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提取公积金还款明细协议终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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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我账户余额有公积金,请问下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提问者:网友&&&&
问题来自: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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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帮他回答▼
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是指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委托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还贷数据,逐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一种还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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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于12月份开始
确认,临海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于12月份开始
补充内容 ( 08:33):
补充内容 ( 08:35):
我已经发了市政府网站的文件地址,觉得不可能的,自己点进去看,请斑竹帮忙加下亮,让更多人看到,论坛力量大啊,按月冲贷的帖子,150999的浏览量了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海分中心关于开展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为充分发挥和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的还款压力,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海分中心决定自2014年12月开始实施《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试行)》(台房金[2013]44号)。为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正常运行和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范围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申请范围为:(一)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归还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称“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组合贷款”借款人可选择公积金部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或全额一年一次提取还贷办法。二、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政府办事大厅一楼公积金(房改)窗口填报《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海分中心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申请人签订《临海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书》,并于协议书生效次月开始,按月核定提取金额并在次月转账支付到借款人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还款账户。& &&&三、办理时间为有序的开展此项业务,避免集中办理造成不必要的等待和本中心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采用与首次还贷月份对月申请的办法;若超过对应月份的,年内可顺延办理。每月受理时间为16日至月底。四、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达到95%时,将暂停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附件: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试行)
& && && && && && && && && && && && && && && && && &&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海分中心& && & 日
台房金〔2013〕44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 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是指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职工(借款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按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用于偿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月还本息合计额的业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仍按《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另行申请。第二条&&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一)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且贷款地与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相同;(三)尚未还清贷款本息;(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大于等于申请人月缴存额6倍以上;(五)贷款期间无连续二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逾期还款记录;(六)申请人应为家庭成员(借款人及配偶、子女或父母),申请人不得超过四人,所有申请人须到场申请委托。第三条 申请材料(一)申请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还款关联的储蓄账户(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二)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父母、子女的,须提供证明与借款人关系的结婚证、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借款合同及贷款情况证明(还款账号、明细)。第四条 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填报《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二)管理中心核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及账户储存情况和证明材料等进行即时审核,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答复申请人;(三)经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与申请人签订《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书》, 管理中心于协议书生效次月开始,按月核定提取金额并在次月的上中旬转账支付到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第五条 按月提取金额申请人每月提取转账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偿还当月贷款本息合计额(含组合贷款银行部分贷款本息)。第六条 按月提取顺序先提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后提取其配偶或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第七条 按月提取业务暂停或终止《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书》执行期间发生下列第(三)、(四)项情况的,管理中心有权暂停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发生其他情况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其按月提取还贷业务。(一)申请人申请终止的;(二)贷款本息已还清的;(三)申请人还贷账户内余额不足又未及时足额补充资金,造成逾期的;(四)还贷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管理中心的;(五)申请人缴存账户已办理封存或异地转移的;(六)累计六期逾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七)国家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发生变化;(八)管理中心认为不适合继续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其它情形。第八条&&按月提取还贷委托暂停或终止的,管理中心和承办银行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申请人应经常查询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和还贷账户余额情况,贷款仍未还清且还贷账户内资金不足的,须主动及时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内备足资金,继续通过原约定的还款指定账户履行正常还贷义务,若发生逾期仍按借款合同的逾期约定承担责任。第九条&&变更申请(一)按月提取期间,申请人婚姻关系、约定的还款账户(卡或存折)、缴存单位以及申请人等变动,应在变动后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报《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变更内容相关材料。(二)申请人委托期间自愿提出终止委托,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报《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书终止申请表》并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终止手续。第十条 在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有效期间,申请人不得再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第十一条&&本办法自日起在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试行后逐步在县(市、区)分中心实施。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
附件1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
单位:元申请人信息申请人
贷款种类&&公积金住房贷款& && &公积金商业住房组合贷款以下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描述合同号
上月还款额
以下为商业银行贷款情况描述合同号
上月还款额
委托提取人情况姓名与借款人关系所在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月缴存额余额
以上委托提取人顺序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顺序本人承诺:1、&&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2、&&知悉并遵守《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的规定;3、&&保证遵守《借款合同》和《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的规定偿还借款,不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 && && && && && && && && && && && && && &申请人签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 日经办人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字:复核人意见:
复核人签字:(此表留存管理中心)附件2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变更申请表& && && && && && && && && && && && && &&&申请编号:办理业务 新增委托&&停止委托&&银行帐号&&提取方式&&缴存单位变更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房公积金帐号
与借款人关系□本人& & □配偶& &□其他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此栏在发生银行帐号变更时填写银行帐号
此栏在发生提取方式变更时填写提取方式 按月提取& & 按年提取此栏在发生缴存单位变更时填写住房公积金帐号
本人已阅知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规则,保证以上所填内容及提供证明资料属实。
申请人(签章):& && && && && && && && && & 经办人(签章):& && && &年& &&&月& &&&日& && && && && && && && && &&&年& &&&月& &&&日注:申请编号凭借款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填写
业务规则一、业务内容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是指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职工(借款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按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用于偿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月还本息合计额的业务。二、申请人办理时,应填报《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携带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申请人与借款人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转账规则1、先提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不足,则按其配偶或子女或父母顺序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2、申请人办妥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后,不得再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附件3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书终止申请表
& && && && && && && && && && && && & 申请编号: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房公积金帐&&号
申请人(签章):年& &月& &日
管理中心审批意见:
终止申请后自备资金正常还贷起始于& & 年& & 月。
& && && && && && && && && && && & 经办人(签章):&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注:申请编号凭借款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填写
通知抄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日印发
真的假的,那我明年可以买房了
真的,我刚上厕所的时候听门口的老大爷说的
银行直接从账户里面扣走
感谢论坛,感谢网友,也感谢公积金中心。
听说了,还要去办什么
好东西,顶
银行直接从账户里面扣走
不知道流程怎么弄,要去看看了
跟其他地方不同么?之前看的好像是打到银行卡上啥的,这个还只能公积金或组合贷款~只是商业贷款还不行啊………………
http://www.7tzw.la/170950/ 医统江山&
可是办理的月份还有限制,这样今年刚办的贷款就必须等到明年相应月份。
不过能实行终归是好事,临海论坛的力量还是强大了。
顶一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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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办理指南(试行)
◇中心网站:
◇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热线:
◇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
◇深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相关汇总指南:&
深圳住房公积金指引:
办理事项说明
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贷款的,可申请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后按月委托公积金中心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
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
网上预约,柜台办结。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业务当场办结,资金到账以入账时间为准。
政策法规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2.职工身份证原件;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配偶住房贷款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用于偿还未成年子女住房贷款的,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者户口簿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可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须前往管理部办理);
5.签订纯公贷还贷委托协议的
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受托银行印章);
6.签订组合贷款还贷委托协议的
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受托银行印章);
7.签订商业贷款还贷委托协议的
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8.商转公贷款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
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原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受托银行印章)
9.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办理提取业务前须先修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职工可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直接修改;
2.职工办理提取之前,请核对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的合同编号、贷款用途、签订日期等要素的完整性,如有缺漏请贷款银行予以补充或提供相关证明;
3.纯公贷、组合贷申请还贷提取的,因贷款受托银行办理抵押手续等问题,暂未能取得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原件的,可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办理(可不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4.办理过商转公贷款的职工,若仅针对原商业贷款签订按月协议或仅针对新的公积金贷款签订按月协议,只需按照需要办理提取的贷款类型提供材料即可;
5.职工与非家庭成员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若从职工的个人征信报告中无法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则须由能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的共同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管理部柜台进行书面授权;
6.一笔个人住房贷款具有多个借款人的,且多个借款人非同一家庭成员,职工及其配偶申请还贷提取的期间,其他共同借款人不得再申请还贷提取,若职工发生此提取情形的,视为已征得其他共同借款人同意;
7.职工签订协议当月发生过其他形式提取(除大病、低保、社保存量提取外),自次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职工当月未发生其他形式提取且在20日前(含20日)签订协议的,公积金中心自当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职工在20日后签订本协议的,公积金中心自次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8.职工与配偶同时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确定与其配偶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顺序,如职工与配偶非同时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顺序以职工及其配偶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先后顺序为准;
9.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已结清,则还贷提取委托自动终止。针对组合贷款中未结清的商业贷款部分,可重新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
10.职工对房产数量有异议的,可到我市房产查档网点查询实际房产数量并打印其全部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查询截止日期距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30天之内);
11.已婚职工选择此提取情形且还贷信息属于配偶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均须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12.贷款银行印章指银行业务专用章(贷款专用章、消费信贷专用章、会计业务专用章、个人业务专用章等)或银行公章;
13.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纯公积金贷款采用上月实际还贷额;组合贷款采用商业贷款部分的月应还款额与公积金贷款部分上月实际还贷额之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采用月应还款额。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
&&&&&&&& 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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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订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每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缴存额度改变后,是否按调整后的公积金缴存额进行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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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已签订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每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缴存额度改变后,是否按调整后的公积金缴存额进行扣款?  答:如贷款职工签订的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在生效期间,遇到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公积金月缴存额度发生改变的,在逐月扣款操作时,除职工公积金缴存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额的12倍余额外,扣款日将由公积金系统自动从新调整后的月缴存账户中划转大于规定余额的月缴存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如公积金账户中除须保留的余额外月缴存额不足一个月的则不予操作,直至账户满足扣款条件后再操作。  来源:南京日报
主办:南京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苏ICP备号
网站群总访问量: &&主站总访问量:
运行管理:南京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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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
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偿还本市范围内的住房贷款的,可申请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后按月委托公积金中心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
  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过住房公积金,本人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网上预约,柜台办结。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2.职工身份证原件;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配偶住房贷款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用于偿还未成年子女住房贷款的,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者户口簿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可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须前往管理部办理);
  5.签订纯公贷还贷委托协议的
  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受托银行印章);
  6.签订组合贷款还贷委托协议的
  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受托银行印章);
  7.签订商业贷款还贷委托协议的
  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8.商转公贷款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
  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原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适用于商转公抵押贷款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受托银行印章)
  9.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办理时间:
  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申请受理机关
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详见深圳中心官方网站首页,缴存提取银行网点分布。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取得申请资料并通过审核,方可办理。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
  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年审或年检
1.办理提取业务前须先修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职工可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直接修改;2.职工办理提取之前,请核对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的合同编号、贷款用途、签订日期等要素的完整性,如有缺漏请贷款银行予以补充或提供相关证明;3.纯公贷、组合贷申请还贷提取的,因贷款受托银行办理抵押手续等问题,暂未能取得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原件的,可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办理(可不加盖贷款银行印章),若复印件也尚未取得职工可自行查询合同号后告知柜员办理,组合贷款签订协议的,职工应诚信申报商贷部分浮动利率,标注在业务回执上并签字确认;4.办理过商转公贷款的职工,若仅针对原商业贷款签订按月协议或仅针对新的公积金贷款签订按月协议,只需按照需要办理提取的贷款类型提供材料即可;5.职工与非家庭成员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若从职工的个人征信报告中无法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则须由能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的共同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柜台进行书面授权;6.一笔个人住房贷款具有多个借款人的,且多个借款人非同一家庭成员,职工及其配偶申请还贷提取的期间,其他共同借款人不得再申请还贷提取,若职工发生此提取情形的,视为已征得其他共同借款人同意;7.职工签订协议当月发生过其他形式提取(除大病、低保、社保存量提取外),自次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职工当月未发生其他形式提取且在20日前(含20日)签订协议的,公积金中心自当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职工在20日后签订本协议的,公积金中心自次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8.职工与配偶同时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确定与其配偶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顺序,如职工与配偶非同时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顺序以职工及其配偶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先后顺序为准;9.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已结清,则还贷提取委托自动终止。针对组合贷款中未结清的商业贷款部分,可重新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10.职工对房产数量有异议的,可到我市房产查档网点查询实际房产数量并打印其全部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查询截止日期距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30天之内);11.已婚职工选择此提取情形且还贷信息属于配偶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均须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12.贷款银行印章指银行业务专用章(贷款专用章、消费信贷专用章、会计业务专用章、个人业务专用章等)或银行公章;13.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纯公积金贷款采用上月实际还贷额;组合贷款采用商业贷款部分的月应还款额与公积金贷款部分上月实际还贷额之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采用月应还款额;14.职工可凭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密码”在发卡行自助终端办理提取预约业务(支持跨行预约,目前暂开通建行、招行、中行自助终端公积金业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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