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犯缔约过失责任任没有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会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定责任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来源:无忧劳动法
作者:无忧劳动法
发布时间: 13: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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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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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贤HR法务周刊》113期 聚焦:如何规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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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补签后能否免除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
时间:日&&|&&作者:谭小辉律师&&|&&关键词:&&|&&浏览:5576
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应该怎么写?是写进单位的时间,还是写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赵先生打的这场官司,或许能给你点启发。
合同日期写错&他没能拿到双倍工资的赔偿日&时报[&记者邓文婷用人单位补签,签订日期应该怎么写?是写进单位的时间,还是写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赵先生打的这场官司,或许能给你点启发。赵先生今年31岁,是永川某职业学院聘用的电工。日,赵先生受一家物管公司的委托,去永川这家职业学院担任电工。当时,他是与物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约为日至日,每月的基本工资是1000元,转正后1550元。日,赵先生在学校工作1年多后,学校以违反学校纪律,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他辞退了,他也与物管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日,赵先生以个人身份又应聘至这个学校担任水电工,但入职时没有和学校签劳动合同。今年1月20日,学校通知赵先生,到学校去补签劳动合同。当天,赵先生赶到学校,与学校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日至日。赵先生说,合同签订时间原本应该是日。“当时学校告诉我,日期应该写入职时间。也没说什么理由,让我签字就行。”赵先生说,“起初我不答应,但学校随后威胁我让我签字,我才签字。”到了1月31日,赵先生接到学校通知,因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了,不再让他在学校继续担任水电工。赵先生有些想不通,单位为什么让他补签劳动合同后,又辞退他?“学校这么做,明显在规避法律风险。”昨天,赵先生的代理律师说。事后赵先生向永川委提出了申请,但是被劳动仲裁委驳回。随后,他将学校告上了法院,要求学校支付日至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赵先生说,他担任学校的水电工,每月工资约1500元,学校有11个月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赔偿他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共计33000元。“学校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12000元。”赵先生要求学校赔偿45000元。但庭审时,学校拿出了一份劳动合同,是赵先生亲自签订的,时间为日至日,签订的日期也为日,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赵先生的代理律师说,这份合同是今年才补签的,是学校胁迫原告将签订日期写成日,而实际的签订时间为日。为此,赵先生将劳动合同送去做了,但随后又撤销鉴定。在法庭上,赵先生没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这份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胁迫或者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最后,双方通过法院的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法官释法“补签”“倒签”区别很大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在用工1年或者2年后,才补签劳动合同的案例。那么,签订日期是否决定了不一样的法律后果?什么情况下,补签的劳动合同才能获得双倍赔偿?昨天,人民法院汪法官为我们分析了这个案例。汪法官说,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为“补签”,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另一种为“倒签”,正如赵先生的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汪法官说,倒签的劳动合同,很容易使劳动者拿不到用人单位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举证难的问题。“虽然赵先生将劳动合同拿去鉴定,即便鉴定出来的结果为日,但他还需举证自己签订这份劳动合同时,是在重大误解或者受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如果倒签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的规定,就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法官说。汪法官提醒:因此,劳动者在补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要正确理解“倒签”与“补签”的差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时,只有将签订日期写明为签合同的日期,才能定为“补签”,才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a/227.htm&“倒签”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发布日期:日&& 【案例】:某税务局聘请了20多名编制外人员分别从事协税、司机、三保(保洁、保绿、保安)工作。自日起,税务局与他们开始签订劳动合同,每三年一签。&2012年1月,该局人事科发现,自日合同到期后未重新订立新的合同,该局工作人员到人社部门咨询,2012年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能否为日,即倒签一年的劳动合同?&  【点评】:所谓倒签劳动合同是指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内容,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补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倒签劳动合同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特别是一旦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难以举证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为了惩戒用人单位借不签劳动合同来逃避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劳动》对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设定了双倍工资的罚则。&因此,作为用人单位除非有证据显示其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已经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双方是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但是倒签劳动合同却不具有以上的功能,往往是用人单位仅仅规避双倍工资的借口而已。&  回到本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第7条的规定,在劳动律时效内,税务局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并自满一年的当日即日起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劳动仲裁的法律时效为一年,若期间不出现时效中止情形,劳动者应当在日前主张双倍工资权利。&&事后补签合同仍需支付双倍工资&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作者:时间:&&  “不给补偿”,“企图通过补签劳动合同不支付双倍工资”,“提前解约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某商贸公司职工张女士昨日向12351服务热线咨询自己该如何维权。在得到律师的建议后,她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给予补偿。  张女士2010年8月入职到该商贸公司做营销人员,当时签了一份一个月的合同。2010年9月,张女士试用期满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并没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去年3月,公司才给了她一份从2010年9月到去年4月的劳动合同让其签字。张女士认为,在工作期内,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给予双倍工资予以补偿。公司在该合同上的注明日期是职工试用期满后的时间,即2010年9月,张女士在签订时填写的则是签订劳动合同当天的时间,即去年3月。  之后,该公司又与张女士签订了从去年4月至今年5月的劳动合同。但没想到,去年8月,该公司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函,表示公司因为“征地的不可抗拒”因素要提前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10月份发放工资时,该公司表示“因为在公司搬迁过程中,员工出现不良行为”,所以不给职工经济补偿。而职工认为公司的经营地根本没有拆迁,公司是为不给赔偿找借口,因为之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也没证据显示职工存在任何的违规行为。  对此,市华泰王志明律师表示,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用工的情况,补签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时间应以最后签订的时间为准,即职工签订的去年3月,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因为公司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予以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按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仍应支付  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仍应支付。张小姐于日进入某外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任咨询顾问,月薪8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初,公司打算对大部分员工进行降薪,张小姐没有同意,最终双方于日达成一致:由张小姐提出辞职,公司支付张小姐一个月工资补偿。但在办理工资结算时,公司要求张小姐补签劳动合同后方能拿钱。张小姐遂在两份劳动合同上签名并注明是日17:20分补签。公司盖章后返还一份给张小姐,但公司盖章处并没有签写订立日期。张小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未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小姐委托律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审理,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小姐的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张小姐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公司不服,起诉到区人民法院,后又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均判决公司败诉,支付张小姐的主张。  【庭审纪实】  张小姐称:其进入公司后,公司从未提出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劳动关系解除后,领取工资和补偿金时,公司才要求补签,否则,公司不支付工资和补偿金。为此,张小姐出示了其留存的劳动合同一份以印证。该劳动合同尾页有公司的公章、张小姐的签名和补签时间,但没有公司方代表的签名和签订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方称:公司于日就将两份加盖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交给了张小姐,但张小姐一直未上交给公司。公司多次向张小姐催讨,张小姐始终找各种借口推脱。日,公司人事部门在审核有关材料时发现张小姐未上缴劳动合同,故要求张小姐提交劳动合同。然张小姐竟然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为日补签。为此,公司提供了在其处留存的劳动合同一份以印证。该劳动合同尾页有公司的公章、公司方代表及张小姐本人的签名,公司方的签订日期为日,张小姐的签订日期载明日17:20补签。  法庭审理后认为,公司方称其于日将两份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交予张小姐,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印证。根据公司方和张小姐处各自保管的劳动合同中,张小姐的签订日期均载明为日,且张小姐保管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公司的签订日期,因此法庭采信张小姐关于公司与其于日方才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法,判决公司支付张小姐双倍工资。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公司究竟是何时与张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公司的说法成立,是日将劳动合同交给张小姐签订的,而是由于张小姐的拖延导致,说明张小姐是有过错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公司无法证明,其于日就将劳动合同交给了张小姐;再结合公司方和张小姐各自向法庭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足以说明公司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因此,法庭认定该劳动合同确系日补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最终法庭判决公司向张小姐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于支付两倍工资(&14:43:00)&&&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是否能够豁免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一、典型对比案例&&&典型案例一:&&&(一)案情简介&&&刘某于日进入上海某机械公司任销售总监,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今年1月27日公司才与刘某协商补签了一份期限为日至日的合同。3月1日,刘某从公司离职。5月7日,刘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日至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共计元。&&&(二)裁判结果&&&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补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被申请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不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恶意,申请人亦认可补签合同的事实。并于8月6日作出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的决定。&&&典型案例二:&&&(一)案情简介&&&日,俞某进入上海闵行某公司担任仓库主管,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日,公司与俞某补签了期限自日起至日止的合同,确定俞某的月工资为1800元。日,俞某从公司离职。日,俞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支付其日至同年11月18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8000元。&&&(二)裁判结果&&&日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公司支付俞某日至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6558.60元。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俞某原系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案中,原、被告于日即建立劳动关系,而双方于日才补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免责理由,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日,法院判决由公司向俞某支付日至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6545.45元。&&&二、案例评析&&&劳动合同补签后能否免除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对于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实践中对此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但在事后已经补签,而且还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没有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上述第一个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的就是第一种观点。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用人单位事后通过补签的方式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也未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但是仍然不能豁免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上述第二个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采纳的就是第二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应将“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视作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同时并列”责任。&&&《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本意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行为。事后补签并不能抹杀在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能免除之前未签合同的责任。倒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作者:■时报记者张玮报道&&&&&网-数字报刊&&  去年3月,王某某等几名大学生应聘到天津开发区某企业工作,入职后,该企业一直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最近,企业才提出给他们补、续签去年和今年的合同,签约期限从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为期两年,工资照旧。这时,王某某和另外几人提出,他们的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年,而在这一年里他们没有和该企业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这次签合同自然就成了“倒签合同”。他们还了解到,相关法律有这方面规定,如果企业出现倒签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应支付给员工双倍工资。于是,几个年轻人便找到了该企业,要求企业支付去年一年多(没有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这个要求遭到了该企业的拒绝。&  律师说法:&  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潘玉华律师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无论是否补签合同,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王所在用人单位,在小王等人工作一年后,仍没有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他们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小王等人所提出的倒签、补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问题,应当得到支持。&&
作者: [江苏-南通]专长: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保险理赔 律所: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18764积分 | 帮助6030人 | 5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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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 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责任
 &&&&  日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又无正当理由将员工解雇,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判令支付尉某双倍工资差额9600元及经济补偿金2100元。
  日尉某应聘到砀山县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从事搅拌车驾驶员工作,建工公司与尉某只签定承诺书一份,并约定包括一切福利在内的最低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100元,但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另外,双方口头约定,建工公司另付刷车费100元,安全奖200元,提成为每增加10公里路程增加10元钱。日公司放假,期间于12月31日公司张贴公告,解除与尉某的劳动关系。日尉某回公司发现该通告,便向砀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砀劳仲裁字(2012)第15号裁决书,驳回了尉某的全部仲裁请求。为此,尉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尉某应聘到建工公司从事驾驶员运送混凝土工作,日常工作期间,建工公司提供劳动工具、设备,尉某的工作内容及工作任务均由建工公司安排、指定进行,建工公司定期给付劳动报酬。劳资双方实际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即管理监督关系。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尉某签订的承诺书,能够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已实际履行,应认定尉某与建工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建工公司未与尉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雇尉某事属不合法。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基于从属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性的劳动,由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所成形的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既违法也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需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应从员工进入单位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解雇员工,否则将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是此前所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而不是底薪金额。)
  本案原告魏某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及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支持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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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佳宾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研究生学历,电话:137-9833-9215,QQ:1753155489,深圳深商律师团成员,专注企业顾问服务,擅长企业并购重组、劳动管理、经济纠纷、财税及商标法律服务,先后担任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兆赫电子、欣瑞利科技公司、润迅通讯服务公司、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纶通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公交大厦3楼,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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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Title:'员工入职时未签劳动合同,后补签,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支付二倍工资',
blogAbstract:'问: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否只要用人单位拒绝签订书面合同,都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呢?其实,离职时补签合同索双薪难获支持。2009年7月,沈女士入职某能源公司后,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可如今沈女士已在公司工作四年多,劳动合同也已“过期”一年两个月。沈女士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与沈女士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最近,公司却要求沈女士在一周内补签一份从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的劳动合同,公司还表示,“要想继续工作就必须签”。沈女士咨询,如果补签了劳动合同,以后还能主张双倍工资吗?答:律师指出,目前,许多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一段时间后,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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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图片来源网络。 9月21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经调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纠纷,图片来源网络。
  9月21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经调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00元。
  吴某于日起到广西某投资公司工作,月工资2500元,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吴某工作至日。之后,吴某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投资公司向吴某支付日至10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投资公司不服,遂向青秀区法院起诉。
  庭审中,投资公司辩称吴某到公司工作时,多次通知吴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吴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未能签订合同的责任在吴某,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主审法官向投资公司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投资公司并未书面通知吴某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最终,投资公司理解法条,吴某也作出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投资公司一次性支付吴某3500元,互不追究劳动关系下的任何责任。
来源:广西新闻&&作者:刘柳恩
编辑:莫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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