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水费交给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把钱交给福州自来水费查询公司,福州自来水费查询公司有没有权力停我们的水?

自来水公司发欠费通知 业主担心被停水
物业:四成以上居民未交水费 明明按时向物业交了水费,自来水公司怎么还会发来欠费催款通知?1月7日,家住解放西路某小区的陈先生坐不住了,他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自来水公司发来欠费催缴通知 业主:水费交给物业了日,陈先生在小区公告栏上看到一则成都市自来水公司张贴的欠费催缴通知,称截至日,他所居住的小区欠水费22万多元,加上近5万的违约金,共27万多元。“我们的水费都是交给物业的。”陈先生拿出2014年向物业缴纳水费的收据,证明自己按时向物业交了水费。既然交了水费,自来水公司怎么还会发欠费通知呢?“可能是物业没有把钱交给自来水公司。”陈先生担心,如果物业不能在规定的时间缴清费用,自家的用水会被影响。 物业:四成以上业主拖欠水费随后,记者联系到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宋先生。“不是我们不交,是很多居民没有给我们交水费。”宋先生说,小区中有四成以上的业主拖欠水费,“我们也很为难。”宋先生说,从2011年物业公司接手小区至2013年,物业每月向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费,部分业主未交纳的水费也由物业公司垫付,但有些业主并没有及时补交费用,时间一长,垫付的费用让物业公司入不敷出,后来经过与自来水公司协调,从2014年起,物业开始实行“实收实交”,即收到多少业主的水费,就向自来水公司缴纳多少,未及时缴纳的水费不由物业垫付。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一份欠缴水费用明细中,一单元51户居民中有14户拖欠水费,时间最长的从2014年1月起一直未交水费,最短的则从2014年6月起就没有交水费了。在所有业主中,还有从2012年7月起一直未交水费的住户。 业主不交费因对物业不满为何这么多住户未交水费?“很多人对物业不满。”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居民说,很多居民认为现在的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小区经常有东西被盗,因此拒绝交纳物业费、水费等费用。“有的工作我们没做好,可以改进,但不能用这种方式解决问题。”物业负责人宋先生说,物业公司已经与自来水公司达成协议,不会因欠费影响居民正常用水。 华西都市报记者 周家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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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物业管理公司、自来水公司
谁该为水损负责
去年4月至5月间,市区新华小区因停水问题引发了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及自来水公司之间有关责任问题的争端,他们在《泉州晚报》上展开激烈的讨论,各抒己见,一时间这一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关于水费的辩论
  业主:用多少水,交多少费。
  物业管理公司:我是“代收代缴”服务行为,并非“买水卖水”的经营行为,不应承担自来水公司亏损的责任。
  自来水公司:保留不按规定即停水的权利。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共识远远未能达成。
记者近日就此走访了市区东美小区、湖心街、圣湖小区、远太苑、云谷小区、新华小区等小区(街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他们从物业管理的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
  物业管理公司义务为自来水公司提供代收代缴服务,还要承担供、用水亏损的责任,这样合理吗?
根据建设部第33号令、泉政[号文、《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需提供8项管理服务项目,其中第七条规定:代收代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代收发信件等代办性质的服务工作。
物业管理公司执行代收代缴水电费,是受业主(用水方)委托代办的,其间并没有在水费上加价,也没有收取供水单位的任何费用,不是买水卖水的经营行为,而是一种纯粹的服务行为。
然而,一旦自来水公司的大表与用户的小表累计数不符,自来水公司要按其大表计量,往往大表计数都比小表累计数大,大小表的比差一般被称为水损,用户一般只认定小表读数而不愿分担水损,这些水损一直由从中作代收代缴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物业管理公司的老总们称,我们每月要派人到每个住户家中抄水表,并将每户水费集中交到自来水公司,非但没有得到自来水公司的任何报酬,反而被要求按其大表的读数交齐水费,否则就停水。他们认为,这是把矛盾转移到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这对于自来水公司当然是一个最简单、最有效的办法,但这样做是否合理呢?
  经营风险应加予谁
  供水是一种企业行为,怎能把风险都加给用户?实际供水与供水基数差额相当大,如此之高的无功利润算不算暴利?
在供用水中,有一个群众最难以接受的问题,供水单位对住宅楼的供水管径规定了用水基数,5.1厘米管用水基数为360度,7.6厘米管用水基数为1200度。这一规定大大保障了供水单位的经济利益,其企业经营风险为零。因为只要水一开通,供水单位就可以按管径的用水基数收取水费。但应该看到,住宅小区建成后,入住率有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过程,一开始入住率往往很低,市区1997年建成交付使用的云谷、东美、圣湖、西湖等几个小区至今入住率也只有80%至90%。
如果一幢安装7.6厘米进水管的住宅楼,一开始只有3户至5户入住,那么他们就必须按规定缴交1200度水费,每户每月需缴交数百度水的费用,这个数目自然不是业主所能接受的。业主坚持我用多少水就交多少费的权利,物业公司又找不到可以说服用户的理由,让其按分摊的水量交费,当然也没办法让自来水公司按用户实际用水量交费。为了维护小区的安定和居民的持续用水,物业公司只能用代垫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但物业管理公司又能有多少资本来代垫呢?
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实行代收代缴水费服务工作的物业管理公司,均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水费亏损现象,多则每年亏损近10万元,少则每年也要亏损两三万元,这笔费用令物业管理公司不堪重负。
我国是严重缺水的国家,国家早已采取了一系列的节水措施,但如果供水单位按管径收费的做法,势必造成一部分用水户心理上难以接受,甚至故意放水使之耗水量与管径基数基本相符,从而造成大量浪费水的现象,这与我国的节水政策也是背道而驰的。
根据市区几家物业管理公司几年来的实践表明,各幢楼的用水量很难达到供水的最低收费基数,这一差额部分,供水单位不用付出任何代价就可坐收“渔利”,他们认为,供水单位这种做法似有获取“暴利”之嫌,如果用水户以此按反暴利法把供水单位告上法庭,不知又会是怎样一种结果?
  利益的天平如何持平
  1979年颁布的《规定》是否已经过时,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有没有调整、改革的必要?
据了解,目前对用户用水基数所作的规定是根据福建省闽建城[1979]60号《福建省自来水企业供水章程》,这一章程到目前是否还能适应?而且这一章程更多的是保障了供水企业的经济效益,却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他们认为,供水单位作为一个重要的行业,固然需要在政策上给予一定倾斜,但也需要顾及广大消费者的心理、经济承受能力。他们建议,进水管径的用水基数应与入住率结合起来,形成弹性基数,或把标准调整至相对合理、切合实际的水平上,这样才能使供用水之间的利益关系更趋合理。·本报记者王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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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永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向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株中法民四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永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体育馆30号。法定代表人许明华,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向军,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代理人陈金伟,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何赐龙,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上诉人株洲市永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华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3)株天法民一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华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明华、被上诉人刘向军的委托代理人陈金伟、何赐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刘向军于2010年4月租赁了位于株洲市长江北路与嵩山路交汇处的百益大厦的房屋用于经营宾馆。永华物业公司为百益大厦的业主及承租户提供物业服务,并为刘翔均等业主代收代交水费。刘向军与永华物业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2010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间,刘向军共向永华物业公司交纳水费8865.6元,永华物业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收据。2011年9月,永华物业公司退出百益大厦不再为百益大厦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因永华物业公司与株洲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天元供水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元供水分公司)之间就水费结算存在争议,一直未将原告的水费8865.6元向天元供水分公司交纳。天元供水分公司于日向刘向军经营的达隆宾馆下达催交水费通知,逾期不交则停止供水。刘向军遂诉请法院要求永华物业公司返还其已付的8865.6元水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刘向军与永华物业公司是否形成合同关系?2、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3、刘向军是否有权要求永华物业公司退回水费?刘向军与永华物业公司虽然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双方经协商一致由永华物业公司为刘向军提供物业服务,刘向军交纳相应的物业费,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刘向军委托永华物业公司代交水电费事务应属于双方另行约定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刘向军与永华物业公司就代收水费事宜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刘向军在合同期间已依照约定将水费交至永华物业公司处,永华物业公司则应履行在合理的期限内代为向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费的合同义务。现永华物业公司未代交水费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至2011年9月永华物业公司退出百益大厦已实际解除,刘向军要求被告退还已交水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永华物业公司与自来水公司间如有因结算事宜发生纠纷可根据双方协议另案诉讼。永华物业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由于永华物业公司未告知刘向军未代交水费的事实并有可能造成其损害后果,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自刘向军2013年11月收到通知之时起计算两年,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株洲市永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向军退回水费8865.6元。若永华物业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华物业公司承担。宣判后,永华物业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和驳回刘向军一审的诉讼请求。上诉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永华物业公司与刘向军不存在合同关系;2、刘向军就达隆宾馆水费所诉已过诉讼时效,永华物业公司不存在返还刘向军水费;3、刘向军所诉不是事实,事实是其经营的达隆宾馆用水是接了永华物业公司棋牌室的供水,达隆宾馆没有单独的供水户头,达隆宾馆供水至今沿用永华物业公司的户头用水;4、永华物业公司所收的是刘向军经营的达隆宾馆已经使用的用水费用,至于永华物业公司没有与自来水公司结账是永华物业公司的事情,这与刘向军无关,要结算水费也是永华物业公司与自来水公司结算,刘向军和其经营的达隆宾馆都没有用水户头,所以根本不存在其与自来水公司结算水费的事实,自来水公司通知刘向军交费是错误的。综上,刘向军所述不属实,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二审支持永华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刘向军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请求,所作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永华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庭审后,被上诉人刘向军向本院提交了株洲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天元供水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记载了刘向军经营的达隆宾馆用水户头系百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江北路百益大厦棋牌室,刘向军已经向自来水公司缴纳了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期间共计8865.6元的水费。由于该证据关系本案事实的查清,故本院于日组织了上诉人永华物业公司对该证据进行质证,永华物业公司认为该证明不属实,若刘向军已向自来水公司交纳了水费,其应该有交费票据。本院为核实该证明向株洲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天元供水分公司进行了调查,该公司明确刘向军的妻子庄海英于日向自来水公司天元区供水分公司交纳达隆宾馆水费8865.6元,因自来水公司的原因,该公司给刘向军妻子开具的水费票据户名处错误记载为残联人联合会,但是自来水公司在票据尾部对此错误予以了纠正并盖章,表明实收达隆宾馆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的水费共计8865.6元。本院根据上述核实情况,对刘向军提交的自来水公司天元供水公司的证明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所证明的刘向军已自行向自来水公司交纳了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的水费共计8865.6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一审认证的其他证据,本院亦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二审另查明,刘向军个体经营的达隆宾馆于日向株洲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天元供水分公司交纳了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水费共计8865.6元。本院认为,本案系刘向军在向自来水公司交纳水费后,要求永华物业公司返还其重复代收的水费而发生的纠纷,因此本案案由应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双方争议焦点为:1、永华物业公司是否应退还刘向军代收的水费8865.6元?2、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现分析如下:1、关于水费是否应退还的争议。永华物业公司收取刘向军的水费是因为刘向军经营的达隆宾馆没有独立用水户头,其用水所接水管是与百益大厦棋牌室水表相接,由该水表统一计数、交费。百益大厦2011年9月前均是由永华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百益大厦棋牌室用水户头的水费亦是由永华物业公司交纳,因此刘向军才将达隆宾馆应交纳的水费交给永华物业公司由其代交。永华物业公司在本案中收取刘向军的水费仅是代收,依照供水关系,永华物业公司理应将其代收的水费交纳给真正提供用水的天元供水分公司。由于永华物业公司与株洲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水费结算争议,故永华物业公司未将刘向军交付的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的水费8865.6元交至天元供水分公司,导致该公司直接向刘向军个体经营的达隆宾馆催收水费。为避免产生停水损失,刘向军于日另行向天元供水分公司交纳了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的水费8865.6元。由于刘向军已经为其用水向天元供水分公司实际交纳水费8865.6元,因此永华物业公司此前代收的刘向军8865.6元水费形成不当得利,永华物业公司拒绝返还的行为已给刘向军造成8865.6元财产损失,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永华物业公司理应将此前代收的8865.6元水费返还给刘向军。永华物业公司上诉所称的供水户头不是刘向军和达隆宾馆,供水公司无权向刘向军收取水费以及只能由其与供水公司进行水费结算等理由,在本案中均不能成为其拒绝返还8865.6元不当得利的合法理由,故刘向军要求永华物业公司返还8865.6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争议。虽然刘向军将8865.6元水费交给永华物业公司由其代交发生于期间,距今已过两年时效,但正如一审判决所述,刘向军对永华物业公司未为其代交水费之事一直不知情,直到2013年天元供水公司通知其交水费才知晓此事,即在此时刘向军才知道永华物业公司侵占了其8865.6元水费,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刘向军知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本案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上诉人永华物业公司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株洲市永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飞虎代理审判员  谢晓红代理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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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我们没有自来水公司发的缴费通知单??而是物业给我们的手
阅读 1227|回复 11
晴波园住户
为什么我们没有自来水公司发的缴费通知单??而是物业给我们的手写的通知单? 难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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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入住1年多了,还没交过水费,不知道为什么???
没人去你家里收过水费吗?
每天早上6点多出门,晚上7点回家,所以收水费的都下班了
楼长没通知过你交水费吗?或者收水费的会在你门上贴纸条的。如果你二样都没有过,估计。。。
晴波园住户
看上去你不是晴波园的业主。。。
我本来就不是晴波园的业主。。。 从没说过偶是晴波的业主哦。。。
据我所知,水费属于物业代收,因此他们把钱汇总上来以后统一去自来水公司交纳,并由自。。。
显示全部签名
有空可以去物业缴纳。如果是第一次交,不要忘了当初收房时缴纳了500元的水电预付款。。。
显示全部签名
晴波园住户
哦,原来是这样, 谢谢你!!
> 为什么我们没有自来水公司发的缴费通知单??而是物业给我们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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