定。遇到这种情况,李先生想知道自己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李先生租赁商铺的目的是经营餐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此事项也达成了一致。在基本设施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李先生可以要求房东配合改善基本设施,如果确实不能改善,李先生将房屋用于经营餐饮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因此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从李先生的角度说,其作为餐饮经营者,对所经营行业对电容量有较高要求理应知晓,在订立合同前应询问、核实;从房东的角度说,其在对餐饮业没有了解的情况下就承诺协助办理手续从而签署合同,最终却无法办理。双方对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对于李先生的装修费用双方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律师提醒】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如果对租赁房屋有特殊要求,一定要在合同签订前核实,否则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问题四】租客的“优先承租权”该如何保障?  市民彭先生2012年租下一间商铺,与房东签下为期3年的租赁合同,合同今年8月到期。彭先生说,他的店经过3年的苦心经营,现在生意很不错,很多老顾客都认准了门面,但前段时间他找房东洽谈续租事宜时,对方以“有人出价更高”为由拒绝了他的续租请求。彭先生说合同上写着自己享有“优先承租权”,他想知道该项权益该如何保障,自己又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第一,彭先生已在该商铺经营了3年,在合同履行期间既没有违反合同的行为,也没有违法经营的行为,而且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彭先生享有“优先承租权”,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二,从利于维持现有经济关系稳定的角度出发,彭先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同等条件”即租金相同、租金的支付方式与期限相同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的相同。房东应向彭先生履行“优先承租权”的通知义务,应告知“同等条件”供彭先生选择是否优先承租。彭先生可向房东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协商不成的,可诉讼解决。  【律师提醒】我国法律并无“优先承租权”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此约定,承租人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建议租赁双方在约定“优先承租权”的同时,再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信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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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有很多的公司,你可以找一个比较大的公司,像德国大众汽车租赁就不错,
有很多车子,而且租车方式灵活,正好适合我们公司,我们老总的进口高尔夫也是这家租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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