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纠纷,合同纠纷,房屋转租三方合同

怎么处理房屋转租纠纷呢?
目前,房屋转租的现象不是鲜见之事,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和转租的进步,但是,由于租赁当时的疏忽或由于租赁或转租协议书的缺漏导致日后纠纷。怎么处理房屋转租纠纷呢?下面,365网站的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协商解决找当地的派出所或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建委(负责租房等问题)或者中介进行协调。二、申请仲裁解决或者民事诉讼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1) 申请仲裁解决问题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若当事人在房屋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一时疏忽或考虑欠周到,导致房屋转租出现纠纷,违背了双方本意。由于房屋转租的方式有非法转租和合法转租两种,具体问题应分情况而解答。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咨询律师365网站的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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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蜀ICP备号没有书面合同的房屋租赁纠纷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律师先生您好!我想向您咨询有关法律的问题:我在吉林工作,老家在重庆农村,前年村里修路,由于我家老人缺少法律常识,也是出于对工程老板的信任,包工程的老板租用我家的房子没有和我家人签订任何合同,刚开始每个月的房租他也能按时交纳,但双方都没有任何手续(房租交到2008年底),2009年也就是一年前,由于工程停工他们回家了,把钥匙交给邻居保管,里面的东西也交给邻居照看,走时也没和我家人说任何帮忙照看的话。老板至今没回来,房租也不交,由于最近我家房子有别的用途,多次打电话,告诉他把东西撤走,把房租交了,他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好像他不来我家就没办法似的。请问律师,像我家这种情况他要一直拖下去,我家能不能利用法律手段促使他把东西撤走,如果他来硬说丢东西了,有理由要求我家赔偿吗?我家应该怎么办!请律师帮忙指教一条解决问题的办法。非常感谢!
房东(甲方)和房屋租住者(乙方),于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合同中附有若有违约情况应赔偿一万元人民币。乙方签订合同后先交了半年租金及房屋公物押金500元,(并口头说提前一个月通知他再交下半年租金)现在还有一个月,前半年的租期即将到期,而乙方说下半年不租了,请问如此情况乙方有什么过错?甲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由于乙方违约,甲方把乙方的500元押金,作为违约补偿,不去追究一万元的违约金了,这样做合法吗?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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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甲方的房屋原本是租给乙方五年,但是当时甲方只是盖章而没有签名,乙方签了名,而现在甲方却提前说合同到期了,说合同没有签名只有盖章是无效的,要求提前结束合同,那乙方该怎么办好?
请律师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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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孟x x,原告长女。北京齿轮总厂退休职工,住朝阳区南磨房农光东里1号楼北齿宿舍(两居室)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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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朝民初字第4361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母女关系。日,北京齿轮总厂房管科出具证明,载明:垂杨柳北里甲六楼33号房是...
各位律师,您好。
本人日与房东签订的一年租赁合同,押了两个月房租作为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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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去年10月租赁了一间50多平方的店面,当时是与我签约的是一个二房东(姓支,以下简称支房东),他把自己租赁的一部分店面转给了我(当时没要我们的转让费).签合同的时候附上了大房东(姓林,以下简称林房东)的委托书,上面写明同意支房东自由分割支配转让房屋.合同上写明租赁3年,房租一年一交.后来,由于经济困难,支房东在今年的2月份把房屋还给了林房东,并把他所掌握的房屋(包括我租赁的那部分)转给了现在的新二房东(姓张,以下简称张房东),不过貌似他们没有合同,他们是朋友.到今年9月张...
我们去年在一刚开市场租了一摊位,我们当时借房子时,市场说门前会开红绿灯,会做宣传广告,而且商铺全已借出,但到目前为止他们什么工作也没做好。我们摊位上的广告牌今年6,7月时就已经坏了,跟市场反映好几次也没有给我们换,市场帐里没钱了,所以我们也拖欠了一部分租金。现在他们把我们告上法院,请问各位律师我们这场官司该怎么打?
我租赁了一幢大楼,开了酒店,里面所有的一切设备设施都是由我装潢,后来发现酒店营业后只要电器全部打开就会跳电,几次的大型酒席摆下来 ,动不动就没电了,客户也愈来愈少,声誉也差了,后来找房东也就是街道办事处的,在法院调解下,他们只答应减免我一个季度的房租进行增容,说已经给予了我400千瓦的变压器,当时不懂电这发面的东西,调解给我们减免房租增容,也就就答应了调解,直到后来电工查变压器时才发现街道办事处只给了我200千瓦的变压器,没有他承诺的400千瓦,而且酒...
滕律师:今天刚与房东解除合同,我7月份跟她欠了一年的合同,房租本来是700元/月,后来说好前半年的600,后半年是700,我一次交了3个月房租和押金共计2800元,可是8月我说想搬走,跟房东商量后房东不肯,除非交违约金。后来我答应帮她把找到下一个租客之后再搬走,她同意了,这样才会还我房租和押金。9月底我通知她10月底我会搬走,想到押金要不到所以我10月房租没交。今天我把钥匙交给她,她说不要我违约金了,但房租按每月700元算。我也没有反对,但我让她还给我10天房租,因为离...
我家的房子出租租期已到,想收回,可乙方要求赔偿违约金。因为合同上有一条:委托代理期满如乙方仍有客户居住,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同意乙方將委托期限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请问我是否违约?该不该付违约金?
你好;我在上海某一小区租了一个房子.期限是日到日.合同上面是规定到期不租了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东.而我只提前12天通知房东我不租了.房东说我违约不退还押金.请问这合法吗?我能否要求房东给我退还押金.谢谢!您的位置:&&&&&& > 正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普民三(民)初字第640号
11:25&&来源: |
上海市普陀区人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普民三(民)初字第640号   原告上海某仓储服务部   被告上海某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仓储服务部与被告上海某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房屋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晓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仓储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某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仓储服务部诉称:2005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上海市金沙江路、2、4层房屋作为被告办公及生产之用,租赁期自日至日止。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将被告原承租的房屋变更为1至2层。2010年7月,原被告再次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承租的房屋变更为楼下一层,租赁面积880平方米,租金每天每平方米1.30元,每季租金104390元,租赁期限至日止,同时约定物业维护费每月每平方米3.00元,每季度7920元,其他约定事项仍按原合同内容不变。合同到期后,被告向原告提出要求将租赁期限延长至日,为此,原告方表示同意顺延。合同期满后,被告拒不返还租赁房屋,同时被告还拒付2010年10月(部分)、11月、12月房屋租金以及2011年1月、2月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并拖欠水电费、物业维护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82788元,经原告多次催付,被告仍不予支付,也拒不返还租赁房屋。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原告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2、被告支付租金计人民币82032元;3、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计人民币69592元(月,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迁出房屋之日止);4、被告支付水、电费、物业维护费共计人民币31164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某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340弄8号曹杨高新科技经济发展园区三街坊(三期)3号楼房屋产权人为上海新曹杨(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委托原告租赁管理上述房屋,委托期限自日起至日止。   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上海市金沙江路1340弄8号甲第1、2、4层厂房租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2640平方米,租赁期限5年,自日起至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厂房,乙方必须无条件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的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乙方有优先续租权。租金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全年租金963600元,前两年租金价格不变,第三年起环比递增6%。租金支付方式采取先付后用的原则,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3个月的租金,下3个月的租金应提前1个月支付。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租房押金3万元,待合同期满后,付清全部甲方费用和恢复厂房原来厂房功能后多退少补。乙方必须按期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如逾期二个月未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归还承租厂房,同时处以逾期支付时间的每天千分之五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另约定: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1元(共计:个月&1元=31680元),每季度支付7920元,物业管理费今后按工业园区统一调整时同步调整;电梯工费用每月533元,每季度支付1599元;电费1.065元/度,水费3元/吨,以抄见数为准(每月支付)。今后电价、水价按国家工业园区用电、用水调整时加上园区配套设施分摊而定。合同第九条第五款载明:&甲方与乙方上海某影像输出有限公司在2005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全部作废,以本租赁合同为准。&   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根据日贵司申请的退房报告内容,就三层、四层的退租和一层、二层的续租的有关事项,经过双方商榷后作出以下几点补充条款&。租赁建筑面积1133平方米(含建筑公摊面积),租赁期限从日至日止。租赁价格从日至日为每天每平方米1.15元,全年为元,每季度为元;从日至日每天每平方米1.219元,全年为元,每季度为元。物业管理费从日至日为2元/平方米/月,从日至日为2.5元/平方米/月。电费1.13元/度,水费4.21元/吨(今后按电价、水价调整时,加上园区配套设施同步调整)。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中的其他条款不变,继续有效。   2010年7月,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根据乙方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所提出的&关于要求变更租赁房屋(厂房)面积申请&,甲乙双方就原租赁协议作以下补充&。租赁期限仍为日至日,租赁面积调整为一层,面积880平方米(底层)。租金、物业费从日开始以880平方米计算。租赁价格每天每平方米1.3元,每季104390元,物业费每平方每月3元,每季7920元。其他条款仍参照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原厂房租赁协议。   日,被告向原告提交《关于延续租赁合同及租赁款支付等申请报告》,称:&贵部与我司所签有关金沙江路1340弄8号D座一层租赁合同于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四日已到期,鉴于目前上海某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经营法人变更等,故我司对新租赁合同签约、租赁款等事宜特申请报告如下:一、在上海某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新法人尚未更名情况下,将原租赁合同延续止(应为&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租赁费等另计并按月结算。二、原欠贵部九月份租赁费等将于十月三十日前予以付清。以上报告是否,以求相助与支持为盼。&同日,原告出具《回复函(补充协议)》,告知被告:&你司《关于延续租赁合同及租赁款支付等申请报告》,我司已收阅。现给予以下回复:1、同意原租赁合同延续至日止,合同条款不变,原租赁合同中你司拖欠我司的9月、10月14日止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必须在日前付清。2、对延续至日止的费用支付,从10月15日到12月31日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按每天每平方1.50元计算,必须在11月20日前支付租金。否则,我司可采取停电、停水措施并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由你公司承担。3、如2011年续租的,须在12月20日前签订租赁合同。4、本回复函可作为补充租赁合同延续,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该函尾部手写补充:&①10月15日-10月31日房租11/20付;②11月份房租11/28付;③12月份房租12/20付。&被告在协议尾部及手写内容上均加盖公章。   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称:&根据日我部与贵司就原租赁合同期限延续至日所签署的补充协议中,贵司承诺:日至日的房租人民币:22440.00元将在日之前支付,2010年11月份的房租人民币:39600.00元将在日之前支付,共计:62040.00元。但时至今日我司仍未收到贵司第一部分的房租22440.00元,根据合同条款第四条第(2)款之规定,厂房租金采取先付后用的原则,但我部还是一再的给予贵司缓冲的时间,望贵司能好好珍惜和把握。贵司必须在日之前将上述所欠费用全部付清,否则我部将在11月29日上午9:00开始,采取停电、停水措施,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贵司一并承担。&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所欠租金及相关费用,也未归还租赁房屋,原告认为被告一再违约,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合同到期后,被告通过发出《关于延续租赁合同及租赁款支付等申请报告》的方式向原告发出了延续租赁关系的要约,原告回函承诺,双方就续租亦达成合意,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房屋租金、相关费用以及于租赁关系到期终止后向原告返还租赁房屋的义务。现合同已到期,原、被告未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双方的租赁关系已终止,而被告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并占用租赁房屋至今,原告的诉请符合事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全部答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终止履行原告上海某仓储服务部与被告上海某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市金沙江路1340弄8号房屋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上海某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上海市金沙江路1340弄8号甲楼下一层房屋,并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上海某仓储服务部;   三、被告上海某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仓储服务部上述房屋租金人民币82032元;   四、被告上海某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仓储服务部上述房屋的使用费(按照人民币1.30元/平方米/天,租赁面积共880平方米计算,从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迁出上述房屋之日止);   五、被告上海某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仓储服务部上述房屋水费、电费、物业维护费等相关费用人民币31164元;   六、原告上海某仓储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某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押金人民币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5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郝晓鹃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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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9〕11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lawdata/explain/civil/.ht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1号,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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