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能不能领取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样本?

|||||||||||
|||||||||:
注会辅导:
会计职称辅导热招:
&&&&&&&&&&>& 正文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制止乱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具的收款凭证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各种基金、无偿社会集资,注册登记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据,以及单位往来和单位内部结算凭证的管理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收费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监督、管理机关。各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费票据除国家统一规定外,由省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样式。
  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均由省、市(地)两级财政部门分别印制和发售;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发售,也可由省财政部门委托有关省直主管部门印制和发售。收费金额上交省级的,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直接发售给省级有关征收部门;收费金额省、市(地)、县分成或应留地县的,票据由市(地)财政部门会同征收部门到省财政部门购买。各县的收费、收款票据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征收机关到市(地)财政部门集中购领后发售。
  财政部门在印制票据时,票头统一套印山西省财政厅票据专用章和本地市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得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收费票据:
  (一)从事生产、经营、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
  (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种票据。
  第六条 收费票据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收费单位不得混用收费票据,不得将收款收据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得将收费票据用于收款。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
  通用票据适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一般性收费项目。
  专用票据适用于全省专业性特定收费,专用票据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多联式或单联式定额票据和非常定额票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分收款收据和内部结算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内部刊物、资料、书籍等按工本费收取的费用和社会团体交纳的会费等。
  内部结算收款收据适用于单位向职工收取的水、电、气费、房租、食堂管理费、差旅费等内部的往来结算。使用内部结算收款收据收取的费用属代扣、内部结算、待垫款项,不计入单位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九条 购买票据的单位,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有健全的会计管理制度和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
  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和收费机构使用的票据,一律由主管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向财政部门购买。
  第十条 收费单位到财政部门购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须持省物价部门或省物价部门委托的市(地)、县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或财政部批准建立基金或集资的文件。财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后,发给票据购买证。所有单位均须凭证购买票据,财政部门对票据购买证和票据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 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须在收费票据上加盖收费单位财务或收费专用章。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使用收费票据(内部结算收款收据除外)收取的资金,应分别纳入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资金按规定交入国家金库;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资金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三条 负责制发和管理票据的财政部门及使用票据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票据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专责、专帐、专库(柜)管理,严格发放、领用、结存和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每使用完一本票据,须按规定在封面上填写收费时间、金额、票据起讫号码,并加盖经手人印章后,交单位财务机构审核,财务机构在下次购买票据时,应在票据购买证上如实填写票据使用、结存和收款金额以及上交财政专户等情况,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在票据购买证上填写核销日期并加盖财政部门专章和核销人印章,方可再购买票据。
  第十五条 凡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上未套印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未加盖收款单位财务或征费专用章而收费的,付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款项。付款单位的财会人员,对不合法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和结算凭证。
  第十六条 票据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到期列册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核准后予以销毁。
  第十七条 除财政部门指定、委托的印刷单位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印制收费票据。承印票据的单位,必须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准证明及其所附的样式、数量印制。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须建立健全票据稽查制度,对票据的使用、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印制、购买、填开、保管票据的情况;
  (二)凭以报销、记帐的票据的合法性;
  (三)票据有关的其他凭证、资料。
  印制、使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私刻票据专用章,伪造、印制收费票据的,销毁其私印、伪造的票据和票据专用章,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款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办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未经批准而征收基金和集资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对责任人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票据的,责令其退还多收收入,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并外以违法款额15%至30%的罚款;
  (四)擅自买卖、转让、转借、代开、销毁、涂改、丢失票据的,收缴和停止供应票据,停止收费并处违法款额15%至30%的罚款;
  (五)不按规定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由财政部门通知开户银行直接划转财政专户,并处违法款额5%至10%的罚款;
  (六)混淆使用各种票据,不按期报送会计报表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表、资料、证件以及不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或擅自核销票据的,收缴和停止供应票据。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本人基本工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罚款。
  末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承印票据、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转让或超过审批印制数量的,取消指定印刷单位资格,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进行处罚时,应先开据处罚通知书。处罚通知书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票据的行为都可以向各级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对举报者可根据情况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外省或中央驻本省的行政事业单位须购买收费票据的,驻省城的单位到省财政部门直接办理有关手续,所取得的收费收入在省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管理;驻省城以外的单位,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所取得的收费收入在当地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Copyright & 2000 -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
客服邮箱: 投诉电话:010-
咨询电话:010- /
传真:010- / 人工转传真
  /   京公网安备66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对方开给我的)被我遗失,请问如何解决!~!(在线急求解,超高分求,转载勿来,诚心求解)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对方开给我的)被我遗失,请问如何解决!~!(在线急求解,超高分求,转载勿来,诚心求解)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对方开给我的)被我遗失,请问如何解决!~!(在线急求解,超高分求,转载勿来,诚心求解)
2008年9月份开的,2010年5月拿出来使用不慎遗失,请问各位有何办法解决·····
&&&&&&&&&&&&&&&&&&&&&&&&&&&&& (如果本人能解决,追加分数,加到最大)
补充: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是通过转帐给对方事业单位,对方事业单位给我开了一张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证明对方单位收到我公司的转帐,发票是2008年9月份开的,由于前一段时间拿出来使用不慎遗失了,我也打过电话给对方单位,对方单位不给补开,说如果我给你再开一张的话,那我岂不是又要收发票上的钱,我想问一下还没有别的办法
补充:如果我找对方单位拿记账联复印件的话,在审计这一块能过去吗?因为我这是用在项目的发票,以后要通过审计的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規范的操作是這樣的,銷售收入應該直接通過銀行轉帳,拿銀行的回單記帳。和發票沒有關系。如果你實在是通過現金收款的,可以開收據記帳,不會有人來查你收款收據是否是正規。換句話說,就是收款憑證不會有人關心你的合法性和正規性,只有支出憑證才會有會計事業或相關部門會審查正規性。如果你是從業務監督的這個環節來考慮的話,可以讓另一個人開收據,出納根據收據收款。月末核對出納的流水帳和開收據的存根,就不會怕出納不記收款帳了。就這么簡單,發票和收款是兩回事,發票走的是應收款,收款走的是現金
可以说出是什么单子吗?
时间比较久,不太好办。如果对方的收据记帐联还在,可以找他们复印一份盖财务账,可以作为你丢失的收据佐证。如果对方没有,这张收据已没有实际作用,帐已经结了。写个说明附在08年传票里。有责任人证明人和负责人签字。
再拿银行对账单佐证,在审计上应该没有问题的。
是这样的,行政事业收据没有具体的规定,因为行政事业单位和发票有同等效力,但各地税务机关是比照,发票管理办法在操作。
你首先要去开具单位复印一下存根或记账联,拿这个复印件去主管税务局,办理审批手续(类似于发票丢失证明单),一般税务局都要求在当地日报上登丢失声明,然后税务机关才会批(具体事宜各税务局要求有所差别)。
等你拿到审批手续就可以在所得税之前扣除了,但你这个时间太长了,不一定能给你批。
哪是发票丢了,这个要比行政收据丢了好办。按照上面的方法办就行了!到税务局你和专管员说一下他就明白了。
&就是行政收据丢了 ···不是发票
你要是为了项目审计的话,跟本不用去税务局审批,有个复印件就行,国家项目是认可复印件的
你单位出证明证明此张收据确实丢失,然后你去找对方单位财务负责人,想法让对方复印一下他们当时给你们开出收据的记账联,让他们的财务负责人给你签个字,拿回来以后让你们财务负责人和公司领导签个字,然后去找你们的税务机关,如批准,就可以把这个复印件复在你的原来的凭证上做为原始凭证使用!
没关系,不必急。此很好解决,也不会让你花钱,同时也能通过审计。因为你已经通过银行付了款,又有应付款的其他相关凭据(应该是做了账并附在记账中的吧),只是(对方开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遗失,按以下办就行了:
去请对方单位(财务部门或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处)把原开此收据的存根联或会计记账联找出来,给你复印一份,然后在此复印件上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在此盖上对方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你再将盖有对方单位上述章的此复印件拿回来,附在你单位原已做账的凭证中,你再写一个对方单位开给你单位的收据联已丢失的情况说明(若有人能在此签字证明更好),同样附在凭证中就ok了。这样保证能通过审计。
上述我告诉你的方法绝对正确,你不必去问税务局及其他人了。或者,你可去(或托人)去找信得过且具有较高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咨询,仍只能采用上述我告诉的方法是最简便而正确的,按此处理没错。
不写丢失情况说明能不能通过审计?
你最好写一个对方单位开给你单位的收据联已丢失的情况说明(若有人能在此签字证明更好,找不到证明人就不要证明书签字也行),写情况说明出自你自己很好办,此说明与复印件等其他证据一起才能作为通过审计认定的依据。所以,不写丢失情况说明不能通过审计。
相关知识等待您来回答
财务税务领域专家
& &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查看: 537|回复: 9
不例规发票是不能作为报销凭证的,只能报销人与发票开出方协调重开发票,如是按相关规定不在报销范围内的项目则一律不许报销,尤其在现今反腐大形势下,对报销管理得就更为严格。
宁静淡泊人生
各省市不完全一样,你可以到你的所在地财政局网站查找对应的政策,先给你一个我知道城市的报销规定供你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新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消费行为,近日,市财政联合市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制定
照理说。这种情况要尽量避免的
一、不合规发票的内涵及危所谓不合规发票,通常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的发票。单从发票本身的合法性区分。不合规发票通常又有两种: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发票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开
efe5b53q9d
1、凭证审核内容。单位原始凭证必须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真实完整,用途清楚,时间准确,摘要简明,大小写人民币金额相等,印章清晰,单位签章,经办人签名,单位领导审批,会计主管签字等手续必须齐全。 2、原始凭证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可以报销,国家对此没有具体数额规定,只有一个参考比例.有的市县根据上级精神会制定一个限额,具体数额可以咨询一下相关主管部门。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的开支标准是由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号)规
招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一些接待费用。当前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支出严重超支已成为一个比较普遍的违规现象,尽管各级都三令五申,要压缩支出,减少不必要的接待应酬,但招待费超支的问题仍未得
提问有回答
一般来说,行政事业单位有经过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可以使用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票据,(作用等同于企业的发票),而且收取的款项一般应上缴财政(收支两条线);单位内部或单位与单位之间的非结算资金往来,应使用收据;
efe5b53q9d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系统内部及单位与个人之间非经营性往来的结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个人收的非涉税的费用,是可以报销的,比如会计参加财政局会计中心的继续教育的培训费、行政事业单位的行业协会向企业
Copyright &新疆医科大计划财务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工作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工作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工作意见
为了不断深化和巩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成果,构建治理"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自治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从银行账户开设、票据管理规定、非税收入管理、国有资产处置、严格财务核算和加大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治理"小金库"有关政策要求和工作规范,将"小金库"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建立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 一、制度规定 (一)银行账户的开设
1.开设银行账户的规定。自治区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可以开设1个基本账户、1个零余额账户、1个津贴补贴账户、1个非税收入汇缴专户、1个基建账户、1个住房基金账户、1个住房维修基金账户、1个住房公积金账户、1个专项资金账户、1个工会经费银行账户、1个党费账户。另外,经自治区各级 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其经费独立的可以开设相关账户、经费不独立的只能开设1个账户。 2.银行账户核算的内容:
(1)基本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单位办理日常转账和提现业务,核算预算内、预算外财 政拨款,以及单位自筹资金和各种往来款项。
(2)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核算财政部门按集中支付方 式拨付的财政性资金。 (3)津补贴专户。该账户用于归集和发放职工的津贴补贴。
(4)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该账户用于非税收入资金收缴、归集和划转、不能办理收入 退付或安排支出。 (5)基建账户。该账户核算单位的各类基建收支。
(6)住房基金账户。该账户核算本单位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和集 资款。
(7)维修基金账户。该账户核算本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职工个人和售房单位按比 例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8)公积金账户。该账户用于核算职工个人和单位按工资比例扣缴和交纳的住房公 积金。该账户资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用于职工个人购房、建房、还贷等支出。 (9)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专项用于核算本单位有关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10)工会经费账户。该账户用于核算有关会员会费、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工会经费 补助、捐赠款等收入及会员活动、职工活动、事业支出、上解经费支出、工会业务费等支 出。另外,学会(协会)户专项用于核算有关学会(协会)业务活动的收支。
3.新开银行账户的规定。各行政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新开设上述以外银行账户的,必须提供确需单独开户的有关依据材料,经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 准后办理。 (二〉票据管理的规定 1.票据种类与指定用途:
(1)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机用)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非定向捐赠等由财政编码确认的项目。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手工) ,使用范围同上,所收资金用"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上缴财政。 罚没定额票据(手工)用于现场处罚、所收罚没款使用"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上缴财政。 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用于代收代付、上级拨付款、单位之间及单位内部往来结算,以及其他收付款结算等事项。 (5)捐赠票据用于定向捐赠使用。
(6)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缴费收据用于收取城镇居 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时使用。
(7)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分机用和手工,用于业主使用和出售公有住 房单位使用。 (8)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票据。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征收政府性基金、一律 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由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统一向自治区财政 厅领购、发放、保管、核销。
3.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制、自购票据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使用收款收据收取 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不得伪造、买卖、转让、租用、借用、串用 收费票据。
4.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准、 单位不得擅自立项收费,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将本单位的收费行为转嫁到协 会、学会、机关服务中心等收取。不得利用票据在上下级之间或各类账户之间进行大额 转款。 5.收费收入按票面金额及时足额缴交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瞒报收入、截留资金。 (三)非税收入的管理
1.具有执收、执罚非税收入权限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 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严格按 照自治区非税收人收缴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2.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按照 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资产处置变价收入上缴各级国库,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各级财政专户。
3.各行政事业单位归集的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应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 上缴各级财政专户。 (四〉国有资产的处置
1.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国有 资产。
2.国有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应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 二、工作要求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凡未经批 准设立银行账户的,一律按私设"小金库"给予严肃处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数量和范围开设银行账户,超过规定数量 和范围开设银行账户的,将视为"小金库"给予严肃处理。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开设账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核算和管理,如核 算的资金内容超出上述规定范围或账户间串户、混用,将视为"小金库"给予严肃处理。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归集和使用,凡是不按规定归集和 使用,一律视为"小金库'给予严肃处理。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领取的票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j凡不按规定使用票据, 蹒报截留收入、转移资金的,一律视为"小金库"给予严肃处理。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管,如检查发现所属单位违反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的相关规定,将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 三、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工作档案,以2009年各 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治理"小金库"相关资料的审核、检查、认定结果为依据、今后每年由 自治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开设、非税收入管理、国有资 产处置、票据使用和财务核算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要积极整改落实、对 不认真整改或整改后又出现问题的,要立案调查、依据从重处理二对受到举报的单位以 及不按时上报、不真实填报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工作档案的单位,财政部门将通报批 评、并列入重点检查单位,检查结果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情 况表》和《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表》等报表。
(四)财政部门每年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数量进行核定,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情况和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五)财政部门造时通过外网公布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情况和治理"小金 库"有关政策规定,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向社会公布的举报"小金库"工作渠道长期保留,拓宽案件线索来源,继续执行 ("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 四、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主要负责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小金库”举报案件受理工作,并负责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党政纪处理工作。 (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小金库”长效机制工作开展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人的组织处理工作。 (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舆论宣传工作。 (四)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牵头组织自治区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制定、审核和使用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工作要案,负责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及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理处罚工作。 (五)自治区公安厅。主要负责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过程中发现的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处理工作。 (六)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涉问题的查处工作。 (七)自治区审计厅。主要负责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及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理处罚工作。 (八)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银监局。主要负责协调督促各商业银行配合账户开设清理及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执行过程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给予积极配合。 (九)各行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自治区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各项制度规定。一是根据“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工作档案填报说明”认真填写档案涉及的相关报表,二是对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要积极整改落实,三是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监管,督促下属单位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五、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 (二)《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六)《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七)《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八)《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27号) (九)《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1)6号)
(十一)(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
(十二)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 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
(十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新财库(笃盼)47 号)
(十四)(关于加强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通知)(新财非税 (2009)21号)
(十五)(关于严格执行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乌银发[号)等
&位读者读过此文
新疆医科大学计划财务处主办  新疆医科大学计划财务处版权所有 2009
地址:中国 新疆 乌鲁木齐市新医路393号 邮编: 830011
 Tel:(-4365584Fax: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收款收据模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