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退休死亡赔偿标准交满15年后62岁死亡怎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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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地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那您到60岁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只缴15年,不会太多,可能也就比当地最低工资高一点).
所以生活要积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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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交满15年后
来源:金投保险网编辑:
摘要:目前缴纳社保的人越来越多了,他们关心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那么,社保交满15年后可以不交吗?社保交满15年后怎么办?下面,金投保险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社保知识。
(gold.org/),目前缴纳社保的人越来越多了,他们关心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那么,社保交满15年后可以不交吗?怎么办?下面,金投保险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社保知识。
1、社保交满15年后就不用再缴费了吗?
《》明确,参加的个人,达到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以按月领取,也可以转入新或城居保,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规定最低缴费年限15年,不是说缴满15年就可以不缴费。对职工来说,缴费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只要在用人单位就业,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费。同时,个人享受基本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直接相关,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2、社保交满15年后停缴退休待遇会受影响
缴费足15年了,但是没达到法定,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退休,但是要按照中断时上年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养老待遇,待遇可能会比想象的低。
市民问:&多年前交过社保,我还有20年退休,但现在我也不想继续缴费,我就想等到将来出政策,如果政策还可以,就一次交齐钱,影响我的待遇么?&
对个人来讲,早缴费个人账户早计息,相应的个人账户积累就多一些;20年逐年缴费就可以逐年累积记息,与一次性交齐20年养老保险费相比,个人账户储存额会相应增多,退休时核算的个人养老金就多一些。
3、社保不是缴费满15年就能够退休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制度的决定&明确,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部分职工因此存在一个误区,以为只要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满15年,就能退休回家领养老金了。实际上对于劳动者来说,退休年龄才是最重要的一环,以男性职工为例,不到60岁,即使你已经缴了30年的,也暂不能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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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1万元
紧急转院:5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5万元
紧急转院:50万元
飞机意外:40万元
火车意外:10万元
满期生存金:1万元-5万元
初中教育金:2,000元-99万元
飞机意外:60万元-100万元
火车意外:1万元-50万元
私家车意外伤害:20万元
其它保障项目:九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及残疾:20万元
疾病身故: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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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养老保险交满15年后可以不交吗,养老保险交满多少年可以不交
发布日期: 19:35:44
《养老保险交满15年后可以不交吗,养老保险交满多少年可以不交》是有志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养老保险国家规定必须交满15年,才可以享受到退休金的福利,那么交满了15年之后,还需要继续缴纳吗?在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到时候拿到的养老金,会有多少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问:养老保险交了15年后可以不交了吗?  1996年6月办理的社保,中途辞职后又在另一公司上班,现已补齐辞职期间所欠保费,那么我还要交几年就可以不用交了?如果超过15年,保费如何交?  答:养老保险教够15年可以交也可以不交,不过你应该继续交到退休。  15年只是最低年限,是指只有交满15年才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  理由:养老金计算公式: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注: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2.&缴费指数浮动范围:0.6--3(深户)。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浮动范围“60%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300%月平均工资”。  养老金计算公式举例(以深圳为例)  例如:根据上述公式,假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具体可看:养老金计算公式  结论:从公式中可以明显的看出,交的年限越高,获得的养老金也就越多,所以,十分建议交满15年后,继续缴存。
 个人缴费标准由十档增加到十三档  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到75元  参保人可享丧葬补助金  张家口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之前实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完善,从今年起缴费标准由过去10档次调整为13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并于今年1月起,在中央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达75元。此外,我市还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  个人缴费分13个档次  根据《意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在省政府规定的基础上,其月基础养老金再增加1元(最多不超过15元)。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自2015年起,对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政府为重度残疾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按1:1:1的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所需资金市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我市鼓励县区政府为长期缴费和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参保人适当增加政府补贴金额,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区政府确定,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其中,基础养老金。在中央基础养老金(从日起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自2015年1月起,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鼓励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原已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的,在此次增加基础养老金后,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可领养老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方案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不用缴费,自2015年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县(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可异地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资格认证由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可享丧葬补助金  从2015年1月起,我市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据介绍,计发办法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1个月的基础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二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按照死者生前应发的12个月的基础养老金作为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支付给法定继承人。经费由市与财政市管县(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负担,省财政直管县与扩权县自行负担。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补缴?  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日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养老金待遇如何调整?  答: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化等情况确定(我市2011年7月制度实施时,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2015年7月调整为每人每月70元)。  三、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一是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三是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四、参加老农保能否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答: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年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年满60周岁后,统一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新修订的《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于日起施行。  广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又提新高:目前,基础养老金提升为165元/月。  放开个人缴费的选择范围,新政策将原个人缴费的第七档(130元/月)调整为130元/月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月;集体补助档次第七档(60元/月)调整为60元/月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月。这意味着个人缴费的选择范围更大,选择最高档(第七档)缴费的参保人退休后可享受更高的养老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未给予补助的参保人,可参照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标准自行缴费,并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  放开政府对参保人的补贴期限为15年的限制,这意味着,在政府最高补贴不变的情况下(即按照最高补助标准80元/月,补贴15年,总额为每人21600元),鼓励已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但政府补贴未达到21600元的参保人根据个人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继续缴费,以充分享受政府的补贴。  参保人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养老金发放方法:参保人死亡后的养老待遇问题,新政策将丧葬抚恤费发放范围扩大至在缴费的参保人死亡情形,丧葬抚恤费标准也由2600元提高至3000元。也就是说,丧葬抚恤费发放范围实现了全覆盖,就算是没有退休的参保人一旦身亡,家人也可获得丧葬抚恤费。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出国(境)定居并丧失我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领取养老金的,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金。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关于做好提高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为做好我省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从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二、对象范围  具体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日以前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5年7月起增加基础养老金;日以后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从享受待遇之月起增加基础养老金。  三、相关要求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要摸清底数,核实人数,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要搞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切实把好事办好。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一次重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打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壁垒、解决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的重大突破,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平和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改革。  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早在1997年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就有人提出应该将行政事业单位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但是种种原因未能如愿。2008年人社部提出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办法,并在广东等五省、市开展试点,结果除了个别省试点进行外,其他省难以推行,无果而终。国务院提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既是对试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终结,也是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的突破。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环境的客观要求。就业用人机制是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体制虽然只是就业用人机制的一方面,但如果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差别太大,肯定影响部门、地区之间就业用人的竞争。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供应退休金,而且退休金支付最低不低于退休前工资的85%,而企业职工领取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总体水平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0%,加上缺乏企业年金补充,使两者差距过大。正是两者差距使得许多大学生毕业都想去行政事业单位就业,不愿去企业就业,就会形成就业和流动的体制壁垒,不利于人才合理流动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形成。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无论从内容还是从形式上,都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保持基本一致,从根本上解决了两者养老金的差别过大问题,客观上形成了促进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和就业的公平机制,打破了两者在养老保险制度和就业方面长期存在的壁垒,有力推动了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完善。  解决多年以来城镇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问题。1997年我国正式在城镇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放养老金,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一直沿用财政供应退休金办法,两种养老制度本身隐含的可靠性不一样,意味着制度的不公平。现实中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也大大低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金待遇,形成了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加剧了制度的不公平性,引起企业退休职工的不满,不利于社会稳定。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消除了“双轨制”存在的制度基础,实现了企业职工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公平,为建成“老有所养”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解决了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问题。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和津贴经过几次调整,高于事业单位职工工资,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试点说明行政机关养老保险制度仍然继续采用财政供给制,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引发了事业单位职工的不满。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将行政机关公务员与事业单位职工置于同一养老制度下,缴费与待遇按照同一制度执行,破解了多年来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难题,实现了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统一运作和公平目标,而且为下一步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奠定了坚实基础。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要点与亮点  改革目标明确,建立公平和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尽管实现这一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正在努力向这一目标迈进。从制度模式看,力图建成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形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资金来源除企业和个人缴费以外,还有国家财政补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社会捐赠等,从资金筹集上确保养老保险收支长期可持续运转。从制度建立的原则看,强调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既体现抑富济贫的公平性,或者同等缴费者享受同等待遇的横向公平,也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只有履行缴费义务的个人才能享受相应养老金待遇。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不能太高,要保障基本生活需要,要与各方的承受能力、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改革中暴露的矛盾,保持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与连续性,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保持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一致性,有利于消除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双轨制”,有利于实现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首先在制度上,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建立社会统筹基金,个人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其次在计发办法上,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凡是缴费年限达到或达不到15年的“中人”,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除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根据工作年限核定过度性养老金。这些制度规定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完全一致,但是为了保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利益,暂不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在一起。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年金与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制度基本保持一致。不仅解决了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问题,也解决了多年来两者的“双轨制”问题。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和筹资机制是这次改革的亮点和重点,把改革的动力和可持续性放到非常重要的位置加以考虑。按照制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需缴费8%、职工个人缴费4%,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主要的出发点:一是养老保障制度是由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商业人寿保险“三支柱”组成,缺一不可。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既是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提供第二支柱,防止把养老压力过度集中在基本保险,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抗风险能力,也是让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更有保障。二是职业年金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待遇不低于原退休金水平的重要保证,减少改革阻力。为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和长期支付,一方面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金和职业年金的征缴,做到应缴尽缴,另一方面各级财政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确保基本养老金的足额发放和职业年金的经费到位。财政切实履行兜底责任,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运行。  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待遇调整、管理、接续转移机制,确保制度的健康平稳运行。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以确保缴费15年以上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领取的养老金能随收入和物价的变动而不断提高,保障基本生活不受物价变动的影响。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基金足额征缴和安全运行。同时对同一统筹地区内或不同统筹地区间的养老保险接续转移办法做了具体的规定,尽可能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个人少受损失。此外,制度还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化管理和经办管理也做了较明确的规定,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在发放和经办过程中有章可循。  推进改革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过程中,不仅人社部门要全力以赴,制定实施细则,财政部门也要切实履行财政职责,做好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基金征缴发放的监管、资金筹集、投资运营监督等工作,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稳定运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工资配套改革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条件。公务员工资虽然有过改革,但总体水平不高,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多年未动,与经济发展、物价变动严重脱节。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就是将原来由财政供应退休金的方式改为单位与工作人员共同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适当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使他们在履行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以后,工资水平不受影响或有所提高,才能顺利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以,人社部在推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同时,推出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配套方案,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人群影响不同。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过度办法”,因此,对已经退休的工作人员还是按原来退休金办法支付退休金;对中人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养老金,再加上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实际工作年限越长,过渡性养老金越多;新人完全按照新制度计算养老金。三者相比较,老人基本上没有损失,中人的养老金取决于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实际工作年限是否都计算为缴费年限,新人多少会受到一定损失,原因是按新制度计算的养老金替代率(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职业年金替代率)不会高于现在85%的退休金替代率。当然,随着人们工资收入的提高,养老金的发放水平也会不断提高,弥补部分养老金替代率低于退休金替代率带来的损失,缩小与老人退休金发放的差距。  (三)财政部门如何筹资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这次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给国家财政支出带来较大压力,据估算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单位缴纳基本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支出大约需5000亿元,如何筹集:一是从财政收入增量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比如从每年一万亿元收入增量中拿出1500亿元支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二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挤一部分建设性或投资性支出,应由预算安排的投资性支出改为发行国债筹集,将部分压缩的“三公”经费专项用于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过这一途径筹集1500亿元。三是通过国有股份股市变现、大型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国有资产处置等途径筹集200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四是财政在挤增量、调支出存在困难时,还可以发行一定额度的国债。总之,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行。  (四)财政部门要积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基金保值增值办法,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财务会计制度是核算和统计养老保险收支的基础,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支、省级统筹管理、投资管理的会计科目设置与会计报表的设计,确保养老保险收支核算的准确、真实,为各级社保、财政部门科学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财政部门要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与发放,确保基金安全。  (五)当前“五险一金”缴费率超过职工工资50%,如何适当降低缴费率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多数人认为,可以选择险种降低缴费率,比如失业保险缴费率可以降低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则选择企业或单位缴费率降低3―5个百分点,住房保障金缴费率能否降低5―8个百分点,这种做法可以接受。但是,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险费率过高的问题,笔者认为利用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接轨的有利时机,借鉴国外的做法,开征社会保险税,把税率降下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提高社会保险税缴纳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在同时段或不同时段既参加了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何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何享受较高的待遇?4月14日,记者从市社保处获悉,随着我市城乡养老保险转移系统正式上线,开启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转移的双向通道,这些问题都迎刃而解。  两个险种互转设双通道互相转移  3年前,卢伟军到城区一家企业工作,单位为他办理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年后,他跳槽了,新单位没为他买保险。2009年起,他在老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逐年缴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我两边保险都有买,能不能转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卢伟军的疑问,在市社保处找到了答案:城乡养老保险转移系统上线后,两种养老保险转移则开启了双通道,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可以互相转移。  市社保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工作人员提醒,15年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而不是连续缴费满15年。  已领取养老保险者不能办理转移手续  听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转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毛田的刘四生很向往。他今年62岁,两年前就已经开始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每个月不到100元,希望通过转移机会,未来多领取一些养老金。”刘四生很关心,像他这种情况能否实现这个愿望。  对于这种情况,市社保处个人账户科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前提条件是必须同时参加了两种保险,如果仅仅只缴纳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无法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手续。  全额转移到新账户&年限认定重叠参保时间要扣减  “养老保险的险种倒是转移了,我个人账户里的钱怎么处理?”彭樱关心这个钱袋子。  市社保处工作人员表示,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而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工作人员举例,如果一个人参加了5年居民养老保险,又交了8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期间没有重复的,就可以合并计算13年。如果时间有重复,就清退居民养老保险部分。  重复参保者要退掉一种养老保险  “我参保了两种养老保险,我退休时,是否可以领取两份养老金?”卢伟军关心起未来的待遇计发问题。  市社保处工作人员称,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河北省退休职工养老保险新政出台  日前河北省印发的《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解决了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面临的“三个怎么办”。下面跟着智坤教育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解决了哪些问题吧。  计算标准未公布,待遇暂时无法领取怎么办?  “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经人社部门批准退休了,但是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还未公布,待遇无法计算,一时难以享受”。许多退休人员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对此,《通知》规定,在当年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不能及时计算待遇的生活困难人员,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预发生活费。预发生活费标准按照最近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得出的本人基础养老金。待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从批准计发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对预发生活费进行结算并补发。解决了在核准待遇发放之前,退休职工的生活问题。  参保职工死亡,个人账户怎么办?  “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可依法继承个人账户储蓄额,但是非正式死亡的,个人账户储蓄额如何继承”?《通知》也在这个问题上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触犯刑律被执行死刑的,遗属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参保人员,遗属可享受职工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应将已经发放的死亡待遇和个人账户资金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后,退休人员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予以补调补发;在职人员恢复参保缴费记录,补记个人账户,继续参保缴费。  同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不再需要火化证明了,只凭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即可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提前退休,特殊工种难以明确怎么办?  哪些人员属于特殊工种人员,如何办理提前退休?《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各设区市企业特殊工种名录的通知》认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以及经省人社部门认定的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在2015年底前完成对符合名录企业、企业的特殊工种岗位、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在岗人员名单、在岗工作变动等信息进行全面核实,为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建立相应的档案,并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同时,建立企业特殊工种年度通报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对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整理通报。  此外,《通知》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河北省境内的,按照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用工地参加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是影响退休待遇的关键因素,“缴费基数越高,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待遇越高”。根据我省养老金计算办法,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在个人账户的划转比例(8%)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缴费基数越高,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就越多;现行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规定,每增加一年缴费,基础性养老金计算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例如缴费15年“基础性养老金”计算比例为15%,缴费40年计算比例为40%。因此缴费年限越长计发比例就越高。企业或个人应该依据政策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尽可能延长缴费年限。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在退休之后享受到较高水平的养老金待遇。如果企业为职工少缴或漏缴养老保险费职工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一是在每年发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时,60日内提出修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补齐差额;二是缴费基数已经少缴或漏缴的,超过查询期的,可以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法律程序解决。
  从有关部门了解到,《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从即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强制执行”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职工和用人单位要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纳部分必须按时缴纳,逾期要收滞纳金,并且可以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划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且未提供担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迟延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办法加收滞纳金外,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自主据实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不能按照规定期限缴费的,可以向省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申请,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对缓缴的费款免征滞纳金。
日前河北省印发的《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解决了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面临的“三个怎么办”。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解决了哪些问题吧。  计算标准未公布,待遇暂时无法领取怎么办?  “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经人社部门批准退休了,但是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还未公布,待遇无法计算,一时难以享受”。许多退休人员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对此,《通知》规定,在当年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不能及时计算待遇的生活困难人员,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预发生活费。预发生活费标准按照最近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得出的本人基础养老金。待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从批准计发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对预发生活费进行结算并补发。解决了在核准待遇发放之前,退休职工的生活问题。  参保职工死亡,个人账户怎么办?  “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可依法继承个人账户储蓄额,但是非正式死亡的,个人账户储蓄额如何继承”?《通知》也在这个问题上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触犯刑律被执行死刑的,遗属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参保人员,遗属可享受职工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应将已经发放的死亡待遇和个人账户资金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后,退休人员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予以补调补发;在职人员恢复参保缴费记录,补记个人账户,继续参保缴费。  同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不再需要火化证明了,只凭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即可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提前退休,特殊工种难以明确怎么办?  哪些人员属于特殊工种人员,如何办理提前退休?《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各设区市企业特殊工种名录的通知》认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以及经省人社部门认定的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在2015年底前完成对符合名录企业、企业的特殊工种岗位、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在岗人员名单、在岗工作变动等信息进行全面核实,为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建立相应的档案,并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同时,建立企业特殊工种年度通报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对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整理通报。  此外,《通知》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河北省境内的,按照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用工地参加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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