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拨款申请书招标申请书下发后能取消吗?

TOP热门关键词
专题页面精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3_企业管理毕业论文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附2),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3_企业管理毕业论文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附2),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三)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复核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中介机构和专家
(一)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2.中介机构的职责
(1)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二)专家
1.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具备《重点领域》内相关技术专长。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相关技术领域内熟悉子领域技术的专家数量不少于评审所需专家的5倍。
(2)建立专家聘任制度,专家库内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由认定机构将专家备案表(附3)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该领域专家开展认定工作。
3.专家职责
(1)审查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
(2)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及主营业务等进行评价,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附4),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
(3)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附5),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为认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4.专家纪律
(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
(2)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5)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调查。
(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
四、 研究开发活动确认及研究开发费用归集
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企业须按规定如实填报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情况表;同时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经费,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1.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按照上述定义判断是否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并填写附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判断依据和方法
认定机构在组织专家评价过程中,可参考如下方法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活动(项目)进行判断:
(1)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2)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判断的原则是: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可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本文关键词: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本站推荐的文章
本文标题:
本文链接网址:
1.凡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转载的文章,均出自其它媒体或其他官网介绍,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其真实性负责;
2.转载的文章仅代表原创作者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本站对该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若;
3.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处理。政府采购项目经过两次公开招标后,报名单位均不足三家,请问是否可以由业主申请指定供应商直接采购?_百度知道
政府采购项目经过两次公开招标后,报名单位均不足三家,请问是否可以由业主申请指定供应商直接采购?
废标后,不可以申请指定供应商,可以由采购人向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市级财政)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日财政部令74号)。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由 采购单位 向采购办 采购 申请改变项目单源 由采购指定前提 要跟 财政 采购办 采购沟通
我要的是具体法律条文,不要复制其他回复,谢谢
政府采购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交易与合作
社区与活动
卓越的技术专利与科技服务交易平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649-8008
政策专题:
相关服务:
当前位置: >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发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时间:查看次数:
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招标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 江苏省财政厅
  &&&&&&&&&&&& &&&&&&&&&&&&&&&日
  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
  招标发行规则
  第一条& 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
  第二条& 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曲线中,待偿期为3年、5年、7年或10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之间。
  (二)投标量限定。主承销商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5%、30%;副主承销商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5%、30%;其他承销团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0.2%、30%。单一标位投标量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0.0001亿元、10亿元。单一标位投标量必须为0.00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每期债券最低承销额仍按各自已签订的承销协议中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三条& 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投标募完为止。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00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四条& 债权登记。
  (一)在招标工作结束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投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债券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承销团成员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江苏省分库。江苏省财政厅于缴款日后1个工作日12:00前,向国债登记公司提交&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国债登记公司据此办理债权确认,完成债券登记。如江苏省财政厅未在规定的时间提供&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国债登记公司可顺延后续业务处理时间。
  第五条& 应急处理。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自行发行应急投标书& (以下简称&应急投标书&)或&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自行发行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以下简称&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附后)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或托管债权。
  (一)承销团成员如需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应及时通过拨打招标室电话向江苏省财政厅招标人员报告。
  (二)应急时间以国债登记公司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三)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后,申请应急的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前,该承销团成员仍可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
  (四)如承销团成员既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又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或债权托管)为准;如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五)除江苏省财政厅通知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外,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六)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招标时间内其负责维护的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江苏省财政厅将通过中债发行业务短信平台(010-),通知经备案的承销团成员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通知内容为&[招标室通知]201X年X月X日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招标应急投标时间延长半小时&。
  第六条& 分销。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的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等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二)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的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第七条& 其他。
  (一)承销团成员在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招标中的投标量和承销额等因素,将作为下一年度组建江苏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重要依据。未达到最低承销额的承销团成员,江苏省财政厅有权取消其下一年度江苏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资格。
  (二)为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监督员,由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审计厅等派员担任。
  (三)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当期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四)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附件: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自行发行应急投标书
   2﹒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自行发行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自行发行应急投标书
  业务凭单号:A01
  江苏省财政厅:
  由于&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远程终端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 期)自行发行应急投标书。我单位承诺:本应急投标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投标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投标所产生的风险。
  投标方名称:
  托管账号:
  投标日期:2015年&&& 月&&& 日【要素1】
  债券代码:&&&&&&&&&&&&&& 【要素2】
投标标位( %)
投标量(亿元)
标位1【要素3】 
投标量【要素4】 
  标位2 
  投标量 
  标位3 
  投标量 
  标位4 
  投标量 
  标位5 
  投标量 
  标位6 
  投标量 
  标位7 
  投标量 
  标位8 
  投标量 
  合计 
  (注:标位不够可自行添加)
  电子密押: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16位数字)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复核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注意事项:
  1﹒单位印章应与投标方名称相符;业务凭单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凭单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凭单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要素2-4按应急凭单所填内容顺序输入密押器,输入内容与应急凭单填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1号发行室电话:010-02、,1号发行室传真:010-
  2号发行室电话:010-72、,2号发行室传真:010-
  3号发行室电话:010-32、,3号发行室传真:010-
  每次发债公布的电话传真以具体的发行室为准。
  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自行发行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业务凭单号:A02
  江苏省财政厅:
  由于 &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远程终端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 期)自行发行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我单位承诺:本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申请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申请所产生的风险。
  申请方名称:
  托管账号:
  申请日期:2015年&& 月&& 日【要素1】
  债券代码:&&&&&&&&&&&&&&& 【要素2】
  托管机构 
  债权托管面值(亿元)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要素3】 
  证券登记公司(上海) 
  证券登记公司(深圳) 
  合计【要素4】 
  电子密押: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16位数字)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复核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注意事项:
  1﹒单位印章应与投标方名称相符;业务凭单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凭单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凭单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要素2-4按应急凭单所填内容顺序输入密押器,输入内容与应急凭单填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1号发行室电话:010-02、,1号发行室传真:010-
  2号发行室电话:010-72、,2号发行室传真:010-
  3号发行室电话:010-32、,3号发行室传真:010-
  每次发债公布的电话传真以具体的发行室为准。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你可能感兴趣的政策会计信息变更能够取消申请吗?能让别人代我去当地财政局取消吗?_百度知道
会计信息变更能够取消申请吗?能让别人代我去当地财政局取消吗?
提问者采纳
应该取消事恐怕能办理建议自比较
提问者评价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财政局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招标申请书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招标申请书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招投标行政复议申请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