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重量比西邮寄入库重量量多,应该怎么开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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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的全面认识及所遇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于发票的全面认识及所遇问题的解决方法
  发票常识知多少?小编带你走进发票的世界,全面了解发票及日常会遇见的各种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发票基本知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发票常识——怎样审查发票、发票违法的常见手段、取得伪造的发票后果、怎样防止取得伪造的发票、怎样鉴别发票、取得伪造的发票怎么办
  三、发票问答
  发票基本知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国税发〔号文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5、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6、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7、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8、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普通发票,依据国函(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批准,财政部第6号令发布。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三、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对现有普通发票票种大幅度精简、压缩、合并,并统一发票的标准规格和式样。简并后,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普通发票将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新版普通发票将从日起使用。
  发票常识
  一、怎样审查发票:
  1、审查发票笔迹:看发票台头、日期、品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的字迹、笔体、笔画的精细、压痕是否一致。有无用药剂退色、用橡皮擦、小刀刮等涂改痕迹。
  2、审查发票复写:看复写的字迹颜色是否相同。发票的正面和反面都应仔细看一看,本应一式多份复写的是否符合复写的实际情况。背面有无局部复写的痕迹。发票的第二联如果不是复写的而是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的,就说明有问题。
  3、审查发票填写内容:看发票报销联次的时间、台头、单价、数量、金额是否填写整齐;
  看发票物品名称是否具体、正确、清楚,如写的类别名称生产用品、办公用品等笼统字样,且数额较大,对这种情况不论付款是现金还是转帐支票,都可能存在问题。
  4、审查发票经销范围:关注票面反映的货物与实际经营的企业种类反差较大,如食品店经营五金材料,显然存在问题。
  5、审查发票单位同发货单位、收款单位的名称是否相符。审查发票台头写的购货单位同实际收货单位、付款单位名称是否相符。
  6、审查同一供货单位,是否使用了不同单位的发票。
  7、审查发票号码,看同一单位的发票,是否存在发票号码顺序相联,却时间颠倒。
  二、普通发票违法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普通发票案件依然是偷税的主要手段。普通发票违法历来是增值税、所得税管理的难点,违法现象较为普遍。如我们与公安机关2008年破获的416、2009年破获的320案件倒卖伪造的普通发票案件等,主要就是销售伪造的普通发票。
  从众多案件来看代开、虚开、大头小尾、假票是普通发票违法的常见手段,从查获的普通发票上看,主要有青岛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青岛市旅社(宾馆)招待所统一发票、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青岛市定额专用发票,说明这些发票“市场需求量”是很大的,取得这些发票主要是用于虚列成本,抵顶费用,更多获取单位或个人收益。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伪造的建筑材料发票、运输发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取得伪造的国际货运代理发票,运销煤炭的商贸企业取得伪造的运输发票,部分销售医疗器械的单位,利用销售对象为医院、诊所等非增值税应税单位,不需专用发票的特点,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
  三、取得伪造的发票后果是怎样的?
  我们在检查中,发现好多企业是有意或无意取得伪造的发票的,抱着一种查出来就认账,查不着就赚着的状态。我们通过发票票面的数据计算分析,与企业正常的生产需求量、消耗量进行比对分析推算,确认是否存在多取得真假发票的问题,戳穿其造假的伎俩。企业被查处后付出了更大的代价,得不偿失。
  因为是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支了成本或费用,就要补交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以0.5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怎样防止取得伪造的发票?
  购买货物最好到正规的设备、商贸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取得与合同相符合公司的发票,支付货款时尽量使用支票结算,抬头要填写好对方公司的名称后再给对方或业务人员,防止转存资金,少用或不用现金结算。要防止采购人员从个体户中购买便宜的货物,再到其他公司索取发票回来报销,必要时要让采购人员留下对方公司的联系电话,落实一下购买货物的名称、型号、重量等是否相符。
  在索要发票时,尽量当场取得发票,看清发票上的印章名的或给其他单位的发票就有可能存在问题。
  2009年8月起,我市开始推广网络发票,到今年底,国税的万元版手工发票将全部取消,2010年6月底以前千元版手工发票也将取消,只保留百元版。
  网络发票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采用了税控码防伪功能,具有唯一性和不可预测性。今后单位的财务人员在报销时,只要输入税控码进行查询,假发票将立刻现出原形。对于那些想用假票真开、真票假开、大头小尾等手段逃避税收征管,以及心存侥幸想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假发票的纳税人来说,就十分困难了。
  五、怎样鉴别发票?
  1、伪造的公路运输发票,主要是观察“发票监制章”精细程度,紫光灯照射是否发亮,假的发票特征是刻制的比较粗糙;发票的颜色与真票相比,呈暗红色,纸质较软;本地的“山东地税”防伪水印是在纸的里面,而伪造的是用白油墨轻轻的印在纸面上的。
  2、伪造的普通发票,不是装订本,通过发票联撕的痕迹观察,而真发票左侧撕的痕迹是不规则的;观察“发票监制章”精细程度,紫光灯照射发亮是真的,而假的则发暗;真票纸面上的“SW”菱形防伪水印是在纸的里面,而伪造的是用白油墨轻轻的印在纸面上的,反正面都可能有;真发票号码是通过第一联的单面复写通过第一联压在第二联上的,而伪造的发票号码是印在第二联上的。
  普通发票斜对着阳光看,“SW”特征很明显,很容易鉴别出来。
  3、通过市国税局网站或12366查询确认真伪,往往是正确的。制假人员都是先取得某公司一张真票,按照真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编造,容易被套票。打电话查询公司确实存在,但税务登记号往往是假的。
  4、直接找税务机关鉴别:日 青国税函〔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2)各级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工作。各区(市)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对监制税务机关为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的各类普通发票的鉴别申请均应及时受理并做出鉴别结论。受理国税机关鉴别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案发地国税机关负责鉴别。
  (3)经鉴别为假发票的,应在假发票票面加盖刻有鉴别人姓名的“假发票”鉴别印章。需出具《发票鉴定书》的,应列明发票种类、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涉及相关纳税人及份数,并加盖鉴别国税机关公章。
  六、取得伪造的发票怎么办?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的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不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中“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贯彻执行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并有根据认为该项成本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即税前扣除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原则的,可要求纳税人限期改正,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下列情况:
  (1)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从销货方重新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且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善意取得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参照执行)。
  (2)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假普通发票,能够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普通发票的。
  (3)纳税人按照约定付款,对方应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而未开具,经纳税人索取已经换回符合规定的票据的。
  2.纳税人若能够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根据其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不能改变原开票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劳务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以不高于原账面记载金额为原则),允许纳税人作为业务实际发生年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以上情况不包括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及业务实际发生年度以白条、收据、或采取不法手段等进行税前扣除的纳税人。
  纳税人重新取得税前列支凭据的应同时提供由开票方出具套印发售税务机关公章的《发票购领簿》基础资料联以及记载所开发票号段的领购记录联复印件备查,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或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伪造有关资料的,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纳税人若不能够在限期内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的,其有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七、查处案件中的发票分析: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流、物流、资金流。
  (二)普通发票:
  1、大额、满额、连号发票,因发票用量受限而开具,往往是手工发票;容易从敏感地区购进货物中出现。
  2、购销蹊跷,是否违背常规,通过出入库单的审核,落实是否有自产或购进的销售货物。
  3、票款分析,现金支付,是否有能力从银行提出大额现金,银行记录调查。
  发票的问答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也对外承接工程,外出施工证明已开出,材料包括在其中,部分材料是否交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2、问:假设购买方丢失销售方发票两联,未认证,购买方位于出口加工区,不抵扣进项税。这种情况下,可否要求销售方重开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销售方作废丢失的发票,然后重新开具即可。
  3、问:购货方不要发票,销售方可否自制一张发票(非国税局购买),然后记账?会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答:销售的货物无论对方是否要发票,销货方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做销售货物处理账务。如对方不要发票,可使用销售日报表等形式作为入账的依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4、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附加其他联次有几联?是否可以使用单位自制的“销售货物清单”?
  答:目前税务部门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2种:(1)三联(2)六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必须采用防伪税控版面打印的销售货物清单。青岛市的可以使用。
  5、问:外地增值税发票的辨别。
  答:用放大镜查看发票监制章内侧线和发票上方的两条横线的发票有关拼音字母是否清晰,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最好在月底通过发票防伪税控认证后再考虑支付货款,防止取得假票(通过认证的发票至少是真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与相关公司签订合同,其取得的发票单位必须与签订合同的单位一致。保留好有关联系方式,办理好货物的入库手续。
  6、问:你好,我公司于8月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一张由于业务员不小心丢失,发票还没到客户手里,请问我应该怎么办?金额不大300元
  答:当月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 作废条件:(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7、问: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工作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款是否可抵扣?
  答: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五十四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8、问: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慎丢失怎么办?
  答:自行作废。
  9、问:我让对方开发票时候,对方不知道我公司名称,然后名称是我自己填写。过了几个月后发现这个笔迹不一样。不知道还会影响正常使用抵税,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二、普通发票
  1、问:更换的发票日期滞后,可否入账?如7月入账,错票更换后是8月。
  答:可以入账。应将情况附在凭证后面,以备查。
  2、问:收到供货方发票,现在发现发票内容与发票实际可开内容不符,现找到供货方换正确发票,但供货方无此经营范围,不能提供给我公司业务范围内的正规发票,我公司应怎么办?
  答:此发票应该送给开票单位,不能作为报销凭证。可以与供货方协调带供货方合同去税务局代开发票。
  3、问:青岛市的宾馆开具的住宿费,是否可以入“差旅费”科目?
  答:应列出详细的人员名单、会议内容、天数以及住宿费标准等,列“管理费用-差旅费”。
  4、问:旅行社开具的综合费发票,含住宿、车费、交费,应否附合同?
  答:应将签订的合同附在付款凭证上。
  5、问:丢失发票后若作废的话,没有全联次保存,能行吗?
  答:不行。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必须要全联次保存。
  6、问:从超市购物打出的小票无台头可以列费用吗?
  答:不可以。必须换取正规的发票。
  7、问:哪些发票可以报销并可以税前扣除?
  答:正常业务所取得的正规发票都可以报销。税前扣除标准和列支渠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执行。
  8、问:青岛市服务业定额发票有100元的吗?定额发票据说反面网址处为“大写”的便是假的,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近几年来青岛市无100元的服务业定额发票,只有5、10、20、50元的。
  9、问:我公司员工经常坐飞机出差,对飞机票的入账有无要求?需同时附住宿费发票吗(有时是对方提供住宿)?
  答:公司员工经常坐飞机出差应附出差地的住宿发票一并报销。应填制出差单据。详细写明出差业务内容、时间、地点、补贴标准等内容,待主管领导签字后作为报销依据。如果对方提供住宿的,在填制出差单据时写明情况即可。
  10、问:在外地取得发票(住宿、图书),没写付款单位名称,发票抬头是空白的。是否可以入账?
  答:可以通过企业报销制度来约束经常外出办公的员工,对取得发票内容填制不完整的,采取不予报销的办法进行制约。这样可以避免以后发生类似情况。
  11、问:外地的普通发票怎样确认?
  答:因为普通发票系属地管理,只能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要求确认。但主要特征都包含:纸面上的“SW”菱形防伪水印,发票监制章采用荧光油墨套印。
  12、问:加汽油取得打印发票,没有用户名称,能否列支?
  答:为了避免打印汽油发票未填写用户名称,最好采用购买加油卡加油的方式,一次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且可以通过车号、加油量等手段防止企业财产流失。没有用户名称尽量让加油站填写并盖章。
  13、问:我公司在账目自查时,发现2007年不规范发票营业(费用类),请问如何处理?
  答:请参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的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实在不行最好做纳税调整。
  14、问:在查验以往年度的发票(已在凭证中作为附件的)发现发票不符合标准,如果向原开票单位换得新发票,但日期是现在的,能把新发票放入原凭证作为附件吗?
  答:请参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的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15、问:机打的发票没有公司名称,如公司买的窗帘开具的发票抬头未开,可否入账?
  答:有的机打发票无法打上公司名称,可以手写,然后加盖销货方的财务或发票专用章。
  16、问:开具的综费,必须要明细(明细是住宿、餐费门票就可以吗),这样入账在哪个科目?
  答:住宿可以列“管理费用-其他”,门票费、餐费应列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或“应付福利费”。
  17、问:发票项目开具的规范管理如何掌握?
  答:青地税发〔2003〕5号文件第一条:纳税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或服务时必须索取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发票中应详细填写购买的商品、接受劳务或服务的具体名称(品名、规格、型号、劳务或服务项目)、数量及金额,不得以“办公用品”、“费用”、“综费”等笼统名称作为商品、劳务或服务的实际名称。
  18、问:某些小的服务,比如说“安装电扇”,如果只是“安装”服务,开什么发票?如果既有“安装”服务又有“备件”,开什么发票?
  答:(1994)财税字第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解释如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19、问:如果供货商提供“布线”服务,同时又提供“线缆”,可以一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参照上一条。
  20、问:某些酒店开具“会务费”的发票,但事实上,里面既有餐费,又有住宿费,还有租赁会议室或投影设备,这种发票可以接受吗?
  答:国税发〔2000〕84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21、问:我单位是个石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外地的一家软件公司开发几套软件,用于生产装置搞技术标定,我们提供基础数据资料,他们来开发。请问我们要索取什么样的发票?
  答:普通劳务发票即可。
  三、货运行业发票
  1、问:交通运输、餐饮定额发票如何鉴别真伪?入账时是否有限制?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答:参照《会议手册》相关内容。
  2、问:哪种运费发票需要到税务认证后方可抵扣?运费发票也有认证期限吗?
  答: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扣除7%的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四、其他行业
  1、问: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的鉴别。5元、10元、20元、50元定额发票的真伪鉴别方法。
  答:参照《会议手册》相关内容。
  2、问:我公司为出口加工区企业,无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权利,如果有少量收款,可以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吗?
  答:可以到税务部门代开普通发票。
  3、问:某个人为我公司提供语言培训服务,我公司可以要求其到税务局为我方开发票吗?
  答:可以。
  4、问:某些酒店开具的“其他服务费”发票,具体(内容)项目包括哪些?
  答:如果是到较大餐饮单位,应开具机打服务业统一发票,打印票面的内容是餐费。小餐饮单位应提供青岛市定额专用发票。
  5、问:长途客运车票报销是否有限制?
  答:应根据出差日程、地点报销费用。并要防止以车票的名义报销其他费用。
  6、问:哪些政府部门开具的收据可以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答: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印有青岛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章的收据才可以入账。
  7、问:还有手写版的工业或商业普通发票吗?若有,怎样鉴别?
  答:有手写版的工业或商业普通发票。工业发票全称是:山东省青岛市工业统一发票。商业发票全称是:山东省青岛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鉴别参照《会议手册》相关内容。
  8、问:如果发票抬头公司名称写错或漏写,由原开具发票单位进行更改后加盖其公司公章或财务章,这种发票是否可接受?
  答:可以接受。
  9、问:业务员出差,中途坐车,收到的是长条客运发票,是否能做报销凭证?听说已经作废,不能使用,但未见相关文件?
  答:青岛地区的长条客运发票已作废。
  10、问:10元以下(含10元)可以由收据入账吗?
  答:购买10元以下的物品销售方可以不开发票,但是购货方要求开具发票时销售方不得拒绝。
  11、问:对于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如不小心收到小额的假发票,有什么影响?
  答:采用核定征收的企业,收到小额的假发票,并不影响所得税的交纳,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2、问:接收“建筑业”所开具的发票时,有什么注意事项?该发票是建筑业专用发票吗?
  答: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日起,统一使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不动产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建筑业发票》)。
  (一)从日起,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发票》。《建筑业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以下简称建筑业自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建筑业代开发票)两种。建筑业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建筑业发票》。
  (二)《建筑业发票》为电脑三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印色为红色),第三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建筑业代开发票存根联由代开税务机关留存。
  《建筑业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建筑业发票》统一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背涂颜色为蓝色。
  (三)《建筑业发票》“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税控码”指由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
  13、问:我公司收到一张青岛市文化体育发票,因不想跟对方合作,想把发票(开票日为7月)退回,对方是否应该接受?我公司还需要做什么吗?
  答:直接退回,让对方自行开具红字发票冲回或作废。
  14、问:我公司具有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的,但有时所做产品不需出口,也就是说,只是代在外国企业销往中国的产品上进行配套或安装,向这种情况,如何向外方开具发票和收取钱款?
  答:虽然向外方收款,但应视同内销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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