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面积误差,商品房合同签订查询的是第一条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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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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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博泰魏玛峰尚] \r\n\r\n\r\n\r\n&\r\n\r\n\r\n\r\n&&&&&&&&&&&&&&&&&&&&&&&&&&&&&&&&&&&&&&&&&&&&&& 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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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自行完善参考文本2
发布人:市场科&发布日期: 11:42:43&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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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出卖人和买受人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 ”第___栋&&& 单元___层___号商品房事宜,在已签订正式编号为:___& ___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存在差异,实际交付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应严格按照《买卖合同》附件五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每期购房款,若买受人逾期支付上述任一笔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对照主合同中或补充协议其他地方出卖人违约承担的违约金比例,自行对补充协议中所有的违约金比例根据对等原则进行调整,如合同中其他地方约定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万分之0.5的违约金,则违约金比例不对等,应修改。)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若买受人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笔购房款及违约金达30天以上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购房款总金额20%的违约金,(与主合同中出卖人承担的违约金比例严重不对等,请自行对照修改。)或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并不予退还买受人所交的全部购房款。删除。
2、买受人应在《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付清全部购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并无须承担任何(删除)违约责任。
3、双方确认:在买受人将全部购房款支付完毕之前,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所有(建议修改为:出卖人有权拒绝买受人的交房要求);在买受人将全部购房款支付完毕后30日内(以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出卖人出具的收款凭证上日期为准),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所购房屋的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手续,逾期出卖人按日承担合同总金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4、对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的购房款部分按照本补充协议四条执行。
&& 贷款方式付款的特别约定:
1、买受人在签订《房买卖合同》之前,已(应当)知晓银行或者公积金中心按揭贷款相关办理程序、条件、缴费及相关风险,并愿意接受银行要求购买保险或提供担保等必须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删除,这是另一个合同约定的事项。)买受人应确保其实际情况(偿还能力、信用情况等)符合贷款银行或者公积金中心所规定的按揭贷款办理条件。买受人应自行交纳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改为相关)费用,并无条件(删除)的接受贷款银行或者公积金中心的按揭贷款资格审查。
2、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如委托出卖人代办手续,则应)按要求提供按揭贷款所需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房管部门相关证明、公积金缴费证明等,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删除)去办理房屋按揭贷款的各项申请、审批、贷款手续,超过7日,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二(注意对等原则)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买受人已支付按揭房款中扣除总房款10%(注意对等原则)的违约金后,剩余已交房款无息(删除)退还给买受人。
37()30单方20%()的违约金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解除房屋买卖备案登记,完成退房手续后,20%()()()
4、买受人向银行或者公积金中心申请的按揭贷款成数及年限以放贷银行或者公积金中心的最终审批结果为准。如审批的贷款额度低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由买受人在获知银行或者公积金中心审批额度确定之日起的10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补足差额部分,作为按揭首付款。,每逾期一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单方20%()的违约金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解除房屋买卖备案登记,完成退房手续后,20%()()()
5、在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之前,因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数额、期限等偿贷要求偿还贷款)导致银行或者公积金中心解除或者终止贷款合同或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因此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出卖人享有下列(&&&&&&& )权利:
(1)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支付代扣金额和相应罚息及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应支付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税费、诉讼费、律师费)外,自出卖人代偿还之日起,买受人每日按代偿还金额的千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删除。逾期超过7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以解除通知或公告形式)《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解除房屋买卖备案登记,完成退房手续后,出卖人在扣除购房款总额20%的违约金及买受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金等(此处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二选一)费用后,将买受人已缴纳的购房首付款的剩余部分无息(删除)归还买受人,该房屋由出卖人另行出售。买受人已缴纳的购房首付款不足够支付上述违约金或买受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金等费用,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继续追偿。
(2) 有权对该商品房以出租、拍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行使追偿权。
(3) 有权终止或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并无须承担任何(删除)责任。
6、公积金与银行按揭组合贷款的付款方式的,参照以上相应约定执行。
7、办理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他项权证抵押登记时,买受人无法在通知时间内前往进行抵押登记,由买受人负责办理有法律效力的公证(删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五条& 对规划、设计变更、交付标准的特别约定:
1、经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变更,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逾期书面答复或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2、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应配合出卖人办理相关合同解除手续,出卖人应在买受人解除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90日内无息(删除)退还已付购房款。增加:因出卖人违约造成的合同解除,出卖人还应当承担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此违约金如前面约定买受人承担20%,则此处出卖人也应是20%)解除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删除。
3、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或为维护小区全体和绝大部分业主利益的情况下,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做出局部的调整,对小区总平面规划和设计进行优化调整和合理变动,可不通知买受人。双方同意房屋交付标准和验收依据以竣工后政府的验收报告及资料为准。删除。
4、合同所指的规划、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变更不包括出卖人在合同订立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和设计文件所必须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对于前述变更出卖人无须承担任何(删除)责任。
5、出卖人发布的广告、楼书、沙盘、户型模型、样板间等宣传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和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均不能作为双方的房屋交付标准和验收依据。房屋交付标准和验收依据以竣工后政府的验收报告及文件为准。删除。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附件和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六条& 对商品房交付的特别约定:
1、出卖人出售的是未进行装修的清水房.
2、《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出卖人最迟的交房时间,在该时间届满前,经买受人同意可以提前交付。
出卖人在《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前交付的,有权要求买受人对房款支付做出相应调整,并积极配合出卖人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删除。
4、出卖人发出交房通知的方式为书面函件□、电话□、短信□、《德阳日报》登报□,买受人应按照通知的时间前往出卖人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超过主合同约定期限30()30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在实际接房当日,支付购房款总额20%()
5()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出卖人通知收房之日(修改为:主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买受人无法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出卖人另行通知的交房时间内前往“”售楼中心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但委托代理除需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前或交房当天向出卖人提交;
(2)买受人在商品房交付之日届满前,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出卖人售楼中心,向出卖人当面办理商品房交付的授权委托书;
7、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出卖人可据实推迟交房时间,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国家政策、政府(或其他职能部门)有关规定、行政决定、政府规则调整、军事管制、军事设施限制等国家、政府因素导致不能按期交房的;
(2)施工中遇到连续超过4个小时的停电(或限电)、停水等因素导致不能按期交房的;
(3)施工中因恶劣天气(下雨、雷电、高温等)导致不能按期交房的;删除。
(4)施工中遇到社会性群体事件、道路封锁、原材料短缺等社会异常事件,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
(5)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建议修改为:如遇不可抗力,出卖人可根据不可抗力情况推迟交房时间,并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面积误差的特别约定:
1、《买卖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预售套内建筑面积,房屋竣工验收后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与预售套内建筑面积存在一定误差,买受人(同意□ 不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买受人不退房。
(2)无论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卖双方均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及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车位按个计价,以《买卖合同》上约定为实际成交价,房屋竣工验收后实测面积如有变化,不存在与出卖人购房款上的差补。
2、如果买卖双方对房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有异议方可自行前往有房屋实测资格的相关政府部门(修改为:机构)进行复核,如果复核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复核费由出卖方承担;否则,复核费用由买受方承担。双方以复核套内建筑面积和《买卖合同》中第五条约定单价为最终购房款结算依据。&&&
第八条&& 对权属办理的特别约定:
1、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在办理交房手续时代收代缴并统一交存,缴费金额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德阳市政策等有关规定的标准缴纳,如遇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缴纳,多退少补。
2、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交清全部资料、税、费及维修基金并办理完毕商品房交付手续之日起的730(协商确定)个工作日内,协助买受人取得商品房分户的产权证书;如委托出卖人代办(增加),买受人未付清权属证税费和提供办理权属证明相关资料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代办房屋交付手续(改为权属证书手续)且不承担任何(相应)责任,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分户权属证的时间相应顺延(以出卖人出具的书面接收资料时间起算)。
3、若出卖人为买受人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收房手续之前,必须委托出卖人为其办理所购房屋的分户房产证,并交齐办理分户房产证所需的手续(以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要求的为准)、税费和专项维修基金,并将办理按揭贷款抵押登记所需的评估登记等(按国家规定所必要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删除)一并提交给出卖人。买受人违反本款约定的,出卖人除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要求买受人按日支付所购房屋总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所购房屋的分户房产证办理完毕后,由出卖人将其交于贷款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
4、根据《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有权“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等。因此,无论买受人是否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若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要求买受人当面核实相关情况(材料),或询问买受人并签署询问笔录的,买受人应当无条件(删除)地及时予以配合,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分户房产证、分户国土证取得的标准为相关主管部门向买受人核发上述相关证书,而非出卖人向买受人移交上述相关证书。
6、出卖人将办理分户房产证的材料提交给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后,因政策及政府主管部门原因(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延期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7、出卖人未能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初始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商品房所在楼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至实际取得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不能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期限取得以上权证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
&第九条& 对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的特别约定:
2、出卖人发出整改完毕通知后,买受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前来验收整改成果。如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买受人未前来验收或虽来验收但无理拒绝整改成果的,
3、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应当在设计、施工及质量上均符合国家现行规定。若双方对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由提出检测要求的一方先行垫付检测费用。
&&& 4、出卖人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时,买受人应对出卖人的保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若因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卖人入场维修等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若因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配套设施发生质量问题而需要在买受人场地进行维修时,买受人应给予配合,并应在收到出卖人或物业服务公司或相邻物业买受人(承租人)的通知之日起为相邻物业或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提供便利,否则因此造成延误维修而导致相邻物业或公共配套损害结果加重的,买受人应赔偿加重的经济损失。维修完成后维修单位负责将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恢复原状,如造成其他损失,应予以补偿。
6、乙方承诺应在装修期间,积极接受物管公司的监督,做好防渗漏措施,由于业主在装修过程中造成的厨卫间渗漏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对公共权益、附属物及构筑物的特别约定:
1、本项目下述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1)未计入公摊面积部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室、储藏室、库房;&&&&&&&&&&&&&&&&&&&&&&&& &&&
(2)未出售的地下车位、地面车位、非机动车车位等规划内的车位;&&&&&&&&&&&&&&&&&&&&&&&&&&& &&&&&&&&&&&&&&&&&&&&&&&&&
2、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附带露台有板连廊或屋顶花园的,所附带露台有板连廊或屋顶花园的专有使用权归该买受人所有;其他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房附带露台有板连廊或屋顶花园的买受人享有对所附带露台有板连廊或屋顶花园的专有使用权,并自愿放弃对该露台或屋顶花园的使用。买受人在使用所购商品房附带的露台或屋顶花园时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必须无偿且不得妨碍和阻止相关部门为了本幢楼宇的维护和检修等公共事务通过和使用买受人上述专有使用权区域。删除。
3、买受人使用具有专有使用权的露台有板连廊或屋顶花园的,应当符合设计荷载要求,并遵守《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含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以及政府部门相关规定,不得损害相邻关系,侵害共有权人或相邻人的其他合法权利,破坏房屋结构和外观,私自搭建、扩建、或改变其最初的功能,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全部由该买受人承担。删除。&&& 4、出卖人因城市建设、规划小区建设及物业管理等涉及公共利益之需要,在该商品房的的楼宇及周围、露台、地下及地上或者买受人房屋前后及地面花园内可能(以附件的形式向买受人明示)埋(架)设电力、电讯、给排水污水管线及配电箱等公共设施的,买受人应配合前述公共设施的维修及检修工作。& &&&&&&&&&&&&&&&&&&&&&&&&&&&&&&&&&&&&&&&&&&&& 5、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附带、入户花园、露台或阳台或房屋外有相连结构板的使用,必须遵守《临时管理公约》和《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中相关约定,不得擅自搭建、修建、改变其使用、损害该区域的公共设施和业主公共利益。由于买受人使用不当原因,该露台、屋顶花园有板连廊在保修期内出现的维修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
6、买受人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承重结构、外观、使用功能、因买受人私自改动,造成的一切(删除)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保修及赔偿责任。
7、出卖人有权在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设置小区名称等标识或在小区内(指整个住宅小区)设置宣传广告。删除。
第十一条& 对违约金条款的特别约定
&在《买卖合同》及附件、本补充协议订立过程中,买卖双方已就合同或者协议中各条款所涉及的违约金比例或者计算方式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均不得以违约金高于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为由要求减少违约金数额。删除。
第十二条& 对合同解除的特别约定:
1、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出现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或者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依据合同和本协议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合同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否则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如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取得相对方的协商同意的,提出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总购房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如买受人的商品房已装修的,该装修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删除。如发生解除合同事由,买受人应在合同解除后根据出卖人的要求配合出卖人到商品房管理部门办理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撤销手续,如买受人拒绝履行备案撤销配合义务的,出卖人有权拒绝退还购房款外,还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总购房款的20%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增加:如撤销登记后出卖人拒绝退还购房款的,买受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总购房款的20%向出卖人收取违约金。
第十三条& 对送达的特别约定
1、买受人对其提供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的有效性负责。买受人确认合同正文前“买受人”项下约定的通讯地址为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买受人不填写地址的,有关书面通知则视买受人所提供的身份证地址为通讯地址。如出现买受人提供地址或身份证地址有误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如买受人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相对人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由过错人自行承担。
2、买受人地址在德阳市行政管辖区范围内,自邮件投递的第3日视为文书送达日;地址在在德阳市行政管辖区范围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邮件投递的第5日视为文书送达日(投递日以邮戳为准)。
3、出卖人在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有权选择公告送达,且公告期满后的第2日为送达日。
4、需要买受人认可的文书自送达日起的7日内(以邮戳日为准),如买受人未做书面回复,视为认可该文书载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对争议解决的特别约定: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的争议,由买卖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因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有一方不愿意协商的,主张权益的一方只能按照《买卖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公平地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如任何一方违背上述争议解决方式,采用任何可能导致对方名誉贬损、对方工作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解决争议的(如围攻哄闹对方办公场所、项目现场、利用横幅、网络等发布不实言论进行名誉或者商誉贬损等),属于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之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就其每次违约向守约方支付合同约定总房款20%的违约金。删除。
第十五条& 其他特别约定:
1、买受人应该自行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水、电、气、光纤网络、电话等申请开通、接入、服务费用。&&&&&&&&&&&&&&&&&&&&&&&&&&&&&&&&&&&&&&&&&&&&&&&&&&&&&&&&&&&&
2、加盖出卖人财务收款专用章的收据、票据是出卖人唯一有效的收款凭证。其他未加盖财务收款专用章的任何凭据,对出卖人不具有约束力。
3、为了保证小区内的人员安全、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和噪声、灯光扰民,提升小区品质,买受人应当在地下车位能够满足停车要求前提下不在本项目地面停放机动车。
4、《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名称、楼栋编号、门牌号、道路名称均以项目完工后相关行政单位核定的地址名称和门牌号为准,届时与《买卖合同》相关约定不符不得视为出卖人违约。
5、项目西侧为共同通道;项目东侧临胜利堰后退3米为项目红线,防护绿带7米,将一并打造为公共绿地。
第十六条& 附则
1、本补充协议的各项条款标题只为方便查阅而设,并不以任何方式界定、限制、解释或描述该条款的含义、范围、或限度。本协议中“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自然日,表述的金额均以人民币为结算标准。
2、凡对《买卖合同》或本协议的修改和添加,需在添加或修改处加盖出卖人专用章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3、本补充协议及附件系《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删除。
4、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受人特别申明:买受人(已□ 未□)阅读并理解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等文本的内容,签署上述协议及文件完全是出于自愿。对上述文件中有关限制、免除出卖人责任的内容,出卖人已向本人进行了特别提示。删除。
出卖人:四川置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 &&
签订地点:德阳市 销售中心 &&& 签订地点:德阳市& 销售中心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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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各地法院相关指导意见的汇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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