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质量体系认证有哪些由哪些环节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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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是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为了保证《预算法》的贯彻实施,使之更具有操作性,为预算及其监督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日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预算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可以称为政府预算或公共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有计划地筹集、分配和管理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国家预算是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财政机制,是国家财政管理的主导环节。国家预算收支活动制约着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规定了国家主要财力的来源、结构和方向,体现了国家对发展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方针政策。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国家预算就是政府收支预算,一般来说,有一级财政就要建立一级预算。我国国家预算组成体系按照一级政权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建立。国家预算分为五级,具体包括:  1.中央预算。  2.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预算。  5.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又称为地方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  1.中央预算。中央预算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中央政府担负全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任,在经济上支配和调控地方政府的行为,负责国防、外交、科技文化、国家重点建设、社会福利等全国性公共需要方面的开支。  我国的中央预算由国务院直属中央各部委的部门预算及其所属的单位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2.地方预算。地方预算是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所属市(自治州)和县(市、自治县)预算组成,地方各级预算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预算活动的基本环节,在国家预算中占有重要地位。  3.总预算。总预算是指各级政府本级及下级政府的年度收支经审核后汇编的预算,它一般包括两个不同的部分:其一是各级政府所属职能部门的单位预算总和,习惯上称为本级预算;另一部分是本级政府行政隶属的下一级政府的总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部门预算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为载体,汇集所属的单位预算,形成各级政府的预算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预算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1)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  (3)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根据《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1.预算收入按其来源划分。预算收入按来源划分主要包括各项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人。  2.预算收入按分享程度划分。预算收入按照分享程度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1)中央预算收入。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二)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是国家对集中的预算收入有计划地分配和使用而安排的支出。  1.预算支出按照内容划分。  (1)经济建设支出。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2.预算支出按照支出级次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1)中央预算支出。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人中央预算的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人地方预算的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四个环节。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预算年度亦称财政年度。根据《预算法》第十条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1)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是:①法律、法规;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③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④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⑤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2)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是:①法律、法规;②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③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④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⑤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1)中央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④地方上解的收入。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④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⑤上解上级的支出;⑥下级上解的收入。(二)预算的审批  1.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预算备案。各级政府预算批准后必须依法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以加强预算监督。  3.预算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三)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在组织实施本级权力机关批准的本级预算中筹措预算收入、拨付预算支出等的活动。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1.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预算调整方案的备案。根据《预算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根据《预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六、决算  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它包括决算报告和文字说明两部分。  七、预决算的监督  为了保证预算、决算的贯彻实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及财政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预算决算监督职责,保证预算工作顺利进行。包括以下内容。  1.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  3.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4.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一)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是指调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自3起施行。《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部门规章主要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章。为了细化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增强《政府采购法》的可操作性,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十八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十九号),它们都属于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目前不包括国有企业。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项目,其项目资金应当为财政性资金。根据现行财政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形式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2.强化宏观调控。  3.活跃市场经济。  4.推进反腐倡廉。  5.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集中采购方式。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购买和使用所购买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主体。作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一般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从筹划、决策到实施,都必须在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进行。  (二)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法》中所称的集中采购机构就是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一般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 七、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即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方式,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方式,是指要求采购人就有关采购事项,与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按照预先规定的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四)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方式,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五)询价  询价方式,是指只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二)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  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2.提高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采购人的内部监督  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应当公开。  2.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四)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1.审计机关的监督。  2.监察机关的监督。  3.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是负责办理国家财政资金收纳和拨付业务的机构。国库集中收付,亦称“国库单一账户”,是指政府在国库或国库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账户,集中收纳和支付所有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收支均通过单一账户进行,从而实现对财政资金的流向、流量的全程控制。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基础。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进行。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1.财政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2.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4.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预算外资金专户在财政部门设立和使用。  5.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财政收人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1.直接缴库。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集中汇缴是指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收缴程序  收缴程序包括直接缴库程序和集中汇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计算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人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经征收计算于收缴收人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的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转移支付等。  2.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二)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其支付程序如下:  (1)预算单位申请。  (2)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开具支付令。  (3)代理银行划拨资金。  (4)资金清算。  (5)出具入账通知书。  (6)会计处理。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十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其支付程序如下:  (1)预算单位申请月度用款限额。  (2)通知支付银行。  (3)代理银行办理支付。  (4)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清算。  (5)预算单位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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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 A.财政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B.财政部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C.财政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D.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小额现金账户(简称小额现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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