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证券软件下载昨天上午开盘的半小时内证券交易不能打开怎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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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lay: 'inlay-fix'史江诉国联证券宜兴人民南路营业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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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江诉国联证券宜兴人民南路营业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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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史江。&&& 被告: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被告: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前,史江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开立股票交易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19XXXX98)和上海证券账户A17XXXX978,1996年11月左右,史江在营业部申请开立深圳证券账户003XXXX667,在深圳证券账户开户过程中,营业部工作人员在账号输入时操作失误,将史汪的深圳证券账户的账号“003XXXX667”错输为“003XXXX257”,导致该深圳证券账号“003 XXXX257”与他人开立的账户重号,即串户。此后,史江一直在该错误的深圳证券账户(账号003XXXX257)上买卖深圳股票。2008年3月初,营业部在将交易系统登记的客户姓名及股东账户与深圳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进行比对过程中发现上述串户情形,营业部立即告知史江,请求史江配合营业部进行账户调整,即将错误的深圳证券账号上的股票抛售,随后将 错误账户撤销,次日,在更正后的正确账户上买入相同股数的原有股票,并承诺在此过程中如给史汪造成损失由营业部赔偿。史江同意上述调整方案,并于日将账户操作密码修改为12XX56后交予营业部。密码移交前史汪资金账户余额为1720. 46元;上海股东账户上有江苏开元178320股;深圳股东账户(账号003XXXX257)上有金岭矿业20000股、华西村48376股、西山煤电10000股、宁波华翔116500股。当日,营业部将上述深圳股东账户上的股票全部抛售。3月15日、16日为休盘日。3月17日上午,营业部在史江正确的深圳股东账户(账号003XXXX667)上买入金岭矿业20000股、华西村48400股、西山煤电10000股、宁波华翔116500股,其中华西村比调整前多24股,此时史江的资金账户余额为16184. 35元,上海股东账户上的股票仍为江苏开元178320股。上述深圳股票买卖产生的交易佣金为9510.61元,税费为28531. 82元,合计38042.43元(该款从史江的资金账户中扣除)。上述调整至日上午9:55:40结束,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地区业务总部总经理昊新风在10:02:30拨叫史江手机,告知其账户调整完毕。史江在10:32:30拨叫吴新风办公电话,通话时间为1分06秒。日,史江对账户操作密码12XX56进行修改。&&& 另查明,营业部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股份)下属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诉讼中,营业部向史汪支付了深圳股票买卖产生的交易佣金9510.61元,税费28531. 82元,合计38042.43元。&&& 原告史江诉称:由于营业部过错,导致其深圳股东账户与他人开立的账户重号,营业部要求史江予以配合进行账户调整,并承诺把史江的股票和价值原样归还。日,史江将账户操作密码交营业部进行账户调整。在日至同月18日账户调整过程中,史江深圳股东账户上的股票市值大幅降低,且史江在此期间不能抛售股票,为此营业部给史江造成损失652231元,现要求营业部及国联股份共同赔偿史江652230元。&&& 被告营业部、国联股份共同辩称:营业部确实因其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史江 资金账户下挂的深圳股东账户发生串户情形,但营业部已在史江同意并配合下作出调整,即将原深圳股东账户上的股票全部如数调整到正确的深圳股东账户上,史江诉称的市值损失是因股票市场波动所致,与营业部无关,且在账户调整期间,史江没有抛售股票的意思表示,现同意支付深圳股票买卖产生的交易佣金9510. 61元、税费28531. 82元,对史江的其余诉请,请求法院驳回。
【律师分析】&&&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账户调整工作有没有给史江造成损失?&&& 原告史江主张,在账户调整前,吴新风代表营业部 口头承诺会将股票、金额原样还给史江。因此,营业部应将下跌的股票市值赔偿给史江。史江为此提供了经双方确认的日其与吴新风的谈话录音,该录音中吴新风作出如下表述:“哎。不是,史总。我是指把你的股票、你的金额原一样还到你的账户,是这个意思,如果有损失……”、“这种亏,明天再跌再买,我们的想法是,一般转出账户的时间,多少股多少钱,仍旧还到你的账户,如果少了,就补给你,就这样。你原来的股票给你,你原来账户里的钞票给你。”史江认为上述吴新风的表述中谈到的“股票”、“金额”、“多少钱”均指股票对应的价值,因为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权利人或者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看中的是股票对应的价值而非数量,所有的股票交易均是投资者在对股票价值进行判断后做出的。另外,史江的资金账户未发生错挂现象,不存在“还”的情形,对“还”的理解应包括一进一出两个过程,显然资金账户不符合这种特征,因此“你的股票、你的金额原一样还到你的账户”应理解为营业部会把股票的数量及价值还到史江账户上。营业部、国联股份对该谈话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力有异议,认为营业部承诺的“把你的股票、你的金额原一样还到你的账户”是指把同种、同数的股票以及资金账户上的金额原样还给史江,如因买卖上述股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营业部承担。事实上,营业部已将原错误账户上的股票如数全部调整到正确的深圳股东账户上了,其中华西村多出24股,资金账户上的余额也多出14463. 89元(不包括扣除的交易佣金及税费计38042. 43元),因此,账户调整不但没有给史江造成损失,而且还有赢利,营业部为此提供了吴新风的证言来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史江认为吴新风与营业部有利害关系,对其证言不应采信。本院认为,吴新风系上述录音的当事人,且双方所争议的“金额”、“多少钱”等均出自吴新风之口,对其含义吴新风的解释具有当然的说服力,吏江如不能证明昊新风的解释明显有误,当然应采信吴新风的解释。吴新风所称的“金额”、“钱”、“钞票”均是指资金账户里的余额符合文义,而史江称其资金账户未错挂,不存在“还”资金账户余额的情形、要“还”只能是“还”股票市值的主张并不成立,因为从账户调整的操作流程来看,营业部须先卖出史江原错误深圳账户上的股票,卖出款项全部存入史江的资金账户,再从史江的资金账户中划款用以在正确的深圳账户上买入同数的原有股票,这一过程必然会给资金账户上的余额带来变动,有可能会使史江资金账户上的余额减少甚至不足以买入同数的原有股票,此时营业部就应将史江资金账户上减少的余额“还”给史江。且从第二段录音能够证明虽然史江有过关于补偿市值差的要求,但吴新风随即强调“如果你讲市值这块,我实事求是讲,我公司这块绝对讲不过去”,显然,吴新风在当时即已向史江明确表示反对按市值归还。综上,该证据不能证明营业部承诺按股票市值向史江归还原有股票和资金账户上的余额,史江的股票种类、数量和资金余额也未受到任何损失。&&& 争议焦点二:史江有没有抛售股票的指令,账户调整有没有实际阻碍史江 抛售股票?&&& 史江主张营业部剥夺了其股票交易的机会,账户调整导致史江无法卖出股票,造成其深圳股票价值大幅减少。史江提供2008年3月份手机(号码为)通话清单,证明他曾于日10时32分致电吴新风(办公电话),要求营业部立即把他深圳股东账户上的所有股票卖出,但由于上述股票系营业部于当天买入,不能在当天再卖出,从而给史江造成了损失。经质证,营业部、国联股份对通话清单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力有异议,认为当时史江给吴新风打电话只是提到大盘走势不好、在跌等,昊新风对此回应说没关系的,如果史江要抛股票的话就和吴新风说好了,但史江并没说过要抛股票。本院认为通话清单只能证明双方在当时打过电话,因双方当事人对通话内容的陈述不同,故不能仅依该证据证明史江向营业部发出抛售股票的指令。换一个角度讲,如果史江在17日真的要抛股票而因营业部账户调整的原因不能抛,致使史江蒙受损失的话,则在史江于次日单方准备的电话录音中必然会有相应的内容,但事实上史江在谈话录音中仅纠缠于股票市值的返还,并未主动涉及欲卖股票而不能,要求营业部赔偿损失的情况。甚至在吴新风主动引导其“但你可以讲一点,我昨天也这样想的,你可以这样说,你昨天本来要抛的,要在最高点抛的,但是不能抛。这我倒好讲的”的时候,史江仍回应“我倒真的一直要抛的。现在我和你之间谈不到这一问题,因为我是13日交给你的股票,是14日交给你的股票,你只要按照这个交给我”。由此,本院认为仅通话清单不能证明史江向营业部发出抛售股票的指令。&&& 综上,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股票的市值是指股票在证券市场上所体现出来的市场价值,并不直接体现为史江的个人财产,史汪只有通过卖出股票的行为,即将其股东账户上的股票成功卖出,才能将市值现实地转化为资金账户上的金额,此时才能体现为史江的财产,故史江的股票财产并未因账户调整而发生损失,且史江也无证据证明其向营业部明确作出抛售股票的指令,故账户调整工作并未给史江造成机会损失。股票市值的下跌系受证券市场因素等的影响,与营业部对股东账户的调整无任何因果关系,即使没有账户调整一事,史江的股票市值也会下跌。因此,史江要求营业部赔偿股票市值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基于营业部的过错,导致史江资金账户下挂的深圳股东账户发生串户,为此营业部为账户调整而买卖股票所产生交易佣金和税费,应由营业部承担。综上所述,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的规定,判决:&&& 一、营业部、国联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史江38042. 43元。(该款已支付)&&& 二、驳回史江的其他 诉讼请求。&&& 史江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权利人或者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实质看中的是股票所对应的价值而非股票的数量,对股票价值的追求才是股票交易以及股市正常运作的源动力,所有的股票交易也均是投资者在对股票价值进行判断后做出的,脱离了股票价值的股票数量是没有任何经济意义的。因此,通常表述的股票实质就是含有特定价值的股票。二、一审法院认为日的通话事实不能认定史江于当日向营业部下达了交易指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有多种形式,通过电话向营业部下达交易指令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本案中,营业部称在日上午10:02分电话告知史江股票账户已调整完成,但根据交易惯例,再结合吴新风之前所做出的承诺以及当日的实际情形,可以认定为日上午10:32分的通话系史江曾向营业部下达的交易指令。三、史江拥有的上海股票账户与本案诉争的深圳股票账户是相互独立的账户,上海股票账户上股票是否存有交易行为与深圳股票账户的调整不存在任何的因果关系和关联性。一审法院基于上海股票账户没有发生交易的情况而作出史江对深圳股票账户上的股票必然也不会进行交易的推断是错误的。综上,营业部由于操作失误导致史江的股票账户挂靠在他人账户上,营业部有明显的过错。在调整账户的过程中,客观上造成了史江深圳股票账户的交易不能,导致史江不能对股票进行买卖以赢利或减少损失,营业部应对给史江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营业部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营业部仅承诺在账户调整过程中为史江卖出股票后再为其买进同种类同股数的股票,如购买资金不够,由营业部支付购买费用。对于账户调整带来的相关问题,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录音中没有提到抛掉全部股票的内容。原审判决认定史江没有发出抛掉全部股票的指令是正确的。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营业部仅同意承担账户调整中所产生的交易费税,史江在17日没有作出抛售股票的意思表示,营业部就不负这一天不能抛售引起的责任。调整账户没有给史江带来扩大损失。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国联肢.份塔凄猕:营业部征得史江的同意对股票账户进行调整,调整过程没有出现资金减少,也没有给史江造成损失。史江要卖出股票只要通知营业部,营业部在股票卖出后,也可以补足差价。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史江的上诉,维持原判。&&&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史江提供的其与营业部负责人吴新风的日的电话录音,吴新风承诺:“我是指把你的股票、你的金额原一样还到你账户”、“多少股,多少钱,仍旧还到你的账户”,吴新风明确表示调整账户时归还的仅是史江原有的股票及金额,而不是史江认为的是营业部同意归还或赔偿股票账户调整时出现的股票市值差额。关于股票账户调整给史江带来股票交易的不便与损失,本院认为,在营业部调整股票账户时,双方均明知,账户调整的当天不能进行股票买卖,故史江称电话通话清单系其下达抛售股票的指令并不符合常理,通话清单仅能证明双方曾经进行通话,并不能证明系其向营业部作出抛售股票的指令。如果史江在调整账户的当天需要抛售股票,也无将原有股票抛出后重新买回的.必要,只需将原有股票抛出保留其资金即可。且史江在调整账户的当天如预见深圳股市大幅下跌,则没有进行账户调整的上海股市也会同步下跌,史江也会将上海股市的股票抛售,该电话录音中史江及吴新风均没有提及营业部承诺归还史江股票的原有市值及史江要求营业部抛售股票,故史江称曾要求营业部抛售股票及营业部承诺归还史江股票的市值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根据营业部将史江深圳股票账户串户的过错判令其与国联股份承担因调整账户而买卖股票产生的交易佣金与税费是正确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也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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