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收银意外受伤是上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吗吗?

在超市工作患上腰肌劳损算不算工伤,如何索赔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在超市工作了8年,因腰背疼痛去医院检查,确诊为腰肌劳损,胸椎棘间韧带劳损,现在无法胜任体力较大的岗位,申请调离了原来的体力强度较大的的部门,但是在收银线做收银员对腰际依然无助于腰际的回复。请问这能算是工伤吗?因长如果是能不能向单位要求工伤赔偿?请您为我解答
现月薪8000,其中3000由公司财务发放,在公司的支出凭证单上签字领现金(支出凭证不发放到个人手中),另外的5000由老板亲自发放现金(没签字,没凭证)。现如何证明月薪8000的工资收入。
另;在这个公司没合同,没保险,没纳税证明,现希望通过劳动仲裁申请补偿,但如何证明月薪8000呢。
补充问题:
1)我准备在8月发放工资时候对财务与老板发放现金的过程进行录音,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因为是单月发放工资的录音,是否可以作为每月工资8000的证据?录音的时候提到哪些关键词...
我父亲在连续工作8小时后又被领导安排继续连勤。从早上7点一直工作到半夜11点时,工作需要用撬棍撬电机,由于用力过猛,导致突发脑出血,经抢救脱离了危险,但是落下后遗症,不能继续工作。能否认定工伤,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打官司能否打赢。 我们应该享受的待遇是什么,谢谢
我朋友工厂的一个卸货工人,因在下雨天不按规范穿拖鞋搬货,不慎滑倒,膝盖骨摔碎,请问医药费该哪方付? 谢谢各位!
前几天我父亲在厂子打工的时候因为工作上的一些事情与同事之间发生了口角,同事出手伤了我父亲,医院检查脾破裂被迫切除,左侧第九肋骨骨折,肺部积水。那么事后打人的已经逃逸,没有承担医疗费用,要求厂子承担吧。厂子领导说这个报案了那么与厂子毫无任何瓜葛,厂子不承担任何费用,现在还在医院住院,我家是农村,已经花了很多的钱,现在已无法承受。这个算工伤吗??怎么赔偿???
你好 我一亲戚昨晚骑摩托车上班途中自己摔死,单方事故,认定不算工伤 厂方如何赔偿?谢谢"
我岳父跟同乡小老板在外地未签劳动合同。干活时发生工伤事故,现年49岁大腿根部做手术换的人造骨刚出院,人造骨有使用周期。他还有一高三在读儿子,他是家庭经济支柱。今后该如何索赔?伤残鉴定在事发地还是户籍地做?劳动能力鉴定在应该什么时候在哪做?万分感谢
我受雇于私人企业,是临时的,在工作中受伤了,我可以要求赔偿吗?都要求赔偿那些?以后因该伤导致的病,还会有人管吗?谢谢!!急急急!!!!
我工地上有一工人在上班途中因自己走路摔了一跤,造成右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第三掌骨骨折,颌面部多发骨折,脑干挫伤,锁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裂伤, 请问这样算不算工伤?如果算做工伤 请问该如何赔偿?
期待您的解答 。谢谢!
前几天在公司上班的时候因为工作上的一些事情与同事之间发生了口角,同事出手伤了我,医院检查是鼻梁骨骨折,明显往左侧歪斜,要住院进行纠正开刀处理。那么事后动手同事说他是打工的,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要求公司承担。公司领导说这个报案了那么与公司毫无任何瓜葛,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并且因为你个人原因请的病假也是要扣工资的。
1.这个是否可算的上工伤?
2.目前动手方与公司都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那么我该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3.病假期间如...
前几天在公司上班的时候因为工作上的一些事情与同事之间发生了口角,同事出手伤了我,医院检查是鼻梁骨骨折,明显往左侧歪斜,要住院进行纠正开刀处理。那么事后动手同事说他是打工的,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要求公司承担。公司领导说这个报案了那么与公司毫无任何瓜葛,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并且因为你个人原因请的病假也是要扣工资的。 咨询问题1.这个是否可算的上工伤?
2.目前动手方与公司都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那么我该如何进行自我保护?下班看父母途中出意外算工伤 工伤新规将于9月1日起施行-新闻吧热点城市目前所在位置: >> 新闻标题下班看父母途中出意外算工伤 工伤新规将于9月1日起施行昨天(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还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5类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做了明确规定。9月1日起新规施行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而现实中由于相关法律的规定比较宽泛,在形形色色的工伤类案件中,法院也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为了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开始就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调研,并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于昨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主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共10条,明确了各种用工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具体解释了工伤认定中涉及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并明确了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一条:下一条:网友正在浏览. . .[][][][][][][][][][]分类信息推荐. . .[][][][][][][][][][]竞价分类信息. . .湘潭丽人医院男科中心专家介绍:性感觉障碍是指在意识清晰的情况下患者对刺激不能感知。发生性感觉障碍的病因可分为体因性(如躯体疾并饮酒过度、疲劳、抑制性药物的服用、性器官的慢性炎症等)和精神性因素。绝大多数...雨湖区某中型连锁超市招聘收银员,理货员,营业员,销售,领班若干,发展前景好,欢迎18岁至45岁有志于超市零售的人士报名。待遇从优。联系电话:家居装潢装修. . .[家居常识][家居常识][装修指南][装修指南]生活健康常识. . .[两性][保健][饮食][饮食]新闻热线5广告热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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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早退绕路去买菜 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引争议
专家建议《工伤保险条例》对“必要时间”、“必要路线”作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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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议题
  日前,江苏省镇江一起工伤争议案件引发网上热议。一名女工早退绕路去超市购买东西,却在超市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遂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她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申请工伤认定。单位认为,该女工不但早退,而且绕路去超市买东西,既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又系违反劳动纪律,不应认定为工伤。
  出乎单位意外的是,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认定该女工受伤为工伤,单位不同意工伤认定,将此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员工提前下班仅是单位的劳动纪律,其行为的性质仍属于下班;事发当日行驶的路线,虽然并非其回家的最短路线,但去超市购物也属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路线距离亦在合理范围内,且事故地点是员工从单位离开后到达的第一地点,应当理解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故对用人单位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这则备受争议的工伤认定再次引发“在上下班途中”的讨论――职工上下班,走哪条路,有选择权吗?迟到早退违反劳动纪律,算不算上下班?何为“上下班途中”?这些疑问直指当前工伤认定中最模糊最受争议的角落。
  主持人
  淦丹丹
  王惠 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邝宪平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春华 广东(深圳)穗江所律师
  杨德敏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
  梁硕南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会员深圳梁硕南劳动咨询中心主任、创办人
  杨乃昭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
  迟到早退了遇交通事故是否属“上下班途中”?
  ◎新法制报
  “在上下班途中”界定模糊,迟到、早退、旷工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往往引起争议。员工迟到、早退、旷工情形下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梁硕南:劳社部函[号第二条对“上下班途中”解释为: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个人认为,上班迟到也属于上班,上班后早退也属于下班,如果属于实际已上班,只因迟到早退时间太长视同旷工处理,也属于上班下班。这三种情形的上下班时间属于合理时间,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旷工根本没有上班,就不存在上下班途中问题,即使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不应认定为工伤。
  杨德敏:劳动者因迟到、早退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因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即使违背了劳动纪律规定,也不能排除其被认定为工伤的权利。这是符合工伤认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符合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
  王惠:迟到、早退均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于违纪行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员工进行相应处罚,但与是否构成工伤是不同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如果符合构成工伤情形,亦应认定为工伤。
  李春华:不能一概而论,迟到的情况相对复杂些。既然迟到,证明员工还没有到公司,那么如何证明其确实是去公司上班,我们不能仅凭员工出现在去公司的路上,就想当然地认为其是去上班。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员工不是去上班,则不应认定为工伤。对于合理时间的认定,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公司到达员工居住地的固定时间,除了考虑两地的距离因素之外,还应当结合当时的路况、交通工具的类型、季节气候变化等因素做出客观、合理的综合判断,尤其是要注意考虑本人意志以外的非正常事件延误了上下班在途时间的情形。
  “途中”绕道买菜送孩子是否属“合理路线”?
  ◎新法制报
  “上下班途中”另一问题就是回家的路线,如果职工下班后顺便绕路买菜、接孩子放学回家等,这期间发生交通意外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王惠:目前法律尚未细化到如此具体,不应机械理解下班只能按照一条路回家,而且路上不能做任何其他事情,下班后接孩子、买菜都与生活密切相关,考虑以人为本,这期间发生交通意外应属于上下班途中。
  邝宪平: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当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但不应理解为单位与职工住所之间两点一线的严格限制,《工伤保险条例》是劳动者的福利法,如果过于严格地限制与《条例》的立法本意是相悖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该活动是职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相反,如果职工改变了这个目的,即使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也不宜认定“上下班途中”。
  杨乃昭: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回家的合理路线,但通常做法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认定为下班途中。下班的合理路线并不等同于单位到员工居住地的唯一的、最短路线,下班后接孩子、买菜都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合理绕道,均属于合理路线。
  李春华:职工下班后顺便买菜、接孩子放学回家期间发生交通意外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路线是否合理,应当以社会公众普遍合理的认识标准为依据,重点在于衡量职工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如果属于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且其经过的路线距离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则其下班路线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线,反之就不应认定为合理路线。
  单位组织活动遇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
  ◎新法制报
  还有几种情形成为争议热点,如:参加单位组织的宴请和文体活动期间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等。此类情形该如何看待?
  李春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1964年4月颁布的《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第54问的答复(9)认为,“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比赛时负伤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但上述几种情况显然难以划入此范畴。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因此我认为,上述几种情况与工作无关,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邝宪平:员工参加的活动是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既定安排的一部分。从公司安排这一活动的目的和性质来看,是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也是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员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杨德敏:对于因“娱乐社交、出差”等造成的员工的工伤认定问题,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院对出差职工有司法解释,我个人认为宴请、旅游活动与公务关联不大,不宜列入保护范围。
  杨乃昭:这类情况要具体分析,我们一般会做偏向保护劳动者的权衡。工伤认定有个“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如果带有工作性质的社交宴请和培训活动,期间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徒步、旅游等纯娱乐性的活动,期间如果没有工作性质,则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情形是否应作出更详细规范?
  ◎新法制报
  有专家认为,我国工伤认定标准只能说是一种学术标准,面对丰富的现实情况,相关部门在工伤认定中会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那么该如何破局?
  李春华: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必要时间”、“必要路线”作出详细的说明,造成有关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或狭隘或宽泛地做出不同理解,这无疑造成了对工伤认定的错位,损害了企业或者职工一方的权益。要解决这种无法可依的困境,劳动、司法等相关部门应该联合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必要时间”、“必要路线”等作出详细的规范,以平衡劳资双方权益,保障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统一性。
  梁硕南:任何法律法规都无法穷尽现实工作生活中的各种情形。建议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作出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或司法解释时,尽可能多地列举现实工作生活中的各种情形。另外,作为工伤认定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把握和理解立法精神和原则,本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工伤认定。
  杨乃昭:《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尽管出台了一些解释,但配套解释仍不够全面到应对所有的案件。我们从事工伤认定工作就必须要提高业务水平和把握政策的能力,认真调查案件,再三确认事实,但往往也会有判断不准的时候,此时,我们会召集由法规处、仲裁处以及相关处室组成的“工伤认定小组”再次调查讨论,如有必要也会求助上级部门指导。每年,我们也会将一些特殊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汇总建议意见,提交给人社部工伤保险司以完善工伤认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邝宪平:我认为,我国工伤认定标准的立法模式不科学。《工伤保险条例》列举了“工伤具体情形”、“视同工伤情形”、“工伤否定情形”,但没有明确界定出工伤的实质性标准,即“工伤是什么”。
  我国的工伤立法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理念,从立法指导思想和司法实践可知,较为理想的立法模式是“实质标准+排除”式。我认为,工伤可界定为: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体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
  □文/记者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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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收银员风险金怎么算?什么是风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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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山东-济宁综合咨询浏览280次 22: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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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员工旅游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这些算不算工伤?_新时网
员工旅游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这些算不算工伤?
金投网()7月24日讯,去年9月,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包租一辆大巴组织单位员工去山西旅游。9月15日,赵静和同事们乘坐的大巴在高速上发生连环追尾事故。几位同事都受了皮外伤,赵静受伤最重,她的颈部猛撞到车靠背上,造成颈椎棘骨折。事发后,赵静向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部门根据2005年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赵静是在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作原因,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
赵静不服这份认定,她就此起诉到法院。
一审:参加单位旅游可视作工作的延伸
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此前,我市两级法院没审过类似的案子。新北法院对此案非常重视,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没有当庭宣判,而后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委会讨论,最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赵静所受之伤为工伤。
一审法院的理由是,《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注重通过组织如拓展训练、团队建设、观光旅游等各类活动,加强团队凝聚力、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其目的是为了让员工放松身心、加强沟通,继而更好地投入工作,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可以视作是工作的延伸。
该案中,赵静所在的单位支付费用、组织员工在工作日进行长途旅游,属赵静所在单位的单位行为,应属于工作内容的组成部分。赵静在乘坐旅行团大巴车时受伤,而非擅自离队从事私人活动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工伤认定条件,应予认定工伤。
二审:旅游不符合&因工外出&要求
工伤认定部门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院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对此作出判决,撤销新北法院的一审判决,并驳回赵静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赵静受伤是否因工作原因。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因工外出期间&,予以进一步明确,具体规定为三种情形,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对照该3种情形,赵静的受伤不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的要求。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赵静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受伤,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要忠实于现有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内涵,既不能擅自突破现有的法律规范,也不能擅自对现有规范作限制性解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静的诉讼请求。
当事律师:不放弃申诉权
对于常州中院的&改判&,当事人赵静律师表示,她仍然坚持她当初的观点,&既然国家层面的法规对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没有明确作出规定,既没有说属于工伤,也没有说不属于工伤,那么法院或人社部门,同样不能作出限制性解释,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赵静表示,单位组织旅游是单位组织的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特殊活动,因为旅游可以让员工更好的投入工作。她认为,一审法院对旅游概念作出合理的延伸解释,这是法院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谈起是否申诉?赵静表示,不放弃申诉的权利,但现在还没有这个打算。赵静还表示,这起案件不仅事涉她自身权益,而且在当前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现在其他省份已经有过类似的案例,法院最终认定工伤的。&
另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家人社部正在起草相关法规文件,将对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到底是否属于工伤作出规定。
受伤原因要看跟工作紧密度
据介绍,这个案例是最高法关于工伤认定司法解释出台后,我市法院受理的首例因职工单位组织旅游受伤而引起的工伤认定纠纷。因此,从案件一开始就受到业内人士普遍关注。
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律师协会劳动与委员会副主任朱奇伟认为,两级法院对本案的焦点都围绕该职工受伤是否因工作原因,通俗一点,就是跟工作的紧密度问题。但是,两级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同,有可能是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
一审法院适当倾向于劳动者保护,扩大了法律的适用问题,对&因工作原因&的内涵做了适当的外延,认为职工参加单位旅游是为了更好的工作。二审法院认为法律条文不能随意做扩大或限制性理解,这一判决在区域性范围内有指导意义。
&其实,从更加模糊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件我个人比较倾向于二审法院的观点。&朱律师表示,因为法律具有严肃性,擅自扩大或限制难免出现偏差。但朱律师也表示,如果这个案子中的事发原因职工不是参加单位组织的纯旅游,而是去参加单位组织的拓展活动,是为了培养员工的职业和团队精神。那么,跟&工作原因&的紧密度就更高,结果可能是另一种情况了。
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开元也赞成二审的观点,工伤认定行为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最大的属性是&合法性&,而我国法律体系对工伤的最准确的范畴属性是&工&,即因工作原因,一审判决从旅游有助于增强单位凝聚力放松职工心情而有利于更好的投入工作的角度认为单位组织的旅游是工作的延伸,显然是扩大了&工&的范畴,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要求。
刘律师认为,如果一审法院的观点成立的话,那么只要是职工的合法行为都将符合&因工性&,比如职工在饭店享受美食时、在家里睡觉时、在电影院看电影时,甚至谈恋爱时因意外受伤都将构成工伤,这些行为通通是有利于职工心情的愉悦,因为符合一审判决的扩大解释(只要能有利于更好的投入工作的行为就是工作的延伸),都将认定工伤,显然这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滥用扩大解释意味着基础法条立法本意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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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工伤认定,保险
忠告:低调做人高调做事,没有把握宁愿不说。虽然人品
(记者邓俊丞图/文) 作为华人影坛的“大哥”,成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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