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独生子女父母户口随迁孑女是城镇户口不能享受免费农合

独生子女结婚后还享受优待吗-55BBS 我爱购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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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结婚后还享受优待吗
如何理解“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能享受那些待遇?  《条例》中的“独生子女”,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是指父母未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该子女视为独生子女。因为《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该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而与其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一)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优待和奖励。  (二)没有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②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③虽然生育或收养过子女但都已夭折的;④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并由对方抚养,本人没有再结婚,也未收养子女的;⑤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但未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以上五种情况,经过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享受《条例》第二十八条的优待。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且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再婚家庭只直接抚养一个子女并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其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其父母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  如何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体申领程序是:(一)夫妻双方向女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村或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二)经夫妻双方单位初审,并由受理申请的单位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在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本,夫妻双方各持一本。  自愿不再生育的给予何种奖励?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可以再生育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给予奖励,是指对家庭给予奖励。即: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对家庭进行奖励,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对家庭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  如何理解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增发退休金?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是指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由所在单位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8条其他回答
这正符合条件,1准生证明 2医院的药费条子 3:1孩表 4独生子女证
5结婚证 6双方户口本复印件
7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8女方无业证明 9在从你单位给女方开一个无业证明 拿着这些东西跟你们单位交保险的工作人员,他会帮助你到当地的社保局 给你办理,或者他要让你去。我当时在单位的时候是我们单位人直接给办出来的,顺生报销1600 跑妇产3200 每个地区也许不一样,祝你早日办理成功
办理的条件和程序都在这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可以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 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不予发证。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 (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婚姻法》没有晚婚年龄的规定。只是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晚婚年龄与法定婚龄不同,它不是强制性的,而只是鼓励性、提倡性的结婚年龄。 国有企业有15天的晚婚假期。。一般的企业估计少点。。关键你的问题也不太清楚?要什么样的优惠?还是想生二胎?男女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话好像可以
如何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原《独生子女优待证》统一更名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从日起不再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过去办理的《独生子女优待证》继续有效。二、《光荣证》由市人口计生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市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单位统一由厅、局级单位凭单位证明到所在街(镇)计生办领取,免费为群众办理。三、办理权限1、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厅、局级单位办理。2、区属单位职工在区局级单位办理。3、外资、私营、民营企业职工,个体经营户、无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户籍地所在街(镇)计生办办理。四、办理程序1、先由独生子女父母如实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上双方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及大一寸父母和独生子女合影照片二张。2、按第三条规定的办理权限进行审核,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给予办理《光荣证》。3、《申请表》由加具意见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街(镇)计生办或厅、局级单位各留一份存档。4、独生子女父母工作单位调动时,应在调令上注明已领此证。5、《光荣证》如有遗失,经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后,可按办理程序予以重新办理。享受奖励及保障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四)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
部分省市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怎么得到这些奖励完全凭地方政府的政策。
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所以,这里面虽然说妻子晚育的男职工也可以享受30天的奖励产假,但要能证明妻子未享受此假。
以下是有男职工陪产假的部分城市的相关规定供参考。
上海陪产假规定:晚育护理假3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广东省陪产假规定:领独生子女证的男职工看护假10天《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深圳市陪产假规定:领独生子女证的男职工看护假15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子女出生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男方享受十五天的看护假。  至于流传较广的说法:深圳市女职工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这个我未找到相关规定,所以,暂时放在这里供参考,有哪位有相关规定,也分享一下。
河北陪产假规定:晚育护理假10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重庆陪产假规定::晚育护理假7个工作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由于劳动法规处于随时更新的情况下,各地政策会随时变化,如有男职工陪产假相关问题,还应参考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意见
如果生活在一起的,就很遗憾了,不能算。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三)再婚夫妻双方或一方原只有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而不生育的,仍可享受独生子女及其家庭有关优待。但再婚夫妻原配偶再生育的,原配偶所生育子女及再婚夫妻家庭现有的子女均不能按独生子女对待。 (四)再婚夫妻双方原各有一个子女并均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都在再婚后的家庭中,从再婚夫妻婚姻登记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有关优待。 武汉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区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而且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了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日以后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申请奖励的人员要填写《武汉市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向企业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海南省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可享受下列优待:(一)国家干部、职工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十元至三十元,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是国家干部、职工,一方是农民,奖励费由国家干部、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在单位福利或年度预算中列支;(二)在同等条件下,在入托、入学、招生、招工、就医、住房等方面给独生子女优先照顾;(三)母亲产后享受六个月的产假待遇(包括国家规定的产假),不影响全勤评奖;农民、城镇待业人员和个体经营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已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本条例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经申请批准,从批准生育指标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各种优待,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属于国家干部、职工年老退休时按月加发百分之五的基本养老金;属于农民及其他人员年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属于无子女的国家干部、职工年老退休时按月加发百分之十的基本养老金。国家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十五日。农民、城镇待业人员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行政、事业单位可按国家干部、职工年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提取奖励金。其经费从单位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可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单位可按当年完税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提取,作为计划生育活动费和奖励金,每年奖励一次。奖励标准,由单位自行决定。农村的计划生育积极分子,因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误工,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管区)给予误工补贴。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鼓励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有女无儿户的老人可随女迁入男家居住,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女婿与岳父母之间视为直系亲属。农村有女无儿户的女儿和国家干部、职工结婚,应允许女方及其子女的户籍留在本村,并享有与所在村庄农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成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二○○七年五月八日) 一、补办条件   (一)夫妻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已丢失者;   (二)原家庭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已丢失,夫妻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者,可以单方申请补办。   二、补办材料   (一)夫妻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明。 城镇人口:个人档案资料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复印件或个人工资表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复印件; 农村人口:夫妻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明。例如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相关政策的证明材料,知情群众的证明材料;   (二)夫妻双方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单方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单位或社区居民委会证明;   (三)夫妻结婚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三、补办机关   户口在本市人员需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进行补办。区划调整后,由并入地进行补办。   外地迁入人员需要补办的,在证明材料齐备(参照本市人员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由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进行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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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1.日修改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 27 号,2...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日修改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 27 号,日,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32号,日,以下简称《应用解释》);
4.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4〕12号,日);
5.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关于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2.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3.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一)关于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
&同类奖励&,是指退休后因受计生奖励增发本人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或者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金。外省市区迁入人员由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本省迁出人员由现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现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本省城镇居民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单位)的职工。
绝对控股是指占有公司总股本超过50%的股份。
相对控股是指占有公司大部份的股份,虽不超过50%,但已是公司的最大股东。
在本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以及在本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驻湘央企)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不论是否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除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条件者外,均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以上规定须把握三点:
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在国有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原则上以人事、劳动部门办理的退休证为准,发现退休证有异常的,向人事、劳动部门核实情况后再确定。
二是不论对象的户口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也不论其户口在我省还是在外省;
三是不能享受双重年老奖励待遇。
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是指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即日)持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
&城镇居民户口&居民:
★在尚未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在已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是指户口在居民委员会、没有承包责任田土的居民和户口在村民委员会但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原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居民(包括所有地区,不论是否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即所谓的&半边户&,只有城镇居民(广义上的城镇居民,含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城镇无工作单位居民)一方可享受奖励。
原享受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健在而没有户口的居民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持有2个以上户口的,须先自行到公安部门核实并注销多余户口,注销多余户口后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是指除国有单位之外的其他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无工作单位居民&,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业主和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3.在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
2014年1月1日后,外省市区城镇居民迁入本省的,须在距离退休时间或《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5年前,将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且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并已领取养老金。但已在外省享受同类型奖励的,不纳入我省奖励范围。
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的时间以公安部门认定的为准。
是否&连续居住5年以上&,由其常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计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是否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且已领取养老金,由其参保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
&户口迁出本省&,包括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后将户口迁往外省的职工,以及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但户口一直在外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破产、改制为非国有单位的职工。
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人员主要指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城中村&的农村居民和农垦企业中农业户口的企业职工。
&城中村&的独生子女父母仍为农村居民身份,但土地已被征收,不能享受农村奖扶。
原农垦企业职工中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因属于农业企业职工,不能享受农村奖扶。
(二)关于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城镇奖励必须凭证享受,以上证件只需持有其中一个。
1.&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条件
&持有有效《光荣证》,是指当事人在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时,须符合《条例》和《应用解释》规定的持证条件,并持有《光荣证》。
《应用解释》规定的持证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育龄期内(夫妻申领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单方申领的,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或者符合规定的一方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申领《光荣证》:
&&&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 (2)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和收养子女的;
&&& (3)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 日省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湘政发[1980]49号)规定&一对夫妇有两个子女,死亡一个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证》。这一规定一直适用到日《实施〈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35号令)的出台,这期间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不论政策外、政策内生育,死亡一个不再生育的,可以领证。省政府35号令规定&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只成活一个孩子,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此后必须是合法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的,才能领证。(未达到生育间隔不影响)
&&& (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不要求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 (5)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
&&& (6)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均可以申领。
&&& (7)再婚夫妻双方各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但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均不得申领。
&&& (8)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2.领取《光荣证》后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已领取《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其持有的《光荣证》继续有效。
(2)领取《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其持有的《光荣证》继续有效。
(3)领取《光荣证》后,子女数量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持证条件的,其持有的证件无效。
(4)《光荣证》遗失,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按照《应用解释》的规定重新申领或补办《光荣证》。
(5)原持有的《光荣证》遗失,已超过规定的申领年龄又无法找到补证所需要的原始材料,仍符合持证条件的,由对象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公示5日,所属街道(乡、镇)核实后予以出具《〈光荣证〉遗失证明》。申请人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3.关于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以下简称无子女)
不论是否结婚,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均属无子女,但结婚后虽未生育(或收养)子女但有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不属无子女。
无子女人员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应先申领《无子女证明》,属国有单位职工的,到单位申领,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申领。
领取《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不需申领《无子女证明》。
《无子女证明》的办理程序:
(1)申请。无子女人员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规定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地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办理《无子女证明》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分别提出申请。
(2)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核实情况。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日内,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5日无异议后,在《无子女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意见并加盖公章,交申请人到街道审核。
(3)街道审核。街道接到工作单位或居委会签署了意见的《无子女证明》后,在《无子女证明》上加盖公章,复印一份存档,一份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三)关于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未要求在日后出生。
1.关于法定退休条件
主要是对退休年龄的规定。
★法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员的退休年龄:干部,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人,男60周岁,女50周岁。
★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对特殊工种,如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其他特殊情况,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视同符合法定退休条件。
2.关于年龄的确定
以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须办理了居民身份证以后再申请奖励。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年龄的确定参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职工身份证出生时间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时间最早的记载为准。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也有办理退休证(一般是男60、女55办理退休证,但曾在国企工作过的,依其原工作岗位确定退休年龄)的,但其享受待遇的年龄规定为男60,女55,不按退休年龄。
3.不享受奖励的情形
(1)职工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已死亡的;
(2)无工作单位居民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已死亡的。
(四)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5%退休金或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沿革,原可以享受增发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待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未享受增发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待遇的;
2.其他城镇居民日后尚健在,应享受而未享受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
3.日前因享受其它奖励等原因,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5%退休金,按本人基本工资100%领取退休金的;
日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直接与本人基本工资挂钩,增发5%退休金,按照100%发给退休金的不再增加5%。日后,对所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不再与职工的基本工资挂钩,即按100%发给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也可享受到一次性奖励。因此,在日前按本人基本工资100%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应当也允许享受到退休后的计划生育奖励。
4.日至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
企业自1998年开始实行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由过去的单位发给退休金改为由社保机构发给养老金。其中,1998年至日期间为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养老金、按就高的原则计发的过渡期,凡按新办法(即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四部分组成)计发养老金的,不能体现增发5%,按老办法(即按国发〔号和湘政办发〔1991〕35号规定的计发比例计发)计发养老金时,能够体现增发5%,但合计不得超过100%。
根据日,原省劳动保障厅给省人口计生委的《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间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增发待遇问题的复函》(湘劳社〔2010〕41号)的解释,&在1998年至2002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办法,由于对比计算时的老办法包含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加发5%的待遇,即企业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新老办法对比,老办法高于新办法、以老办法计算金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已享受了加发5%的待遇;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高于老办法、老办法中包含加发的5%的待遇,以新办法计算金额计发基本养老金,实际也已享受加发5%的待遇。&按省人社厅的意见,按照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实际已享受加发5%的待遇,但独生子女父母认为,从横向比较,他们所得到的养老金,与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生育多子女的人员完全一样,自己没有享受到计划生育奖励;从纵向比较,日以后退休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也是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之后退休的能享受奖励,之前退休的却不能享受,不公平。
5.2009年1月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企业军转干部;
2002年以前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退休金中曾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但2008年原省人事厅下发的《湖南省关于调整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的通知》(湘人发〔号)通知规定,解困标准(即军转干部的退休金)按本人原在部队职级统一划定,没有考虑原退休金中的特殊奖励部分,取消原增发的5%,从2009年1月以来一直没有增发。
6.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5%退休金待遇的其他情形。
如:日之前退休,因单位财力问题未享受增发5%退休金待遇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一小部分日之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由于所在企业破产、倒闭、改制、转制或特别困难,无力为其落实增发5%退休金待遇,致使其未享受到该待遇。
日以前退休,无子女的职工。由于日修订的《条例》才第一次规定无子女者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增发5%退休金的待遇,此后退休的无子女者享受了这一待遇,而此前退休的未享受到这一待遇。
因病退、提前退休等原因未享受增发5%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因疾病、工伤等原因提前退休,在退休时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发放一定比例的基本工资,没有增发5%退休金。
退休后子女状况发生变化,已领取了《光荣证》的人员。
一是在退休时未生育子女,退休后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了《光荣证》的;二是提前退休的依法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非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不能享受奖励,但在退休后由于子女数的变化,领取了《光荣证》的。
三、关于奖励标准
(一)实施时间
(二)奖励标准
每人每月80元,或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享受低保和特扶。
(三)各类人群的具体发放时间和标准
1.日后符合《若干规定》所定奖励条件的退休职工,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直至亡故。
2.日后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条件的无工作单位居民,从达到年龄的次月起,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直至亡故。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独生子女父母,且在日健在,从日起,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直至亡故。
(1)日前退休、已享受增发5%退休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停止执行原待遇;(停发、不抵扣)
(2)日前退休、已享受增发5%退休金待遇的企业单位职工;(不停发、不抵扣)
(3)日前因享受其它奖励等原因,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5%退休金,按本人基本工资100%领取退休金的;(新增)
(4)2009年1月起停发5%退休金的企业军转干部;(不补发)
(5)日以前退休,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新增)
(6)退休后子女状况发生变化,已领取《光荣证》的;(新增)
(7)因病退、提前退休等原因未享受增发5%退休金的。
&&&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独生子女父母,在日前退休(含日之前及日至日期间退休)或日达到规定年龄、且日仍健在,可以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
(1)属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5%退休金待遇或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从日起,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直至亡故;(不补发)
(2)属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5%退休金待遇或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如选择一次性5000元奖励,2014年一次性发放,以后不再奖励;
(3)在日至日期间领取了一次性奖励,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的,从日起,按每月80元的标准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月80元标准发放,直至亡故;(不补发、需抵扣)
(4)在日至日期间领取了一次性奖励,如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若已领取5000元奖励金的,不再奖励;若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2014年一次性补足至5000元,以后不再奖励。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独生子女父母,日前已死亡,一次性补发5000元(或补足至5000元)奖励金:
(1)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
(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未领取(或未全部领取)一次性奖励的其他城镇居民。
&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为各地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
四、关于奖励资金来源
(一)国家机关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原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仍保留事业身份的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由所在单位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筹资,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筹集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每人5000元奖励资金,按参保层级上交至相应层级财政非税部门,其余资金由相应层级财政负担。
企业的性质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或其他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四)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由政府筹资,总体上由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奖励金,未参保与已参保奖励对象按下列渠道筹集:
1.未参保奖励对象其余部分奖励金,省直管县市的由县市承担;非省直管县市区的由市州、县市区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2.已参保对象其余部分奖励金,奖励对象户籍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由参保地筹集资金;参保地在省外的,由户籍地筹集资金;在省级参保的,由省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市级参保的,由市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县级参保的,由县级财政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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