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全国风景区的项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外承包或对外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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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文化体育中心整体对外承包经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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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文化体育中心整体对外承包经营项目
为加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进一步推广全民健身活动,经武安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对武安市文化体育中心整体承包经营权实行公开招标,欢迎有实力并符合招标条件的企业前来参加投标。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武安市文化体育中心内部场馆承包经营权项目
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三、招标内容:包括体育场、游泳馆、综合馆、运动员宾馆、地下车库、健身观景广场、外围绿化带(不含办公区域)。
四、投标人资质要求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立法人,并有经营文化、体育相关产业意向,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2014年度上缴税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
2、投标单位须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有经营文化、体育相关产业经验的优先。
3、报名时,投标人应提供相应的资质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记录及2014年度完税证明。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报名时间与地点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日至 2015 年11月1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30分 至11时30分,下午 14时3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进行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报名时须携带下列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记录、2014年度完税证明,上述各证照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两套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招标文件每份500元,售后不退。
六、投标截止时间及送达地点:投标截止时间日上午9:00。
投标文件送达地点:(登录后查看)
七、投标人应知事项
1、文体中心总占地204亩,建筑面积8.8万平方米,由市政府投资,住建局承建,按现状交工。目前场馆各项竣工验收及消防手续已完备,具备开放运营条件,现对外发包运营。
2、承包方在日常经营中要体现社会公益性。每年全民健身日(8月8日)全天全部场馆免费对社会开放。每日早6:00至8:00,晚6:30至9:30主田径场地免费开放。全年向政府提供 10 天的免费服务。
3、业态要求:原则上根据场馆设计项目设置的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安排,以文化、体育项目为主,不得擅自更改功能和用途。
4、承包方需具有文化体育经营管理经验,拥有专业技术和管理团队,各项制度齐备。
5、承包方根据自身项目需求进行装修、装饰、设备投入,费用自理。在装修、装饰时未经武安市文化体育中心许可不得擅自破坏建筑结构。
6、承包方在经营期内拥有本场地内的广告发布权,但广告放置的位置、广告内容必须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方可实施;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武安市文化体育中心&名义举办各种活动。
7、场馆设施设备保养维修在文体中心指导下,按文体中心保养维修计划和要求进行,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8、承包方经营活动受文体中心监督。
9、承包期限为 10 年。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联系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联系人:宋扬&&&&&&&&电话:010-&&&&&&&&手机:&&&&&&&&邮箱:&&&&&&&&传真: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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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经济 & 正文
我们还剩下多少景区经营权?(图)
  半个月前,国家建设部正式发文,明令“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经营权不得转让”。昨天,记者以投资方身份拨通了湖北赤壁市旅游局对外公布的赤壁古战场名胜区的招商电话时,一位人士说:“我们不卖了!建设部刚发了文。”其实,建设部几年来态度一直如此——景区不能转让!但近几年来,景区实际上是一边“禁卖”、一边“拍卖”。部分出让经营权的景区分布
王晓莹/图
“十一”长假,旅游成为大多数人的首选休闲方式。张家界、九寨沟、安徽宏村,这些风景绮丽的景区背后,活跃着许多企业的身影,他们是这些景区的目前的实际经营者。据统计,截止目前,全国已出让或鼓励出让景区经营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20个以上,有超过300个景区或景点都已经“转卖”。
然而,9月23日,国家建设部正式发文,明令“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经营权不得转让”。这让旅游景点经营权出让问题再次摆上桌面。其实,建设部此前曾多次下达“禁令”,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然而,建设部的再三“禁令”,收效甚微。往往一边是建设部“景区禁卖”,一边是地方政府火爆“景区招商”、公开拍卖。在景区经营权的问题上,建设部和地方政府的博弈由来已久。景区经营权:一个模糊地带
早在1997年,湖南省就分别以委托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方式出让了张家界黄龙洞和宝峰湖的经营权,成为了我国第一个出让景区经营权的省份。之后,其他各个省市相继效仿。例如,万象集团买断千岛湖、复星买断黄山唐模景区,另外像凤凰城、云南石林也都有企业参与经营。新希望集团买断桂林山水未果事件曾引发业内强烈关注。业内观点甚至认为“目前全国绝大部分风景名胜区都有企业渗入的痕迹。”
那么,这些以委托经营或者租赁经营方式出让的景区,到底是否符合现有规定?“现在国家旅游局并没有关于景点经营权转让方面的具体规定,所以不能够界定景区经营权转让是否合法或违法。”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的一位官员向记者表示。“对于一般风景区的经营权是否能够委托经营,国家目前并未明确规定。但对于世界遗产、历史古城、森林公园等风景名胜区,其经营权是不允许转让的。”北京第二外国学院旅游管理学院教授戴斌告诉记者。
记者查阅到资料显示,早在2002年,专家就已经对风景区经营权能否转让展开辩论,当时建设部的态度是“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管理机构不得从事开发经营活动,企业不能承担规划管理责任;2003年1月,时任建设部部长的汪光焘曾表示“风景名胜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行政管理机构,不能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将景区规划管理和资源保护监管的职责交给企业承担”;2005年4月,建设部再次表态“禁止转让国家级重点风景区经营权”。
事实上,对于经营权的操作,专家们认为“处于模糊地带”,没有全部“封死”,但也没有放开。大批名川大山被“转卖”给企业经营,并不乏运作成功的案例,但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如景区资源被过度开发、环境遭到破坏、服务质量下降、管理混乱,引起了公众的强烈的关注。典型的例如,张家界武陵源景区在转让经营权后,因“运营悬崖观光电梯”和“滥拆建筑”等问题,引来各方谴责,甚至遭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尖锐批评。景区的“禁卖”与“拍卖”
“核心景区不能推行任何实质性的经营权转让,对已经开发、成熟的景点以及其他重要的景点,不允许转让其经营权”——虽然,9月23日的禁令在业内已众所周知,但记者在即将举行的2005年中国旅游洽谈会的官方网站上,发现招商投资项目一栏中列出了至少120个旅游投资项目,分别来自北京、河北、黑龙江等约8省市,投资额从几百万到几十亿元不等,合作时间从长达50年到短至10年不等。
这些招商景区包括大别山、荆州古城、苏州平江古街区等著名景区,项目包括景区周围的环境治理、景区附近的别墅建设、著名景区周围景点开发等。看起来与“禁令”没有明显冲突。但专家分析,这些著名景区的投资额全高达几亿元,而作为投资回报,企业将拥有景区的经营权,这种以招商投资为名,变相出让景区的经营权的做法依然在上演。
记者以投资商的名义,拨打了湖北赤壁市旅游局的招商电话,以了解该市赤壁古战场名胜区的招商开发情况,“我们不招了,也不卖了!前两天仇副部长已经说了不让卖了。现在我们自己花钱盖,已经盖好门楼了。”赤壁市旅游局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说,他所说的仇副部长是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一个“卖”字含义深刻。在湖北市2004年旅游招商引资的50个项目中,赫然列着武当山、大别山、荆州古城、赤壁等一系列历史名迹。而这样的现象不仅在湖北,在云南、四川等旅游大省,“卖”景区的现象比这个还要严重。
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的刘德谦教授今年8月份曾对媒体直言:“建设部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实际上也非常无奈,虽然不断提出禁令,但是没什么约束力,就好比猫捉老鼠,猫只有一只,老鼠却很多,最后只能是睁只眼闭只眼。事实上这几年,谁见到哪一个地方部门因为违反原则租赁或承包了某著名风景区,而真正被建设部点名处罚?但是建设部又不能不说,因为他们对风景区负有监管责任,他说了,就是尽责,至于人家不听,那就管不着了。实际上这是一种既负责任,又不尽负责任的行为。”建设部想保护风景资源,而地方政府需要经济效益、甚至“形象工程”,双方在景区转让问题上一直处于博弈状态。景区经营权该不该出让?
景区经营权应不应该出让?这在学术界也一直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论点。反对者认为,风景资源有着不可替代性和惟一性,故不能片面追求市场效益而对世界遗产和国家风景名胜区进行过度开发。支持者的观点则认为,经营与保护不矛盾。
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张广瑞教授认为,景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本身并不一定会带来景区破坏。景区经营权、所有权不分离和出让经营权只是经营方式的转变,是由谁经营的问题;景区资源遭到破坏往往是由于管理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随着旅游需求的增长,景区旅游人数的增加,如果景区的资源管理不善,即使经营权不出让,照样会破坏环境资源。
张广瑞指出,景区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本来是一对矛盾,旅游业的发展或多或少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不管是谁经营都面临着这个矛盾。但是,完全地保护景区资源,就像把文物藏进地窖一样,是毫无意义的;同样,对景区资源的破坏性开发,则必定是短命的。因此,任何一个有远见的经营者都不会对景区进行掠夺性的开发。环境资源保护还有保护能力的问题,如果经营不善,连员工的工资都发不出,就更谈不上环境资源保护了。一些珍贵文化遗产,诸如莫高窟,已经做了很好的尝试,其采取了在现场建博物馆的做法,一般游客可在博物馆中看到仿制品。而有特殊需求的旅游者或专家,可以付高门票,看原物或原址。这样既满足了旅游需求,又不会破坏文物。
戴斌认为,建设部明令禁止景区经营权的出让,执行起来尚有很大难度,景区资源的开发、保护、配套设施等一系列费用,光靠政府财政是不能解决的,还需要众多企业的投资,而做为投资回报出让景区经营权无非是种最好的方式。问题在于,如何解决经营权出让后产生的不良现象?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对景区不应随经营权出让而失去“话语权”,如何继续提高监管力度值得探讨。
被“转卖”的名山大川
名山大川的经营权被转让后,不乏皆大欢喜的案例,四川国家级风景区碧峰峡、安徽黔县宏村就是成功的景区经营模式。但经营不善、甚至对景区造成破坏的项目也不少见。世界自然遗产资源湖南省武陵源风景区在转让之后,就因投资商要建造“世界第一观光电梯”和滥建滥拆等行为,遭到联合国黄牌警告。
事实上,国内在关于景区经营权转让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早在1997年我国第一宗景区经营权转让案例的出现开始,关于“转让”还是“不能转让”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支持转让的一方认为,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不开发利用就是极大的浪费,商业运作不但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而且最好的开发可以带来最好的保护。反对的一方则认为,自然、文化资源不可再生,其价值远远超过了旅游带来的经济收入,开发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目前在国家缺乏相关政策约束的条件下,开发商为谋取暴利必定会利用手中的经营权疯狂赚钱,很难保证资源不被破坏。
业内的共识是,旅游产业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决定了旅游产业必须实行全方位开放的措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旅游产业的对外开放程度将逐步提高,旅游景区也将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开展更为广泛地对外合作,并逐步开放旅游景区市场。专家建议,应尽快界定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性质,以平息争论、达成共识,为资本进人景区经营铺平道路,这对我国旅游产业的发展十分必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田振花从法律上分析了景区经营权出让,她认为,应该明确认识景区经营权转让不是出卖景区,更不是出卖景区的所有权。景区经营权的转让是在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三权分离的条件下,在一定时期内将景区的开发、经营和管理权交由获得景区经营权的企业,它是旅游企业开展资本运营的一种手段。
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旅游学院教授戴斌也认为,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既然景区进行经营收费,就应该纳入市场经济体制进行市场化管理,就容许企业参与景区的经营中来,景区经营权出让对景区的保护和开发是有利的。
美国景区国家管
上海交通大学客座教授吴琦幸曾撰文介绍说,美国的风景名胜管理采用三级制,即国家、州、城市。
首先由联邦政府确定一些最有价值、最有自然遗产保护和濒临消失的古迹遗迹,由国家承担保护、维修、管理的责任,这就是美国国家公园和国家保护区的由来。这些公园不管位置在哪一个州,实际上就是联邦政府的财产,由联邦政府拨款和管理。联邦政府为此专门成立了国家公园管理局,统一管理。当然所有的经费来源都是美国政府提供,作为给民众的一项福利,这些由国家提供经费的景区几乎不收门票向民众开放。
其次,一些不具有世界级影响的风景,由各州政府负责管理。这些公园的管理办法实际上也是参照联邦国家公园管理局的条例制定的,例如门票也是每张10美元,只是这些支出和收入进入州政府的财政库,而景区的维修管理也由州政府负责。
美国的每个县或者一些比较大的城市都设有休闲旅游局,其负责管理本地的一些公园、野餐区、高尔夫球场、网球场等等。所有这些地方性的休闲设施都是免费向公众开放。
部分出让经营权的旅游景区
时间(年) 省份(景区) 企业 年限(年) 经营方式2005 河南栾川县重渡沟景区 北京清华工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03年投资5000万元,整体买断景区2005 云南丽江玉龙雪山 玉龙雪山旅游开发总公司 50每年上缴玉龙县政府4000万元2004江苏江宁汤山风景区 个人和南京国旅联合公司联合买断 403年内,每年缴20万元;4至6年每年缴35万元;40年时缴100万元2004江西婺源县江湾 江西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503830万元买断使用权和经营权2004 黑龙江茅兰沟国家森林公园伊春东方实业公司 具体不详2004 广东南岭国家森林公园 中恒伟业50 门票分成,中恒伟业占41%2004 新疆克州 中坤集团 50独家旅游经营权和开发权2002 贵州镇远古镇湖南张家界的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 50前3年每年缴100万元,第4年缴门票收入的10%2002 湖北夹山国家森林公园凤凰古城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504800万元买断经营权2002 浙江千岛湖 万象集团 具体不详 投资5亿元2001 山西绵山山西民营企业三佳煤化有限公司 507年投资6亿元2000 山东曲阜的“三孔”(孔庙、孔府、孔林) 深圳华侨城集团 控股50%1999福建武夷山新华都、竹筏总公司、腾龙公司等五家企业联合成立的武夷山旅游股份发展有限公司 38 特许经营权租赁1999 广西圣堂山平南县华欢公司50 承包经营1997 四川碧峰峡 四川万贯集团公司 50 具体不详1996 安徽黄山宏村 中坤集团 30具体不详
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教授刘德谦
“禁令”不应该一刀切
对于景区投入开发不应做出过于严格的限制,我们已经进入开放的市场经济,为什么不用适合市场经济的办法解决风景名胜区的问题?风景名胜区作为公共资源,应该让更多普通老百姓来平等享受它。这个目的明确了,我们可以用多种方式来实现,通过完善的政策来约束他,通过严格的标准来限制他,而不是一刀切。事实上,出让景区经营权等市场化手段并不一定造成资源破坏,而真正的破坏往往是规划不周、认识不足、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结果。
香港笔克集团总裁符奕斌
景区经营与保护可以统一
在投资商经营景区时如何处理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这个问题上,一直有争论,很多专家也担心,把景区交给企业经营会不会导致企业只重开发收益不重保护?其实作为旅游投资者来说,以盈利为目的并没错,但是盈利的前提是有好的资源。如果旅游资源遭到破坏,旅游企业凭什么让游客再来,凭什么赚钱啊?因此开发要有序,要有论证和规划。我们以3.2亿元买断了湖南江永整个旅游区50年的开发经营权,既开发也保护。所以旅游投资经营与景区保护有和谐统一的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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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风景名胜区经营权研究的论文.pdf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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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经营权问题的提出,直接源于一些国家级风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
分离,并将经营权以合作、合资、租赁、拍卖等形式市场化转让的实践,其初衷
是为了解决传统的景区管理体制问题和经营机制弊端,解决景区加快发展所面临
的严重资金匮乏、人员素质低下、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以充分发挥风景区对地方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拉动促进作用。然而,由于目前国家对风景名胜区经营权
市场化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实践中缺乏明确可循的依据,导致了出让无所
顾忌、监管失控、国有资源利益受损的情况,导致主管部门的担忧和坚决反对,
以及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极大关注,也引发了对风景区经营权出让问题的激烈争
论。因此,对这样一个存在诸多争议的问题展开专题研究很有必要,也很有意义,
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wTO进一步扩大开
放的新形势下,国家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市
场与政府两方面作用,寻求到资源科学保护与合理开发的制度均衡点;关系到经
济转轨时期,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举措的鼓励和规范。
本文立足经济学理论,依据可持续发展理论、公共经济学理论、现代产权理
论、现代企业理论和规制经济学理论,结合旅游业自身的特点,采取理论与实证
相结合,比较与鉴别相统一,以及系统研究的方法,从景区产品特性、产权内涵
及经营权实质、政府规制三方面进行了系统分析,并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全
文的分析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经济学一般规律。从分析的逻辑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文字号:[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日期: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了加快改革,优化经营主体结构,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格局,积极鼓励和支持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较强经营能力的大型专业工程公司走向国际市场,现就放宽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资格条件及进一步加强对外经企业的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
  (一)大型实体企业
  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及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劳务合作经营权,不再考核其对外业绩;
  2.凡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全方位(无行业限制)的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近几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对外工程业绩);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设计院
  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均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
  2.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3.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设计院的申请报告(包括设计院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设计项目和对外经营业绩);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其他需要的申报材料。
  (三)外经窗口公司
  资格条件:
  原则上对县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外经权。
  对地(市)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仅赋予对外劳务经营权。具体申请条件为:
  1.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地(市)外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注册所在地地(市)国民生产总值沿海地区须超过150亿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须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应达到50亿元人民币;
  2.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企业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要求。
  3.通过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从事外派劳务业务三年以上;
  4.申请前两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的营业额不少于200万美元,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100人;
  5.必须是国有企业。
  申报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3.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6.公司章程;
  7.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四)对外劳务经营公司
  资格条件:
  原则上不再审批单纯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公司。但对自有船只总吨位10万吨以上,自有船员1000人以上,申请前两年年均外派船员不少于100人,并设有船员培训基地的大型航运企业,可赋予与航运业相关的对外劳务经营权。
  申请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3.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信证明(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公司章程;
  7.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五)外经公司子公司
  资格条件:
  主营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的公司的子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母公司为中央部委或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5年以上,申请前两年年营业额超过1亿美元,外派劳务人员超过500名;
  2.子公司年营业额超过3000万美元,与母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清楚;
  3.子公司须具有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六)外贸公司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上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上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专业外贸公司,可同时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最近两年外贸500强的名次和出口额);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七)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凡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暂不赋予非机电行业生产企业外经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海关出具的近年出口额的证明和出口机电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八)国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集团母公司可赋予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经营本集团有关行业的对外承包和劳务业务;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凡具有一级工程资质的,可单独申请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具备设计、生产(包括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能力的成员企业,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申报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集团的介绍);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九)凡属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经批准均可赋予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经营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业务。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重点联系企业的批准文件;
  4.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加强对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企业的管理
  (一)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1.获得经营权之日起,连续两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营业额不足10万美元;
  2.不服从外经贸主管部门、商会、协会和驻外机构协调;
  3.承揽到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设计、咨询、勘测项目后,不参与投资和管理,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不顾自身条件和实力,对外盲目承揽项目,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经营秩序;
  5.拖欠国家各类基金、资金1―3年。
  6.不服从或逃避国家监管,违反国家对外经济合作管理规定。
  (二)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暂停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1年的行政处罚:
  1.连续三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营业额不足10万美元;
  2.以排挤我国其它经营者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签订对外承包劳务业务合同,或在业主(中介机构、雇主)已与国内其它经营者签订合同后降低报价;
  3.擅自进入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或地区开展对外承包劳务业务;
  4.承揽到对外承包劳务项目后因不参与管理或管理不善对外造成重大失误或恶性事件;
  5.违反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规定,扰乱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秩序,对国家、企业或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6.假冒或擅自使用国内其它经营者的名称、资质或业绩,向境外经营者提供虚假资质、资格证明或材料;
  7.挪用国家各类基金、资金;
  8.拖欠国家各类基金、资金,在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处罚后,1年内还款额未达到借款总额20%的。
  (三)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撤销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1.在经营活动中严重损害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2.严重扰乱对外承包劳务经营秩序;
  3.严重违反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规定;
  4.拖欠国家各类基金、资金,在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处罚后,2年内还款额未达到借款总额50%的;
  5.与外商签订虚假合同蒙骗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
  (四)经审查,确已丧失经营能力的公司,注销其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五)已获得外经权的企业,通过改制改组要求划转经营权的,须先期落实其所借国家各类基金、资金的债务责任,否则不予批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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