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让卖房公证带证件去公证处办理手续然后把余款打给卖家,可是卖家觉得办完手续后买家不打钱怎么办。求解

卖房又毁约 期待再涨价
文/图记者 欧阳四平 见习记者 陈骁鹏
房价一路疯涨,上演几多人间闹剧
深圳房价今年以来如过山车一般的暴涨,两月涨幅超过50%,直逼100%,刚签定合同还没有来得及办完过户手续,就发现房价又涨了数十万甚至百万以上。于是有人懊悔有人欢喜,更有卖家签完协议后就反悔,宁愿赔
买家违约金也要毁约。疯狂的房价面前,上演几多人间闹剧。
房价涨不停 业主屡变卦
买主高先生愤而向公证处讨说法
深圳一对母女,4月份通过公证,委托中介机构卖房,母女签好合同收了数十万元定金,到6月份办理过户手续时房价几近翻番,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两个月之内市场交易价格暴涨100万元,懊悔卖亏了的房主于是向买家表示“不卖了”,而对于已经做过的委托卖房公证,母亲则坚持说女儿当时不在场,是与女儿长相相似的人帮忙做的,所以公证是假的,不能算数……深圳市公证处已经对“真假女儿”公证事件展开调查。
去年12月,高坚波在某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位于罗湖区布心村的一套房子,面积171平方米,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为陈女士和她的女儿蔡小姐。找到业主陈秀萍后,双方通过中介签订了买房合同,约定每平方米1.3万元左右,总价230万元。房屋交易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均由高支付。
但没过多久,事情出现了变化,陈委托中介通知高,声称房价上涨,要求房屋总价多收25万元,即255万元。通过协商,高答应了陈的要求。并交了25万定金。高还和陈约定,等房屋的手续办好后就去公证处公证。
由于陈女士的女儿蔡小姐在新西兰读书,今年2月13日,蔡小姐给母亲写了一份委托书,称自己与母亲联名购买的上述房产,自己同意并委托母亲陈女士出售,并代表自己签署一切出让文件。蔡小姐在委托书中承诺:“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文件,我均予以承认。”该委托书经我国驻奥克兰总领事馆予以公证。
今年4月27日,双方到深圳市公证处对房屋买卖协议进行了公证。接下来,高只等着到国土局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按照计划,买卖将在6月15日落定。但事情再次出现变动,陈再次通过中介告诉高,说房价已上涨到1.8万元/平方米,如果卖给他,将损失100万元。6月18日,当高找到中介协商时,中介声称,陈已经撤销了公证,不卖的理由是,女儿要结婚,房子要留给她。
为了得到房子,高先生拿着公证书到国土局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国土局房产登记中心告诉他,已经收到市公证处的书面通知,通知称由于房产的所有人之一蔡某某投诉没有在委托书上签字,并且不同意转移房产,要求暂停办理过户手续。
到手的鸭子飞走了,高先生认为陈女士不该出尔反尔,公证处更不该公证后又随意发函说公证有假。“房主明显是觉得房子又涨价了,不想卖了,找个借口随意毁约。”
高先生说,这套房子在4月初开始谈价格的时候只有每平方米1.2万元,4月底涨到1.5万元,到现在才过了两个月又涨到了1.8万元/平方米。办理买卖手续这段时间,房价上涨了100万元,房主认为卖亏了。但已办了公证的协议,哪能说毁约就毁约。
上周四,高先生来到市公证处要求讨个说法。公证员赵先生说,当时做公证时确实是母亲陈女士带着女儿一起来的,身份证等也都是原件。后来由于其女儿投诉说当时自己没有来做公证,来的是替身,所以公证处发函给国土局,要求在调查期间暂时停止办理公证。
市公证处罗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案件发生后他们及时做了初步调查。母亲陈女士当时肯定在场,女儿是否替身目前正在做鉴定笔迹。
据罗主任介绍,他们已经对陈女士和中介机构进行了调查,两方面互相推卸责任,都不承认是自己带的替身。罗主任认为,这个案件有些蹊跷,可能当时陈女士的女儿确实没有到现场。但她母亲陈女士有女儿的委托书,现在反悔,肯定是不对的。
记者了解到,在市公证处,每年都会出现几百宗提供假身份证、假材料来公证的案例。罗主任表示,一定会严肃查处这一事件。如果有人涉嫌通过提供假资料或作假骗取公证书,不仅要赔偿损失,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深圳房价高企,令人望而却步
高先生在诉说他买房的曲折史
高先生称,业主曾在公证书上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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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胰腺炎误诊成癌 找“假儿”办公证卖房
日 1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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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娘的丈夫走了,留下一套房产,6个子女中5个愿意放弃继承。张大娘决定卖房治癌症,于是找人冒充不愿放弃继承的儿子,到公证处办理放弃遗产公证。但最后,张大娘发现自己只是胰腺炎,只好向家人说明一切。最终,这个真儿子到公证处补上了放弃遗产继承公证。 &&&&
  6子女中5人放弃继承 &&&&
&&&&家住南岸区的张大娘今年80多岁了,生有6个子女。几年前,张大娘的丈夫去世,留下了一套80余平方米的房子。按照相关法规,除了张大娘,6个子女都有继承权利。 &&&&
&&&&因为子女们基本上都有房子,他们一商量,决定放弃房子的继承权,让母亲一人继承。然而,意见却没有得到大家的同意,其中一个儿子要求得到父亲的遗产,如果母亲支付2万元钱,他就放弃继承。 &&&&
&&&&张大娘答应了他们的要求,5名子女也前往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手续。但因并没有当场支付2万元,不愿放弃继承权的儿子没有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 &&&&
  “真子女”和“假儿子”一起去公证 &&&&
&&&&不久后,张大娘被查出身患癌症,需要大量的医药费用,但她又不想找子女们商量,于是想到了卖掉房子治病,但得到的答复却是该房子还有一份属于一儿子,她没有权利变卖,张大娘想出了让人顶替儿子办公证的办法,遂与5个“真子女”和一个“假儿子”一起来到公证处办公证。 &&&&
&&&&据南岸公证处刘鹃主任称,开始他们只去了3个人,最后查出6个子女后,才喊来另外3人,大家都称要求放弃遗产继承,但当时谁都没想到,其中有一人是冒充的。最终,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审核后,为其办理了公证。 &&&&
  儿子最终放弃继承得2万&&&&
&&&&办完手续后,张大娘很快将房子卖掉,全心治疗癌症。令人哭笑不得的是,3月后,张大娘前往医院复查,却发现自己的病是误诊,她只是得了胰腺炎,张大娘最终将冒充公证的事情告诉了还被蒙在鼓里的那个儿子。&&&&
&&&&刘鹃称,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那么以前的公证就会作废,整个过程将进行法律诉讼。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该儿子前往公证处补上放弃遗产继承办理公证,张大娘支付现金2万元。 &&&&
  骗公证花样百出 公证处很头痛 &&&&
&&&&刘鹃称,骗取公证书的行为一直让公证部门大为头痛,欺诈手法的花样百出,更令公证处陷于非常为难的境地,特别是一些假的证件,还有很多印章证明,他们根本无法完全分辨出真假。据了解,常见的欺骗手段有提供虚假材料和找人冒充其他代理人办理公证。 &&&&
&&&&公证处只要依照公证程序办理了公证手续,就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相反,如果当事人刻意造假骗取公证,造成了别人损失,就会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卢勇刚) &&&&
&&&&公证流程 &&&&
&&&&到公证处说明要办理何种公证 &&&&
&&&&公证员认为可以办理的,会通知带上所需证明材料 &&&&
&&&&准备好材料后,到公证处填写公证申请表 &&&&
&&&&公证员核实后,留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备存档 &&&&
&&&&公证员与当事人进行谈话,并写出谈话笔录 &&&&
&&&&公证员打印公证书 &&&&
&&&&盖上公证员的名章、单位公章、钢印 &&&&
&&&&将公证书发到当事人手中,当事人在公证送达回执上和谈话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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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胰腺炎误诊成癌 找“假儿”办公证卖房业主大意泄露证件导致房子被中介偷偷卖掉_资讯技巧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业主大意泄露证件导致房子被中介偷偷卖掉
  涉案房产中介老板因涉嫌多起合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广州的一家小型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老板,私下里做着放贷的生意,他利用借款要求抵押物的方式,在获取了房产业主的相关证件之后,却被指涉嫌伪造法律文书,私自将业主的房产出售,并且利用购房合同,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所有的款项都落入了自己的腰包。如今,这名老板,已经因为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金额将近五百万元,被提起了公诉,目前尚未有宣判结果。这一案例的发生,却给那些与房地产中介打交道的业主提了醒,在提交相关证件的时候,一定要多加心眼。
  文 记者李钢
  蹊跷:房子突然变成别人的
  业主:原本是借钱,怎么变成了卖房?
  谁能料到,自己的家,有一天会突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成了别人的房子,而且对方还言之凿凿地能够拿出各种法律文书,证明他自己才是房子的主人?这,就是2010年5月的一天,市民林先生的遭遇。
  那一天,一个叫尹某的人,突然来到了他住的地方,让他将房子的使用权交给他,并且说自己已经办好了一切的过户手续。看着对方手中的各种文书。林先生自然是一头雾水,不知所以然。
  据林先生告诉记者,在此之前,他从来没有见过这个姓尹的人,更不可能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卖给他。那么这一切的背后,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林先生为了搞清楚事情的真相,于是来到了房管局查询,这才发现,居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房子被人给卖了!
  根据调查的情况,林先生恍然大悟,原来,一切的一切,缘起于几年前,他的一次借钱行为。
  林先生告诉记者,在2007年的时候,他通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一个房产中介公司的老板施某,这个施某名义上做着中介业务,但是也从事借款业务。由于林先生当时要创办自己的公司,需要几万元钱,于是,就向施某提出借款5万元。
  施某自然是同意借钱给林先生,但是也提出了自己的条件,那就是要求林先生提供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于是,林先生就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名下的一套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的一套房产的房产证原件交给了施某,房子的建筑面积约为30平方米。
  公证:业主签了委托书
  直到3年后,尹某上门索要房子,林先生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已经被人卖了,而且卖的人,正是借钱给他的施某。
  通过房管局了解到的情况,更是让林先生瞠目结舌。
  林先生说,原来,施某利用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了林的身份证,并且在2007年的5月24日找到了一家公证处办理委托出售房产的委托公证。日,这家公证处出具了内容为“兹证明林某某于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来到我处,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的《公证书》。
  日,施某与尹某的代理人李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施某以9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卖给了尹某。三天之后,尹某又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将购买价仅为9万元的房产,向银行贷款10万5千元,贷款期限为10年。日,海珠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受理了尹某办理房产转名登记的申请。
  为了讨还房产,林某将施某、尹某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确认施某和尹某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且将房产返还给他。
  中介老板:确实是接受业主委托卖房!
  施某则为自己辩护:当时确实是林先生委托他将涉案房产出售。他说,在2007年的时候,林先生因为生意需要而向他借款5万元,作为保障考虑,他就以林先生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由于当时国家宏观调控,以个人名义不能取得房屋抵押贷款,林先生便委托他向尹某出卖房屋,以便向银行贷款。银行贷出了10万元,约定归他,多出的3万元作为他的利息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税费等。
  之后,则由林先生向银行供楼,而尹某没有支付过他和林某任何款项。据施某称,当时约定由林先生在借款两年之内还清10万元款项,他再让尹某将房屋过户给林先生。由于这种做法签成书面合同对他不利,所以没有签合同。但是林先生一直没有还过贷款,都是由他来还。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那份委托书上的签名成了案件的焦点之一。林先生认为委托书上的签名并非他自己签名,于是法院委托了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委托书中“林某某”字样确实是他本人所写。对于这一鉴定结论,林先生说,委托书是施某在让他签署借据时,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他签署的,他从来没有和施某到公证处办过公证。
  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没有明确交楼时间,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不符合常理,而且交易价格为9万元,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尹某在后来向第三人贷款时也是将房产价格定为18万元,可见尹某当时也是知道9万元的房价明显偏低。由于尹某称实际上他并没有向林先生支付购房款,而是因为施某向尹某借款,林先生又向施某借款,作为还款的保障林先生才将涉案房屋以出卖的方式作为保证,可见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买卖房屋,实为“流质契约之保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所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因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涉案房屋产权应恢复至原归原告所有的状态,尹某应协助林先生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变更至林先生名下。
  买家:合同有效,房子是我的!
  对此判决,尹某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尹某在上诉状中表示,既然一审之中已经确认委托书中的签名确实为林先生的笔迹,那么就应该确认施某受林先生委托而与他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尹某究竟和施某是什么关系?记者联系上了尹某,但是他婉拒了采访要求,表示目前已经对此案上诉,但是目前还没有终审的结果。“有什么问题的话,有了结果之后再说。”
  帮忙惹祸 没有房子却要还贷款
  刘小姐的遭遇相当尴尬,某种程度上,她的帮忙却使她成了受害者。原来,刘小姐的一个朋友在施某公司里打工,通过这个朋友的介绍,施某请她帮个忙――买房。这次所购的房子同样位于新港西路上,业主为夏某某。
  在此之前,夏某某的儿子夏先生和林先生一样,向施某借钱,而施某同样要求他提供房产作为抵押。在夏先生将房产证等交给施某之后,施某同样作出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文书, 刘小姐就被推出了前台,来负责购房和贷款活动。在日,她和夏某某的代理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属于夏某某的同样位于新港西路的这套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的房产购下,交易价格为30万元。
  当然,这并非刘小姐真实的购房行为,她不过是帮忙而已,她的获益是拿到1000元的酬劳。刘小姐依然还要继续“帮忙”搞定按揭贷款的事情。在“购房”后不久,她就与一家银行签订了《购房抵押贷款合同》,贷款44万元。
  贷款被放出后,转到了陈某的账户中。据刘小姐的代理律师说,陈某其实也是接受了施某的委托,最终贷款到了施某的手中。
  到了2010年,她被放贷的银行告上了法庭。原来,刘小姐出面贷款之后,还贷是由施某负责,但从第二十四期还贷期起,供款就中断了。银行方面自然追究签订贷款合同的刘小姐的责任,于是要求依约解除双方之间的贷款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并依约处分抵押物(涉案的房产)。
  2011年,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之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刘小姐同意向银行付清全部逾期贷款,承担起了还款责任。在这一和解协议之前,事情的发展却有点出人意料,夏家与刘小姐和解,并且表示不会追究刘小姐的任何责任。
  日,夏先生与刘小姐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夏先生就刘小姐与银行之间的贷款纠纷达成了协议:夏先生负责向银行付清了全部的应付款,并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夏先生未能按约定还款,并导致银行方面起诉申请执行时,刘小姐方面不负责任,有关问题由夏家自行解决。至于涉案房产的归属,刘小姐在协议中保证上述房屋在夏家认为适合的方式及时间,将产权转移给夏家。
  2011年2月,夏先生和刘小姐又签订了一份免责声明,再次确认,夏家如未能按约定还款并导致银行方面起诉或申请执行时,引起的纠纷和造成的一切后果都由夏家承担责任,夏先生及其家人不得再就该房屋问题追究刘小姐的法律责任。
  施某:涉嫌合同诈骗被起诉
  日,施某等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除了施某外,另两名被告人钟某和邓某都因为在二手房交易中欠了施某的钱,而被施某拉入参与。检方一共指控了三名被告人,9宗涉嫌合同诈骗的事实。起诉书中称,三人在2010年3月至9月间,指使他人冒充买家,与卖家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然后以到银行办理垫资赎契为名,骗得卖家全权委托其办理该房转让事项、代收取售房款和银行按揭款的全权委托书。之后,三人在卖家不知情的情况下,或以该房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或将该房卖与他人,谋利后将涉案钱财作他用。其中,施某的涉案金额将近五百万元。三名被告人中,只有邓某认罪。
  据知情者称,施某使用类似手段涉及的业主宗数肯定不止9宗。林先生的代理律师宋振华告诉记者,林先生在事发之后,到公安部门报案,却发现有不少业主都遇到了“被卖房”遭遇。“仅我所知,最起码,施某的案子至少有十几单。在9总控罪中,并不包括林先生的案子。”宋振华说。
  此案目前尚未宣判。
  专家:
  房产被盗卖可能性很小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法律顾问丁剑清表示,房产被人盗卖的可能性很小,根据林先生的案例来分析,问题可能出现在公证环节上,公证环节出问题,那么以后的环节自然都会有问题。但是目前公证机构也采取了很多的措施来防止类似的冒充他人做公证的事情发生。业主们在需要交付中介一些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防止被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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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贪便宜买无产权证房 卖家后悔不办过户手续
人民网   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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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不了解行情低价卖房子后悔了拒不办过户手续
  贪便宜买无产权证房屋
  房屋升值卖家不愿卖了
  2005年4月,张女士将名下位于烈士墓的一套建面48平方米的房屋作价4万元卖给何先生,但这套房屋没有产权证。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今后不管房屋价格涨跌,都以协议成交价格为准,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按照4万元购房款金额支付2倍违约金给守约方。
  去年底,这套房屋的产权证办下来了,但产权证上的名字却是张女士。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终因分歧太大无果。今年7月,张女士将何先生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关系,并认可按4万元购房款的标准支付2倍违约金给何先生。
  张女士的理由是,当初卖房不是自己真实意思,况且自己现在也无房居住,所以愿意赔偿违约金。
  何先生则认为,双方应当遵守当初签订的协议,且现在已不可能用4万元或12万元就能买到这套房了。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与何先生订立的买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张女士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也未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仅依据协议违约来请求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的是双方不严格执行协议时的违约责任,并非对解除条件进行的约定。买房人何先生也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卖房人张女士无权要求买房人何先生返还诉争房屋。近日,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可通过法律程序将对方告上法院,按照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秋季房交会今天开幕,我们特意选取了两则案例,为可能在房交会上买房和卖房的读者提个醒。
  今年3月初,53岁的梅女士和63岁的武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梅女士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武女士位于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一套建面54平方米的房屋,梅女士一次性付清房款后,武女士应在3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梅女士也将全部购房款付给了武女士。6月11日,双方还到渝中区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公证,但之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6月底,梅女士将武女士告到渝中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武女士立即为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5万元的价格在哪点都买不到这个房子,现在我不愿意卖了,也不愿意配合梅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感觉自己卖得太亏的武女士拒绝了梅女士的要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内容具体、明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现原告梅女士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清房款的义务,被告武女士并未按约定的时间配合原告将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目前也无证据证明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等事由,所以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武女士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立即为买房人梅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记者唐中明)
  卖方毁约买方要履约
  法律支持买方权利
  重庆佰城律师事务所主任葛斌律师称,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主动毁约时,如果买方认为仍然需要履约,法律是支持买方的。对卖方来说,违约金赔偿绝对不是可以敷衍过去的。
  作为张女士不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应承担哪种民事责任?葛斌律师认为,签订的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张女士不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而何先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权,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而要求张女士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合同赋予何先生的权利。
  葛斌提醒买房人,买房时最好了解清楚所买房屋是否有产权证,为避免扯皮,最好不要买没有产权证的二手房。
  卖房人反悔理由虽多
  遵守合同是法律原则
  重庆佰城律师事务所主任葛斌律师称,不少卖房人在卖房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房屋价格又上涨了,或者自己卖低了,于是反悔,以种种借口不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另一方起诉至法院。卖房人反悔的理由比较常见的有:没有收取定金;尚未办理房产证;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等。
  葛斌介绍,从他了解到的该类型案件的判决结果看,卖房人都败诉了。根据合同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无效事由或没有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不论是买房人还是卖房人,都应严格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作为卖房人的武女士一方,在卖房前应当自行了解清楚所在地段的房屋市场价格,结合自有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合理的市场卖价。
  原标题:买家贪便宜买无产权证房卖家后悔不办过户手续
  稿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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