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保险未成年人司机受伤保险理赔怎么报账

小孩子人寿保险报销必须要监护人吗_百度知道
小孩子人寿保险报销必须要监护人吗
您好!未成年人报保险必须有监护人,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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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是啊~需要监护人
如果不是监护人是不是无法办理 还是说只是程与复杂些
买了保险不是有个受益人啊,需要提供被保险人和受益的资料人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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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半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按续保保险期间延续有效。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1)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八条 &保险费及其交付方式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公司同意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保险期间为半年的,分期交付方式为季交,保险费到期日为本合同季的生效对应日;保险期间为一年的,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和季交两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和季的生效对应日。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
本公司调整费率的,本合同的续保保险费按续保时的费率重新计算。
第九条 &交费宽限期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三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合同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十条 &残疾或烧伤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若由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无法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保险费交费凭证;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由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保险费交费凭证;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烧伤的,由烧伤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保险费交费凭证;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伤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二或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七、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保险费交费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八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三、保险期间届满;
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已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每年(半年、季)的对应日。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未满期净保险费:是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已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残 &&&疾 &&&程 &&&度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烧伤深度及烧伤面积
被保险人年龄在十二岁以上
Ⅲ度烧伤面积在2%(不含)-10%(含)之间的烧伤
Ⅲ度烧伤面积在10%(不含)-20%(含)之间的烧伤
Ⅲ度烧伤面积在20%(不含)以上的烧伤
被保险人年龄在十二岁(含)以下
Ⅲ度烧伤面积在2%(不含)-5%(含)之间的烧伤
Ⅲ度烧伤面积在5%(不含)-10%(含)之间的烧伤
Ⅲ度烧伤面积在10%(不含)以上的烧伤
注:烧伤面积是指皮肤烧伤区域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按《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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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内,我们将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对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啥呢古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某一种交通工具因交通意外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对应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未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在与我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也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发生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录一”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对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级)计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取该标准条文两条(含)以上或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乘坐或驾驶相同交通工具因意外事故所致的同一部位或性质的伤残,可领取该标准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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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范围广:民航班机、列车、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长途公共汽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旅游车辆、机场公共汽车、公务车和私有车辆均在保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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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儿童保险-武威少儿保险-婴儿保险-幼儿保险-儿童教育保险-小孩保险,儿童保险简单地说就是以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儿童保险也叫少儿保险和小孩保险,孩子保险,宝宝保险,就是专门为少年儿童设计的,儿童具有生理和经济特点而导致其成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可以通过购买不同的保险来转移。用于解决其成长过程中所需要的教育、创业、婚嫁费用,以及应付孩子可能面临的疾病伤残、死亡等风险的保险产品。儿童保险主要分为教育型的教育保险和保障型的意外生存保险(儿童意外保险,儿童医疗保险,儿童大病保险等)儿童意外保险、儿童医疗保险及儿童教育保险,这也是根据孩子面临的三大风险来定的。这些产品的共同特征就是在孩子成长阶段,就开始给他们提供健康及教育储蓄保障。孩子的安全、健康和教育是家长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儿童保险与成人保险最大的区别在于:从保障的意义上说,成人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未来创造收入的能力,而少年儿童尚不具备创造收入的能力。所以,为避免人寿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北京保监会规定寿险保额最高是10万元,但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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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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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2年第4号(总第40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对应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伤残保险金;如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九、被保险人的;
十、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交费宽限期
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九条&伤残或烧伤程度的鉴定
。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7.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伤残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烧伤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伤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释义
交通工具:指领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轨道交通工具、水上交通工具和飞机。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较短时间内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指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止。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烧伤深度及烧伤面积
被保险人年龄在十二岁以上
Ⅲ度烧伤面积在2%(不含)-10%(含)之间的烧伤
Ⅲ度烧伤面积在10%(不含)-20%(含)之间的烧伤
Ⅲ度烧伤面积在20%(不含)以上的烧伤
被保险人年龄在十二岁(含)以下
Ⅲ度烧伤面积在2%(不含)-5%(含)之间的烧伤
Ⅲ度烧伤面积在5%(不含)-10%(含)之间的烧伤
Ⅲ度烧伤面积在10%(不含)以上的烧伤
注:烧伤面积是指皮肤烧伤区域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按《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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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 受益人
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保险金申请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八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九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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