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告知他要我打2000给他我没有他就把我告上法院了

我刚才办理了1个个人无抵押贷款已经签了合同 1开始客服说不需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刚才办理了1个个人无抵押贷款已经签了合同
1开始客服说不需要任何费用
合同签了之后他要求我打2000元的保险金 我要求终止合同他说会到法院起诉我
在网上我也查到很多人被这家公司骗
我想咨询1下我现在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我了办理小额贷款30000对方传真1份合同过来开始我没留意最后1条要先交2000元可是我签了,他们说如果今天不给他们汇款就要起诉我
我了办理小额贷款30000对方传真1份合同过来开始我没留意最后1条要先交2000元可是我签了,他们说如果今天不给他们汇款就要起诉我
我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子,当时贷款了10万一年还完。前年已经还完了。去年结婚后,今年开始办理房产证。我想问问这个房子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房产证能不能只写我的名字?
我是1名大学生 我想网上办理个人无底押贷款
我把合同传真过去了
但是那个公司的说是要办理人身综合意外险
还说他们公司帮手把我爸打伤,头部流血而且肿大,胸部也肿了,我想问1问像这种情况能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在此提前向您道1声谢谢
没结婚,购房协议及合同只有我对象一个人的名字,贷款我对象已经还了两年了,现在要办产权能不能加上我的名字?现在我对象及他父母也同意加我的名字,可是售楼顾问说合同是一个人名字,贷款没还完,不能加我名字?怎么办?如果产权就我对象一个人,我们在去公证处办个公证,是不是就算产权是我对象一个人的,只要公证了是不是这房子就属于两个人婚前共同所有
您好,我想咨询1下,婚前1方付首付,婚后共同办理贷款,但购房合同上只有1个人的名字,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我想给个人办理二手车抵押贷款,问一下抵押贷款合同怎么写?怎么样才能有法律效应?
我在网上1家北京民生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了个人小额贷款,就要了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审核后就给我来了合同。合同上叫我先给打3000元,才能放款,我想问1下贷款公司是否符合法律章程
我了办理小额贷款20000对方传真1份合同过来开始我没留意最后1条要先交保险金的可是我签了,然后对方打电话过来说要先交3800保险金我说没有不交对方说我违约要交50%违约金不交就上法院告我这可信吗?
律师们,你们好,我咨询下,我婚前个人买房,交了首付款,但是网签和正式合同和贷款都在婚后才能办理。现在有的首付款收据和房屋认购书,在婚后办理正式手续时都要收回,请问我现在该怎么收集保留证据,证明房产首付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谢谢。交通事故,我全责无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帮对方定损2万,他要4万,把我告上法院,我已收到传票,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我全责无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帮对方定损2万,他要4万,把我告上法院,我已收到传票,
你可以做答辩状提交给法院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有权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和提出证据进行反驳,书面的答辩状一般在收到传票之日起15日内提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不影响法院的审理,若诉讼过程中你放弃答辩的,法院一般会认为你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没有意见,而依法作出判决。另外如果你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原告有权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但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多出的部分只能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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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方的车损多少是由保险公司与维修厂(4S店)协商确定的,你首先要做的就是亲自去了解车损2万是怎么确定的,即具体换了什么,修了什么。 其次,要看对方的诉状,对方要求的4万是怎么一个构成。对方是认为车损应该是4万(该换的一定要换,不能修),还是说除了车损是2万外,还要你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如果是前者,申请把保险公司和对方的维修厂列为共同被告;如果是后者,则要具体而言,但基本还是看对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最后,积极应诉。车损百分百是由保险公司赔的,但是需要你先垫付。其他的间接损失,例如交通费,如果对方主张赔偿,你也是有责任赔偿的。这是一个民事诉讼,不单单是车辆事故定损索赔流程,所以有些主张法院是支持,但保险公司是不会赔的。
对方是认为车损应该是4万(该换的一定要换,不能修),保险公司已经在4S定损完了以后确认是2万,而他缺行在外面找的修理厂维修的,且据他说是已经在物价局定损了4万,我肯定只会依据保险公司定损的价格给他垫付修理费,但是他不同意不肯给我发票,我在保险公司一直结不了案,不知道他是否有胜诉的可能
如果他在物价公司定了4万,法院是采纳物价公司的。因为物价是官方的,而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是因各个保险公司与4S店的协议不同而有所差异。放心,保险公司也会认物价局的,你可以放心垫付。保险一点,你可以现在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只要是物价出的定损金额,所有保险公司都得认~!放心,保险会根据物价的金额全额赔付的。你在保险公司那里结不结得了案那没关系,晚点结一点关系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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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定损单据作为抗辩依据。如需可委托律师介入。
哪里的朋友?在哪里的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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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迪根、樊毅、王新奇犯诈骗罪、彭某某、刘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一终字第00042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迪根,男,日出生,汉族,技校文化程度,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因犯挪用资金罪于日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白德坡,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韩晋,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毅,男,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南阳市粮食局工作人员,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博,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新奇,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书亚,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南阳市卧龙区。因犯盗窃罪于日被原河南省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南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监视居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迪根、樊毅、王新奇犯诈骗罪、被告人陈迪根、彭某某、刘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宛龙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迪根、樊毅、王新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迪根、樊毅、王新奇,并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诈骗的事实2000年3月,因南阳市耐火材料厂法人代表陈迪根与南阳市神龙物资有限公司的债务纠纷一案,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经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南阳市耐火材料厂偿还南阳市神龙物资有限公司借款243万元,还款期限日至日止。该案由河南省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大强作为南阳市耐火材料厂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并签收该法律文书。南阳市神龙物资有限公司依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经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2000)南中执字第427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于日获得了南阳市耐火材料厂科技楼的产权,房产证号为:宛市房权证字第701144号。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新奇、樊毅、陈迪根伪造了日陈迪根与王新奇之间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及陈迪根愿意用王新奇承建的楼房抵所欠的工程款的凭条。2009年10月,王新奇通过樊毅找到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庭的王万勇(已判刑)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王万勇收受了樊毅的贿赂,王新奇胜诉后依据宛城区人民法院(2009)宛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调解书、(2010)宛法执字第219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获得了科技楼的产权。樊毅、王新奇补偿给陈迪根12万元,因该楼只是框架结构,由王玉庆和马国法二人合伙承建,杜建军出资。2011年6月,该科技楼的产权证以王新奇单独共有办出后。2011年7月,徐某某给王新奇5万元定金欲购科技楼,后因资金不足未果。2011年8月,被告人樊毅、王新奇通过王东梅以该科技楼的产权证作抵押,欲把科技楼变现,在王某某处借款130万元。钱转账给王新奇后,当日王新奇把130万元转到徐某某的账号上,然后樊毅、王新奇、徐某某一起将130万取出,樊毅给王新奇13万元、杜建军20万,给马国法科技楼的后期承建费11万元,退给徐某某购房定金5万元,给王东梅好处费5万,自己分得60万,其余款项用于该科技楼的办证支出。借款到期后,王某某不同意以科技楼抵押还债,樊毅、王新奇等人又把该科技楼抵押给宋某某借款200万元,用于偿还在王某某处的贷款及利息。在宋某某处的贷款到期后,宋某某拿着抵押手续去南阳市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时,被告知该科技楼的产权属于南阳市神龙物资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陈迪根供述:2009年王新奇捏造事实,整天缠着我要钱,他说要不你把耐火材料厂的那幢科技楼给我,我说2000年时耐火材料厂的资产已经被卧龙区法院保全,现在谁也拿不出房产证,王新奇说这你不用管。过一段时间,王新奇给我打电话说弄一个协议书,明天到宛城区法院签个字就可以,欠他的钱不用还,再另外给我12万,那时我急需用钱就答应了。接着王新奇到我家里让我签字,我不签,他说那你明天早上七点半之前到宛城区法院,然后给我三千元,还说要不去现在就到白河整事。第二天早上我在法院门口见到王新奇、樊毅,王新奇拿出协议让我签,樊毅站在旁边,大致内容是,我欠王新奇三十多万工程款,已经还五万多,还欠26万多,愿意以科技楼抵账。还说一会到法官那里签个字就不用我管了。我给他两个说,耐火材料厂2000年因为七里园储金会的事被法院保全了,不管你们用啥手段我不担责任。然后我和他们一起上楼见法官做笔录签字。后来王新奇陆续给我九万多元。(2)被告人王新奇供述:我和陈迪根92年就认识,我跟着他干活,出事出来我又跟着他干。2009年下半年为止,陈迪根欠我工资四万多,因为他资金短缺,到处借不到钱,他就开始打耐火材料厂那座科技楼的主意,因为其公司破产科技楼一直是烂尾楼,就让我在外边找人把科技楼卖掉,我就带王玉庆、樊毅去看后,商量到12万,然后我三人合伙买下,等农运会拆迁或者卖掉。我负责付给购房款,王玉庆负责继续建房,樊毅负责办房产证。我陆续给陈迪根7万多,又通过樊毅给陈迪根5万,王玉庆建房花11万多,樊毅为了办房产证让我和陈迪根签订了假债务协议,证明出事故欠我26万多元工程款,到宛城区法院打官司拿到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期间王玉庆和我急着用钱于2011年春节前后樊毅介绍杜建军在人民路一茶馆给我六七万、给王玉庆六万,算杜建军入股,我们四人商定,利润樊毅占33%,我、王玉庆、杜建军各占22%。当时我投12万、樊毅投30多万、王玉庆投11万多、杜建军投12或者13万。樊毅办证缴税有20多万,其余樊毅说他招待法院、房管局的办事人了。办房产证时我给樊毅写有委托书,让他代表我办理房产事宜。我与陈迪根之间的债务手续及工程承包协议是樊毅一手捏造的,2012年神龙公司发现我们办的科技楼房产证和他们的重复,我才知道科技楼早已判给神龙公司了。科技楼评估价值300万,樊毅是大股东,他说了算,贷款是他联系的。130万元贷出的前两天,樊毅把我、王玉庆、杜建军叫到我们家算贷出来的钱如何分配,樊毅当时拿出一大把白条,说是送礼、请客花的。后来说徐某某20万,我、王玉庆、杜建军按22%分,每人20万左右,剩下的钱归樊毅。(3)被告人樊毅供述:2009年王新奇约着我和王玉庆在他家喝酒,向我们说他以前跟着陈迪根干,陈欠他钱。过几天他约我和王玉庆去耐火材料厂看房子,说那幢烂尾楼是他盖的。后来他把手续拿出来让我看,其中有一份工程承包协议、陈迪根给他写的26万欠条,还有一份陈迪根与王新奇因欠工程款的还款协议。王新奇说陈迪根2005年出来后也没有还钱,愿意把这幢楼抵给他,他再给陈迪根18万。王新奇问我这样的事该怎么办,我说把手续复印一下去法院问问。后来我找到王万勇,他说如果王新奇是建筑物的施工方,他是第一债权受益人,可以通过法院的裁定进行司法确认。后来王新奇给我5000元我到王万勇那里立案,后来通知陈迪根开庭解决此事。在王万勇的主持下陈迪根和王新奇签了调解协议,内容是陈迪根以耐火材料厂一幢未完工的四层框架结构科技楼抵欠王新奇的26万元债务,后来法院给一份民调书,2010年六七月份,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书,然后,将房子完工后办证。我、王玉庆和王新奇约定,王新奇补偿给陈迪根18万(后来知道是12万)王玉庆负责把烂尾楼完工,我负责办证,后来出现一些费用,王新奇、王玉庆无力支付,当时杜建军拿出13万,给王新奇7万,给王玉庆6万,我们就确认了产权:樊毅占33%,王新奇、王玉庆、杜建军各占22%。将来收益后,除去本钱,利益按此比例分配。后来办房产证需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许可证。我就告诉陈迪根和王新奇,后来陈迪根提供这两样东西的复印件,通过王新奇给我。陈迪根说2000年出事后,原件找不到了。2011年6月我和王新奇一起办证,所有人王新奇单独共有。王新奇提出去银行贷款,他说他外面欠的钱多,现在没能力还,急于变现。我们四人商量后都同意,王新奇去办评估,该房估价300多万。2011年7月徐某某找到我,说王新奇准备把该房卖给他,徐某某支付五万元定金,并有收据,想让我把股份转给他,徐某某给我18万及一块独山玉,算我转让给他股份,后来徐某某又找到王玉庆转得了股份。该房的产权等于杜建军、徐某某、王新奇共有。2、被害人宋某某陈述:日左右,经过朋友许天勇介绍,我和王新奇认识,王新奇说他承揽工程修路,急需垫支大量资金,想以房产抵押向我借200万,他拿出一份其房产评估书,上面显示位于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十里庙的宛市房权字第号房产价值311万。日,我和王新奇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二个月还款,利息月息2分,超期月息4分。同日我们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王新奇愿意以其位于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十里庙的宛市房权字第号房产抵押。随后我们到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了房屋抵押权证书。通过民生银行以我丈夫李善奇的3436账号分两次转给王新奇0364152账号200万,王新奇当天给我利息16万。在借款协议到期后,王新奇说再续两个月,并给我利息7万元,又过两个月,王新奇说没钱,提出把协议中的房子给我,此时王新奇应该给我277万元。日,我到市房管局申请过户,房管局说该房权有争议。在王新奇取得房产权之前,南阳市神龙公司已经有合法的产权证,所以无法过户。我就问王新奇怎么回事,他说他也不知道,是别人一手办理的产权证,后来我再找王新奇就找不到了。3、证人证言:(1)证人杨甲证言:2011年五、六月份,樊毅找我让帮忙给王新奇以房产抵押贷款,通过王某某贷款130万元,到期后王新奇还款160万元。(2)证人徐某某证言:樊毅找我让我买耐火材料厂的一栋房子,同时又用该房抵押贷款130万元,款到王新奇账上后又转到我的卡上,樊毅将我的卡拿走了,他这样做的目的是由他支配这笔钱。(3)证人王某某证言:樊毅找到我,给王新奇以房产作抵押贷款130万元,到期后还款160万元。(4)证人张某甲证言:2011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樊毅让我帮忙取了一百多万元的现金。4、书证(1)被告人陈迪根、樊毅、王新奇的户口登记表(2)南阳市中级法院(2000)南经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南中执字第52号、411号、27号、004号;南阳市中级法院(2000)南中执字第4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南阳市神龙塑胶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文件(2011)6号;日南阳耐火材料厂陈迪根委托陈大强的委托书;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31号民事调解书及裁定书送达;南阳市神龙公司所拥有的科技楼产权证复印件(3)该宗土地的使用证及草图证实南阳市耐火材料厂所占土地的用途(工业)、四至及面积。(4)南阳市中级法院送达回证证实(2000)南中执字第427号裁定书送达、评估报告送达给南阳市耐火材料厂王文光家接受,但王文光不签字。(5)南阳市中级法院日执行笔录(讯问被执行人陈迪根,申请执行人神龙物资公司马建伟)(6)陈迪根、王新奇伪造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款事宜的协议书、陈迪根还款条及欠款条证实双方的债务情况及陈迪根愿意用该楼抵押。(7)日王新奇诉陈迪根的民事诉状、南阳市宛城区法院2009宛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调解书、(2010)宛法执字第21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0)宛法执字第21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证实由于假债务引起的民事诉讼,宛城区法院判王新奇胜诉。(8)日该科技楼的房屋产权股份确认书、日房屋产权股份确认书证实王新奇取得的科技楼产权于日有王新奇、王玉庆、樊毅各占三分之一,日变更为王新奇、王玉庆、杜建军各占22%,樊毅占33%。(9)南阳市房产管理局为王新奇办理的卧龙区大屯村十里庙1378.31平米产权证及平面图证实该科技楼的产权证号为:宛市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于日归王新奇所有(10)陈迪根两次收到王新奇现金56000元的凭条两张证实王新奇支付陈迪根现金情况。(11)王新奇取款凭证证实王新奇(账号:891461)取现金130万元,存款人证件号:295010.(12)王新奇和徐某某签订的协议证实130万元转入徐某某账号的原因:用于徐某某所承包的南水北调工程。(13)日徐某某的账号891883转入130万元,系账号为891461转入;日徐某某0万元的凭证证实日王新奇给徐某某转130万元现金的事实。(14)徐某某账号为891883的交易记录证实日徐某某两次取现金128万元的事实。(15)银行卡存款凭证一份证实日樊毅存现金60万元的事实。(16)日李善奇通过民生银行两次转给王新奇(0364152)现金200万元的凭证证实王新奇收款情况。(17)日李善奇、宋某某与王新奇达成的抵债协议书一份证实王新奇于日李善奇的200万元现金愿意以宛市房权证字第号抵押。(18)南阳市智胜公证处(2012)南智证民字第6809号公证书证实李善奇与王新奇的抵债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符合《民法通则》五十五条。(19)李善奇、宋某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申请书证实由于王新奇没有及时还债,被害人申请宛市房权证字第号产权过户的情况。(20)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告知书证实宛市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产权有争议,暂停办理过户手续。(21)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卧龙分局企业信息查询单证实陈迪根南阳市耐火材料厂属于集体所有制,于日被吊销。(22)马明震与陈迪根签订的转让协议证实马明震与陈迪根签订的耐火材料厂转让协议情况。(23)土地、房产债权债务一览表证实陈迪根耐火材料厂土地、房产抵押、转让、分割情况。(24)2013南刑二终字第00059号刑事裁定书证实王万勇玩忽职守、受贿案发回重审。(二)骗取贷款的事实2003年5月,因南阳市耐火材料厂法人代表陈迪根与南阳市商业银行金龙支行的债务纠纷案,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0)宛经初字第99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由南阳市耐火材料厂偿还南阳市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借款620万元,还款期限为日前。该案由南阳市政法干校干部秦新宪作为南阳市耐火材料厂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并签收了该法律文书。南阳市商业银行金龙支行依据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0)宛经初字第999号民事调解书、(2003)南中执字第0515号民事裁定书及对南阳市耐火材料厂部分房屋价格鉴定技术报告,于日取得了南阳市耐火材料厂701105号房屋的产权,但未过户。2011年10月,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庄建新、马国法、王玉庆得知陈迪根耐火材料厂的房产可以通过诉讼获得产权后,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让庄建新把马国法、王玉庆约到办公室了解情况。彭某某到南阳市房管局查证得知,南阳市耐火材料厂的产权还在其名下,但701102房子已经不存在。彭某某又到南阳市卧龙区工商管理局得知南阳市耐火材料厂已经于日被注销,还从杨某乙处了解到,耐火材料厂的房产已经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裁定给南阳市商业银行金龙支行,但未过户。彭即和刘某某商量,决定以虚假诉讼取得陈迪根的房产。彭某某让马国法、王玉庆和陈迪根谈价格,最后陈迪根同意彭某某、刘某某等人先支付其25万元,并与刘某某签订了日陈迪根欠刘某某35万元,愿以1102房产抵债的虚假借条。彭某某依据该借条于日在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庭立案后,彭某某以刘某某的妻子刘晓的名义打给马国法卡上的25万元支付给陈迪根,但马国法只给陈迪根15.2万元。日,刘某某、彭某某等人依据(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08号民调书、(2012)宛龙执字第01号执行裁定书及卧龙区人民法院法官谢某某(另案处理)私自出具的(2011)协字第237-1协助执行通知书(同一文号的两份)办理了1102房产的过户手续,新的产权证号为(1-6)、(1-6)。日,彭某某以其他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谎称购房,把(1-6)房产抵押给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50万元,期限一年。后因检察机关的介入,彭某某于日归还了本息。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陈迪根供述:我不认识刘某某,我没有向他借过钱。(出示日陈迪根借刘某某35万元的借条,愿意以1102抵押)这是我写的,但是假的,是彭某某已经拟好的,让我照着抄抄,他说为了打官司,想要我的房子贷款变现。当时还说借的钱写得少了,法院不判。我和樊毅认识后,又认识了王玉庆、马国法等人,他们几个知道我耐火材料厂还有地和房产,我做生意缺钱,王玉庆和马国法多次给我打电话,找我说房子变现,通过假的债务诉讼找个人先给我点钱,等房产手续办好贷款后,再给我补偿,我说房产证办不了,已经抵押给别人了,也变不了现,王玉庆和马国法说不要我管,我说你们去房管局查查,如果有的话就办。这话是在银河宾馆说的,彭某某也在场。王玉庆和马国法介绍我和彭某某认识,彭某某说先给我拿25万元先用,等房产证办好贷款再给我补偿。后来他们就去房管局查,马国法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彭某某一起去查了有三套还在耐火材料厂名下,能办这事,约我到银河宾馆办手续,我从郑州回来就去银河宾馆,王玉庆、马国法、彭某某、杨某乙还有一个我不认识,他们几个说还有三套在耐火材料厂名下,现在我们把手续弄好了,让我签字。我说25万太少了,彭某某说贷款再给我。接着彭某某拿出已经写好的借条,让我照抄签名,日期按他们的要求写,他们还说要去法院打官司,让我也去,我说不去,他们几个说让我写个委托,杨某乙处理这事,我就对着杨某乙写了委托书,彭某某说律师费他出。我没有给他们提供这两套房的产权证。当天马国法转给我20万,其实彭某某之前转给马国法25万,剩余的5万马国法扣的信息费。又过了一个星期,王玉庆和马国法又给我打电话,约我到银河宾馆办另一个房产证手续,说他和彭某某去房管局查了,说这次给我20万,我去了以后还是他们几个,彭某某拿出一张拟好的借条,让我照抄并签名,日期还是按他们说的,这次是用701106号房产抵押,借款金额30万,写的是借彭帅的。然后马国法下楼转账给我18万,另外的马国法扣走了。这钱还是彭某某之前打给马国法的。我至此也没有给他们房产证,我已经没有房产证了,给不了他们。(2)被告人彭某某供述:我和陈迪根之间没有债务纠纷,只是为了要买他的房产才虚构的债务纠纷。(出示日陈迪根借刘某某35万元的借条)这是假的,是陈迪根写的。2011年10月底的一天,我、刘某某、庄建新在刘某某办公室聊天,庄建新说以前有人低价买过陈迪根的房子,因为陈迪根原来的耐火材料厂的营业执照已经吊销,不能过户,通过法院打官司就能过户。我一听就让庄建新找找,陈迪根还有没有这样的楼,咱们也买过来,庄建新说中。过一段时间庄建新给我和刘某某说,陈迪根还有问要不要,我让庄建新把房产证号要过来,然后去房管局查看是不是真的。后来庄建新就给我1102两个号,我又去房管局三楼产权科找姓曾科长,让她查,她说没问题,没有过户没有抵押,产权还属于耐火材料厂。然后我就去厂里看,发现701105号是四层砖混结构,大约1100对平米,701102号上的房屋已经不存在,后来我还了解到,这块房子的地皮已经被检察院买走了。我就给刘某某、庄建新说,问问陈迪根要多少钱,庄建新就去问中间人王玉庆、马国法,他们说三四十。后来我们在银河宾馆见面,王玉庆、马国法、刘某某、庄建新、陈迪根谈价,陈迪根说着房子没问题,别人也是通过打官司把房产过户的,然后我们就开始写借条,是陈迪根写的,就是借刘某某35万元,到期不还,以1102房产抵押。签完后,我给杨某乙打电话,让杨某乙看借条,杨某乙这种情况能立案,杨某乙就写了诉状去卧龙区法院立案并申请诉前保全。办完后我给马国法打电话,让他给陈迪根转账。钱是刘某某打到马国法卡上的,怕直接打给陈迪根不牢靠。后来法院立案、裁定,(出示2012宛龙执字第01号即2011协字第23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是的,就是这两份文书,但不是院办案人出的,因为办案人苏某某出差了,让我去找谢某某,我和杨某乙就去找谢某某办的。2012年2月把房产证办出来,登记在刘某某、张明胜等人名下,3月我虚构一个和张某乙的买卖合同,用该房产证抵押给卧龙区信用社带了150万,取现后全部给刘某某了,因为2011年刘某某、张明胜和我在南阳市粮油公司合伙买一处房产,钱全部是刘某某出的。后来贷款我们还了。(出示日陈迪根借彭帅钱的条子)这也是虚假的。2012年11月中旬,上次后不久,我在刘某某办公室遇见庄建新、丁晨,庄建新说陈迪根还有一处房产约1000平米也要买,要30万。你招呼着也走法院的手续,把房子过了。我说我也占一份,庄建新说他和丁晨一共要600平米,剩下的400平米给我,我们三人商量着我出资11万,剩下的他们出,庄建新说还把款打到马国法的卡上,因为当时我的卡上只有六万就转到马国法的卡上了。第二天上午在刘某某的办公室我给庄建新现金三万,剩下的钱我说办手续时我出。又过了几天,庄建新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银河宾馆给陈迪根办手续,我去了以后,马国法、庄建新、丁晨、陈迪根都在,庄建新说还和上次一样,打一个虚假的借款协议。我说那就以我儿子彭帅的名义写一个借条,日期往前写,免得陈迪根把房子抵押在别人手里,陈迪根同意,然后就写了借条,陈迪根还加盖了公章,就是你们让我看的借条。办完这手续我就拿着去卧龙区法院办理立案和查封,让马国法给陈迪根打钱。后来通过法院和陈迪根达成协议,我有通过谢某某拿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为市检察院的介入,没有过户成。谢某某给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就是你们让我看的2012(05)号。陈迪根两次卖给我的房子,他都出具了耐火材料厂的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身份证、产权证复印件。复印件上显示房产权属于耐火材料厂所有。他说原件丢失了,我问他为何不补,他说办不出来。因为这事我还到工商局问过,陈迪根耐火材料厂的营业执照及法人已经被注销了,陈迪根根本办不出来,也无法补办。(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庄建新、彭某某在我办公室喝茶聊天,庄建新说陈迪根急着用钱,想借50万,付3分息。我和彭某某说:和他又不认识,又没有东西抵押,怎么可能借给他。庄建新说回去问问。过了几天庄建新给我和彭某某说:陈迪根用耐火材料厂的房子抵押。彭某某说那得先看看房子,后来庄建新和王玉庆就给我们提供了陈迪根的好几个房产证号,我们去房管局查查,彭某某去了几次,查后说房子没问题。王玉庆给我们提供其中一幢有房产面积的,说陈迪根要抵押这幢,但不知道房产证号。王玉庆还说陈迪根因为七里园储金会的事,骗人家钱,法院把耐火材料厂的资产都判给别人抵债了,现在只剩下着些烂房子了,房产证也丢了。我当时就起疑心,想着房子肯定有问题,彭某某说先查查。后来彭某某去房管局和工商局查,得知陈迪根的耐火材料厂营业执照已经吊销,法人也注销了。彭某某找人咨询这个情况,人家说: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可以通过虚假的债务官司,把房子过户过来。还从这人那里听说:陈迪根耐火材料厂的房产早已被法院查封并判决给商业银行,但商业银行没有过户。彭某某得知后,就给我说咱们可以钻这个空子,通过虚假债务纠纷,把房产过户,咱们拿着房产证贷款,就算陈迪根骗咱,咱也不赔钱。我说能办成就整。后来我们要买陈迪根的房子,彭某某就给王玉庆、庄建新他们联系搞价,庄建新、王玉庆说,陈迪根不相信他们,让马国法当中间人,到时给马国法点好处费,因为马国法成天跟着王玉庆跑。我们以25万元买下1102这两处。他们是在银河宾馆谈的,他们之间签了一张陈迪根借我35万的条子。是彭某某一手操办的,借条办好后彭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去法院立案、诉讼保全,等这事办完了再给陈迪根卡上打钱。第二天马国法把钱打给陈迪根,还跑到我办公室要好处费,我给他3000元。官司打完后,彭某某到法院、房管局跑过户,最后701105房产过户到我们夫妻、彭某某夫妻、张明林夫妻头上。彭某某说张明胜和我们一起做生意,给张明胜一份,因为张明胜正闹离婚,所以就写他哥张明林的名字。接着我们对701105进行评估、抵押贷150万,都给我的,因为前期我们几个人做生意都是我垫资的,这算是他们还的。后来公安机关介入这事,我们知道违法就赶紧还了贷款。701102的房屋已经不存在了。我们想着买过来将来再盖。这事过去没几天,庄建新又到我办公室,给彭某某。丁晨说陈迪根还有房子要卖,他们几个商量着买,我没参与。2、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陈迪根把701105号产权证复印件交给自己并让其交给卧龙法院后,和刘某某签了协议,然后执行。同时证实2011年10月彭某某、刘某某跑到其家说:如果查封陈迪根的房产,必须找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需要用你的房产。我就答应了,并写了担保书,把复印件给了他们。(2)证人苏某某证言证实:刘某某与陈迪根借款纠纷及彭帅和陈迪根的借款纠纷的执行案是其办理的。只下发了执行裁定,但裁定书中没有提及将陈迪根的房产抵债或者过户给某人。(3)证人曾某证言证实:他不认识彭某某,也想不起是否有人找其查询耐火材料厂1106房产信息。(4)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卧龙区人民法院2011协字第237-1和2012宛龙执字第0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其填写的,该执行案并不是谢办理的,因为彭某某找到他,让他按照彭的要求填写。是为了办理过户手续,彭某某说办案人出差了。这两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我送达到房管局的。(5)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其没有卖给彭某某房子。2012年初,彭某某说身份证弄丢了,急着贷款,想用张某乙的身份证办贷款,后来张某乙知道彭某某用张的身份证开的折子。3、书证:(1)、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的户口登记表(2)、刑事判决书证实马国法因犯诈骗罪于日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3)、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彭某某因犯盗窃罪于日被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4)、陈迪根于日写的借刘某某35万元,到期无力偿还用宛市房产证第1102号房产抵押的借款条、刘某某诉陈迪根的民事诉状、陈迪根的法人代表身份复印件及陈迪根委托杨某乙的委托书证实陈迪根与刘某某的债务纠纷已诉至法院。(5)、日卧龙区人民法院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卧龙区法院2011(8)号民事调解书、送达刘某某回证证实陈迪根败诉。(6)、日刘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1102查封)、担保书、2012宛龙民保字第2号裁定书、2012(02)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1102)、送达房管局、担保人、刘某某、陈迪根回证证实1102房产被依法查封。(7)、日刘某某申请执行书、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8号民调书、民庭的文书生效证明、陈迪根法人身份复印件及委托书、2011宛龙执通字第237号附一号存根、送达杨某乙(陈迪根的委托人)、和解协议书、2012宛龙执字第01号执行裁定(查封1102)、2011协字第23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房管局701105过户给刘某某)、房屋产权证存根(701105号过户给刘某某、彭某某等人,产权证号是-1-6)证实701105号房产依法过户给刘某某、彭某某等人所有。(8)、日彭某某以购房为名,将房产证抵押贷款150万元后转给张某乙的凭证(9)通过马国法购房的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刘某某等人购买陈迪根房,通过马国法的账号进行交易的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迪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以欺骗为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樊毅、王新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陈迪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陈迪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迪根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二、被告人樊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三、被告人王新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四、被告人彭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五、被告人刘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迪根、樊毅、王新奇均上诉称自己不构成犯罪。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对原审判决无异议。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本案证据经一审庭审宣读、出示、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迪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以欺骗为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毅、王新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迪根、樊毅、王新奇三人均上诉称自己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陈迪根在明知自己以前所有的房产已经被相关部门过户给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仍伙同樊毅、王新奇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虚假协议为手段进行虚假诉讼为骗取他人财物创造便利条件,在虚假诉讼得逞后,又从房管部门骗得房产证,然后以房产做抵押骗取借款200万元,至今不能归还。三人系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又将所骗现金予以私分,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犯罪;陈迪根与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利用虚假诉讼,使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骗取了银行贷款,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实施的欺骗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故其三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且被告人陈迪根提供虚假协议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与骗取贷款行为是一个相互关联的连续犯罪过程,故该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清红审 判 员  史云峰代理审判员  刘 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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