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达到杭州万银国际大厦开车怎么走

小浪看房:钱江新城一站式商务地标万银国际_杭州房地产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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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中心、国际会议中心、杭州大剧院、城市阳台、波浪文化城、财富金融中心、万象城、来福士城、高德置业等等以及众多世界500强大公司、大集团总部入住……近十年的发展,钱江新城――国际化的杭州已经大器初成。钱江新城也因此独具的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成为众多精英阶层以及投资人士追逐的目标。
本期小编探访的就是这里,钱江新城CBD核心区域的万银国际。该项目位于庆春东路与富春路交叉口,紧邻地铁江锦路站、庆春路过江隧道,与万象城、东方润园隔街相望。小编中午自黄龙乘车出发,向东经体育场路→环城西路→庆春路,全程约半小时。
&银国际是由杭州万银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开发,项目位于庆春东路与富春路交叉口,坐拥千米钱塘江,咫尺地铁2号线、4号线,毗邻BRT线路总站、庆春路过江隧道,富春江路、庆春东路等城市主干道;对望杭州市民中心、55万平方米的购物中心、星级酒店、杭州大剧院等配套。
&万银国际总建筑面积近28万平方米,由3幢超高层建筑组成,涵盖写字楼、五星级标准酒店、酒店式行政公馆三类产品。
万银国际10月18日推出二期精装酒店式公寓“总裁飞行公馆”LOFT和平层,平层均价35000元/平米,LOFT均价40000元/平米,户型面积为50-150平米的平层及LOFT,40年产权,精装标准为元/平米。
钱江新城CBD核心区
钱江新城不仅是杭州民营经济中心,更要成为华东地区仅次于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其核心区总占地面积约4.02平方公里,是新城内最早开始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将作为行政办公、商业、旅游观光、市民休闲的场所。重点发展银行、保险、证券、信息、咨询等行业,鼓励发展物流、商业、文化体育、住宅等产业,吸引全球的大公司、大集团总部入住新城。
地下直通地铁1号线江锦路站
【主要道路】沿江景观之江路(不久将接通沿江大道)、庆春东路直通市区
【公交线路】公交富春路民心路口站:9路从(运新花园-化仙桥),106(景昙路北口-景昙路北口)。公交江锦路民心路口站:156(江锦路民心路口-翠苑四区)。
【轨道交通】地下直通地铁1号线江锦路站、地铁1号线,毗邻BRT线路总站、庆春路过江隧道
一流的CBD商务配套
区域内市民中心、杭州大剧院、城市阳台、国际会议中心、波浪文化城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而主要商业包括浙江财富金融中心、万象城、来福士城、高德置业、Do都城;以及众多世界500强企业(希尔顿酒店、法国索迪斯、工行、农行、建行、中国人寿等等)。
工程完工时还有地下连廊直通地铁江锦路站、对面的万象城,空中连廊连接项目一期、二期及周边楼宇。
户型方正。一室一厅一卫,开间3.6米,进深9.5米,层高3.4米。
户型方正。一室两厅两卫,4.8米跃层空间,9.5米进深,私密空间分布与二楼。
&&&&与大多数酒店式公寓一样,万银国际各个户型整体都是方正的几何型,其设计师正是大胆运用了这些简洁而错落的几何模块,来营造精装样板间整个空间构成。古堡灰的天然大理石地面,金丝柚的实木墙板,玲珑的天然水晶吊灯,共同营造出既有现代感、又不失艺术气息的空间感受。
1、该户型是以白色为主基调,搭配简欧的设计风格。
2、整个设计理念否定过份的堆砌和浮夸,摒弃了繁杂与奢华,但是又不缺失情调和精致。通过清晰,简明的线条剪裁和典雅别致的家俱组合,整个空间充满了典雅、自然、浪漫的气息,让人身心舒畅,感到宁静和安逸。
3、天然实木地板搭配白色亚光漆定制家俱,古堡灰大理石搭配上杜拉维特(洁具)+汉斯格雅(龙头),再加以浅米色的高档墙纸的衬托,着整个空间的温馨和暖意应然而生。
1、该户型是以深色木饰面为主基调,搭配简约板式的设计风格。
2、整个设计理念以块面形体设计为主导,充分考虑了空间的实用性和灵活性。配合深色木饰面及板式家具,呈献出大气稳重的现代挑高LOFT空间。
3、该户型的设计一切从功能出发,讲究造型比例适度、空间结构图明确美观,强调外观的明快、简洁。体现了现代生活快节奏、简约和实用,但又富有朝气的生活气息。
4、天然实木地板搭配灰色木饰面定制家俱,卡布其诺大理石搭配上杜拉维特(洁具)+汉斯格雅(龙头),再加以浅米色的高档墙纸的衬托,着整个空间的温馨和暖意应然而生。
周边楼盘价格
均价(元/平米)
民心路与剧院路交界处
酒店式公寓
富春路与丹桂路交界口
富春路与钱潮路交界处
清江路与钱江路交叉口
酒店式公寓
之江路与望江东路交叉口
酒店式公寓
森林路与市民街交叉口
酒店式公寓
之江中路与中河高架交汇
酒店式公寓
&&具有国家一级物管资质,公司分别于1999年9月和2008年11月通过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审核,成为杭州首家通过质量和环境管理国际、国内双重认证的物业服务企业。无论是日常环境保洁、绿化养护、水体监测还是设备维护,安全保护,又或者是社区文化的培植,总让业主生活如沐春风。
1 钱江新城CBD核心唯一28万方A+商务综合体。
1 地下连廊直接地铁换乘(直连1号线江锦路站),41层近200米高一线江景。
1 区域内万象城、来福士广场、市民中心已经世界500强企业,一流商务氛围。
1 挑高大堂、每三层一空中花园,全开阔大玻璃幕墙,LOFT高档装修,直接入住。
1 酒店式公寓40年产权,除开开放周期,使用年限相对较短。
1 钱江新城初具,公共交通等配套还需进一步完善。
1 商住项目,水电商业、无煤气入户,周边都是高端商业,自住生活成本较高。
1 政策调控不见松动、信贷压力大,中短期投资压力较大。万银国际大厦周边交通环境,怎么去万银国际大厦_百度知道
万银国际大厦周边交通环境,怎么去万银国际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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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路民心路口-公交车站途经公交车:9路, 105路, 106路, 901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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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轶枫诉万银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轶枫。委托代理人陈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银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润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熊轶枫因劳动合同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9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熊轶枫的委托代理人陈鹏,被上诉人万银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润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熊轶枫系万银公司员工,担任基金经理一职。日,双方签订《合伙人合约书》,合约期限为5年,约定熊轶枫出任万银公司高级副总裁及合伙人,薪资构成为10,000元/月+年度分红+期权。日,熊轶枫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于上午9:19、9:47、10:14、10:26分别开出10手多单,买入开仓点位分别是2,308.40、2,299.80、2,296.20、2,284.80,于下午15:00、15:04分别卖出20手,卖出股指期货的平仓点位分别是2,257.20、2,256。股指期货一手相对应股票66万元。日后,熊轶枫未再上班。万银公司于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熊轶枫赔偿经济损失488,400元,该会裁决熊轶枫按5,000元/月标准按月赔偿万银公司损失合计488,400元。万银公司、熊轶枫均不服裁决,分别诉至原审法院,万银公司请求判令熊轶枫赔偿经济损失488,400元;熊轶枫请求判令其无须按5,000元/月标准按月赔偿万银公司经济损失488,400元。原审法院另认定,日,熊轶枫作为基金经理签收万银公司制定的《万银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冲基金交易规则指南》(以下简称《规则指南》)。《规则指南》规定:(1)建仓资金标准,熊轶枫作为基金经理,每个交易日标准建仓标准是股票建196万元,股指期货要建3手完全覆盖对冲;行情不好时至少股票建仓66万元,股指期货建5手完全覆盖对冲;(3)(原审误写为“(2)”)熊轶枫作为基金经理,每个交易日在开盘前,准确将资产配置的7-13只股票及当天决定建多少仓位以文字方式下指令给每位交易员并抄送给风控。交易员接到指令按上述建仓资金标准和股票配置品种标准开始建仓交易,期货交易员根据建仓的股票系数进行股指期货交易。《规则指南》第(4.4)条规定,股指期货交易员,每个交易日也要实现T+0的,根据盘中情况,高抛低吸,进行套利,每个交易日下午收市前30分钟做好股指期货隔夜仓位与股票仓位的完全对冲,次日已开盘根据当天行情及时解锁进行高抛低吸交易。根据建仓股票系数,配置股指期货覆盖对冲风险。第(5)条规定,基金经理每个交易日没有按公司交易规则四点指南操作执行,发违规操作指令给交易员,交易员可以拒绝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基金经理将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涉及渎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审法院还认定,熊轶枫分别于日、25日当日卖出单笔股指期货各13手、15手。原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股指期货做多单,买入1手,股票大盘上升1点,获利300元,股票大盘下跌1点,亏损300元;若做空单,则反之。熊轶枫于日曾4次开出多单10手,共计40手,该40手股指期货对应万银公司的股票市值2,600万元,而当日万银公司的股票市值为300万元。万银公司主张本案损失计算方式为(卖出平仓点位-买入平仓点位)*300*股指期货数,按40手计算其损失。万银公司确认熊轶枫日开出23手空单,买入点位2,256.40,于10月29日陆续卖出后盈利38,220元。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管理一方,其可根据行业特点、自身经营需要,对涉及员工工作要求、行业规则等方面制定相应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未侵害员工基本权益的基础上应属有效,可作为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依据。万银公司《规则指南》规定,熊轶枫作为基金经理,每个交易日标准建仓标准是股票建196万元,股指期货要建3手完全覆盖对冲;行情不好时至少股票建仓66万元,股指期货一手完全覆盖对冲;情况好最高股票只能建330万人民币,股指期货建5手完全覆盖对冲。万银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的《规则指南》,对股指期货交易量已作出明确规定,即公司持有多少股票才可以做多少股指期货,其目的在于控制股指期货交易中的风险。熊轶枫作为具有较长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理应做到专业审慎、勤勉尽责。然熊轶枫在日明知当日万银公司持有股票数目的情况下,先后4次开出10手多单,该日,熊轶枫的交易行为显然违反了万银公司《规则指南》的相关规定,且因股票大盘下跌,造成万银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据此,原审法院认定熊轶枫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熊轶枫未尽到专业审慎、勤勉尽责之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其对万银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熊轶枫关于股指期货作为高风险的投资项目,本就存在亏损风险,《规则指南》对于每个交易日内股指期货建仓上限并没有作出严格、有效的规定,其不存在违规操作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熊轶枫要求其不赔偿万银公司经济损失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应当综合考量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劳动者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熊轶枫之前的股指期货交易中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然万银公司未予指正,万银公司作为基金公司在熊轶枫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亦存在管理疏漏。万银公司按股指期货40手主张其损失及要求熊轶枫赔偿全部损失的请求,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基于熊轶枫实际已离职,万银公司要求一次性赔偿损失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原审法院酌定熊轶枫赔偿万银公司经济损失4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熊轶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万银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熊轶枫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首先,万银公司制定的《规则指南》将从事期货交易的高风险完全转嫁给员工,该《规则指南》与劳动法相悖。其次,熊轶枫正常上班至日,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10月26日,万银公司针对熊轶枫日交易行为,未按《规则指南》第6条的规定,由风控专员制定书面纠正违规通知书,并让熊轶枫在通知书上签字,可见当时万银公司风控部门并不认为熊轶枫存在违规。第三,原审法院没有正确理解股指期货交易中对冲基金“完全覆盖对冲”的含义。在一个交易日内,由于万银公司的股票仓位与期货手数都在时时变动,根本不可能做到在交易日内时时对冲。根据《规则指南》第4.1条“每个交易日下午收市前30分钟做好股票隔夜仓位和股指期货的完全对冲”、4.4条“每个交易日下午收市前30分钟做好股指期货隔夜仓位和股票仓位的完全对冲”以及上述两条中关于T+0交易的规则“每个交易日要实现T+0交易,根据盘中情况高抛低吸,进行套利”,可见,第1条关于用5手期货完全对冲330万股票的意思只可能是隔夜仓位最多只能有330万元股票和5手期货,而非如万银公司所称的T+0交易手数的限制性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时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万银公司辩称:熊轶枫在日的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严重违反《规则指南》的规定,在短短一小时内持续买入40手股指期货,是万银公司当时持有股票市值的七、八倍,也超过了熊轶枫个人权限的8倍,熊轶枫完全是一种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并给万银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当日两位风控专员到熊轶枫办公室指出风险,熊轶枫作为副总告知风控专员其会向公司老总有个交待,原审时万银公司已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可证明该事实。不同意熊轶枫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二审审理中,熊轶枫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提出一项异议,称其在万银公司正常上班至日,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10月26日。万银公司认可熊轶枫提出的异议,表示10月29日熊轶枫将23手空单平仓,未进行其他操作,29日当天万银公司要求熊轶枫承担损失,熊轶枫不配合,当日离开公司。鉴于双方对该事实的陈述一致,本院认定熊轶枫所提异议成立,并确认熊轶枫在万银公司正常工作至日。本院经审理查明,除上述熊轶枫有异议的一节事实外,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余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万银公司制定的《规则指南》第(2)条规定:股票品种配置标准:一手股指期货对应股票金额要配6只股票;二手股指期货对应股票金额要配7只股票;三手股指期货对应股票金额要配10只股票;四手股指期货对应股票金额要配置13只股票;五手股指期货对应股票金额要配16只股票。以上五个组合,每个组合都是均匀建仓,每个股票不得超过总建仓资金的20%的仓位。本院认为:关于万银公司制定的《规则指南》是否违法,原审法院已充分阐述了观点,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对万银公司制定的《规则指南》第(1)条该如何理解。熊轶枫主张该条款仅指隔夜仓位最多只能有330万元人民币股票和5手股指期货完全覆盖对冲,而在每个交易日当天的股指期货交易则不应受手数的限制。万银公司则认为该条明确为每个交易日的建仓标准,即在交易日当天的股指期货交易手数最多不能超过5手。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从《规则指南》第(1)条的文字本身来看,是关于“建仓资金标准”的规定,写明是“每个交易日”的建仓准则,并未特别注明仅指隔夜仓位,故一般应理解为对每个交易日的建仓资金标准的限制;其次,根据该《规则指南》第(2)、(3)条,显然万银公司要求交易员在配置股票时,是要与相应手数的股指期货相对应的,所配置的股票数量与所对应的股指期货手数在1至5手之间,期货交易员也应根据建仓的股票系数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再次,《规则指南》第(4)条虽提及股票隔夜仓位与股指期货的完全对冲以及股指期货隔夜仓位与股票仓位的完全对冲,但该条是关于“交易策略”的规定,并不涉及“建仓资金标准”,故关于每个交易日的“建仓资金标准”还是应第(1)条规定的为准。综上,本院采纳万银公司对该条的理解。鉴于《规则指南》第(1)条明确规定了每个交易日的建仓标准,熊轶枫在明知万银公司当日持有股票数量的情况下,在短短一个多小时持续买入40手股指期货,大大超出了万银公司所规定的建仓标准,并给万银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熊轶枫提出当日万银公司风控专员并未向其出具书面纠正违规通知书,并让其在通知书上签字,证明当时万银公司并不认为其存在违规。对此本院认为,熊轶枫的行为是否违规,应以其行为是否违反《规则指南》作为判断标准,万银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风控专员曾向熊轶枫送达违规通知书,只能说明万银公司未履行告知职责,但不能得出熊轶枫的行为未违规的结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均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所在行业的特殊性、熊轶枫的过错程度及万银公司监管时的过失,酌情判决熊轶枫赔偿万银公司经济损失45,00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熊轶枫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熊轶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东和代理审判员  周 寅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强 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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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银国际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金1亿。万银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初期提供涵盖票据、债券、资产证券化三大类的九个金融交易产品,即:银行承兑、商业承兑、信用证;国债;企业债;金融债;信用债;资产证券化、万银贷。万银互联网金融产品交易平台即将上线,鉴于金融产品的特殊性还需线下网络为线上交易结算提供延展服务,总部规划在全国27个城市设立分公司。其中包括重庆分公司,在重庆分公司成立初期需要大量有志之士加入我们的队伍,现面向社会招聘。招聘须知1)报名时间:―日2)通知面试人员需要准备资料: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学历证件复印件;工作简历表;有相关职业技能资格证的请将复印件一并提供3)统一面试时间:日上午9:304)面试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金开大道68号3幢25楼协信中心(天来酒店对面)联系电话:5)5月8日所有面试通过人员到岗上班,先熟悉公司办公地点,人员关系等;6)5月10日到上海总公司统一培训;培训内容有十三项:公司战略目标管理及企业文化;保证金贷款;票据直贴;票据转贴;信用证;国债;企业债;金融债;信用债;资产证券化;B2B平台系统操作;业务营销;业务服务用语及业务服务流程。各项平均1.5天,需要20天,再回到各自所在分公司模拟操作业务7天,然后正式投入总公司交易平台系统正式上线开展业务。
公司性质:合资
所属行业:金融/投资/证券
公司规模:21-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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