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金库结构业务由哪个构办理机

  一、问题的提出  省级以下分设国税、地税征收机构,源自1994年分税制在全国的实施。在此之前,虽然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区分早就存在,但中央税并没有独立的征收机构,而是依托地方的征税系统。受当时财政包干制的影响,地方政府总是倾向于隐瞒、挤占、延缴中央税收入,优先保证自己的财政需要。由于政府间税收分割本身的问题,加上征管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受到严重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除调整了税收分割的方法、标准外,独立的中央税征收机构被提上议程。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要求,从日起,在现有税务机构基础上,分设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随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2]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直属机构如何组建,以及两套机构职能如何划分作了明确规定。总体来说,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征收,同时也负责部分地方税的征收,其余地方税则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  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以避免地方政府对中央税收收入的干预。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机构建立后,中央政府的财政汲取能力大大提高,为推行分税制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不过与此同时,客观上也造就了两套税务机构并存的局面,导致征税和纳税成本都急剧上升。此外,职能的交叉有可能导致国税和地税争抢税源,而信息交流的不畅又容易导致税收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制止。  这些现象已有大量文献论述,本文不打算对此着墨太多。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基于节约资源、提高效率的考虑,许多有志之士频频发出呼声,要求合并国税和地税机构。特别是在2008年,当“大部制”改革正式启动后,许多人更是厉声质问,既然一件事情只能归一个部门管,为什么税务系统还要分设两个?官方的考虑是,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并不是简单的合并,关键在于合并后税收如何管理。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并国税、地税机构不太现实,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难题。[3]  确实,国税和地税征管机构的合并,涉及政府间利益的平衡。从中央来说,把国税系统撤销,中央税收由谁负责征管?如果交给地税局,岂不是又回到1993年以前的模式?从地方来看,如果把地税系统撤销,地税收入又由谁来负责征收?如果交给国税系统,地方政府难道就没有顾虑?对于这些问题,似乎一时找不到理想答案。不过,笔者以为,由于共享税的存在并且不断扩展,国家税务局系统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税务局系统与中央政府之间,事实上形成一种合作关系。总结和利用这些宝贵经验,并辅之以相关的制度建设,可以为机构重组提供一条新思路。在当前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只要能平衡政府间的利益,促进资源节约和工作效率,机构合并也许并不是没有机会成为“双赢”。  二、共享税的划分标准及其征管模式  根据1994年的分税制方案,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有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资源税。资源税按资源种类划分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享有,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其他资源的资源税归地方享有,由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这种模式不需要中央和地方的合作,税收征管机构与收入归属是对应的。[4]不过,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按比例分享,[5]国家税务局收到的增值税款和证券交易印花税款,一部分属于中央,另一部分属于地方。按照这种模式,国家税务局客观上就在与地方政府合作,通过一定方式实现地方政府的利益。  分税制实施后,财政部随即对有关预算管理提出了要求。中央固定收入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并直接缴入中央国库。地方固定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并直接缴入地方国库。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但需要按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具体的要求是,增值税,由税务部门在征收时填开“税收缴款书”(在“预算级次”栏中注明中央75%,地方25%);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税务部门在征收时填开“税收缴款书”(在“预算级次”栏中注明中央50%,地方50%)。各支库收纳的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应于当日办理库款报解时,按规定的共享比例分别划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6]  1994年之后,国家税务局系统实际上还负责一部分地方税。如外籍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是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虽然财政部的上述文件中没有明确此类收人如何缴库,但是,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做法不难推出,国家税务局收到这种个人所得税后,应该不会将其缴入中央金库,而是会直接缴人地方金库。如果将其缴入中央国库,很容易被列为中央预算收人。假如再通过转移支付退还给地方,又必然会成为中央的财政支出,然后再被归入地方政府的收入。这样不仅程序复杂,费时费力,很容易造成预算数据失真,给政府和公众造成不必要的误导。  不难看出,税究竟由哪一级机构征收,在制度上并不影响收入入库。地方税务机构征收的税款,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划入中央金库。国家税务机构征收的税款,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划入地方金库。因此,至少从技术上看,分税制并不必然要求税务机构分立,既可以考虑只建立一套国家税务局系统,将地方税委托给该系统征收,也可以考虑只建立一套地方税务局系统,将中央税委托该系统征收。中央和地方间的税收归属确定后,无论由哪个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只要其严格遵守预算缴库程序,就不会影响各级政府的应得利益。  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就是一个例证。自2002年]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企业所得税不再按隶属关系划分。与此同时,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7]  改革方案实施后,国家税务局的征管范围比之前大大拓宽,所有新增企事业单位全部被纳入其麾下。不过,如前所述,只要企业所得税的分享比例既定,并且遵守分级入库的预算原则,即便全部收入由国家税务局征收,也不会影响企业所在地方的利益。而根据《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8]除了总分支机构集中纳税的外,企业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这说明,国家税务局有义务照顾地方政府的利益,将地方财政收入就地缴入地方金库。而地方税务局也有义务照顾中央政府的利益,将中央财政收入直接缴入中央金库。  在这方面,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更为特殊。事实上,企业所得税还存在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如果地方挤占中央税款,中央完全有机会实施报复。毕竟,地方也有部分收入需要借助国家税务局系统。但国家税务局无缘参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既然地方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保持不变,中央就只有依赖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合作,实现自己应当享有的收入比例。按照财预明电[2001]3号文的要求,个人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按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不难看出,这种做法与1994年之前并无二致。  三、共享税征管变迁中的利益平衡  尽管从技术上说,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无论由谁来征收,都不会影响对方的利益份额,但是,技术或制度有赖于具体人员的操作。如果工作人员受制于外在压力,其仍然有可能偏离制度或规则,优先保证本级收入的入库,甚至于挤占、挪用对方的收入。1993年国家税务局之所以组建地方直属机构,就是因为地方税务局无法保证中央财政收入,严重影响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此,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不仅其收入大头归中央,为了避免地方政府的干扰,征管权也由国家税务局行使。1994年之后中央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证明这种做法的确行之有效。  分税制实施之初,借助于国家税务局的地方直属机构,中央完全不需要借助地方的资源,就可以实现自己的税收利益。由于共享税的征管权在国家税务局,地方政府反倒需要中央政府的帮助,才能将地方分成部分予以实现。其实,这本身反映出中央对地方的不信任。它宁愿花费多一倍的代价重建机构,也不愿意共享地方的税收征管网络。而之所以导致这个结果,又是因为前期双方合作的不愉快。地方很大程度上侵犯了中央的利益,使中央财政陷入非常困难的尴尬境地。  2002年之后,随着所得税收入分享方案的实施,部分中央税收入交由地方税务局系统征管。这说明,随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推行,中央对地方的制约能力逐步增强,中央对地方的信任度也在逐步增加。2009年起,在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除特别规定的情况外,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9]由此,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再次一分为二。原本可以由国家税务局直接征管的企业,重新划入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原本可以由国家税务局直接入库的中央收入,也因此要借助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协助。  分税制实施后,基本不存在中央政府挤占地方收入,或地方政府挤占中央收入的情况。中央和地方之间如果还存在问题,也主要是分配标准是否合理,以及转移支付是否公开透明,而不是本级收入能否实现的问题。在中国的税收收入结构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占有绝对比重。如果中央和地方能够在这三个税种上合作良好,其他税种的征管合作应该也不存在问题。例如,假如将地方税委托国家税务局征收,或者将中央税委托地方税务局征收,在技术层面其实不存在障碍。而随着预算和国库管理的规范化,无论本级税收是否由本级机构征收,各级政府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保障。  例如,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及其所属各级支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因此,国库虽然按财政级次设置在地方,但有义务保障中央收入的实现。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分大区设置分支机构后,国库与地方政府的隶属性越加减弱。在税收收入按级次入库方面,国库有义务进行审查监督。对擅自变更税收收入分成留解比例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因此,如果国库严格执行税收的入库级次,即便税收征收机构出于部门本位,没有按照预算级次上缴税收收入,其行为也可以得到纠正。  再如,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行为,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都要责令改正。同时,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适用这么严格的法律责任,对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一种沉重的压力,也可以对违规行为起到很好的阻扼作用。  鉴于中央和地方已经开展大规模税收征管合作,而这种合作并没有影响各级财政收入的实现,鉴于国税、地税征收机构分设确实成本过高,且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程序负担,影响到税收征管的公平和效率,鉴于财政的规范化程度已经今非昔比,而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更是进步飞速,笔者以为,省级以下的两套税务机构确实可以合并。抛开合并之后的人员安置问题不谈,无论是撤销地方税务局,由国家税务局系统统一征收,还是进行相反的选择,都是可以考虑的选择,而且二者之间并没有太大差别。不过,由于目前中国并没有真正的地方税,因此,撤销各地的地方税务局,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税款,可能更加符合现实。  四、税务征收机构重组的前景预测  目前,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除中央政府外,地方政府又分为四级。即便实行省管县的新型财政体制,地方政府之间也存在税收分割问题。例如,所有的地方税都需要分割,共享税中属于地方的部分也需要分割。而按照现在的地方税征收体制,除省政府外,其他地方政府并不能控制与其对应的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系统实行省级垂直管理。以县级政府为例,其税收的实现需要同时借助在本地设立的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而县政府对二者在人、财、物上都没有支配权。地方税务局收到税款后,根据本省内的税收分割方法,将税款分别缴人县级国库、市级国库、省级国库、中央国库,乡镇财政独立的地方还需要考虑乡镇国库。国家税务局收到税款后,同样需要进行上述操作。  如果现行模式对省以下地方政府利益不产生影响,那么,税收征收机构合并后,这些政府的利益同样也不会受到影响。这是因为,地市州和县级、乡镇级的地方税务局本来就不受本级政府的领导,其与国家税务局无论按什么方案合并,都不会让这些政府陷入更为不利的境地。可能受到影响的是省级政府。如果将国家税务局地方直属机构撤销,由地方税务局统一行使征税权,省级政府当然不会受到影响。如果按相反的方向操作,撤销地方税务局,保留国家税务局,省级政府则会有很大顾虑。不过,笔者以为,既然地方税务局的垂直管理不影响省以下地方政府的利益,地方税务局撤销以后,中央垂直管理的国家税务局同样可以不影响省级政府利益,二者的运作模式是一模一样的。  从现行分税制的内容看,虽然税收被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三种,但地方税的开征、停征、减征、免征的权力都集中在中央。在这一点上,地方税与中央税没有任何区别。地方税其实只是由中央决定的、收益归属于地方的税种,而不是地方拥有决定权的税种。从程序上看,无论是地方税还是中央税,都必须统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地方政府也无权变通。因此严格来说,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所有的税种其实都是中央税。而分税制并不涉及税权分割,只是从收益分割意义上而言的。什么税归中央,什么税归地方,决定权一直在中央政府。一旦出现税收分配方案的调整,就会影响税务机构的征管职权。  从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来看,如果只是征收纯粹的地方税,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其实税收收入非常有限,不足以支撑起一个庞大的网络。如果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从地方税务局的征收范围内剔除,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将大为萎缩。笔者认为,2009年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将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一分为二,将缴纳营业税为理。以县级政府为例,其税收的实现需要同时借助在本地设立的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而县政府对二者在人、财、物上都没有支配权。地方税务局收到税款后,根据本省内的税收分割方法,将税款分别缴人县级国库、市级国库、省级国库、中央国库,乡镇财政独立的地方还需要考虑乡镇国库。国家税务局收到税款后,同样需要进行上述操作。  如果现行模式对省以下地方政府利益不产生影响,那么,税收征收机构合并后,这些政府的利益同样也不会受到影响。这是因为,地市州和县级、乡镇级的地方税务局本来就不受本级政府的领导,其与国家税务局无论按什么方案合并,都不会让这些政府陷入更为不利的境地。可能受到影响的是省级政府。如果将国家税务局地方直属机构撤销,由地方税务局统一行使征税权,省级政府当然不会受到影响。如果按相反的方向操作,撤销地方税务局,保留国家税务局,省级政府则会有很大顾虑。不过,笔者以为,既然地方税务局的垂直管理不影响省以下地方政府的利益,地方税务局撤销以后,中央垂直管理的国家税务局同样可以不影响省级政府利益,二者的运作模式是一模一样的。  从现行分税制的内容看,虽然税收被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三种,但地方税的开征、停征、减征、免征的权力都集中在中央。在这一点上,地方税与中央税没有任何区别。地方税其实只是由中央决定的、收益归属于地方的税种,而不是地方拥有决定权的税种。从程序上看,无论是地方税还是中央税,都必须统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地方政府也无权变通。因此严格来说,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所有的税种其实都是中央税。而分税制并不涉及税权分割,只是从收益分割意义上而言的。什么税归中央,什么税归地方,决定权一直在中央政府。一旦出现税收分配方案的调整,就会影响税务机构的征管职权。  从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来看,如果只是征收纯粹的地方税,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其实税收收入非常有限,不足以支撑起一个庞大的网络。如果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从地方税务局的征收范围内剔除,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将大为萎缩。笔者认为,2009年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将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一分为二,将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纳入地方税务局的管辖,并没有太多的合理性方面的考虑,而仅仅是为了解决地方税务局业务量不足。正是基于这些因素,笔者倾向于撤销地方税务局系统,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所有的税款。  地方税务局撤销之后人员如何安置,这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事实上,无论是撤销地方税务局还是国家税务局,都存在同样的人员安置问题。本文所持的论点是,就事理而言,随着形势的发展,两套税务机构应该合并。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困难的背景下,政府更应该精兵简政、提高效能,节约财政开支,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而相比而言,撤销地方税务局更具有合理性。果真如此的话,税务征收成本将全部由中央政府负担,地方政府无须承担任何经费。虽然地方需要考虑人员安置,但与节省下来的财政开支相比,未必是一笔亏本的买卖。  当然,中国分税制将来会走向何方,仍是一个有待深入探索的问题。如果将来下放税收权力,允许地方自行开征地方税,本文所设想的单一税收征管模式可能需要重新调整。不过,在我国宪法所设定的民主集中制框架下,要做到这点难度其实很大。倘若能真正做到,就表明我国地方政府已经高度自治,不再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届时,地方政府究竟愿意重设一套征税机构,还是委托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或者由财政部门内部的非税收入局负责征收,相信地方居民通过比较后可以做出明智选择,无须我们现在过多担忧。  【作者简介】  傅纳红,单位为武汉体育学院。  【注释】  [1]国发[1993]85号文。  [2]国办发[1993]第087号文。  [3]日,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一行到河南省考察时,曾就国地税机构分设与合并的问题发表个人看法。他的基本观点是,国地税合并没有前景。参见孙小林:“财税改革中长期命题:国税地税再合并?”,载《21世纪经济报道》日。  [4]严格来说,当时我国关于共享税的划分标准并不严谨。如果资源税属于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那么,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也应该归入共享税的范畴。营业税虽然被归入地方税,但实际上有一部分特定主体(如全国性的金融机构)的营业税归属中央。企业所得税按照隶属关系划分,本身也说明它是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本文所讨论的共享税,主要是指按照比例划分的税种。按照主体或客体划分的税种,与本文主题没有太大关联。  [5]中央分享增值税的75%,地方分享25%。证券交易印花税当时实行五五分成。  [6]《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93]财预明电字第4号)。  [7]《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  [8]财预明电[2001]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责任编辑:曹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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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经营的银行性业务有哪些?
中国人民银行设13个职能司(厅):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 、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 、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内审司、人事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局)、党委宣传部。   办公厅   组织协调总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发布、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   条法司   起草金融法律法规草案;依法承办金融法律法规的有关解释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组织金融法制教育和宣传。   货币政策司   研究、拟定与实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研究提出关于选择和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实施;研究、拟定和实施信贷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负责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银行监管一司   承办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银行监管二司   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 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除外)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坚持“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研究并推动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利率管理。结算管理等业务管理制度,对其经营风险进行监控,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设置条件,业务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统计司   负责经济金融信息的搜集。统计和分析;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经济、金融统计制度,管理和协调金融系统的统计工作;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调查统计数据库建设和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向金融系统和国务院综合部门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会计财务司   拟定金融业统一的会计和结算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工作,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计划,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支付科技司   负责支付清算、联行结算和帐户的管理以及组织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和应用;编制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定金融科技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   国际司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 及澳门、台湾地区金融组织和各国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及 业务往来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外事管理工作。   内审司   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司(局)、直属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特别是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对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   人事教育司   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制度及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员考试、测评和智力引进工作,拟定人员培训规划;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编制。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职责,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培训中心,作为支持服务体系。上述单位的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办法管理,编制共260名。   研究局   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经济增长及其运行进行分析与预测、跟踪研究我国产业政策和工业、农业、财税、外贸等部门经济动态及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金融市场、金融风险等重大政策并向行领导提出政策建议。   货币金银局   拟定有关货币发行和金银管理的办法;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人民币的工作;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销毁;管理现金的投放、回笼及库款安全;管理全国的金银收购配售库存和国家黄金储备;管理金银开发基金;管理全国黄金市场。   国库局   办理国家金库业务,对下级库实行业务管理;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监督和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保卫局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保卫工作;对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金银、现钞、有价证券的武装押运工作。   培训中心   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各类培训和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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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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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库的组织构成,简称“国库体系”。世界各国的金库体系因政权结构的区别而不同。如法国是中央集权制国家,其国库的组织构成为垂直型体系,下一级国库都隶属于上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则形成联邦和州两个独立的国库系统,联邦政府设有国库总局,各州均设有自己的国库机构,两者彼此独立,相互之间没有直接的权责关系。
中国国库组织属于垂直型体系,其机构大体包括总库、分库、中心支库、支库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支库是国库的基层库,支库以下设国库经收处。各级国库均由负责经理,在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由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该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受委托的专业银行,由行长兼国库主任。国库的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分、支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实行的是两套机构一套人员的结构。地方各级国库都直接对上级国库负责,下级国库要定期向上级国库报告工作,上级国库有权直接对下级国库的工作进行布置、检查和监督。中央国库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国的国库工作,并负责办理中央预算资金的收纳、支出;地方各级国库主要负责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本级预算支出的拨付及上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国库经收处只是代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不能作为一级国库。各级国库的库款支配权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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