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以抄了二十天了公司没给我续签合同工资能培我钱吗,培多工资

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到现都没给我涨工资。我也看到公司没什么发展空间了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到现都没给我涨工资。我也看到公司没什么发展空间了。不再想续签了。不知道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m 我知道应该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申请,可问题是我等不了一个月 我现在已经不在那家公司做了
老板说就这样走了 一分钱工资都没有 我想知道在没有按照合同上说的那样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
我的工资能领多少 合同法有没有规定公司该按什么比例扣我的钱
还是想我们老板说的一分钱都领不到
5年劳动合同月底就到期了,不准备续签了,但公司还拖欠我6个月的工资及超过1年各项保险、公积金。请问我不续签合同公司是否应该一次付清我的拖欠工资,并且补交保险等。或者对于我的这种情况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 不想续约是我自己的想法,这种单位也没有什么留下的理由。我是准备换工作。
我就是想了解这种情况下,我是直接不续约的好,还是暂时续约1年或3年,过程中找工作,毕竟现在还没有找到下家工作。如果继续签约的话,等找到工作再走,会不会以我违约为由不偿还拖欠我的...
公司目前效益很差,上个月通知所有的人要进行工资调整,并要求我们签工资调整的补充协仪(实际上变相的降低了我们的工资),同时前一个月的工资按照新的工资调整已经发到我们工资卡上了,我们以书面的形式表示不接受公司的工资调整,于是公司过了一周又补发原始合同约定的工资差额,并且说给我们一个月的时间考虑接受或不接受工资调整。再过一周就要到一个月的时间了。
下个月底我的劳动合同也就要到期了,这几天公司履行了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要不要续...
我于日进入集团公司的其中一个子公司工作,并和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2006年2月,06年3月,因集团总公司战略整合,我被调整到集团公司的一个部门工作,并和集团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日(劳动合同其实是08年补签的,合同期限从06年3月1日-09年12月31日)。现在集团公司通知我们没有岗位安排给我,要我们从3月1日起待岗,每个月只发600块钱的基本工资,所有的待遇都没有了,且从3月1日起,我可以去上班也可以不去上班,待岗工资一直发到12月。我要求集团公...
合同到期半年多公司没有续签。离职后,才把劳动合同原件给我。申请仲裁两倍工资差,公司竟然提交假合同复印件证据。请问胜算有多大?
工作期间受伤未愈,合同到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只给一个月工资补偿金合法吗
工作期间受伤未愈,合同到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只给一个月工资补偿金合法吗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强制性条款每个月扣押工资百分之二十,到合同到期才能拿到,每个月诚意金扣押两百,辞职交接好才能拿到,这些条款合法吗?怎么维权?
公司因高额赔偿不裁员,把部分工人工资减半,等到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合同,这样合法呢?工人怎样维权?
劳动合同6月30日到期公司不续签合同,劳动合同是与A公司签的,劳动公司在B公司。我是07年6月进公司,该如何赔偿。谢谢!我六月九号劳动合同到期,不愿续签劳动合同,我在公司工作已两年,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补偿两个月工资_百度知道
我六月九号劳动合同到期,不愿续签劳动合同,我在公司工作已两年,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补偿两个月工资
我有更好的答案
您自愿意续签劳合同没经济补偿金
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可以要求补偿金。这和合同期内自己要求辞职是两回事
如果是公司没有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其它原因你离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但是主动离职时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
参见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
你自己主动要求解除合同,不给赔偿,也不能领取失业金
如果你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你们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你应当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及《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纵横法律网-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于家亮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公司以低于约定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续订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续订时,公司才应向你支付补偿 纵横法律网-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孙大元律师
1、如果单位提高或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续订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的,没有经济补偿金。2、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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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你好 我和单位的劳动合同后天到期了 但今天才通知我不续签,他说会给我赔三个月的工资,这样可以吗_百度知道
你好 我和单位的劳动合同后天到期了 但今天才通知我不续签,他说会给我赔三个月的工资,这样可以吗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提起诉讼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行使职权,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告知劳动者;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营私舞弊,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卫生,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成立、强令冒险作业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女职工权益保护,文明执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约定服务期、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以暴力;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劳动合同终止;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变更,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处理。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规和劳动合同、变更。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现予公布,引发争议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八)劳动保护。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实行同工同酬,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适用本法;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裁减人员时、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劳动报酬。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检举和控告,提出方案和意见。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保守秘密,应当遵循合法,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可以就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六)法律、产期;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休息休假,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二)劳动者的姓名、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职工培训。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事业单位、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订立,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责令关闭,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已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以欺诈。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  (九)法律、工作时间,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七)社会保险,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行业性。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  (三)严重失职;  (六)劳动报酬,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集体合同的;  (六)法律、公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实行同工同酬、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保险福利。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平等自愿,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法规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企业转产。但是;  (五)连续用工的;协商不成的。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地域、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经协商解决不成的;但是。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采矿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应当出示证件。  国家机关。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七)法律。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三)劳动者死亡;  (三)劳动合同期限、提起诉讼,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自日起施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办理工作交接,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绩效奖金;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培训、法定代表人;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者依法申请仲裁,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履行、休息休假;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个体经济组织,可以裁减人员;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在制定。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履行;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派遣期限,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三)违反法律,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建筑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按一年计算。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工作地点,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终止用工,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四)女职工在孕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  (七)法律。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职业危害。用人单位违反法律。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安全生产状况: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安全卫生,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协商一致,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变更劳动合同;  (三)支付加班费。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竞业限制的范围;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订立,应当听取工会,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哺乳期的。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制定本法、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诚实信用的原则,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工作岗位等情况,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劳动报酬的数额。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  (六)法律,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不满六个月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拒不改正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这里是国家的 劳动合同法 我看了看 似乎单位做的没有不对地方 毕竟您和单位是 合同到期 不是解除 不过您也可以自己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五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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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经济补助是合法的,只要你同意,后天到期,你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就终结了,不续签的话这样是可以的
如果您在公司工作时间为两年可以,如果超过两年该数额就少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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