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和住宅房的区别年检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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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土地证还需要年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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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办网文明上网 举报电话:010- 举报邮箱: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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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居型商品房轮候
  (一)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已婚的双方均需深户),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报。
  (三)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在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五)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十五年。
  二、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充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轮候
  已在系统中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或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并且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一、安居型商品房轮候
  区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审核、扫描并保存申请人的所有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安居型商品房)》(须在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从系统打印)。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未成年子女可只提交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应出具其它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等。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未婚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交丧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补充材料
  1.收养过子女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5年以下的,且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提交学历、学位、职称证明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文件。
  3.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须提交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材料。
  4.配偶属现役军人的,提交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5.未成年子女因服兵役或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须提交市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6. 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超生政策的,申请时不需提交计划生育证明,但在认购时须提交;已违反超生政策的,申请时应当提交自接受处理之日起已满15年的计划生育证明。&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
  二、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充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轮候
  区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审核、扫描并保存申请人的所有材料。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补充申请安居型商品房的,由原出具《备案回执》的区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包括:
  (一)《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已申公租补申安居)》(须在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从系统打印);
  (二)未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的,申请材料与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报材料相同,同样的材料只需提交1份。
  (三)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的,申请材料与安居型商品房的申报材料相同,已提交过的书面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
  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本事项支持网上受理,可24小时在线申报。
  一、安居型商品房轮候
  (一)申请人登录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根据系统的提示,预约到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时间。
  (二)区受理窗口受理及初审:
  1.受理并审核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交材料的,补交后初审。
  2.比对申请人所录入的信息与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信息是否一致。
  3.结合系统端口所反馈的社保、拥有房产、转让房产等信息,进一步审核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初审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市主管部门终审。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有关条件,包括婚姻、户籍、住房及宅基地、购房补贴、区级政策房等。
  (五)终审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的,纳入轮候数据库;终审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六)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
  二、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充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轮候
  (一)申请人已在系统中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或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
  (二)申请人登录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根据系统的提示,预约到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时间。
  (三)区受理窗口受理及初审:
  1.受理并审核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交材料的,补交后初审。
  2.比对申请人所录入的信息与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信息是否一致。
  3.结合系统端口所反馈的社保、拥有房产、转让房产等信息,进一步审核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四)没有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的,需核查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初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出具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
  (五)初审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安居型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出具对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市主管部门终审。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是否符合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对应的条件,包括婚姻、户籍、住房及宅基地、购房补贴、区级政策房等。
  (七)终审符合对应条件的,纳入对应的轮候数据库;终审不符合对应条件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八)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502 Bad Gate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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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许可主体名称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
实际实施许可主体名称
高新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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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申请人种类
略(属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一般10个工作日,批量办理适当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收费
略(属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行政法规
文件名称及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日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1、房地产业务受理单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开发销售专用发票契税申报联(第四联)原件和发票(第一联)复印件、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3、买方身份证复印件(如单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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