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已经退休干部领不到职业年金退休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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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拿的钱不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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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职业年金来了,你的待遇会变吗? 新华网北京4月7日电(记者袁晗蔡梦晓)继今年1月《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后,国务院办公厅于近日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原标题:职业年金来了,你的待遇会变吗? 新华网北京4月7日电(记者袁晗蔡梦晓)继今年1月《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后,国务院办公厅于近日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这意味着我国养老&并轨&又向前推进了一步。这一涉及数千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制度设计一经发布,立即引发网民强烈关注。 职业年金是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障体系之外,按照不同职业建立的一种补充性保障制度,它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年金来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会发生什么变化?是否会导致新的不公平?《新华访谈》搜集整理了网友的疑问和担忧,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贡森。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当前待遇会否下降? [新华访谈]:《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要求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需要从自己工资中扣除一部分来缴费。这样会不会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感到实际拿到手的薪水、或者说当前的实际待遇下降了? 贡森:从整体上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拿回家的钱不会少。尽管个人在工作期间、缴费期间需要个人缴费了,但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也会略有增加。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配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配套完善工资制度,也就是说,这次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同步推进,同步实施。 退休后待遇水平有变化吗? [新华访谈]: 钱从哪里来?《办法》规定,对于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支出,非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由单位实际承担。有网民提出疑问,职业年金是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变相福利&。您怎么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水平到底是升了还是降了? 贡森:这次改革并没有给机关事业单位提高退休待遇水平,只是由原来单独财政给予养老保障变为现在财政和个人共同出钱,所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并没有提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自上个世纪90年代就提出过,但一直没有推行下去,可见阻力之大。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目的是为职工未来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年金将对保持养老金替代率、缓解财政压力发挥重要作用,也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平稳过渡。 职业年金《办法》强调的是保障功能。什么是保障功能呢?一是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原来是财政单方面给予保障,现在采取财政和市场联合保障,减轻老年保障的风险程度。第二,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人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如果单靠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可能比较低,现在加上这个补充,可以保证退休后的生活和消费水平不下降。 是否存在新的不公平? [新华访谈]: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通过各级财力确保全面推进。而企业的企业年金,国家规定是:&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对于更多数的普通企业职工而言,职业年金还是个&稀罕物&。有的网友认为这是一种新的不公平。您的观点是什么? 贡森:首先,当前企业年金设立有两方面障碍:一个是缴费的费率,现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较高,有些中小企业利润比较薄,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设立企业年金,为员工构建补充保险;第二,目前企业年金是市场化运作,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费是按户头收取的,摊到中小企业头上的成本比较高,所以中小企业没有积极性来开展。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可能适度降低,降低以后就腾出空间,有利于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目前,国家对于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鼓励政策就是税收优惠,让企业缴的年金不缴企业所得税,个人缴的保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将来除了税收优惠,国家还可以在基本保险费率降低上腾出空间。另外,除了市场经办渠道外,国家能不能给企业提供替代性的经办管理服务渠道,不收管理服务费。未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示范下,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可能会提高,以利于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缓解&用工荒&问题。 谁来操盘职业年金投资运营? [新华访谈]:《办法》细化了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相关准则。职业年金的将委托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那么来投资运营的人需要什么样的资质?有没有对收益的考核? 贡森:目前这次职业年金的办法很明确的,对于基金投资要由市场来运作,要选有资质的基金投资管理人,就是市场化的平台,不是政府来运作。 &投资管理人&是一个专业的名词,实际上这是机构。人社部已经批准了一些符合一定标准、有一定资质的投资运营专业机构,来进行运营。在这些机构中,市场投资回报好的基金投资人可能将来得到的基金份额就比较大,投资回报不高和管理不规范的投资机构可能得到的份额就较小,或者得不到资金的配给。 [新华访谈]:那既然是市场化的投资运营,就可能会有风险,有没有什么保障措施?万一亏损了怎么办呢? 贡森:要利用市场化的途径肯定是有风险的,那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肯定是要采取的一些措施,首先就是安全性放到第一位。第二是有效性,第三是资金的流动性,三性是合一的。 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将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竞争,选择较好的基金投资人和账户管理人,力争获得较好的收益,同时尽可能防范风险。当然,具体的投资管理办法还要由有关部门出台更详细的规定。整体上的基本原则是讲究安全性,同时要重视有效性和合理回报,另外还有资金的流动性,国家对投资组合会有严格规定,不能都拿到股票市场上去投资。 单位缴费账户是&空账&? [新华访谈]:《办法》规定,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什么叫记账方式?记账的利率以什么为依据? 贡森:这块资金的管理办法将来应该还有具体细则的规定。对于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正因为账户中的这笔钱是记的账,而不是实打实存在于账户中的&真金白银&,因此公务员单位缴的8%职业年金将不参加市场化的投资运营,而是根据记账利率计息,最后在公务员退休前才记实。 但这个账户对于个人来说是实打实的,你给我记了就是我的权益。目前为什么记账呢?现在财政既要承担现有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用,同时还要给年轻人积累储备,为了避免财政双重负担,所以采取记账法。 但是对于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的记账利率很可能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是统一的。那么基本养老保险记账的利率是怎么确定的呢?可能它是根据银行存款利率和职工工资增长率等等这方面的相挂钩的一个平衡结果,可能略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但是低于职工的工资增长率。
[责任编辑:PN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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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山东将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退休后有两种方式领取
&&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张敏敏&&
14:30:25&&
  中国山东网7月29日讯(记者 张敏敏)今天上午,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在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还将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据了解,职业年金基金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纳工资的4%缴费。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还可以解决部分人员因改革造成退休待遇落差,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衡衔接。
  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厅长韩金峰介绍,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改革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都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连同投资运营收益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照国家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
  记者了解到,工作人员在达到规定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本人可选择两种方式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一种是将职业年金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根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另一种是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需要注意的是,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能再作更改。
编辑:温伟伟&&&&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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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职业年金退休后如何提取?工作人员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职业年金的方式。除此之后,我们还知道出境定居的人员,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若死亡的,他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接下来法律快车为您一一介绍。
  根据《职业年金办法》:职业年金=单位缴纳+个人缴费。
  其中缴纳比例为:本单位总额的8%;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什么条件下可领取?
  一是,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是,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是,工作人员在职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举例:以一名月薪6000元的基层公务员为例,其每月参加职业年金的缴费数为0元;而单位虽然是以工资总额的8%缴交,但具体到个人,实际上也为这名基层公务员缴交了0元的职业年金。
  再如一名60岁退休的公务员,其对应的计发月份数为139月,其职业年金滚存总额为30万,那么其可以按月领取=2158.27元。除退休金外,该参保人的职业年金收入再增加2000多元每月,连领139个月。
  怎么交税?
  事涉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带来的退休金收益,按社保法规定,不需缴纳。
  什么时候开始交?
  自日起实施,也就是说要从去年10月起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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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发表时间: 17:16:00 作者: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本决定自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国务院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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