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协商当中收取费用吗

辽宁各地: |||||||||||||
2013年度辽宁省工商系统十大消费维权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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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新闻网讯 3月12日,辽宁省工商局发布2013年十大消费维权实例,以提醒消费者在消费时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大维权实例之一:预付消费起纠纷
  2013年7月,沈阳消费者李女士到沈阳市工商局投诉称,她于2013年4月以预付消费形式在黄河南大街某美容院办理了一张美容卡,接受该美容院的美容服务。两个多月后,李女士认为所接受的服务没有达到她所期待的效果,经营者没有切实履行合同义务,要求商家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遭到经营者拒绝。
  经调解人员调查认定,该美容院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属于合法经营;期间李女士已经在该美容院多次接受服务,共花费19988元。经多次调解,鉴于商家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李女士也确实接受了一部分服务,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美容院退还李女士10000元预付款。
  消费提示:预付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就能以类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到经营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时还可以获得经营者承诺的额外优惠。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预付消费已经扩展到许多行业。由于预付消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滞后性的特点,消费者在得到一定优惠或者便利的同时,却可能面临损失同期利息、遭遇不平等格式条款、履约退款难等风险。近年来,因消费者预付消费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其侵权纠纷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制消费,经营者让消费者一套再套、越套越深;二是经营者口头承诺多,合同履行兑现难,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达不到预先约定的标准;三是经营者动辄单方面改变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内容,提高使用门槛或费用;四是经营者收款办卡易,消费者终止消费退钱难;五是经营者利用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转嫁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六是在经营者变更、停业或倒闭、携款消失的情况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作为消费者,应当提高维权意识,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度较好的经营者;二是要对长期或高额回报保持警惕,服务期限越长,回报数额越高的预付消费往往风险越大;三是不要一次投入太多,避免承担较大风险;四是要掌握预付时约定消费期限、价格、数量和质量、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的文字凭证,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五是一旦选择了某一预付消费服务,应按照预付约定条款及时消费,发现异常要及时向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大维权实例之二:饭店服务收费不明示
  2013年3月,鞍山市工商局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鞍山市铁西区某美食店不向前来就餐的消费者提供免费餐具,所提供的一次性套装湿巾筷子收费且没有明码标价,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查,当事人在不明示价格且不提供免费选择的情况下,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售价1元的一次性套装湿巾筷子。从日至日经营期间,共销售套装筷子10万余套,扣除成本及已缴纳的税款,共获利5万余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鞍山市工商局责令该美食店进行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
  消费提示:假如您到饭店就餐,饭店的服务人员热情地为您斟上热茶,端来甜点、水果让您品尝,勤快地摆上就餐用的湿巾、筷子,您的心情大概会很好。然而,很多经营者却没有告诉您这里面或许不少项目是收费的,就餐后让您在付账时大吃一惊。殊不知,经营者收费内容应当事先明示或者告知,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取用,且就本案例而言,提供免费、卫生的筷子等餐具是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就餐服务和&舌尖上的安全&的前提条件,理应为消费者提供不收费的选择。
  当前,餐饮行业服务收费不明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一些不法经营者堂而皇之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而常常引发纠纷,这也正是工商部门近年来加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点所在。
  十大维权实例之三:橱柜尺寸起纠纷
  2013年3月,消费者安女士到抚顺市工商局投诉称,她于3月初到抚顺某橱柜店为新购买的房屋订做橱柜,价格为9320元。现场测量尺寸时,消费者向橱柜店工作人员详细阐述了自己的具体要求。定做安装后,消费者发现柜体厚度比墙体足足多出7公分,严重影响美观。消费者与橱柜店经营者沟通后,经营者同意部分修改,但因工期安排要求消费者等待45天。消费者则认为修复等待时间太长,要求经营者在7天内修复完毕。双方无法达成共识。
  经调解人员调查认定,经营者是严格地依照平面设计图的尺寸进行加工的,平面设计图上也有消费者签字确认。柜体过厚的问题出在平面设计图的尺寸上。经营者承认,由于量尺人员与设计人员沟通不畅导致最终的设计和制作尺寸有误,没有完全符合消费者的意愿,而且效果图也没有征得消费者的签字确认,理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消费者在平面设计图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尽管消费者解释称自己无法看懂平面图,签字时也比较盲目,但在本案中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经工商人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退赔消费者1000元,消费者则自行解决橱柜厚度问题。
  消费提示:本案例中尽管经营者的问题占主要地位,但不得不说,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在看不懂的情况下在平面设计图上盲目签字,最终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家庭装饰装修等行业的知识非常专业化,经营者往往过度依赖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忽略客户的需求,导致定制后的产品和服务无法满足消费者的要求。消费者一般不具有相应的知识水平,因此容易蒙受损失。消费者在这类消费时应当货比三家,选择信誉较好的经营者,在签订定制合同时要将自己的要求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并由经营者签字确认,对设计图和效果图认真审验,切不可盲目签字。一旦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则尽快制止扩大损失,并及时到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十大维权实例之四:车位出租乱收费
  日,丹东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丹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住宅小区内违规占道设置停车位,并对外出租收取出租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查,该物业公司在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上擅自划分了161个停车位向外出租,月租费为每台车100元,共收取车位出租费64200元。该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共有道路上划分停车车位向外出租,进行经营性收费,是在没有取得小区停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情况下进行的,既没有依法召开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也没有取得业主同意。
  丹东市工商局责令该物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占道收费而侵害业主(消费者)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
  消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收费、管理和费用的使用办法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该物业公司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等方式收取停车费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大维权实例之五:充电器与手机不匹配
  日,消费者于女士在阜新市彰武县一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价值450元,购买后发现充电器与手机型号不相匹配,无法充电。第二天,于女士找到经营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只同意更换,不予退货。于是于女士到彰武县工商局请求维权。
  彰武县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购物凭证,情况属实。手机配件不合格属于商家问题,消费者因此要求退货,理由正当。经过工商人员调解,商家同意退货,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尽量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商场等正规经营企业,对所购商品保存好购物发票、维修单等,以便日后维权。
  十大维权实例之六:防盗门偷梁换柱
  2013年7月,消费者代表李某等3人到辽阳市文圣区工商局投诉称,某开发商将使用&三无&产品防盗门的商品房卖给消费者,请求工商局给予解决。
  经调解人员调查,该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是河东一个小区的商品房,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为了节省成本,只为部分商品房安装了正规品牌的防盗门,而李某等208户业主2012年所购买商品房安装的却是无厂名、厂址和中文标识的&三无&产品防盗门。
  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日辽阳市文圣区工商局召开了由开发商、销售商、消费者代表共同参加的现场调解会。经过调解协商,开发商同意将208户业主的&三无&防盗门更换为品牌防盗门,并签写书面承诺书,承诺尽快赶制,于9月中旬到货后立即安装。消费者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消费提示:一些开发商利用消费者对行情不了解的弱点偷梁换柱,把消费者看好的材料偷偷换成同品牌的低档产品甚至是&三无&产品,从中牟利。工商部门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买房时,要留心查看合同细节,对于装修使用的材料要注意鉴别,要保管好书面合同、购货发票等,在发生争议的时候要尽早到工商部门投诉,依法维权。
  十大维权实例之七:维修记录来作证误购新车理获赔
  日,铁岭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张某投诉称,他在铁岭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87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轿车。买车后发现在该车里有两张维修工单,显示该车左前门把手经过维修。购买时该公司并未告知该车被维修过,而是以新车的名义和价格出售的。
  经查,该公司销售的这台轿车是从辽阳4S店调拨到铁岭的。此车在辽阳4S店时,工作人员曾不慎将车左前门把手碰坏,经过维修更换了新的门把手。在此车发到铁岭时,辽阳4S店没有告知该公司该车被修理过的情况。该公司在收货时查验了该车的相关手续,但并未发现曾维修的问题。
  该公司虽然没有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但消费者是在未知情的情况下以新车价格购买经过维修的轿车,知情权受到了侵害,该公司负有责任。经工商人员调解,该公司赔偿消费者5000元经济损失,另外赠送5000元车辆保养费,消费者表示同意。
  消费提示:目前,私家车逐渐成为相当一部分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品,关于汽车消费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消费者要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购车时认真检查验收,并保存好发票等有关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大维权实例之八:销售炉具没有使用说明维权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日,消费者何女士在朝阳市龙城区某日杂商店购买了一台燃气炉具,因没有产品使用说明,致使消费者在因操作失误造成炉具台面玻璃炸裂。何女士与经营者协商未果,遂到朝阳市龙城区工商局投诉。
  经查,该日杂商店在给何女士安装炉具后没有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致使何女士操作不当造成后果。经工商人员调解,该日杂商店为何女士更换同类型新炉具(货值550元),并赔付何女士损失157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消费提示:日杂商店在消费者购买炉具后负责安装,但是安装后没有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要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同时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大维权实例之九:商家告知义务未履行退还手工费理应当
  日,营口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于女士投诉称,她在某金店花费5056元购买了一条品牌手链,结帐后发现该款项中包含328元的手工费,但是当时经营者并没有告知这一情况。她找到经营者要求返还手工费,可是经营者拒绝返还。于女士请求工商部门予以解决。
  经查,工商人员发现问题在于商家在销售手链时没有告知消费者全部的销售费用,商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经过执法人员耐心调解,商家将328元手工费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非常满意。
  消费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知情权。经营者应诚信守法经营,不得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旦发生争议或造成损害,消费者可及时到工商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十大维权实例之十:经营者承诺须履行工商出面促和解
  日,葫芦岛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单先生投诉称,他于日在某商厦购买一品牌手表;购买时售货员承诺手表防水,可如今发现手表进水现象。单先生要求商家退货或者更换手表;而商家认为是消费者未按照说明书要求使用所致。双方发生纠纷。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表内确实有水气。消费者没有按照使用说明使用存在过错,经营者在介绍商品时误导,同样存在过错。经过工商人员耐心细致地沟通协调,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价值1300元的新表芯。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与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退换货、保修等重要内容进行详细约定;要保存好购物发票、维修单等,方便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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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2014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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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天上不会掉馅饼& 科学养生保健康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21日,异地经营者孙某某在马尔康城区向过往的消费者散发宣传卡,称卡内有30元钱,次日可凭卡到达萨街一农家乐院内免费兑换一口锅。消费者在兑换锅时,孙某某极力向消费者介绍“黄河牌”多功能福气养生锅和“通络理疗服”保健内衣具有养生祛病的特效,能治疗老年、高原等多种病,动员消费者往卡中预存680元钱,第三日就可继续兑换这两种商品,并全额退还预存钱。200多名中老年消费者在听信孙某某等人的宣传后往卡中预存了钱,回家后感觉上当受骗,有的消费者拨打了12315电话投诉举报,有数十名消费者直接到马尔康县工商局、消委会投诉,要求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马尔康县工商局、消委会高度重视,安排分管领导迅速到现场了解情况,一方面安抚消费者,另一方面立即与县公安局衔接,组成联合调查组赶赴农家乐进行调查,同时对准备携款外逃的孙某某等人进行控制,对涉案商品依法进行暂扣。12月23日晚,马尔康县工商局组织消费者代表与孙某某就退款事宜当面进行协商,孙某某同意退还全部货款计17.6余万元。随后,马尔康县工商局依法对涉案商品送检。经检验,“黄河牌”多功能福气养生锅为不合格商品,并依法对孙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消费提示】& &“银发经济”带动了旺盛的消费需求,但中老年人的消费环境不容乐观,尤其在保健品消费领域,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易受到侵害。本案就是一起涉及中老年消费群体的投诉。案中的经营者利用中老年消费者渴望健康长寿、迫切解除病痛折磨、贪图便宜等心理,虚假宣传商品功效,趁机谋取不法利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中老年消费者树立科学的养生保健理念,最好参加政府部门、社区等正规机构开展的医疗保健讲座、宣传等活动;在购买商品时,要多问、多听、多想,找子女多商量,不要轻信商家的吹嘘,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应注意查看商品生产厂家,主动索取并保留好相关票据和凭证;身体健康出现状况应及时就医。
案例2:单方解约失诚信 &网络消费留个神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3日15时左右,云南游客刘先生在美团网上以128元/间/天订购了九寨沟某酒店3间客房,约定8月4日--5日入住。网上预订成功后,又通过电话进行了再次确认。8月4日晚近9时,刘先生一家人到达该酒店准备办理入住手续时,酒店前台工作人员称所订房间已经转卖给其他客人,与酒店协商无果后拨打12315电话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九寨沟县工商局、消委会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酒店认为,刘先生在时间很晚的情况下仍未入住,以为不会入住,加之正值旅游高峰期,其他客人有需求,故将客房作了转让。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酒店负责人向刘先生当面致歉,并主动联系美团网退还刘先生订房款。
【案例评析、消费提示】& &网络预订酒店是一种典型的、非现场的商品交易行为。本案经营者不履行在团购网站上事先作出的承诺,擅自将消费者预订房间转卖给其他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目前,便捷、时尚的网络预订、网上消费逐渐被大众尤其是年轻消费群体所接受。提醒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要查看网站是否公示ICP备案号和工商部门颁发的电子营业执照或电子链接标识,选择有资质的网站和网店消费;在下单前与经营者核实订单内容并保留订单信息;如果是团购优惠券,要与经营者核实优惠券的使用范围;订单生效后,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可能无法履约时,应当及时与经营者沟通协商解决;遇权益受损可向相关部门投诉。同时,警示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严格履行承诺,积极推进无忧网络消费,实现从传统有形营销向新型网络营销转变。
案例3:旅游购物无厚非& 理性购买当三思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9日,上海游客姚女士随旅游团到茂县坪头羌寨游览。在一家购物店里,姚女士看到有玛咖出售,便向销售员咨询,销售员宣称玛咖具有很好地改善睡眠质量的功效。当时,有一老板模样的人与销售员讨价还价,最终以8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些玛咖,并要求销售员将所购玛咖打成粉。借鉴此做法,姚女士也决定购买100克,但打粉后称重有520克,想到玛咖能改善自己的健康状况,就直接付了4160元。回上海后,经了解方知玛咖的主要功效和所购玛咖价格高,感觉受骗后遂投诉,要求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茂县工商局、消委会及时会同当地食药监局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进行了调解,达成协议:经营者同意退货退款。
【案例评析、消费提示】& 旅游已成为消费者日常需求的热门消费方式。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适当购买商品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在购物中,面对经营者及促销人员巧舌如簧的宣传和热闹非凡的购物场景时,要理智购物,避免冲动消费,特别对旅游景点内的商品或导游、销售人员推荐的商品,以及价值较高的珠宝玉器、电器、名贵药材等要慎重购买,购物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要发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本案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时享有知悉商品真实信息的权利,销售人员宣称玛咖功效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案例4:EMS不翼而飞& 照价赔偿挽损失
【案情简介】& 陈女士网购一台豆浆机,价值389元,为谨慎起见,她选择了邮政EMS邮递。邮递工作人员在未经陈女士签收,也未告知陈女士的情况下,直接将其所购物品放在了陈女士居住的门卫处。陈女士回家打开包裹发现,豆浆机有损坏。次日,陈女士到邮政局交涉,就邮政局负责联系卖家换货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将货物当场退给邮递工作人员。较长时间后,陈女士仍未收到所购货物,遂向卖家打听情况,卖家称未收到所退货物。陈女士便到邮政局查询,该局工作人员称货物丢失,同意赔偿损失。数天后邮政局答复:因为货物没有保价,最多给予邮费3倍的赔偿。陈女士不服遂向12315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汶川县工商局、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证实陈女士所述情况属实。经调解,邮政局按九阳豆浆机原价赔偿陈女士损失389元。
【案例评析、消费提示】&快递业是投诉热点之一,快递包裹在运递过程中发生丢失或损坏后,如何赔偿是争议焦点。《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购买保价的货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邮政法》的规定,即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及原则,即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该案应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案例5:个人信息被泄露& 酒店认错并道歉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8日,消费者姜女士入住马尔康某酒店,在酒店前台登记了个人基本信息。当日中午,姜女士正在房间休息,房门突然被打开,吓得姜女士当场掉下床。回过神后,才发现是服务员带着姜女士的朋友闯进了房间。经了解,姜女士朋友有事找姜女士但不知房号,直接到酒店前台问询,酒店服务人员未征得本人许可,直接将其朋友带到了入住的房间,致使姜女士受到了惊吓。姜女士要求酒店重新更换房间遭拒后,拨打了12315电话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马尔康县工商局、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就消费者投诉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酒店服务员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将其入住信息告知来访者,在告知时既未验证来访者身份,也未通过其他方式联系消费者核实,擅自打开房门将来访者直接带入,致使消费者受到惊吓。工作人员对酒店服务员随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酒店认错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案例评析、消费提示】&本案是一起因酒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引起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酒店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大亮点,体现了法治社会对公民人身权保护的重视,倍受社会关注。提醒消费者,在向经营者提供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时,要在提供的信息资料上注明该资料的专属用途,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发现个人信息权被侵害时,应当依法主动维权。
案例6:刷卡显示未支付& 现场调解把款退
【案情简介】&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5" Month="11" Year="年11月5日,吴先生在茂县某加油站加了200元的93号汽油,在刷卡时,POS机显示交易被拒绝,连续刷了两次都显示未成功支付,只好改为现金支付。刚驶出加油站,手机短信就提示,在该加油站消费了200元。吴先生马上找加油站要求核实退款,加油站却拒不退款。遂拨打12315电话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茂县工商局、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赶到加油站进行调查核实,并通过银行服务热线对吴先生刷卡消费情况进行查证,银行记录显示吴先生在加油站POS机刷卡一次,交易金额200元,当时POS机显示交易拒绝可能是系统出现问题所致。经调解,加油站当场退还吴先生现金200元。
【案例评析、消费提示】& &随着POS机的出现,人们的消费方式更加便捷,刷卡消费已然成为人们消费的主流方式之一,但因刷卡消费弊端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提醒广大消费者,刷卡消费时视线不离卡,仔细核验POS机签购单上的账户信息、商户名称、机构代码等有关信息,并保留好相关凭证。发生交易错误或取消交易时,要把错误的交易单当场撕毁或出具一张签账单以抵消原交易,然后重新交易,或者取得商家的退款说明。碰到刷卡密码有误或输入正确密码不能使用等情况时,应尽快通过银行服务热线核查卡内的账面余额和个人消费信息。遇到卡上的钱被误划时,应及时与商家联系协商解决。
案例7:车坏路上真闹心&投诉求助解燃眉
【案情简介】&2014年6月中旬,姜先生所驾汽车出现故障,到红原某汽修厂维修。汽修厂检查后称发动机坏了需更换,经姜先生同意更换了一台价值3500元XX牌的新发动机。一个多月后,汽车出现漏油等现象,姜先生到汽修厂检修,汽修厂又称发动机坏了,经协商汽修厂又为其更换了一台发动机。9月9日,汽车在行至壤塘县的途中再一次坏在路上,姜先生电话联系该汽修厂前去维修,汽修厂不同意,之后拒接电话,无奈之下拨打12315电话求助,要求汽修厂免费为其维修。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红原县工商局、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汽修厂就投诉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姜先生反应情况属实。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汽修厂同意姜先生将汽车拉到就近的维修点维修,维修费用由汽修厂承担,如果发动机再出现问题,由汽修厂按国家规定承担质量责任。
【案例评析、消费提示】&随着汽车逐渐进入寻常百姓家,因汽车维修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成为当前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一些不讲诚信的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不具备汽车维修的专业知识而忽悠消费者,致其权益受损。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要加强对汽车消费维权知识的学习,二要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度好的汽车维修厂;三要注意保存汽车维修相关单据,特别是对汽车重要部件的更换一定要查验产品的合格证、三包期等。
案例8:依法维权“三倍”赔& 以假充真受处罚
【案情简介】&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2" Month="4" Year="年4月22日,山东游客刘女士在松潘县川主寺XX商场万某某处购买蜜蜡吊坠、蜜蜡手链及绿松石项链6件,付款3100元。回山东烟台后经当地检测机构检测发现所购商品全部为塑料制品。5月29日拨打12315电话投诉,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因检测及投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松潘县工商局、消委会对消费者投诉进行了调查,对消费者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认为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存在以假充真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和《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商品检测费用及消费者为处理投诉相关事宜所发生的交通费和电话费。经调解达成协议:经营者按购货款的3倍增加赔偿消费者损失9300元,同时承担商品质量检测费1320元和6次往返于检测机构的出租车费600元及投诉所支付的电话费100元,合计赔偿消费者损失11320元。对经营者欺诈消费的违法行为,松潘县工商局依法进行了查处。
【案例评析、消费提示】&本案是一起因旅游购物引起的消费纠纷。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假蜜蜡饰品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增加赔偿。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诚信经商,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9:浴门破碎多处伤& 安全保障不可少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4日,大连市杨女士入住九寨沟县某酒店XX号房间,晚上准备洗澡时,浴室玻璃门突然破碎,致身体多处被划伤。事发后,酒店及时将其送到当地医院作了伤口处理。次日杨女士需乘飞机返程,要求酒店赔偿损失被拒后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九寨沟县工商局、消委会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认定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调解达成协议:酒店一次性赔偿杨女士因身体受伤治疗等费用5000元,并及时安排车辆送杨女士赶到机场乘机。
【案例评析、消费提示】& 本案是一起涉及服务领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的消费者在入住酒店时身体受到伤害,酒店侵害了其人身安全权,应当承担消费者受伤医治等费用。
案例10:“翻新”手机太欺人& 面对促销莫冲动
【案情简介】&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9" Month="10" Year="年10月29日,张先生在金川县某通信公司手机促销现场,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苹果iPhone4手机,告知次日到营业厅领取发票及合同,回家后发现手机已被激活,立即返回营业厅询问原由无果。次日,再去讨说法,营业厅既未出具发票也不对手机被激活事宜作解释。10月31日,张先生到州公司交涉,要求更换一部新手机,该公司部门负责人查看手机后承认手机是翻新机,同意更换一部“华为”牌手机,张先生不同意。之后,多次证实所购手机为翻新机,多次要求换机均遭到拒绝。遂于11月7日到阿坝州12315中心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阿坝州工商局、消委会迅速联系该通信公司和手机销售商黄某进行调查。经查,手机系成都销售商黄某售出,确系翻新机。经调解达成协议:经营者向张先生赔礼道歉,按手机价款的3倍总额少1000元共计3200赔偿损失,并退手机款1400元。
【案例评析、消费提示】& 时下,手机已成为普通百姓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经营者千方百计以各种促销方式来吸引消费者,一些经营者利用消费者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或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欺诈消费者。在此,提醒消费者,面对商家的各种看似诱人的促销活动要保持冷静,不要被花样翻新的促销迷惑了双眼,购买手机等价值较高的商品最好选择证照齐全、商誉度好、有固定店面,并当面验货,主动索要购物凭证,以便为事后维权提供有力证据。本案的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翻新手机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之规定,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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