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骑缝章合同盖法图片没有盖销售公司的章,只有销售代表签名,骑缝章合同盖法图片是否有效?

合同只有法人签名而没盖公章有效吗_百度知道
合同只有法人签名而没盖公章有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五种,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而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不是其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故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而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合同有效。  虽然只有法人签名而没盖公章的合同是有效,但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建议最好能加盖公司公章。  如有什么经济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到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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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法人未盖章,该合同也是有效的。
有效。有一定的风险,可能法院会认定为该法人的个人债务,如果他偿还能力不足的话,就有得不到执行的风险。
有效~~~~~~~~~~~~~~~~~~~~~~~~~~~~~
盖公章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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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上没有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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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上没有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官方公共微信有加盖公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是否有效?_百度知道
有加盖公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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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效,公司对外签合同,不一定每一份合同都是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如果是业务员所签订的合同,当然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该份合同照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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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效了,尤其是在大陆加盖公章的效力完全盖过法人签字效力,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况,比如指明一定需要法人签字的协议、报告、申请之类的,这些基本是用于政府机构的。
如合同中无特别约定:必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合同生效,一般应当认定有效。
法定代表人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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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慈与周伟、随州市宏晟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李万慈。委托代理人胡景秋,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伟。委托代理人邱志坚,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随州市宏晟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晟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国际汽车商贸城。原告李万慈与被告周伟、宏晟公司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万慈的委托代理人胡景秋,被告周伟的委托代理人邱志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万慈诉称,2013年5月我委托丁霖冰向宏晟公司购买自卸车一辆,并于日向宏晟公司签订购车合同,随后支付全部车款221000元到被告宏晟公司指定帐户,被告周伟将车辆送达至我指定地点,但是该车开出不到一公里即无法正常运行,我将此情况告知被告周伟,被告周伟当日将该车回收。随后我多次找被告要求处理,被告周伟于日出具保证一张,保证于日前退还全部车款。但二被告至今未退还车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退还购车款221000元。原告李万慈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身份。证据二:企业信息。证明被告宏晟公司的企业信息,被告主体身份适格。证据三:丁霖冰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丁霖冰受原告委托购车及购车款实际由原告支付的事实。证据四:买卖合同一份。证明丁霖冰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已生效,被告的签字代表是周伟,合同已加盖公司公章。证据五:退款保证一份。证明被告工作人员周伟代表公司出具的退款保证书,保证于日前退还221000元的事实,同时也证明原告车款已付的事实。证据六:银行转账清单。证明车款已支付。被告周伟辩称:1、原告李万慈无权起诉,其不具有原告的资格。本案中的买卖合同的双方是随县闽丰石材有限公司与宏晟公司,与原告李万慈无关,其不是合同的任何一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无权起诉。2、本案与被告周伟无关,不应承担责任。周伟系第二被告公司的员工,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应驳回对周伟的起诉。3、本案争议的车辆属合格产品。该车辆检验合格已上牌,且一切手续合法,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周伟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周伟的身份证。证明被告主体身份。证据二: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车本身质量合格,符合规范。证据三:车辆行驶证、合格证。证明目的同上。证据四:随州市闽丰石业公司转账明细。证明周伟一直在与闽丰石业公司有业务往来,与原告没有直接的联系。被告随州市宏晟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庭审质证,被告周伟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其具备原告资格,本院结合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认为,该证据与原告证据三、证据四能够相互应证,虽然与宏晟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的人是丁霖冰,但是其是受原告委托签订的合同,且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全部由原告完成,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原告主体身份适格。对证据二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证据三真实性无法确认,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证明代理关系。经本院查证,该证据确系丁霖书写,其代理行为真实存在,且与证据四相互印证,故予以采纳。对证据四合同本身无异议,结合证据三、证据六,本案中丁霖冰与原告的代理行为事实存在,车款全部由原告支付,车辆也是送达至原告指定地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宏晟公司间买卖合同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故予以采纳。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周伟无权承诺退还购车款,也不能证明车辆有质量问题,更不能证明该车辆退还给被告周伟。本院认为,被告周伟代理被告宏晟公司与原告受托人签订购车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卖方交付的车辆不能正常行驶而收回,并由其代理人书写了退款保证,故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据六认为不能证明是原告通过银行汇款给周伟,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实原告通过汇款方式向被告支付车款的事实,即原告履行了购车合同约定了付款义务,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证据二、证据三有异议,认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不能证明与本案争议车辆有关。本院认为,仅凭车辆登记信息、车辆行驶证、合格证是否属于本案所涉车辆,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本案无法核实,故对该二份证据不予采纳。对证据四认为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与原告无联系,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此项证据与原告提供的证据四所证明事实不相符,结合庭审原告和被告周伟陈述以及其他证据关联性,认为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不予采纳。被告宏晟公司因未到庭,故对上述原告和被告周伟提供的证据未予质证。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丁霖冰(称需方)与被告宏晟公司(称供方)签订合同编号为的购车合同,约定:需方购买供方价格为221000元的自卸车一辆,交车时间为日之前;供方宏晟公司在合同供方由委托代理人周伟签名并加盖宏晟公司合同专用章,原告委托代理人丁霖冰在合同需方签了名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通过网银转让方式向被告宏晟公司委托代理人周伟指定的帐户支付定金20000元,被告周伟于2013年7月初将合同车辆送至原告指定的地点随州市万和镇青苔村随州市宝顺石业有限公司内。原告在使用该车辆时发生故障,随即通知二被告并提出要求退车退款。被告周伟随后到随州市宝顺石业有限公司将车开回被告宏晟公司处停放。原告此后数次与二被告交涉要求退还车款,被告周伟于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即本人保证宝顺3号车款贰拾贰万壹仟元整于日前退还于李万慈,周伟,,随州市宏晟汽车销售公司)。后因该车款未退还而成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万慈与被告宏晟公司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李万慈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221000元,被告宏晟公司已经其委托代理人周伟在交付车辆的过程中因车辆质量问题已将所交车辆收回并由被告周伟出具退车款保证书,应视为原告与被告宏晟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已终止。被告宏晟公司应退还原告车款221000元,由被告周伟系诉争合同的代理人,加之原告购车直接汇入其帐户,故其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随州市宏晟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万慈购车款221000元,被告周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农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分理处,帐号:78×××8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汪元贵人民陪审员  王晓玉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黄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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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加盖单位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合同是否生效?
时间:&&|&&作者:张峰&&|&&浏览:486
我们是一家劳务分包企业,与一家总承包企业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我们在合同上盖了章,拿给对方单位,对方只是由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了个名字,没有盖单位公章,请问这种情况下合同生效吗?
问:我们是一家劳务分包企业,与一家总承包企业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我们在合同上盖了章,拿给对方单位,对方只是由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了个名字,没有盖单位公章,请问这种情况下合同生效吗?答:明杰专业律师张峰解释说,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有效。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过要约、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签订合同最重要的是双方的合意,而盖章只是形式而已。对于合同生效所要满足的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一个例外的情况是,《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单位没有约束力。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知识产权 律所: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11502积分 | 帮助2644人 | 1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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