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有哪些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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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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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沪财税[2011]54号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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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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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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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2013年|第六月|财会月刊(上)|工作研究|历年期刊|财会月刊
2013年 第 11 期总第 663 期
财会月刊(上)
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作  者】田淑华
虹【作者单位】(辽东学院会计学院
118000)【摘  要】&&&&& 【摘要】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农产品加工给予了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特殊规定,本文结合这些优惠政策和特殊规定,从农产品采购渠道和利用合并、分立方面提出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思路。【关键词】农产品&& 增值税&& 纳税筹划
&&&&&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1. 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抵扣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购进一般纳税人销售的非自产农产品时,可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另外,为了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自日起,国家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进行核定抵扣。2. 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类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税法注释所列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②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二、农产品采购渠道的纳税筹划&&&&& 农产品加工企业由于采购渠道不同,导致在支付相同购货款的情况下,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采购成本均不同,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例1:某蔬菜加工企业,主要业务是将收购的蔬菜经过分类、清洗、切割等工序加工成净菜后,销售给各大超市。由于与超市签订了长期供货合同,全年蔬菜购进的业务量很大。假设该企业现在需要购进一批蔬菜,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从当地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其自产农产品,购进价格为80 000元。方案二:从蔬菜批发商手中购进同样数量和质量的蔬菜,需要支付价款共计79 1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的价款为70 000元、税额为9 100元。&&&&& 该蔬菜企业以此为原材料加工的净菜全部销售给各大超市,取得销售收入9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1 700元,加工净菜的费用主要是人工费,对增值税应纳税额不产生影响,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予考虑。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 要求:为该企业选择最优的购进方案。解析:从支付价款金额比较,显然从蔬菜批发商手中购进蔬菜要少支付价款900元(80 000-79 100),但是,上述分析既未考虑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影响,也未考虑对利润的影响。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应该比较方案的现金流量。1. 比较两个方案的现金净流量。方案一:现金流入量=90 000+11 700=101 700(元)现金流出量:支付的购货价款=80 000;应纳增值税=11 700-80 000×13% =1 3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1 300×(7%+3%)=130(元)现金流出量合计=80 000+1 300+130=81 430(元)现金净流量=101 700-81 430=20 270(元)方案二:现金流入量=90 000+11 700=101 700(元)现金流出量:支付的购货价款=79 100;应纳增值税=11 700-9 100=2 6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2 600×(7%+3%)=260(元)现金流出量合计=79 100+2 600+260=81 960(元)现金净流量=101 700-81 960=19 740(元)通过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方案一优于方案二。2. 比较两个方案的税前利润额。由于税前利润高的方案其净利润也高,所以为了突出重点,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只比较税前利润即可。方案一:销售收入=90 000(元)成本税费:成本=80 000-80 000×13%=69 6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1 300×(7%+3%)=130(元)税前利润=90 000-69 600-130=20 270(元)方案二:销售收入=90 000(元)成本税费:成本=70 0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2 600×(7%+3%)=260(元)税前利润=90 000-70 000-260=19 740(元)通过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方案一优于方案二。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种分析方法的计算结果是相同的。在纳税筹划中,虽然可以分别计算各购货对象对应的税前利润,但是工作量较大。我们可以寻求一种比率,以使问题简单化。利用购货对象利润无差别点的含税购进金额比率的具体分析如下:税前利润=不含税销售额-购货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其自产农产品时,税前利润=不含税销售额-购进价格×(1-13%)-(不含税销售额×13%-购进价格×13%)×(7%+3%)。从非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农产品时,税前利润=不含税销售额-购货价款÷(1+13%)-[不含税销售额×13%-购进价款÷(1+13%)×13%]×(7%+3%)。两种购货方式税前利润相等的点,称为购货对象利润无差别点。经过计算,此时从农业生产者手中与从非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商品的含税购进金额比率=1.019 2。上例中,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和从蔬菜批发商手中购进商品的含税购进金额比率=80 000÷79 100=1.011 3<1.019 2,说明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商品利润更高,应选择方案一。应该说明的是,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规定的特殊方法进行核定抵扣。这三个农产品加工行业购进农产品的纳税筹划就不适用购货对象利润无差别点的含税购进金额比率法。三、利用合并、分立等企业组织形式变更进行的纳税筹划1. 利用企业组织形式的合并。农产品加工企业设立农产品生产部门时,应与原企业初加工部门合并为一个纳税单位。由于农产品的价格受市场影响较大,经常发生波动,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为了稳定原材料价格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会设立农产品生产企业,为企业提供原材料。例3:某肉食加工企业,从事肉制品加工销售业务,下设生猪屠宰车间和火腿肠等熟制品加工车间。企业将收购的生猪屠宰后,加工成火腿肠等熟制品销售,生猪屠宰成本和火腿肠等熟制品加工成本的比例为1∶2。产品在当地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也为了降低原材料成本,实现原材料自给,企业决定投资设立一生猪饲养基地,有以下两个设立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新设独立核算的生猪饲养基地,原企业组织结构不变。新设生猪饲养基地每年为肉食加工厂提供生猪价值5 000万元,肉食加工厂全年实现销售9 000万元(不含税价)。方案二:调整组织结构,新设立的生猪饲养基地与生猪的屠宰车间合并为一个纳税单位,而将加工火腿肠等熟制品的车间独立为一个纳税单位。合并企业每年提供鲜肉价值6 000万元,肉食加工厂全年实现销售9 000万元(不含税价)。解析:方案一:应纳增值税税额=9 000×17%-5 000×13% =880(万元),税负率=880÷9 000×100%=9.78%。方案二:合并后的单位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鲜肉为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9 000×17%-6 000×13% =750(万元),税负率=750÷9 000×100%=8.33%。因此,应采取方案二。通过调整组织结构,将生猪饲养基地与生猪的屠宰车间合并为一个纳税单位,合并后的单位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鲜肉为免税农产品,经过初加工后的猪肉制品仍然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免税农产品,将生猪屠宰加工成本计入鲜肉成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大,降低了增值税税负。2. 利用企业组织形式的分立。利用自产农产品进行深加工的企业,由于生产农产品的环节进项税额较少,导致这种类型的企业税负较高,这时应该将自产业务分离出来。例4:某蓝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蓝莓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下设蓝莓种植基地、蓝莓加工车间和产品销售部。基地生产的蓝莓一部分直接出售,另一部分移送到加工车间,由加工车间生产出蓝莓饮料、蓝莓果酱等蓝莓制品,然后由销售部进行产品销售。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经过深加工的蓝莓制品不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由于该企业种植加工一条龙,主要生产环节几乎没有对外协作,因此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非常少,全年销售蓝莓制品取得收入3 000万元(不含税价),进项税额只有90万元,该企业全年应纳增值税420万元(3 000×17%-90),税负率=420÷3 000×100%=14%,增值税税负较高,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由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该公司应将蓝莓种植基地设立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这样就变成种植公司和蓝莓制品加工销售公司(简称“蓝莓制品公司”)两个法人单位。种植公司销售给蓝莓制品公司的蓝莓为免税农产品,增值税税负为零。而蓝莓制品公司从种植公司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假设种植公司全年销售给蓝莓制品公司的蓝莓为2 000万元。全年应纳增值税=3 000×17%-2 000×13%-90=160(万元)税负率=160÷3 000×100%=5.33%需要注意的是,种植公司向蓝莓制品公司销售蓝莓的行为,属于关联方交易,应注意税法对关联方交易价格的规定,应采用市场价格进行交易,避免产生纳税风险。要参考文献王永.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问题研究.财会月刊,2011;10我市对从事农业生产流通的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_百度知道
我市对从事农业生产流通的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提问者采纳
答: ①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A.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B.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C.中药材的种植;D.林木的培育和种植;E.牲畜、家禽的饲养;F.林产品的采集;G.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H.远洋捕捞。 对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A.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B.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②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2008年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后,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③县级(含)以上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④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⑤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采取“以租养馆”方式出租的房产, 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⑥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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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若干现行政策
日期: 08:28
作者:农产品加工局
来源:农产品加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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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为了进一步促进这些政策的贯彻落实,逐步构建农产品加工业政策扶持体系,我们将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关于农产品加工业的重点政策进行了梳理,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并积极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加强新的农产品加工业政策创设,推动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壮大县域经济。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2〕62号)提出: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实税收支持政策,给予相关金融支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税收支持政策。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让农民更多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推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制定支持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扶持产地农产品加工等配套设施建设,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初加工和贮藏设施予以补助。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对示范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适当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范围。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加工业和推进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重点的新兴产业技术研发,支持农民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扶持政策,涵盖财政、税收、金融、投资、保险、科技、用地、用电等各方面,形成合力,推动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财政政策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为解决农产品产后损失严重问题,2012年中央财政启动了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每年安排5亿元(2014年增至6亿元)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扶持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建设贮藏窖、冷藏库和烘干房等初加工设施。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从1994年起专门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产业化经营项目,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发展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1999年财政部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把农副产品初加工列入综合开发的支持内容,“十一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173亿元,2012年达到36亿元。
  国家扶贫开发资金扶持项目。国家扶贫开发资金大力实施产业扶贫,对贫困地区带动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支持。2004年开始,国务院扶贫办在全国范围内认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据统计,在扶贫龙头企业中,80%以上都是农产品加工企业。
  国家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把支持农产品加工、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成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2008年至2012年期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拨付现代农业发展资金达381亿元。
  二、税收政策
  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优惠。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把部分初加工产品也列入农产品范围。这样,通过外购农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到13%。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在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加工行业先行试点,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货物时的适用税率,进一步减轻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
  农产品加工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1月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了具体规定,把农产品初加工列为所得税免征范围。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规范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细化。
  部分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以外的,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提出,自2009年6月1日起,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部分水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三、金融支持政策
  农产品加工业信贷资金支持。2010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10〕350号)提出:金融机构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压缩非农贷款,增加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信贷资金;在农村基层网点开设涉农贷款专柜,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授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对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农户和企业,根据资金需求状况确定信贷投放的时机和额度,科学把控投放进度;按市场原则确定利率水平,合理、灵活运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严禁“一浮到顶”。2014年,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2号)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着力满足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各环节有效信贷需求。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提出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全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等。
  农产品加工业金融支持产品创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3〕7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提出,着力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向,满足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资金需求;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涉农企业票据优先贴现等政策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投入;对资信好的出口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了粮棉油购销储相关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业务,大多数贷款均实行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2014年4月2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并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提出,对符合“三农”金融服务要求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持续提高存贷比。深入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对金融机构执行涉农信贷政策情况进行通报、督导,并加强评估结果与货币政策工具等的结合运用,强化对农产品加工信贷支持的政策导向效果。
  中小企业融资和骨干企业上市。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给予保费补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明确,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和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大型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0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2014年8月1日,《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对融资服务费、贷款承诺费、财务顾问费、资金管理费等二十多项涉及小微企业的收费实行优惠;农业银行免收“三农”客户小额账户服务费、工本费。
  四、投资政策
  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信部编制的《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在东北、长江中下游稻谷主产区,长三角、珠三角、京津等大米主销区以及重要物流节点,大力发展稻谷加工产业园区;支持东北大豆产区建设大豆食品加工基地。提高饲料工业发展水平,积极开发玉米主食、休闲和方便食品;在玉米主产区和加工区,加大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的力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中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企业”时,要提交“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国家发改委在2011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大米、面粉加工和玉米深加工纳入限制类。
  五、保险政策
  为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三农”发展,中央财政相继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以及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奖补政策,惠及农产品加工相关领域。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提出: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广新型险种;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深入推进科技保险工作;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
  六、科技支持政策
  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在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技术创新资助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专项资金,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引进资金。允许各类农业企业和民营农业科技组织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的研发、引进和推广等资金,积极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场、科技园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成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对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国家在财税、金融、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改善农业技术创新的投资环境,发展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关键领域、重要产品、核心技术的科学研究,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七、用地优惠政策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在东北、中部土地利用方向中提出“保障先进装备、精品钢材、石化、汽车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能源等产业发展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提高土地资源综合效益”,“合理安排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型建筑材料、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和大型煤炭能源基地、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用地,适度增加年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促进中部地区崛起”。
  八、用电优惠政策
  2013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扩大农业生产用电范围,对单个农户及规模化生产的种植业、养殖业及农产品加工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不再仅局限于农户,而是扩大到所有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活动的用电。
  九、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2010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提出: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2012年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2014年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企业将减半计征。
  十、产业化发展政策
  2012年,《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障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的合理用地需求。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向龙头企业倾斜。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结构调整,在各自业务范围内采取授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大力发展基于订单农业的信贷、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缓解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全面清理取消涉及龙头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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