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资标准出自哪个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_百度百科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2007年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书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出版社: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第1版 (日)
平装: 257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商品尺寸: 25.4 x 18.3 x 1.3 cm
商品重量: 481 g
品牌: 北京明建汇文建筑书店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原建设部等九部委56号令发布)的配套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招标。《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以及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是《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以及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均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同序号的章节。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投标报名
5.招标文件的获取
6.投标文件的递交
7.发布公告的媒介
8.联系方式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7.联系方式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附表六:确认通知
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附表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正文部分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附件B:废标条件
附件C:评标价计算方法
附件D: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附件E: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附件F: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附件B:废标条件
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附件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
附件E: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5 合同协议书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5 组织设计交底
2.8 其他义务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3 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6 监理人的宽恕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2 履约担保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11不利物质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7.2 场内施工道路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3 治安保卫
9.4 环境保护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1.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6 工期提前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3.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7 质量争议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3 变更程序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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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城建局、园林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17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如下实施细则:一、资质许可权限(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3.施工劳务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二、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四)在山东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法取得本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六)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应当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七)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应当在附件材料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将原件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八)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涉及电力方面的业绩,可以委托省电力主管部门核查;3.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程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九)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注册地在我省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并完成网上申报;企业申请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数量进行核对,并出具接收凭证;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4.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的业绩核查工作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按照许可程序作出许可决定。(十)企业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实施意见》和本细则制定相关审批程序,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十一)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论证其市场代表性和必要性,以书面形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颁布实施。三、申报材料(十二)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10〕93号)。(十三)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办市〔2012〕36号附件1、2),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除外;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10〕93号)。(十四)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逐页编写页码。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每册都要有总目录、标明页码的分目录,如有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四、资质证书(十五)资质证书变更、补办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等资质证书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需重新核定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按变更程序办理。2.企业同时具有市级和省级资质证书,申请变更省级资质证书的,可以只提供变更后的市级资质证书复印件、省级资质证书原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3.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4.企业申请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资质许可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注销资质的原因,无使用该项资质承揽的在建工程,承担因该资质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等。(十六)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资质证书延续和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按变更程序办理的,有效期不变。2.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资质许可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3.企业资质延续不予许可的,可在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期间企业不得以该资质承揽工程。五、监督管理(十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动态监管办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差别化管理方法,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十八)对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不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其资质升级、增项,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内,企业可以按许可程序申请对该资质进行重新核定,核定合格后,企业方可申请升级、增项;核定不合格的,企业可以在核定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注销该资质。超过3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将依法依规注销该资质。(十九)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十)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后应当逐级上报,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二十一)对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涉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二十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六、有关指标说明(二十三)社会保险(简称“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者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人员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保证明应当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者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保证明中缴费单位应当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者个人缴纳社保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保可以予以认定。以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和缴费凭证。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可以作为企业主要人员考核,技术工人社保应当由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企业可以提交全资或者绝对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法人营业执照和社保证明。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必须为自有人员,其社保应当由本企业缴纳。(二十四) 企业主要人员应当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本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要求。超过60周岁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二十五)技术负责人(或者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不受年限限制。初审部门对个人业绩的核查,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规定实施,主要核查业绩发生时,个人在工程项目中所起的作用、业绩规模、完成单位和时间、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及社保缴纳等情况。(二十六)《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二十七)涉及电力方面资质包括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七、过渡期(二十八)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于日前,按许可程序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1.企业申请换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材料;2.企业申请换证时,如既有资质涉及多级许可机关,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3.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以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如企业再次申请同类别资质,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4.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换证的,可以按照许可权限和程序向相应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5.换证前,按原标准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按照《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执行。(二十九)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辖区内建筑业企业换证工作,分期、分批、有步骤进行。(三十)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待换证后按资质增项要求从最低等级申请。(三十一)以下情况不参与换证:1.按原标准取得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等专业承包资质,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自行失效,不参与换证;2.按原标准取得的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过渡期内仍可以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不参与换证,日起自行失效;3.按原标准取得的空气净化、拆除工程、预拌砂浆、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资质及特种专业工程中“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专项的,过渡期内仍可以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不参与换证,日起自行失效;4.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参与换证。(三十二)按原标准取得的特种专业工程资质未明确专业承包内容的,可以选择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其中的1项换证。(三十三)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换证前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三十四)企业换证前,下列情况仍使用旧版资质证书:1.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旧版资质证书所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的;2.遗失资质证书申请补办的;3.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的;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形的。(三十五)建筑业企业换证后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三十六)本细则施行后,原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换证时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八、其他(三十七)本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十八)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许可程序按照本细则执行;资质标准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号)执行。其中,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三十九)本细则结合《实施意见》实施。(四十)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印发的《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鲁建管发〔2007〕25号)同时废止。&信息栏目:公众参与/资质管理/常见问题
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社保证明是指哪些材料?
&&& 答: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个人缴费的社保不予认可)。
  社保证明材料内容中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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