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职工在外打工有合同,按国家规定55岁深户自交社保保给报百分之五十不

8名工人投诉136地矿公司 签合同被要求承诺自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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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工人投诉136地矿公司 签合同被要求承诺自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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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同本月上旬以来重庆的天气,从四川大竹县来重庆打工的宋广川和他的工友们,也经历了从“暖”到“寒”的变化过程:
  11月5日,上了5年班后,用人单位终于通知他们要签劳动合同了,这让大家都很高兴;但过了两天准备正式签时,却被告知先要签条件苛刻的申请书和承诺书,否则不准上班。
  11月10日,宋广川与7名工友一起,就此事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了投诉。
  究竟是什么条件,惹恼了宋广川们?
  工人:“这条件也太霸王了”
  宋广川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他们8个人基本上都是2004年前后来到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地质勘测设计院工作,5年来地勘院既没有与他们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们买任何保险。
  “我们的工作都是在野外,有的搞钻探,有的当抽水工,还有的搞后勤服务,常年风吹日晒不说,有时还有受伤的危险,所以我们一直盼望着单位能早点跟我们签合同,给我们买保险”,宋广川说,但当合同终于发下来后,大伙却又都傻了眼:随合同附有一份“申请书”和一份“承诺书”。
  摆在记者面前的“申请书”中写着,“特申请单位将为本人缴纳的社保费用以现金形式随同工资发放给本人,由本人自行按时向社保部门缴纳。若本人未向社保部门缴纳社保费用,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本人承担,概与单位无关”。“承诺书”中则写着:“因本人自身原因一直未与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本人自愿放弃因在此之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可能产生的一切追究责任的权利。”
  宋广川说,“这条件也太霸王了。以前没签合同的原因根本不在我们,工资总额也不足以包括保险,承诺不追责更是拿我们当傻子!”他们马上找到单位去“讨说法”,得到的答复却是:要签劳动合同,必须先签申请书和承诺书,否则就不用再上班了。
  宋广川说:“我们已向公司所在地重庆渝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了投诉,同时我们也请了律师,准备依法维权。”
   单位:“我们是想规范管理”
  “我们的初衷是想规范管理,没想到会闹成这样,可能是我们对《劳动法》学得不透吧!”重庆一三六地矿负责人、地质队队长陈建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开门见山。他告诉记者,他们属于重庆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现有在编职工612人,编外人员还有500人,其中像宋广川他们这样的野外工作的临时聘用工人有200人左右。
  “编外人员这支庞大的队伍中在管理上有很多问题”,今年1月才从外单位调来的陈队长称,很多临时工都是在编干部职工的亲朋好友,有些人年纪很大了,已经超过了地质勘探行业规定的用工年龄,但还在工作,影响了全队的生产经营,所以我们想了一个办法,针对40岁以上的工人,我们用签订申请书和承诺书的方式,让他们自愿选择留下或离开,初衷是想规范一下各下属部门聘用人员的管理。
  对于工作几年未签劳动合同一事,陈队长的解释是,野外作业的临时聘用人员都是按项目负责制管理,有活就干,没活就放假,报酬按计件工资的形式发放,“比照其他行业我们已经多发了,就是把保险含在工资里面的”,陈建忠说,“而且我们跟工人商量了的,有些人宁愿多发些现金而放弃公司为他购买保险”。
  劳动部门:“明显违反法律”
  在第一时间,重庆市渝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宋广川等人的投诉。渝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冯宗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接到投诉后,他们立即赴重庆一三六地矿调查,并已经对该单位下达了问询通知书。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一三六地矿要求工人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先签‘申请书’和‘承诺书’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冯宗伦说,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受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意志的影响。
  “这不是商量的事情,而是必须要依法履行的,所以‘申请书’所表述的工人申请放弃单位购买保险而以现金形式发放。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冯宗伦表示,他们将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这起投诉,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渝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尹诗品认为,在这个事件中,一三六地矿想要“规范管理”的初衷无可厚非,但关键的问题在于,他们的“规范”手段不合法。“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都会出现这个问题,说明它很有代表性”,尹诗品说,这一行为折射出《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遭遇的尴尬,也说明了法律法规宣传贯彻的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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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199几年买断工龄的职工,期间未缴纳的社保到如今怎么办?
您好,我是一名企业职工,最近单位在和大家谈可以买断工龄的事情,但买断工龄是要从补偿金里扣除以前缴纳的社保金,这合法吗?
媳妇目前38周,刚入职时,员工手册上说明入职2年以上可享受带薪产假。期间一直正常缴纳各项社保费用,但前几天公司又将员工手册改满三年了,今天又说产假期间社保费用不给交纳了,全部让个人承抇,公司这样做违法吗? 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
我现在怀孕7个月,目前还在上海上班,我是外地非城镇户籍,2011年8月份进入公司,公司一直缴纳保险(三险一金),没有缴纳生育保险,在怀孕初期已向公司说明怀孕情况及预产期,现在临近预产期,公司说产假按照国家规定时间休息,但是没有产假工资,而且公司要求我在休产假之前必须回复我是否接受停薪留职,若是不同意,产假期间的保险也就不给我缴纳了,我应该怎么办?
现在大集体买断,职工在上访{原单位的财产是所有职工以扣款方式集资建立}政府始终支持大集体的母厂给出的意见,说财产为国有资产.现在职工的血汗钱要不回来,单位也没给工人交过医保和社保,职工要面临退休应该怎么办
我是1名国营企业下岗职工,2013年6月被买断工龄,在这期间由于年龄偏大又没什么技术特长1直没有就业,去了当地相关部门咨询,他们说政府以经用1次性补偿进行了安置,不能领取失业救助金,请问他们这样解释合理吗?失业了不能领取失业救助金那么每年我们所交的失业金有什么用?
请问,我所在的单位未依法为我缴纳社保,已有1年半工龄,可以根据劳动法第3十8条第3点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付相关补偿金吗...
各位律师您们好:我是97年下岗职工,后让我买断工龄我没有买断,要求复工没有答复。还是执行让我买断工龄,至今五十岁到退休年龄,还是按买断工龄办退休事宜,从97年至今没有给我交养老保险,答复我:退休还是先买断再办退休,从强制买断时间不给于交付养老保险,在此我向你们咨询,麻烦您们给与答复。
1.我本人与某单位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期为日,为一年,合同期满后单位未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本人最后工作日期为日,期间有3个月为签订劳动合同。,现已离职2个月,请问我可以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3个月双倍工资吗?
2.我自己提出离职的也可以吗?工作期间工资已支付,
3.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单位也帮我缴纳社保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请问,我87年上班至今,现企业改制,我能享受什么待遇,工龄工资怎么算,退休怎么办,谢谢。
我父亲在工作期间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支援农村建设,到退休时其下放农村期间是否可以计算社保退休连续工龄? 如国家有文件规定,谁能给提供相关文件,谢谢国家有没有规定离退休年龄还差五年就不给工龄买断_百度知道
国家有没有规定离退休年龄还差五年就不给工龄买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工作年限满15年,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其目的就是最大程度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年纪大了。轻易不能解除合同。  从国家法定意义上说,是没有买断工龄的说法的,买断工龄是民俗的说法,其实就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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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买断工龄是俗称.,实际上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给予经济补偿金;,因此也就不能对他们买断工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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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是养老金也还会低于到时间退休的要强对吧,再做五年,总比不到退休年龄还要交保险这种情况一般是本单位自定的。其实不买断还是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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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白山市大集体买断自交社保啥时可以享受医保待遇_百度知道
白山市大集体买断自交社保啥时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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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体制下你只能交社区医保,报销比例好象是百分之四十,去社区就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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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苹果/安卓/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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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买断工龄”职工的艰难生存现状,看工商银行无人性、无道德、无社会责任感的“改革”和藐视法律的猖狂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从2002年开始,正式大规模的进行了一系列的“裁减人员”运动,从无休止的动员大会,到满天乱飞的谣言,从出台实质性的“淘汰”指标到考核、考试,全部采取了威逼、利诱、恐吓、欺诈等等卑劣的手段,从精神上折磨职工、形式上折腾职工,使很多年龄偏大的老职工从焦虑、担忧到最后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而各行中层以上的干部们,却幸灾乐祸、高枕无忧的欣赏着这场由高层制造的混乱,并竭力尽忠的帮助高层推波助澜,想方设法“赶走”为工商银行奉献了十多、二十年青春的大批老职工们。截止2004年,中国工商银行10多万职工成了这次减员增效“改革政策”的牺牲品。   而现在,那些被中国工商银行误导、蒙蔽、欺骗等手段剥夺工作权利,赶出工商银行,流落社会低层的“自谋职业职工”们,他们过着怎样艰难的生活呢?他们有着多少对工商银行的不满、愤怒甚至仇恨呢?他们为什么要数次忍饥挨饿、冒严寒酷暑、冒无数风险到北京上访呢?    一、所谓“自谋职业”   中国工商银行的高层“精英”们一直处心积虑,寻找和思忖着工商银行的“改革之路”,在这次有预谋的“裁减人员”行动中,还为这些被赶出去的失业员工们想到了一个非常“美妙的身份”词语,那就是所谓的“自谋职业职工”。   但是,查阅政府有关改革的所有政策、法律、法规,对“自谋职业”的限定都是很严格,最早的“自谋职业者”是国有企业改制中产生的“下岗职工”,他们在置换身份后,即以“买断工龄”的方式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成为自己想办法就业的人员,而后来,在军队安置复员退伍士兵时借用了“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但是,军人有民政部门专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书,给予了一次性安置费,并出台了一系列帮助军人自谋到生存职业的办法,来妥善安置好他们的再就业问题 。再后来,国家对“自谋职业”的规定为优化资本结构的城市,在安置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以鼓励和帮助职工尽快实现重新就业。同时强调,实行这项政策时,应坚持职工自愿的原则,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规范操作,甚至,提到在职工递交自谋职业申请时,应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等。   而中国工商银行既不是军队,又不是破产企业,他们是怎样以搞运动的方式大肆动员职工“自谋职业”的呢?   首先,让职工们思想上转弯,为此,他们请来专家、学者上课分析、预测金融改革形势,主要宣讲西方国家的企业是怎样裁减员工的,让职工充分认识当前的紧迫形势,“裁减人员”是银行改革发展的需要,是银行扭亏增效的需要,并放言说:以后工商银行还将加大精简力度,逐年淘汰人员,以后的减员政策就是机制性的裁减人员了,考试、考核排在末位的,一分钱不给你,照样让你离开工行等等,误导、恐吓住了很多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老职工。   然后,又出台一系列损害职工根本利益的文件,鼓励各省分行裁减人员,并给各行下达了指令性的“裁员指标”,如:   甘肃省分行的工银甘发[号文第4、5页明确规定:对裁员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减员任务的完成情况将与各行班子成员的收入挂钩,多减员一名,给予5万元的奖励,未完成的,扣减5万元的费用。   四川省乐山市的工银乐办发[2003]70号文件规定:裁员计划是一项指令性指标,必须全面完成。对超额完成减员计划的行,将按人均人力费用的3—5倍给予奖励。   湖南省湘潭市的工银潭发[2003]46号文件中提到“今年省分行下达给我行减员计划(其中正式员工71人,柜员合同工10人)属指令性计划,省分行要求我行必须按期保量完成,并制定了相关的奖罚措施,我行必须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当作一项重大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工作来努力完成。……”并规定:“市分行将根据省分行的有关奖罚措施实行奖罚制度,多减员一名,给予6万元的费用奖励,未完成的扣减6万元费用。”   再看看各地工商银行在此次“裁员”运动中的精彩表演:如四川省乐山市分行,毫无人性的将黄建梅、王世君两名正在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强行解除了劳动合同;四川省成都市工行的女职工岳敏、四川省江油市工行的女职工陈昕在休完产假上班时,被告知没有岗位,必须“自谋职业”;江苏省怀安市工行的领导更为荒唐,职工不愿意“自谋职业”就以抓阉的方式来逼迫职工走人;等等,各地都有其“独特、精彩”的卑劣手段。   其实,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在实行企业转制的过程中,就极大的欺骗了所有职工,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工商银行从1998年开始正式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工银发[1998]76号文件规定第四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要严格按规定执行。除部分业务骨干、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人员外,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这条规定,致使工商银行一大批老职工,他们年龄40岁左右,工龄接近20年,80年代初参加工作,进入银行时,是作为国家人事局正式招收的干部编制身份,现在,他们却因为工商银行的转制而成了“合同制”的职工身份,除已是中层以上干部外,他们都只与工商银行签订成3——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从此,他们的命运就被工商银行控制和主宰了,从此,他们下岗、流落社会底层,无依无靠的噩运就开始了。   中国工商银行作为每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的盈利企业,经济实力强大,效益可观,在并不存在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原因的情况之下,这样大规模的裁减正式员工的做法,既没有通过本系统职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通过,也没有取得当地职工工会组织的认可,又不依据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进行规范有效的操作,工会和职代会组织在工商银行一直都是存在的,至今我们的手中还保留有《工会会员证》等依据。近年来的“裁员运动”,严重损害了被裁减出来的10多万职工的切身利益,严重降低了中国工商银行的企业名誉和信誉,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和安定,给失业员工家庭和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危害。   试问:中国工商银行在有法可依的法制社会中,为什么可以这样不考虑整个社会对失业的承受能力,不“以人为本”的进行有效益的改革和人员分流呢?难道只有以大肆“裁减员工”的手段,逃脱责任才能提高经济效益吗?   在西方发达的国家,养老机制和社会福利机制都比我们国家健全的情况下,他们的企业在裁减员工时,也不能这样不管不顾整个社会对失业人员的承载能力,他们也要考虑“裁减员工”在社会上的生存保障能力。   中国工商银行没有一点社会公德心,缺失社会责任感,还公然漠视国家法律,大肆举起“裁刀”把那些在金融战线上辛辛苦苦干了大半辈子,至今都没有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正式员工,赶出了他们赖以维持全家生计和自己生存的工作单位,用少量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买断了他们的合法身份,把他们变成失业人员;同时,也剥夺了他们工作的权利,实际上是剥夺了劳动者劳动的权利;工商银行把自己对职工的责任和义务推卸得一干二净,把沉重的失业、就业(4050就业困难人员)压力和包袱全部推给了国家和社会,由此,也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花一点小钱,打发一个庞大的阶级,夺得一笔巨额的资产,世上再没有比这更好的买卖了”,工商银行这样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为什么能在中国生存、发展呢?凭什么在大量“裁减员工”之后,工商银行的行长们可以拿着十万、几十万、上百万的年薪,工商银行的现有职工又可以年年增加工资收入呢?所以,工商银行打着改革的幌子,无视国家法律,无视国家政策,悍然破坏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定和谐。    二、微薄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中国工商银行工银发[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自谋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把许多正式职工的命运推向了灾难的深渊。   此文件的第四章第八条“员工自谋职业经济补偿金标准为:(一)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2500元补偿金;(二)一次性支付协议剩余期限基本生活费;(三)支付安置费1万元。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2500元+当地下岗职工最低基本生活费(月标准)×2×协议剩余月份+10000元(安置费)   我们以一位1980年参加工作,2004年年满42岁的女职工为例来计算,按以上公式,她得到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75488元,加上10000元安置费,共计85488元。目前,她还需要缴纳社保、医保基金的年限为13年,直至她55岁退休后领取社保工资。以2004年度四川省绵阳市按社保的缴纳100%档次计算,她应缴纳社保基金为2318元/年、医保基金为989元/年,共计为3307元/年;2005年度四川省绵阳市按社保的缴纳100%档次计算,她应缴纳的社保基金为2813元/年、医保基金为1166元/年,共计为3979元/年,比上年增加672元;2006年度四川省绵阳市按社保的缴纳100%档次计算,她应缴纳的社保基金为3166元/年,医保基金为1297元/年,共计为4463元/年,比上年增加484元;2007年度四川省绵阳市按社保的缴纳100%档次计算,她应缴纳的社保基金为3570元/年,医保基金为1492元/年,共计为5062元/年,比上年增加599元。按照这样计算,她在余后的13年缴纳期限里,缴纳的金额应该是呈逐年上涨趋势,那么平均每年按缴纳5500元计算,13年时间她应该缴纳71500元,她领取的85488万元经济补偿金减去71500元,还余下13988元,这就是她余下13年时间里的生活费,平均到每月只有103元的生活费(男同志就更低了),2006年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为160元/月,2007年为175元/月,所以,请问:她目前的生活是不是难以为计,她的生存状况是不是连养活自己、养活孩子、孝顺父母的能力都没有了?更不用说再把每年物价上涨、自己生病、孩子读书、父母生病的诸多因素都考虑进去后,可见她的生活压力之大,生活质量之差。为什么工商银行可以把她的生活来源阻断?可以把她和她的家庭推向贫困的边缘?   而为什么同样是“自谋职业”的广东省分行、河北省分行、新疆自治区分行等都是按照每年工龄补偿8000元,安置费3万元;重庆分行,在2003年找到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后,要求增加“自谋职业”补偿金,工总行却很快就给予了解决,他们按照工总行的解决办法,领取了6000元/年的经济补偿金,而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河北省等一些省市分行也是按8000元/年发给的经济补偿金。为什么同样是按照总行的109号文件执行,又会出现各地各行自作主张的情况呢?为什么四川省的各个地市行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是差别巨大呢?四川省遂宁市按4500元/年执行的,而四川省绵阳市分行更是五花八门,依据总行工银发[号文件,绵阳市分行制订了实施细则,2002年度绵阳市分行给予“自谋职业职工”的补偿金是3500元/年,多出的1000元/年是动用了该行积累多年的小金库资金补给的,而在2003年度绵阳市分行的工银绵发[号文件规定,除按照总行109号文件发给2500元/年,并用向所有在册职工(包括当年离开的“自谋职业职工”)募捐的“职工自谋职业互助基金”,给予当年“自谋职业职工”增加补助1000元/年,当年该行“自谋职业职工”领取的补偿金仍是3500元/年,而当年该行下属的江油市分行为完成下达给该行当年的“减人指标”,又额外补贴给当年“自谋职业职工”20000元,2004年度绵阳市分行继续下达裁减人员指标,继续向所有在册职工按规定募捐“职工自谋职业互助基金”,当年“自谋职业职工”领取了4000元/年的补偿金,而该行下属的涪城支行为完成当年减人指标,又在此基础上多增加10000元发给当年“自谋职业职工”。   因为,各地各行补偿金标准的巨大差异,引发了全国各地“自谋职业职工”的数次维权和上访。上访的失业员工们绝不是无理取闹,他们争取的是自己合法的权利,要的就是一个公平、公正!   三、艰难的“自谋职业”之路    看看当今社会就业的巨大压力,看看这个社会上所有的招聘广告,就知道中国工商银行“自谋职业”的职工们能否找到一份养活自己的工作了,招聘广告全部要求年龄在30——35岁以下,对学历的要求是专科以上,而“自谋职业职工”的年龄和学历上都不符合招聘要求,自己开店做生意,首先需要本钱投入,然后,需要机遇和技术等等,很多“自谋职业职工”是自己闯荡得血本无归,身边的例子很多,也很触目惊心。大多数“自谋职业职工”在银行干了一辈子,根本就没有什么一技之长,算盘已经被计算机替代,传统的手工记帐也被电脑替代了,所以,年龄、学历、技术上都没有再就业的优势,目前,生存的压力和艰难,使我们感觉到自己还不如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因他们有优惠的再就业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甚至还不如进城的农民工,因他们有退路,回家有几分地耕种,有几间房屋可栖身。而大多数自谋职业的女职工都是40多岁年龄,上有老,下有小,孩子都是高中、大学的读书年龄,父母都是70多岁高龄,失去工作对她们来说生存的压力就更大,如果丈夫理解也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共同承担抚养、赡养义务的,日子还能够将就过下去,如果夫妻离异,女职工自己的生存都是个问题,就更不能承担抚养赡养的义务了。   目前,迫于经济压力和社会地位,夫妻离异、家破人亡的“自谋职业职工”在增加;生病无钱医治已死和等死的“自谋职业职工”在增加;迫于生活压力失去信心自杀的“自谋职业职工”在增加;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的处境将会更加艰难,出现的家庭问题和社会问题也将更加严重!   四、我们所遭受的一系列不公平待遇   从劳动合同的签订到所谓的“自谋职业”,号称管理严谨的中国工商银行一直存在着违法和失误。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得到续缴的问题;   根据劳社部发[1999]10号《关于贯彻两个条例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   而我们“买断工龄”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应该用来缴纳此项保险,补偿金应该是我们的生活费用。所以,工商银行应尽快给我们补缴续缴“两金”。   (二)关于失业保险金问题;   在职期间,我们在每月工资中被单位扣交了失业保险金,现有持有当地有关部门的《失业保险参保证明》,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劳社部发[2000]22号《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参加实业保险的银行系统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认真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其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以,各地工商银行应该积极与当地劳动社保部门协调,处理好失业职工的失业金领取问题,不能造成有的地方政府能让工商银行失业员工领取,有的地方政府又千方百计找理由拒绝给同样情况的工商银行失业员工办理。如四川省范围内的乐山市、遂宁市、攀枝花市、广元市等就先后陆续为失业员工办理了失业金领取,而绵阳市、达州市、德阳市、雅安市等在失业员工多次的信访、上访(国家信访局、省劳动社保厅)下,至今仍不解决失业员工的失业金问题。   (三)关于在职期间空调的档案工资没有得到兑现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职期间,工商银行分别在2000年至2004年五次空调了职工档案工资,而一直没有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职工,至今“自谋职业职工”的档案中还有记录,因此,职工在“买断工龄”时更应该得到这部分工资的清偿兑现。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没有得到一次性清偿的问题;   在职期间,员工的住房公积金、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等都是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按月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进行提取的,而“自谋职业职工”离开单位前,已经累积了十多年的这一部分收入,已经在原单位转换成了职工福利,很多工商银行在“买断工龄”员工离行时,却没有进行分配和清偿,而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就按规定每月给予了“买断工龄”员工住房公积金补偿。而且,很多“买断工龄”员工离开时,当年应该享受的公休假、加班费等都没有得到一次性清偿,而四川省攀枝花市分行就清理补发了“买断工龄”员工的这部分收入。  所以,工商银行应该及时清偿这部分买断工龄员工离开时,应该得到的各种费用和补贴,并按照规定发给买断工龄员工住房公积金补贴。   (五)关于档案存放和党组织关系没有得到妥善安排的问题;   工商银行在办理职工“买断工龄”过程中,很多地方不向当地劳动社保部门申报提供失业员工名单和办理相关失业手续,致使很多地方的失业员工在失业之后,没有领取到失业保险金,没有享受到国家扶持下岗失业员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甚至连失业员工的人事档案他们也不托管,致使许多失业员工,至今自己把档案存放在家里保管;也不移交部分失业员工的党组织关系,致使许多党员职工失业之后,也失去了党员身份,因为,他们既没有过组织生活的地方,也没有缴纳党费的地方,造成了他们的自动脱党。同时,工商银行还剥夺了失业员工的公民选举权利,因为,他们没有办理任何衔接、移交当地居委会的手续,所以,他们成了社会上无职业、无人管、无人问、无身份、无地位的人员。     五、艰难的维权和永不放弃的决心   10万多中国工商银行的“自谋职业职工”们,从2003年开始,就没有间断过的进行了艰苦卓绝的维权抗争行动,但是,工商银行面对这些失业员工的信访和上访,他们一直采取掩盖事实、文过饰非、欺上瞒下的手段,面对失业上访人员,他们采取不理睬、不解决、不书面答复等激化矛盾的手段;面对政府和上级的过问,他们采取捏造、诬陷、造谣、撒谎等卑鄙手段,很多省、市分行为阻止上访还将失业员工的正常上访夸大为不稳定因素,雇佣公安警察等执法部门进行阻止、打压、威胁、恐吓,如内蒙分行在接回上访人员时,竟然利用公安将男女上访员工共同安排在同一辆大客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让上下车,不给饭吃,还在男女混杂的车上让他们使用便盆小便,严重侵害、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构成了对公民合法上访权和人身自由权的双重侵害!失业员工的每一次上访几乎都遭遇到警察、警车、摄像、录像、拘留、讯问、电话网络监控、跟踪、拦截等,甚至还从北京带回地方判刑劳教,许多经常参加信访、上访的人员被公安机关强制讯问、威胁已成家常便饭。其实,这一切都是工商银行一直迟迟不解决问题造成的,也是工商银行恶意伤害员工的根本利益造成的,生活无保障、工作无着落、孩子无钱上学、生病无钱医治……难道这一切都是我们“自愿申请”来的吗?难道工商银行就不该为此承担责任吗?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六大制度建设中前三条提到“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健全法律制度,加速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但是,为什么我们的人民警察却处处维护的是财大气粗、无视法律、知法犯法的工商银行,而不是手无寸铁,希望依靠党、依靠政府为自己讨回公道、讨回血汗钱、讨回生存基本权利的失业员工呢?   坚持以法律作为武器,坚持理性合法的维权上访,向不公平挑战!向不公正抗议!向剥夺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工作的工商银行讨回劳动和生存的权利!这是我们大多数失业员工近年来最大的心愿和希望,所以,不管以后的路怎样艰难,我们都将走下去,直到我们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直到我们的合法权利得到真正保护,直到工商银行受到惩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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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说你看不见我眼中的泪因为我在水中,水说我能感觉得到你的泪因为你在我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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